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信息技術的發展對知識產權的影響
時間:2022-08-10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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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科技的發展,現代化信息技術網絡越來越先進,全球信息化浪潮向現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網絡下的知識產權問題已成為各國信息化過程中的核心問題之一。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具有新的特點,互聯網技術在為社會文化和經濟發展帶來巨大發展和繁榮的同時,也為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巨大挑戰。專有信息的法律保護等諸多新問題將促使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對象和法律結構的調整。
【關鍵詞】信息技術網絡環境知識產權
Abstract:Thenetworkwiththedevelop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modernizingITismoreandmoreadvanced,thewholeworldinformationizetidehasbroughtforwardnewchallengestonowavailabl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legalsystem,lowe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ofnetworkproblemhasalreadybecomeeverycountryinformationizeoneofcoreprobleminproces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hasthenewcharacteristicundernetworkenvironment,intheInternettechnologybringingdevelopandSaturnianenormousatthesametime,todevelopandSaturnianenormousatthesametimesocietycultureandeconomicgrowth,upperprotection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hasbroughtaboutenormouschallengealsofortraditionsignificance.Exclusiveinformationlegalprotectionwaitsforalotofnewproblemstowillurg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legalprotectionamarriagepartnertoprotectwitharchitecturaladjustmentoflaw.
Keywords:ITnetworkenviron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
1、基本概論
1.1知識產權的概念
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1.2信息技術的概念
信息技術是指有關信息的收集、識別、提取、變換、存貯、傳遞、處理、檢索、檢測、分析和利用等的技術。凡涉及到這些過程和技術的工作部門都可稱作信息部門。
信息技術能夠延長或擴展人的信息功能。信息技術可能是機械的,也可能是激光的;可能是電子的,也可能是生物的。信息技術主要包括傳感技術,通信技術,計算機技術和縮微技術等。
傳感技術的任務是延長人的感覺器官收集信息的功能;通信技術的任務是延長人的神經系統傳遞信息的功能;計算機技術則是延長人的思維器官處理信息和決策的功能,縮微技術是延長人的記憶器官存貯信息的功能。當然,這種劃分只是相對的、大致的,沒有截然的界限。如傳感系統里也有信息的處理和收集,而計算機系統里既有信息傳遞,也有信息收集的問題。
2、知識產權的具體內容
2.1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的特征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2.2分類
從權利的內容上看,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是與智力活動成果創造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專屬權,比如: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則是指享有知識產權的人基于這種智力活動成果而享有的獲得報酬或其他物質利益的權利。按照智力活動成果的不同,知識產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等。對于上述知識產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作了明確規定。
3、目前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保護知識產權的觀念落后。中國很多科技工作者仍然“重成果,輕專利”,很多企業對商標的保護意識不強。保護知識產權的觀念落后,一方面表現為不重視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面表現為不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2)中國專利審查周期長,專利司法與行政執法不嚴格。對專利保護力度不夠,已嚴重影響了中國軟件行業的發展。
(3)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有許多問題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4)中國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高。
(5)在技術創新、研發方面投入太低。中國的研發經費支出額不及美國的三十分之一、約為日本的十八分之一,遠遠低于發達國家。
4、信息技術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問題
網絡革命加速了信息的流通,充分實現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了科學文化的傳播交流。現代信息技術最主要的特征是數字化和網絡化。在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通常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的,任何作品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數字化,自然也就便利了侵權行為的發生,增加了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難度,引發了一些現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所無法解決的問題。
4.1信息產品在網絡上的著作權問題
