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財稅政策激勵效應分析
時間:2022-11-30 02: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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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從“投入-產出-收益”的企業創新鏈視角,基于生產函數理論構建不同財稅政策的激勵效應模型,采用2014-2018年陜西高新技術企業的調查數據,檢驗了政府補貼、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政策對激勵高新技術企業創新能力的異質性激勵效應。實證結果顯示:財稅政策確實提升了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能力,但激勵效應程度存在顯著差異;在投入端,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激勵效應更加顯著;在產出端與收益端,研發加計扣除的激勵效應更為顯著。進一步分析得出,盈利能力可能是影響政策效應的關鍵因素。研究建議構建以稅收優惠為主的研發政策體系,充分發揮不同財稅政策的互補性功能,形成具有差異性、精準性的財稅激勵政策組合。
關鍵詞:家族企業;人口結構;教育狀況;創新激勵
一、引言
內生增長理論認為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是推動一國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我國經濟已經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迫切需要激發增長新動能,釋放發展內在活力。黨的十八大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來,我國將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并強調提升創新能力和效率。2019年12月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再次強調“以創新驅動和改革開放為兩個輪子,全面提高經濟整體競爭力,加快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由此可見,科技創新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與產業轉型升級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企業在創新鏈上承擔著研究開發、規模化生產和商業化的重要任務[1],但由于創新活動有高風險、高投入與高收益不確定性的特點,研發獲得的知識和技術具有公共物品性質,使企業創新投入無法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水平,導致企業缺乏自主創新動力,研發有效供給不足,引發“市場失靈”,亟需政府通過政策工具予以調整。財稅政策被認為是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扶持之手”被各國政府廣泛應用。一方面財稅政策增加了企業的收益,補償了研發活動需要承擔的高風險,另一方面降低了企業的研發投資成本,并向市場發出未來市場需求的“信號”[2],肯定企業研發質量與發展前景,從而激勵企業增加研發創新投入。政府不斷加強對企業研發財稅支持的深度與廣度,各項財稅政策也得到了企業廣泛的應用與認可。2019年中國創新指數研究的數據顯示,有大約一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認為國家各項財稅政策是積極有效的①。政府對企業研發的財稅投入也逐年增大,財政科學技術支出從2010年的4114.4億元增長到2018年的9518.2億元,年均增長率10.27%。由于我國沒有編制稅式支出預算,無法準確衡量稅收優惠對企業研發支持規模,但來自工業企業的數據顯示:2010-2015年間,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使用來自政府部門的科技活動資金從261.74億元增長到537.34億元,年均增長率7.81%,享受所得稅減免稅額由346.31億元增長到702.34億元,年均增長率15.19%,享受研發加計扣除減免稅額由178.19億元增長到449.27億元,年均增長率達到了18.67%。可以看出,稅收優惠較政府補貼的增長速度更快,并且從規模上超過了政府補貼。政府為激勵市場主體的研發活動“讓渡”了大量的財政收入[2],基于財政資金的公共性、稀缺性和使用效率[3],科學的評價財稅政策的效果是理論界與實務界共同關心的問題。在政府補貼政策方面,大部分研究者認為政府補貼能夠激勵企業創新投入。LeeandCin(2010)、Klette等(2012)與Jourdan(2017)等以韓國、挪威以及法國等國家的企業數據為對象研究后發現,政府補貼補充了企業的現金流,降低研發成本,幫助企業跨越風險性研發障礙,鼓勵了企業增加研發投入[5-7];張爽等(2016)、陳玲和楊文輝(2016)、孫曉華等(2017)與姚東旻和朱泳奕(2017)等利用中國企業數據研究后同樣肯定了政府補貼對研發投入的積極效果[8-11];但還有一些研究顯示政府補貼對企業研發投入可能產生“擠出效應”,鄭世林和劉和旺(2013)、Marino等(2016)、Guo等(2016)、Boeing(2016)等研究均指出企業在獲得政府補貼后縮減了自身的研發投入[12-15]。