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下的高校信息管理論文
時間:2022-10-23 02: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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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信息公開現狀
隨著近年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不斷完善,高校信息公開也逐步成為了當下的一個熱點問題,根據2011年12月1日中國政法大學教育法中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開觀察報告》顯示,有近半數高校不提供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途徑,且部分高校對申請人附加各種不合理條件,設置申請障礙。這無疑是一種與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相違背的現象。高校作為當下培養人才的一個搖籃,其具體工作和自身建設的諸多方面對于社會來說都具有相當的意義,其重要性也可見一斑。然而,2011年的調查中112所高校中,有55所未提供任何可供公民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的途徑,占全體被觀察對象的49.1%。某些學校雖然提供了專門的依申請公開信箱,但是調研人員在實測中多次遇到由于信箱地址不存在或者是對方信箱郵件已滿的情況,造成申請被退回。實際上很多高校根本就沒有專門的信息公開申請郵箱。調研人員在向校長信箱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的學校中,也只有海南大學回復同意并公開所申請的信息。同時,報告還顯示在對調研人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中,有97家高校拒絕提供申請公開的信息,占被觀察高校總數近九成。而且拒絕提供信息公開申請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到15%。當今的高校普遍設置了由學校辦公室直屬的機要部門,并由該部門管理學校的相關機要文件,并對機要文件按照密級進行封存。在高校信息公開方面,學校的理由普遍為“涉及學校秘密,不便社會公開”。而還有一些學校雖然設置了信息公開的途徑,但是對公開的條件設置苛刻,諸如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到規定的地點進行相關手續的辦理,而所謂的手續也相當繁瑣。至于學校的網絡管理部門,學校的互聯網,也大都不涉及相關信息的公開,而且檢索功能也存在搜索障礙問題。總之,高校信息公開的問題,已經不簡簡單單的是一種個別現象,而成為了一種高校普遍存在的現象。概括的說,高校信息公開途徑,呈現出了樣板化、單一化、形式化的特點。
二、高校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定位及高校信息公開的必要性與理論基礎
針對高校信息公開的現狀,我們不得不說這是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負面現象。2008年我國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是我國行政公開建設上的一大突破,而這一條例也成為了我國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信息公開的一個法律依據。高校在行政法中主要有如下三種定位:事業法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公務法人。一般而言,高校的性質為事業法人,屬于民事主體。但它又與普通的事業單位有別,在性質上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現為它的主要職能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高校在行使這些管理職權的行為也就順理成章地是行政行為。高校不是政府,但是其是否也有必要遵循相關條例,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話題,但是通過現實我們不難看出,高校雖然并非職能機構,但是其社會影響力卻是相當大的,而高校的內部設置也往往按照內部職能的不同而非為教學機構和行政機構,高校的運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具有一定的行政相似性的。因此,可以說,高校信息公開也應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內容,具體說其必要性我認為有以下方面:首先,高校信息公開有助于公民知情權的落實。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知情權,知情權從憲政角度加以闡釋,則可以定位為公民對自身權利的維護和對職能部門的監督的權利。高校雖然并非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職能部門,但是我國法律將高校定位為事業單位法人,其承擔培養人才、教學科研與公共服務的多方面的職能,可以說高校是享有一定的公共職能的權力,因此,其應當成為公民知情權的指向對象。