從著作權的原則中可以看出,無論出自那種目的的合理使用,基本原則是在一定范圍內的使用。由于網絡傳輸的便利造成合理使用的層層轉發,給著作權人權益帶來極大損害。例如CIIED項目,目的是尋求對數字化作品侵權加以控制和賠償的有關辦法。英國出版商協會成立工作組提出,推行合同辦法控制電子復制問題。不少國家的法律將“私人復制”和“家庭復制”的“合理使用”變為“法定許可”,即允許復制,但應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報酬的標準由政府規定,或由版權集體管理機構與電子信息網絡經營者簽訂合同約定。目前,世界上普遍認為,需要進一步合理拓寬“復制或復制品”的概念,即明確復制將包括對作品進行單純數字化處理。
4.2信息產品在網絡中的傳播發行問題
在信息技術的條件下,信息的傳播是用戶通過計算機存儲器先把傳播的信息固定,在存儲器中形成一個作品的復制品在屏幕上顯示,以供用戶瀏覽。信息的發送、接受構成信息在網絡中的傳播。版權作品在計算機通訊網絡和信息高速公路以電子脈沖形式的數據流方式傳播,將成為版權作品發行傳播的重要形式,這就產生了作品在網絡中發行的問題。在網絡上,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出版發行自己的作品,作品的發表和傳播很可能構成出版行為。美國IITF知識產權工作組也認為,應明確規定在網絡上傳送和傳播屬于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之一。我國作品的出版發行是通過出版社或一定機構進行的,著者和出版者是兩者。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決定一件作品是否發表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因而網絡環境的出版發行將對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出版社的權利、出版合同等現行出版制度造成沖擊,不僅涉及著作權及其鄰接權還將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各個方面,成為著作權法律急需解決的復雜問題。
4.3信息在網絡上傳播的知識產權保護
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上看,信息可以分為作品性信息和非作品性信息。作品性信息主要指經智力加工過或經激活的信息產品,如情報研究作品、咨詢研究作品、計算機程序作品、數據庫作品、多媒體作品等;非作品性信息主要指未經智力加工過或未經激活的信息產品,如社會、經濟、軍事等事實性信息。只有對作品性信息才存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網絡環境下,用戶可能會遇到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屬于不同著作權人的、分別處于各種媒體上的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是正享有版權的作品,也有可能是不受版權保護的,還可能作品財產保護已期滿。如果使用一些正在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作品,就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不經著作權人同意,對作品隨意使用,則構成侵權行為。但是,使用者很難完全掌握各種享有版權作品權利人的信息,在不了解一項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誰的情況下,這種授權問題的處理根本無法進行。對于使用已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必須明確所有的權利人,以便取得聯系獲得授權,而這些查詢費時、耗財。因此,建立一個同網絡管理相結合的、既合理又方便可行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緊迫問題。
隨著互聯網絡INTERNET和信息高速公路的發展及應用,廣大用戶急需專門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國外,這種網絡服務業務的經營者分為兩類:一類提供網絡的接入服務和使用服務,被稱為ISP;另一類提供信息內容服務,被稱為ICP。當然,往往也有同時經營這兩種服務業務的,這種經營者通常被稱作ISP。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建立一個著作權管理機構,代表著作權與作品使用者洽淡使用許可事宜,負責監督各種侵權行為以及追究法律責任,并提供各類版權信息數據庫檢索,是協調著者與社會公眾關系并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信息網絡的日趨化,使得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問題越來越突出,問題是復雜的,涉及法律、行政、技術等方面諸多問題,有待于進一步認識和探討。
5、信息技術的發展對傳統知識產權法律理論的影響
由于互聯網的一些特征,使其對傳統知識產權的定義、范圍、權利的行使與限制、社會利用權利人利益的平衡等法律理論體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和沖擊,主要表現在:
5.1對傳統知識產權特征與范圍的影響
(1)權利載體的非物質化使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淡化。傳統的知識產權,只是知識產品是無形的,但總要以物質形態固定在有形的載體上表現出來,從而使權利能夠識別區分,便于界定知識產品的使用是否違背了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構成侵權。互聯網上的知識產品是以信息數字化為基礎,以電子形式存在于磁盤、光盤、光纜等介質上,呈現狀態的無形、非物質化特點,使權利的識別,使用是否違背專有性,是否侵權都難以界定,使權利的專有性減弱、淡化。
(2)信息交換的迅捷使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受到沖擊。傳統理論規定權利保護時間限制,一是考慮知識產品的更新發展,二是用產品所有人享有專有性的一定時間的保護,來換取其產品的公開,為社會創造財富。權利保護時間的長短以其在保護期普遍所得與創造知識產品的智力勞動相抵為標準,是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的結果。而互聯網上的知識產品比以往傳輸、擴散更快捷,使用更方便迅捷的優勢,一件知識產品的遠程傳輸、使用可能在幾秒鐘就可完成,知識的更新老化周期加速縮短,往往只需幾年甚至幾個月時間。這使如何適用相抵標準確定保護期限長短帶來了困難,過長則因知識老化而浪費智力資源,減少社會利益,過短則傷害產品創造者的積極性。
(3)信息電子服務的全球化使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沖擊。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要受到地域的限制,除參加的條約外,權利只在取得國受承認和保護?;ヂ摼W是跨地域的、全球性的,它打破了傳統的國家、地區界限,使之不復存在,知識產品可迅速跨地域傳輸、使用。知識產權法是國內法,知識產品要受所在國法律的制約,而世界各國的法律雖有一些共識,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仍有許多差異,保護水平也有所不同,法律的沖突使網上的權利行使和保護難以認定,準據法、執法主體和管轄也難以確定下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可以預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將日益淡化。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上,近年許多西方國家對作為互聯網信息源的數據庫、作為應用工具的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多媒體作品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范進行保護,我國也制定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法律文件。這些保護對象是傳統知識產權法律所未曾涉及的,也不符合原規定的種類,這些規定實質是擴大了傳統知識產權的范圍。