稅收優惠對研發投入的激勵作用得到了廣泛的認可,ParisiandSembenelli(2003)和Czarnitzki(2010)研究指出,各項稅收激勵政策對意大利、加拿大等國家的企業研發投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6];吳松彬等(2019)提出研發加計扣除與所得稅減免均促進了企業研發投入的增加[17]。但在對研發產出的影響方面還存在不同結論,李維安等(2016)提出雖然總體而言稅收優惠對企業創新績效有積極的作用,但高新技術企業更多的將這項政策作為規避稅收的“稅盾”[18];馮澤等(2019)肯定了研發加計扣除的積極引導作用,但提出研發加計扣除對研發產出強度無顯著影響[19]。還有學者對不同財稅政策進行了比較,鄭春美和李佩(2015)的研究肯定了政府補貼的積極作用,但稅收優惠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研發帶來了消極的影響[20];柳光強(2016)提出政府補貼對部分新興行業具有顯著的激勵作用,但對生物技術、新能源行業的抑制作用顯著,且稅收的激勵作用對各細分行業并不顯著[21];寇明婷等(2019)提出稅收優惠政策顯著的激勵的企業的研發投入與產出,但政府補貼“擠出”了企業研發投入且對研發產出缺乏實質性影響[22];寧靚和李紀琛(2019)基于中小企業問卷調查數據得出政府補貼顯著的激勵了企業研發投入,但稅收優惠對研發產出的激勵作用更加顯著[23]。由此可見,現有研究成果多集中于關注單項政策工具對研發投入、產出或收益等某一維度的影響與效應且并未形成統一結論,因此僅面向企業某一類研發行為的評價無法全面的說明問題。也有研究者開始關注不同財稅政策對研發投入與產出的評價對比,但缺乏從創新鏈全視角對財稅政策效應差異的系統性評價,難以形成針對提升政策結構性和精準性的有效建議。基于此,文章將從以下三個方面推進現有研究:第一,國內現有研究成果多基于上市公司數據,但上市公司在創新層次,對政策的理解和利用以及資源配置吸收能力等方面與非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較大差異,難以真實反映政策效應,文章以陜西省高新技術企業為樣本,對現有研究成果形成有效補充,加之高新技術企業是國家財稅政策的重點扶持激勵對象,承擔了培育新市場動力的任務,在財稅政策效應評價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二,文章將基于創新鏈視角全面評估不同財稅政策所發揮的效應。創新鏈是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創新需求為基礎,由創新活動構成的鏈條。基于“科學-技術-生產”范式[24],創新鏈被分為基礎知識研究階段、知識應用階段和商業化階段,企業主要承擔了后兩個階段的任務。因此文章將企業創新過程分為技術研發和技術轉化兩個階段[19],分別從投入端、產出端與收益端對比討論不同財稅政策的作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讓渡給企業的財政資金是否得到了有效配置。第三,政府補貼與稅收優惠激勵企業研發行為的作用機理并不相同,稅收優惠又分為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兩種實施方式[3]。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理性企業會結合財稅政策的作用特點與自身的需求在不同的激勵政策間有所側重,文章選擇政府補貼、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代表不同特點的財稅政策,研究結論能夠為政府研發財稅激勵整體體系調整提供重要的參考。
二、理論分析與假設提出
1.財稅政策與企業創新鏈。文章擬從創新鏈投入端入手,參考索羅(1956)的生產函數模型,構建高新技術企業的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如式(1),分析不同類型財稅政策對企業最優研發投入的影響。Yt=At×RDtα×nonRDtφ(1)其中RDt為高新技術企業第t期的研發投入,nonRDt為第t期的非研發投入;α和φ分別是研發與非研發投入的產出系數,為研究簡便,文章預設高新技術企業規模報酬不變,即α+φ=1,并忽略研發投入的折舊;變量At為技術系數,用以測量t時期企業的技術水平。表1展示的式(2)~(12)是以式(1)為基準模型推導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不同政策扶持下的資金約束方程、最優研發投入與政策效應,變量說明與推導過程見表1的注1與注2。由表1可以看出,如果將相對于基期的最優研發投入量的變動做為各項財稅政策對創新鏈投入端的政策效應,即每增加1單位的政府補貼,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增加[αλSubt]/P1單位(如式(6));所得稅減免的政策效應為企業新增研發投入[αλ(τ-τ*)max(It,0)]/P1單位(如式(9));而研發加計扣除的政策效應如式(12)所示。由于實施過程與作用機制的不同,政府補貼、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不同程度的激勵企業研發活動。