物業稅政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1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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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政策研究論文

一、物業稅的含義和特點

物業稅是國際通行的房地產稅制,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保有者每年都按物業評估價值繳付一定稅款。物業稅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征稅范圍確定。除少數國家對大宗折舊資產征稅外,大多數國家只對土地和房屋征稅,具有較強的確定性。其納稅人為房屋和土地的所有者,課稅對象為房屋及其附屬物,計稅依據是土地、房屋的評估價值,稅率多為比例稅率,也有累進稅率。第二,稅種地位明確。財產稅是實行分稅制國家的主體稅種。而在財產稅中大部分是以土地、房屋為主體的不動產稅。第三,配套制度完善。房屋評估價值符合“量能納稅”原則,而且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世界各國尤其是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稅制比較完善的國家普遍建立了嚴密的房地產評估制度,形成了一套較完善的財產評估體系,以配合物業稅的征收管理。第四,適合地方稅收管理。從稅收的管理角度看,房地產特有的不可隱匿性和地域的差異性,決定了物業稅適合由地方政府負責征收。一方面,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提供完備準確的產權戶籍資料來保證征稅對象的確定;另一方面,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管理也符合征收的便利原則,降低稅收成本。綜上所述,物業稅是以擁有或占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土地附著物等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納稅人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動產為課稅對象,以課稅對象保有階段的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按一定的比率計算征收的一種稅。物業稅在國際上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以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而且有規范和嚴密的財產登記系統和完善的財產評估體系。

綜觀各國稅制,凡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稅制的國家,物業稅基本上劃歸地方,構成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以美國為例,美國實行徹底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各級政府的收入90%以上來自于稅收。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各有自己的主體稅種,并各種擁有比較獨立的稅收立法權、管理權和稅款的使用權。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為財產稅。再例如香港,香港地區目前的房地產稅收主要有三種,包括印花稅、物業稅和差晌。香港“物業稅”不是以房地產市值為計稅基準,而是以房地產出租的租值為計稅基準,這就避開了因土地使用年限不斷下降而形成房地產市值下降從而影響稅收的問題,應當承認采用房租為計稅基準是一個好辦法,雖然房地產因土地年限下降而房地產市值下降,但房租并不受影響,哪怕到了土地批租期限的最后一年,只要地段好、房屋質量好,房租是變化不大的,因而“差餉物業稅”收入也是可以穩定的。

二、開征物業稅帶來的影響

1、有利于規范房地產稅收制度

目前我國房地產稅制存在很多問題。稅種復雜,內外稅制有別。在房地產保有環節,對內資企業和個人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外資企業和個人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形成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不利于公平稅負下的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平等競爭。還有一些如稅基不合理、重復征稅、稅負負擔較重等一系列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要改革現行的稅費體制,通過開征物業稅,將部分稅種合并與取消,并清理房地產亂收費現象,嚴格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費。根據WTO相關原則,統一內外稅制,對內外資企業、個人統一征收物業稅。變復雜的稅費制度為較為規范簡化的稅制,避免重復征稅。并進一步規范土地或房屋的轉移與交易,有利于房地產稅收制度的規范,為房地產企業減負、激活并規范房地產市場創造條件。

2、有利于改變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

當前的土地批租制給各地方政府帶來可觀的收益,也為地方政府追求政績,通過出售土地換取收入,即所謂的“寅吃卯糧”搞建設提供便利。同時,也會造成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而物業稅作為一種“細水長流”的土地管理體制以及相應的稅費制度,可以有效地改變政府這種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壓抑政府賣地的積極性,并且使其賣地時更理性,規避目前地方政府過量開發與出讓土地,促使城市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開征物業稅后,由于政府參與保有階段物業增值收益的分配,為長期的收益著想,為增長當地政府的財政收入,政府會千方百計地優化當地的投資環境,提高轄區內的繁榮程度。在當地居住的人越多,人氣越旺,會讓當地的房地產不斷升值,物業稅也就越多,政府的財政收入就會相應增加。