5.2對傳統知識產權權利義務格局的影響
知識產權法律制定,實質規定的是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個人與社會公共利益間平衡的權利義務格局。信息技術發展中的互聯網對這一傳統的格局和平衡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在:
(1)權利享有不完整。傳統的知識產權理論,是把權利作為一個完整的整體一次性授予一個知識產品的創造者,即其享有的權利是完整的,這是權利授予的原則。而互聯網上的信息知識作品,因多媒體技術的日益成熟,多表現為多媒體作品,其創造包含了多種信息原創造者、多媒體組合者、最后加工者的智力勞動,從而使權利的享有格局難以確定。多媒體作品往往只采用許多信息原形作品的某一部分,如權利分別歸屬享有,則權利處于零散的分割狀態,難以授予、行使和保護。因此互聯網上信息知識產品的權利是一種復合狀態的權利,就單個創造者享有的權利是部分的,不完整的,不獨立的,而作為一個整體則享有權利的完整形態。
(2)義務承擔的不確定。知識產權法中的義務主要指知識產品的使用者對權利人承擔的義務。互聯網因龐大的用戶遍布世界各國,并因開放式而處于隱蔽狀態,當其享有網絡上的信息知識產品時,因其所在國法律的不同,使其使用行為的性質、方式,是否承擔義務,承擔何種義務,如何承擔義務等都處于一種難以確定的狀態。
(3)權利義務實現過程中的非均衡(不對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對等性是傳統民法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在知識產品的流動交換中獲得利益以彌補創造知識產品而付出的智力勞動,以鼓勵創造,產生社會效益,并求得二者間的均衡。互聯網上的信息產品流動交換,打破了這種原有的均衡,如因網絡上信息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實際利益更多得落在傳播者甚至參與者手中,而不是權利主體的創造者手中;作品的個人使用者與權利人間的權利義務難以確定,處于不對等狀態,使用者往往基本不承擔什么義務。
5.3對著作權法的影響
互聯網的信息知識產品傳輸,對著作權法的影響最大,產生的問題也最多。
(1)對傳統著作權種類范圍的突破。
主要是數字化多媒體作品、數據庫和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問題。
所謂多媒體作品是指運用計算機數字技術,以文字、數據、圖形、影像、聲音等同時或交替表達的綜合體式作品。多媒體作品的交互性、軟件復合性特點,使它有別于傳統的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突破了著作權客體的種類。
數據庫是互聯網的主要信息源,是一種編制集成的、動態的可以隨時修改的信息資源系統。它可以被廉價復制和利用,被大范圍的傳播。對此傳統著作權法從未涉及,只可以原有規定的匯編作品略加比擬,但并不相同,數據庫的特點使其權利保護需要新的規定,如數據庫界定、權利內容、保護期限等。歐共體委員會于1995年在世界上率先通過了《數據庫保護指令》提出一些保護原則,并指導各成員國立法,但其對權利人保護過分,破壞了權利人與公共利益的均衡。
對于計算機軟件,亦為傳統著作權法所未涉及,世界各國近年大多立法以著作權保護。但仍存在不可忽視的弊端,一是著作權只保護軟件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其內在構思,而構思是軟件最有價值的部分,同時計算機軟件的表現形式和思想內容很難分開;二是著作權法從不反對他人實施作品,而軟件的價值主要在于實施,則因允許實施影響了權利人的利益。
(2)對幾種著作權利行使的影響。
①對發行權的影響。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法,或以出租、租賃、出借方法,向公眾提供作品或復制件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也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著作權人的這一權利實行首次銷售規則,即首次銷售后,權利人權利用盡,作品復制件所有人發行不構成侵權,這是對權利的限制。但是,在網絡上傳輸作品,因傳輸的作品或復制件仍存儲于原介質中,并不發生有形載體的實際轉移,只是傳輸作品的信息,是否屬于發行,是否適用首次權利用盡原則,是需要回答的問題。對此,美國《知識產權白皮書》認為,將信息從一個終端通過網絡以數字信號形式發往另一個終端也是發行,這就對傳統的發行作了擴大,帶來了權利人和使用人之間新的利益格局。
②對復制權的影響。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形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著作權法對于個人使用的復制是不禁止的。但是,在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何種情況是復制,怎樣界定個人使用,用傳統的著作權理論則不易回答。網絡的交互開放性結構特點和用戶的龐大數量,使作品極易被復制而不易被察覺。如果用戶將作品拷貝到光盤或脫線存儲介質上屬于復制,那么出于瀏覽信息使作品暫時存儲于計算機內存而顯示于屏幕,關閉計算機后作品會消失,這是否為復制則難以把握。美國《知識產權白皮書》把這種情況也認為是復制,則對權利人保護過分,對使用人過于苛刻了,將打破二者利益平衡,使使用者喪失許多原有的權利。
③關于合理使用權。各國法律大多規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這是出于平衡權利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充分發揮作品效用的考慮,是對著作權人財產權的限制,雖然規定的范圍并不一致。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主要限定于個人使用和出于公益目的的12種情況。但是網絡使作品的復制極其方便容易、迅捷和隱蔽,著作權法規定的情況并不能涵蓋所有的情況,而且使用者是出于個人使用目的還是出于商業目的,是十分難以確定的。如先作個人使用后作商業使用或作個人使用后大量復制散發,是否合理使用就不易界定。
結論:面對因特網和計算機技術等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知識產權的建設應作出迅速的反應。針對信息技術與知識產權的沖突,以及網絡上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如果長期沒有法律加以規范,其不良后果的消除就會愈加困難。盡快將網絡納入法律管理的范疇內是根本的解決辦法,而也只有在網絡納入了法律管理的范疇以后,我們才能談所謂網絡上的知識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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