進一步考慮信息不對稱情況,政府補貼、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也會在創新鏈不同維度發揮作用,帶來差異性的激勵效應[21]。政府補貼充實了企業現金流,增加了企業的收入與利潤,對于研發費用與研發風險雙高的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確實提高了研發的可持續性。但政府補貼往往在研發開始之初就已經確定,隨著研發進程的不斷深入,政府補貼占總研發投入的比重會越來越小,激勵效應也在不斷削減;加之補貼的非市場性(Non-marketing)使得政府更關注補助分配過程而非使用過程[22],可能誘使企業將原先凈現值為負的項目加入研發活動;從交易價格的角度來看,政府補貼并不是企業自己辛苦賺來的財富,企業在評價和反饋資金使用情況時并不完全基于市場效率,更有可能會誘發“貴買賤賣”問題(EasyComeEasyGo)[25]。與政府補貼不同,所得稅減免對于企業來說是“自己的財富”,企業對這部分盈余的支配度較高,但由于政策目標與企業利益最大化目標的不一致,企業可能會將資源優先投入到私人收益較高或具有短期前景的項目中,而這些項目并不一定能夠帶來研發產出或研發收益的提高;研發加計扣除更多的作用于研發活動的中后期,可能對創新鏈產出端或收益端更有意義,但政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也有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企業在核算加計扣除費用時可能將其他活動的支出作為符合要求的支出以獲得更多稅收抵扣[26]。政府補貼與所得稅減免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活動前期的支持作用更大,可能更多的作用于研發投入,研發加計扣除更多的激勵了企業創新成果的產出與新產品收益,基于此提出如下兩個假設:H1:政府補貼、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三者之間的激勵效應存在差異;H2:政府補貼、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政策在創新鏈不同維度的激勵效應存在差異。2.企業盈利能力與財稅政策的激勵效應。由表1可知,與財政政策不同,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的政策效應與企業盈利能力正相關。由式(9)可以看出,當企業盈利為0時,所得稅減免無法發揮激勵效應,但對于盈利能力高的企業來說,所得稅減免提高了稅后利潤,增加了稅收資本收益率,激勵企業將更多的資源投入研發;式(12)顯示,若將本期利潤以借貸的方式參與本期研發投入,高盈利能力意味著企業本期能夠投入更多的研發資源。進一步,由于盈利能力存在差異,企業研發活動在研發階段與轉化階段的偏好也各不相同,盈利能力較強的企業更傾向于開展真正意義上的自主研發活動,獲得科技創新成果以獲得超額利潤,但對于盈利能力較弱的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首要任務是擴大收益,開展自主研發活動的周期長風險大,引進技術或購買專利并加速將技術轉化為產品,獲得新產品收益是更有吸引力的選擇。因此,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面對為實現同一政策目標“一刀切”的財稅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有較大的動機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不同激勵政策間做出取舍,因此文章提出第三個假設:假設H3:政府補貼、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政策對不同盈利能力企業的創新鏈不同維度的激勵效應存在差異。
三、研究設計
1.變量選擇與樣本選擇。(1)變量選擇文章從創新鏈全視角衡量不同財稅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活動的影響。表2為研究所涉及的主要變量。創新鏈投入端選擇研發投入與人力資本投入兩個指標來綜合衡量。研發投入(Lnrd)由科技活動支出總額表征,同時,作為知識載體的人力資本投入是企業研發投入的關鍵環節,將研發從業人員數量(Staff)同時作為研發投入的重要指標引入研究;在創新鏈產出端,考慮到專利授權過程可能存在的時滯性,文章選擇高新技術企業專利申請數(Patent)表征研發產出;在創新鏈收益端,選擇新產品銷售收入(Lnnewp)來衡量創新成果轉化績效。解釋變量中,文章選擇所得稅減免金額(Taxc)表征高新技術企業所享受的所得稅稅率式優惠政策,研發加計扣除金額(Ad)表征企業享受的所得稅稅基式優惠政策,用政府補貼金額(Lnsuba)表征企業獲得的政府補貼支持程度。由于各指標數量級較大,且存在部分樣本企業某些指標為0的情況,為消除異方差等對回歸結果的干擾,除申請專利數量為計數數據外,其余指標皆做加1后對數化處理。此外為保證回歸結果更加準確,根據以往研究成果[21-23],選擇是否國有(State)、是否盈利創新鏈視角下高新技術企業財稅政策激勵效應分析(Dumrevenue)以及企業成立年限(Lnbirth)作為控制變量。(2)樣本選擇文章所采用的數據為陜西省國家高新區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2014-2018年的統計調查數據。