3、有利于規范房地產市場

目前我國在土地買賣、拍賣上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許多好的地塊基本上是轉了幾手才到開發商的手里,土地價格被人為放大,并轉移到初始房價中,造成房價的普遍惡性上漲。“炒樓”這種現象也非常普遍,導致城市房價飄升,增加了實際需求者的購房成本,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秩序。通過開征物業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炒地”行為。而初始房價下降后,老百姓購房成本也隨之下降,抑制了高價物業的轉手。此外,由于物業保有階段的成本增加,也加大了囤積住房成本,有利于打擊“炒樓”者的積極性。

4、導致房地產商的過度開發

如果征收物業稅,使得土地取得成本降低,而相關稅費的合并或取消,占開發成本很大比例的稅費轉嫁給了消費者,開發商的籌資額和籌資成本大大下降,項目的總開發成本下降,房地產開發進入門檻也隨之降低。現在還沒有決定土地出讓金是否也作為物業稅的一個部分,如果并入,那開發商的開發成本較現在而言幾乎無成本。同時,購房者的購置成本也降低,房價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會刺激人們的購房需求,在需求旺盛和進入門檻降低的前提下,開發商不可能會閑看花起花落,極有可能一頭扎進土地市場,在合法免稅的前提下,進行更加瘋狂的圈地運動,出現“羊吃人”的情形,使更多農民失去土地。而過度的圈地可能導致開發商的過度開發,房地產市場的虛假繁榮,最終造成空置率的提高。

三、有效實施物業稅政策的若干建議

1、明晰土地產權,理順各種產權關系。

征收物業稅,必須要求房地產所有者擁有完整的房地產產權。但是,現在我國土地產權有兩種形式:一是國有,二是集體所有。目前比較突出的是集體土地,開發商隨便占用農民土地,隨便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普遍。其原因就是產權不清晰,沒有明確的集體土地的法人代表。開征物業稅,應理順相關產權關系:首先,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應該并軌。當前在我國集體土地私有化是現實的,為保證集體土地的數量,應把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其次,土地使用形式應該并軌。現在從土地使用形式上看,有出讓,有劃撥,這兩種不同形式在房地產產品的價值量上差別很大。其三,我國的住宅建設,有多種形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房改房等等,除了以出讓方式取得上地使用權的商品房以外,后幾種性質的房屋,由于土地取得方式比較特殊,加上存在政府的轉手、轉包等行為,產權區分相對困難,因此,對這部分房屋的確權工作成為開征物業稅的重要前提。第四,建立科學的房屋產權信息公示和查詢系統。要對房屋業主的信息進行全面采集,以便明確該業主擁有房屋的性質、類型、面積以及套數,從而方便物業稅征收的管理工作。2、完善物業稅評估體系

首先,統一評估體系,我國目前有建設部所屬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國土資源部所屬的土地評估機構以及國資局所屬的資產評估機構,三者的評估對象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對同一個不動產的評估,可能會得出三個不同的價值量。所以,對現行的評估機構進行清理整頓使評估機構真正成為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正、誠信、公平的中介機構。其次,規范評估行為。要做到物業稅評估的公平、合理,減少評估過程中的隨意性,保證國家稅收的嚴肅性,就要建立與之相關的制度,以便規范房地產評估行為。這些制度主要包括:對評估機構的選擇原則及權限,對評估機構信用的評估標準,評估機構的職業能力要求,對評估機構的監督,物業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等。第三,建立高素質評估隊伍。除了利用相關制度對評估人員的評估行為進行規范外,我們還應在提高估價師的準入門檻、加強現有估價師的繼續教育以及實行估價師等級化管理等方面進行把關,不斷提高評估人員的素質。

