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務政府職能定位論文

時間:2022-05-23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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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務政府職能定位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假設;政府信息服務的現狀;重新定位;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政府長期以來自然地成為公共信息服務的主要提供者、信息來源之多、范圍之廣和內容之豐富是其他組織難以比擬的、政府是公共信息服務的唯一提供者、現有的政府信息服務基本屬于自產自銷型、公共信息服務類型應多樣、服務客體應呈現多樣性、公共信息服務方式應多元化、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霸主地位的重新定位、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職能的重新定位、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服務廣度和深度的重新定位、衡量信息服務效果的關鍵性尺度就是公眾對信息提供的滿意度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文章從政府在提供公共信息服務中的霸主地位、職能轉變、服務的廣度和深度三個方面出發,對政府的公共信息服務重新定位進行全面論述。

論文關鍵詞:公共信息服務政府信息服務

出于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政府長期以來自然地成為公共信息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并致使政府信息資源等同于公共信息資源,在實踐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府信息資源服務模式。然而,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社會自治程度的提高,國家與社會在信息資源服務范圍、手段、理念等方面日益分化,繼續沿用政府單方面的信息資源服務體系來代替整個公共信息服務,顯然有失偏頗。因此,我們需要對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的范圍重新定位。

一、假設

學術界普遍認可的一種說法是:鑒于政府掌握了社會信息資源的80%,其信息來源之多、范圍之廣和內容之豐富是其他組織難以比擬的,各種政務信息、市場信息、服務信息和決策咨詢信息等,也主要由政府調控;因此,在傳統認識上,有把政府信息服務等同于公共信息服務的趨勢。

筆者先假設:公共信息服務=政府信息服務,且政府是公共信息服務的唯一提供者。如果這個假設成立,則目前公共信息服務(或政府信息服務)應達到以下狀態:(1)公共信息服務類型多樣。大略而言,有信息開發服務、信息傳遞與交流服務、信息加工與服務、信息提供與利用服務、用戶信息活動組織與信息保障服務、信息檢索服務、信息咨詢服務等。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需遵守開放原則、便民原則、效率效益原則、公平原則、免費原則和平衡原則。(2)公共信息服務客體的多樣性。具體表現在內容的多樣化和載體的多樣化兩個方面:從內容上看,不僅有與政務活動相關的信息資源,還有與公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公共事務信息;從載體上看,不僅有傳統紙質載體的信息資源,還有現代數字信息資源。(3)公共信息服務方式的多元化。被動服務與主動服務并存,普遍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

二、政府信息服務的現狀

在我國,現有的政府信息服務基本屬于自產自銷型,往往定位于自我服務,內部使用;且部門縱向容易橫向難,管理容易服務難,缺乏面向社會進行信息收集、管理和信息的意識和規范。對此類問題,我們需要創新政府信息服務觀念、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資源、服務過程和服務技術。茲針對前面提及的應該達到的狀態,試逐一分析:

首先,公共信息服務類型應多樣,而政府所提供的信息服務內容十分有限,面向公眾的服務往往局限于政府法規、文件等靜態信息的公告,淺層次信息服務居多,深層次信息開發明顯不足。

其次,服務客體應呈現多樣性,而政府信息服務對象卻呈現單調性。以前基本上屬于自產自銷性質,服務對象主要是政府行政系統內容的決策型用戶。因此,工作落腳點必然集中在政府行政系統內,而且僅僅固定在特定的工作人員與部門間。面向社會的綜合類信息服務則停留于形式化、表面化甚至是突擊化階段,尤其是對企業在生產戰略、市場開發及前景預測等方面缺少有針對性的信息指導。

最后,公共信息服務方式應多元化,而實際情況是,政府已習慣于以領導者身份自居,缺乏信息深加工的主動服務和縱深服務,也少有面向眾的自覺信息提供;除宣傳功能外,政府信息服務的指導功能、監督功能、咨詢功能等十分薄弱。