一方面高校內部員工有權利了解自己的職稱評定與物質保障機制,另一方面高校學生也有權利知道自己學籍管理與獎懲辦法的有關規定。可以說高校信息公開在維護和落實公民的知情權方面,是應當具有一定的責任的。其次,高校信息公開有助于高校自身建設以及職能的有效運行。近年來高校的自主權利隨著自主辦學理念的不斷完善而不斷擴大,而擴大的自主權也絕對有賴于相應的監督來予以完善,從現實案例中,我們不難了解到,當代高校腐敗案例呈現同比攀升的趨勢,高校機構冗雜,行政腐敗嚴重,這必然影響了高校的健康發展,也影響了高校原本的辦學理念,對高校自身建設與職能的有效運行也起著一定程度上的負面影響。針對此現象,高校信息公開的不斷完善也是具有相當大的必要性的。此外,高校作為社會的一部分,也應當順應社會治理模式的轉變。傳統的社會治理模式是政府單一制治理,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當今社會治理模式已經逐步向多元化發展,即政府指導下的多重主體共同配合,高校也從一個側面擔當起了一定的社會治理角色,從這一角度來說,高校理應接受一定的公開,從而形成信息公開的主體,增強其運行的民主性,注重公眾參與,而公眾參與的前提就是必須達到信息公開。從廣泛大社會的角度上來說高校信息公開必將成為一個社會發展的趨勢。
三、高校信息公開的完善途徑剖析
鑒于我國高校信息公開當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現象,以及其信息公開的必要性,完善高校的信息公開制度,也顯得迫在眉睫,通過親身經歷與不斷的調查研究,我認為,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第一,出臺具有針對性的高校信息公開文件,為高校信息公開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關于高校信息公開的文件主要就是教育部辦法的暫行辦法,這在立法層面上級別較低,實施起來可操作性也不強。為了避免這樣的現象繼續蔓延,國家有必要提高立法層次,專門針對高校信息公開進行行政立法,只有這樣,才能夠根本上杜絕高校信息公開方面的立法漏洞,使得高校信息公開有法可依。同時規范保護高校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個人信息,使其僅在教育層面上進行管理,杜絕非法出賣個人信息的行為,并將此類行為在刑法當中予以規范,建立一整套的高校信息公開與保護的法律體系,這樣才能夠實現整整意義上的法律層面上的信息公開體制。第二,不斷提高高校各級的公開意識。意識對行為有指導作用,因而提高高校領導的信息公開意識也極大的有助于完善高校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當今高校的領導模式主要是舊的集中管理模式,這種模式雖然能夠提高高校的運行效率,但是集約化的領導必然導致寡頭現象,從而走向封閉的缺乏民主的領導形態。社會的多元化發展趨勢,其實也應當對高校的領導意識上有所影響,并被吸收借鑒,高校應當建立一種校長負責制基礎上的多元化領導模式,將決策權進一步擴大,也只有逐步擴大決策主體,才能夠為高校信息公開提供一個良好的意識上的保障。第三,強化高校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健全的監督機制是實現高校信息公開的關鍵,從某種意義上講,沒有任何權力主體愿意主動的進行自我公開,而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的強化可以形成一種力量,迫使高校逐步開放,實現信息公開化。在內部,學校員工和在校學生可以分別成立一定的監督機構,對學校的績效考核、學籍管理等進行不定期公開申請,單個力量也許無法與學校進行交涉,但是若是學生組織,工會組織真正能夠做到為自己的成員辦事,那么對高校信息公開上無疑也成了強大的助推力,最終雖然學校是不得不進行公開,但是從目的上講,這樣的監督機制也達到了高校信息公開的目的。
四、結語
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信息公開已由政府層面逐步擴大到了公共事業單位層面,這其中也包含著高校,為此教育部也于2010年通過了高校信息公開的相關辦法,辦法實施的一年多,雖然部分高校先后完善了信息公開體制,但是具體實施上仍然存在這一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究其主要原因除了意識不開放,再就是監督的羸弱。總之,高校信息公開作為高校權力運行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建立與不斷完善一方面關系著高校的有效治理與長期發展,另一方面還關系到高校培養出的人才的相關素質,可以說這是一項具有相當意義的制度。而我國現階段由于社會體制不斷轉型,高校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尚處于一種起步階段,其必然面臨著一定的挑戰與阻礙,然而,事物的發展總是一種從低級到高級的趨勢,高校也不例外,相信在國家與全社會的不斷關注中,在高校自身建設不斷的成熟下,高校信息公開必然能夠逐步的實現,最終進一步推動相關制度領域的長足的健康的發展。
作者:李俊杰單位: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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