3、制訂開征物業稅必備的法律法規

我國應盡快制定《物業法》,并將有關物業稅的征收細則和懲罰措施寫入法律,保證政府的各項措施有法可依。物業稅屬于財產稅類,其課稅對象是財產本身,但是具體征收過程會產生多稅同源的問題。而今后的物業稅同樣將面臨此類問題,與其同源的稅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以及將來很可能在我國開征的社會保障稅和遺產稅。這四個稅種都將對作為自然人納稅人的普通百姓形成稅收負擔。從稅收制度的整體效應角度看,單個稅種的制度設計應當從屬于整體稅制,因此,我們在設計物業稅的稅制及征管制度時,必須充分考慮這一客觀要求,要在科學計算納稅人的綜合稅收負擔能力的基礎上確定物業稅制,而不能因開征物業稅使普通百姓的經濟利益受到過大損失。另外,要使物業稅的開征收到預期的效果,必須在實施前向公眾進行廣泛的宣傳和輔導,做到家喻戶曉,讓百姓和納稅人充分了解法律規定和政策內容,認識物業稅的性質、作用,了解對不動產在保有環節征稅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以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4、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在我國,由于現行房地產稅種大都為地方稅種,因此,建議實行物業稅后,稅收收入也應歸屬地方政府。與此同時,還應該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城市政府可以在一定時期對物業稅稅率進行調整,以平衡預算。目前,一方面,地方沒有權限調整房地產稅政策,調動不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而中央又由于權力過于集中,包袱太重,新政策遲遲不能出臺,使得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政策遠遠落后于形勢發展的需要。所以,在制定物業稅政策時,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不妨借鑒西方財政聯邦制國家的一些經驗,賦予地方一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地方政府有了穩定的收入來源,不必靠賣地補充財政支出;而為了使收入獲得長足的發展,必將更關心環境的建設,物業稅收歸入地方,那么稅收管理權也應當適當下放到地方,使之成為真正的地方稅。在中央指導下,各地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不同的物業稅政策,根據以腳投票的原理,人們會自己選擇一個適合自己居住的區域;地方政府為了增加收入必將會創造更好的環境,制定更完善的政策。

5、物業稅出臺的時機選擇

雖然就目前形勢來看,物業稅的出臺只是時間問題,就長遠來看其作用和政策效果也勿庸置疑。但是,一項好的改革措施不僅要能帶來長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還要盡可能地減少由此帶來的震蕩和陣痛。因此其開征時機和力度的選擇同樣需要慎之又慎。雖然前面已經提到,物業稅的主要功能應當是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持續的財政收入。但不可回避的是,就當前中國的現狀而言,物業稅更多地被賦予了調控高漲的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社會各界普遍認為物業稅的出臺對房地產市場的價格具有平抑作用。但是由于房地產業關聯度大,涉及面廣,無論大起還是大落都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產生重大的影響。就其他國家的經驗和教訓來看,如果出臺時機掌握不好,其政策效果很有可能不如預期,甚至適得其反。就一般情況而言,作為抑制投機的政策,其推出的最佳時機應當在投機行為剛剛開始時,在這一時期的政策效果最為明顯且副作用最小。而如果在投機行為己經出現下滑,宏觀經濟已經由于長期高速運轉而自行出現回落的情況下強行推出進一步的調控措施,則很有可能使市場信心受到嚴重挫傷,從而造成經濟蕭條的產生。這種例子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曾經出現,其教訓不可謂不慘痛。因此,在目前國內外宏觀經濟和金融環境都處于敏感時期的背景下,其出臺時機的選擇應當絕對慎重。作為我國即將開征的一個全新稅種,物業稅開征的成功與否干系到我國稅制改革的成敗,也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社會制度和宏觀經濟環境,使我們在開征之時不得不面對前所未有的難點,而如何成功處理這些難點,成為物業稅順利啟動、推進的關鍵,這就要求我們在開征物業稅之前必須慎之又慎,既要全盤考慮、統籌兼顧,又要細致入微、注重細節。

參考文獻:

[1]洪開榮,房地產經濟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3.

[2]王偉,土地經濟學,中國農業出版社,2006.2.

[3]孔凡文,房地產開發與管理,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2006.8.

[摘要]目前,我國房地產稅制嚴重滯后于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不符合國際慣例,而物業稅的出臺正順應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我國開征物業稅的條件還不是完全具備,仍受諸多因素的制約,鑒于此,本文對有效實施物業稅政策的提出了幾點看法和建議。

[關鍵詞]物業稅房地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