三、重新定位

根據上述分析,可見,前面提到的假設(公共信息服務等于政府信息服務,且政府是公共信息服務的唯一提供者)不能成立。因此,我們需要重新審視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的地位。

1、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霸主地位的重新定位。

盡管傳統理論認為,政府是公共權利的代表和公共服務的主體,公共信息服務只能由政府來提供;但公共信息內容的廣泛性和來源的多樣性決定了信息服務主體應從政府拓展到其他社會公共組織。同時,“公共性”的本質內涵也從另外的角度決定了:公共信息服務的客體和任務,是根據公眾信息需求提供信息服務。這樣,公眾對信息提供的滿意度就成為衡量信息服務效果的關鍵尺度。所以,無論哪一類組織,只要能夠準確、快捷地提供公眾需要的信息,就易于形成組織與公眾的雙向信息溝通與回應機制,這也是開展信息服務的前提條件。

換言之,應形成以政府為主體、企業和第三部門為補充的公共信息服務多元化模式。即:(1)政府提供與政府公務活動有關的信息資源。如:政治選舉信息、國家安全信息、人事行政信息、財務行政信息以及政府機關管理信息。(2)出于企業聲譽、競爭以及產品策劃需要,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利益化過程中,企業可以向社會提供的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如:企業資信信息、產品質量信息等。(3)第三部門可以提供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聯系的社會公共事務信息。如:教育、科技、文化等公共事業方面的信息、社會服務等方面的信息。

2、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職能的重新定位

我國學者岳經綸曾經撰文總結了政府在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價值取向調整過程中的管理觀念變化。他認為,引人注目的轉變表現在:(1)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即政府不是全能的社會資源配置者。(2)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即政府行政的本質是為社會提供服務,管制只是服務的基礎。(3)維持行政向創新行政轉變,即政府官員要積極創新,克服不作為的被動心態。(4)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轉變,即政府要根據法定規則而不是長官意志進行決策、行政。(5)“效率淡漠”向“效率至上”、“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轉變。而第二點和第五點勢必以公共信息服務的推進為基礎和前提。因此,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應由“劃槳者”轉變為“掌舵者”,從宏觀上對各類信息服務進行規劃協調和整體調控。

3、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務中服務廣度和深度的重新定位

政府信息服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面向機關內部的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提供服務(以下稱作外向型政府信息服務),二是面向公眾提供政府信息服務(以下稱作內向型政府信息服務)。

筆者認為,政府公共信息服務的特征在于其權威性和控制性,企業公共信息服務則帶有私人性和營利性動機,而第三部門信息服務的特征是其民間性和自治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遵循信息流動規律,理想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應該是一個以政府為主導、企業和第三部門共同參與的開放式社會系統,而不是傳統政府獨家壟斷的行政管理活動。雖然政府信息服務范圍廣泛,但政府可以讓渡一部分服務內容或者服務權利給企業和第三部門。(1)從服務廣度來說,政府只需提供與政府公務活動有關的信息資源,如政治選舉信息、國家安全信息等政策性信息;關于社會公共事務性信息則可交由第三部門或NGO機構辦理;而與企業利益掛鉤或者出于企業聲譽、競爭以及產品策劃需要向社會提供的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可由企業獨立承辦。(2)從服務深度來說,政府可把憑借自身優勢把重點集中在信息的收集、整理、傳播工作上,而對于信息的整理、加工、開發等需要深度挖掘的工作可讓渡給企業辦理。只是對于需要保密的信息,政府應與企業以契約的形式加以約束。

四、結語

衡量信息服務效果的關鍵性尺度就是公眾對信息提供的滿意度。因此,政府應利用它所處的特殊地位,及時搜集、整理各方面信息,將其傳遞到各方面去,并讓出一部分權利給企業和第三部門或NGO,且重點扶持第三部門提供公共信息服務,使其“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最終達到自給自足。政府還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信息產品實現規模化、標準化。這樣,才會體現出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價值,提高全社會的信息分享程度,降低因信息不完全造成的市場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