該統計調查是由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統一組織開展,以各省通過認定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截至報告期年底證書仍在有效期內的企業為對象,調查內容涵蓋文章所需的企業基本經濟概況、人員情況、科技活動與項目情況等指標,并由各省科技部門對企業填報數據審核驗收,實證數據的真實性得以保證。2014-2018年間,陜西省累計共10050家企業參與了該項統計調查,為保證數據質量并考慮到估計方法的需要,文章對數據做如下處理:一是由于陜西省高新技術企業數量處于動態波動狀態,我們剔除了樣本中只有一年觀測值的企業;二是刪除了極少部分顯示未通過火炬統計信息系統網絡平臺審核的樣本;三是對連續變量做1%水平上的縮尾處理,最終獲得8312個樣本構成2014-2018年的非平衡面板,所采用的軟件為stata15.0。2.模型設定為檢驗文章所提三項假設,并根據表2所示理論分析,進一步構建模型,比較所得稅減免(Taxc)、研發加計扣除(Ad)與財政補貼(Lnsuba)對企業創新鏈不同維度的影響,其中模型一反映不同財稅政策對研發投入的影響,模型二反映不同財稅政策對人力資本投入的影響,模型三反映不同財稅政策對企業專利產出的影響,模型四反映不同財稅政策對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的影響,具體模型如下所示:模型一:Lnrdit=α0+α1Taxcit+α2Adit+α3Lnsubait+βControlVariableit+uit模型二:Staffit=α0+α1Taxcit+α2Adit+α3Lnsubait+βControlVariableit+uit模型三:Patentit=α0+α1Taxcit+α2Adit+α3Lnsubait+βControlVariableit+uit模型四:Lnnewpit=α0+α1Taxcit+α2Adit+α3Lnsubait+βControlVariableit+uit其中下標i表示第i家高新技術企業,t表示第t期,α為關鍵解釋變量的系數,可以解釋為控制其他因素不變的前提下,某種財稅優惠政策變動1%帶來的企業研發不同維度的改變量;β為控制變量的系數,文章在控制如表2所示控制變量的同時控制行業、年份虛擬變量;u為隨機擾動項。在模型選取方面,由于產出端替代變量專利申請數量為計數變量,因此選擇固定效應面板負二項回歸模型。此外針對模型一、模型三、模型四對不同模型設定形式進行檢驗,F檢驗的結果顯示,所有模型均在5%的水平上顯著拒絕了原假設“ui=0”;豪森曼(hausman)檢驗的結果顯示,所有模型均在5%的水平上顯著拒絕了原假設“非觀測效應與每一個解釋變量無關的原假設”,即認為文章所用面板數據應使用固定效應模型。從實際情況來看,每個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模式、核心競爭力以及發展方向等并不相同,可能存在不隨時間改變的遺漏變量,因此文章選擇最終固定效應模型并同時控制年份時間效應。四、實證檢驗1.描述性統計表3報告了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情況,表4對主要解釋變量分別按照是否享受所得稅減免、是否享受研發加計扣除與是否獲得政府補貼為標準分組后T檢驗。自2014-2018年間,陜西省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所得稅減免的企業有5096家,享受研發加計扣除的企業有1606家,獲得政府補貼的企業有2115家,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所得稅減免政策具有更好的普惠性。由T檢驗的結果可以看出,在投入端、產出端與收益端享受了財稅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投入、人力資本投入、專利申請數量與新產品銷售收入的均值都顯著的高于未享受財稅政策的企業,這粗略的說明了三種財稅政策不同程度的激勵高新技術企業從事研發,且從研發活動中獲得優勢。2.財稅政策、創新鏈與企業創新。表5分別從創新鏈投入端、產出端與收益端展示了財稅政策對企業創新的回歸結果,由列(1)可以看出,在投入端,所得稅減免與政府補貼政策均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有積極作用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其中所得稅減免的促進作用最大,所得稅減免每增加1%,企業研發投入增加0.051%,高于政府補貼的邊際效應,研發加計扣除對企業研發投入的作用不顯著,可能的原因是研發加計扣除對企業研發投入的激勵效應在不同特征企業間存在差異,可能需要進一步細分企業特征后深入討論。列(2)顯示了不同財稅政策對企業人力資本投入的激勵作用,其中所得稅優惠的系數為0.012,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研發加計扣除與政府補貼的系數為0.010與0.003,均在5%的水平上顯著,由此可以看出所得稅優惠對人力資本投入的激勵作用更大。列(3)顯示產出端的政策激勵效應,所得稅減免、研發加計扣除與政府補貼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中研發加計扣除的系數為0.037,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在產出端促進作用最突出,是所得稅減免彈性系數(系數為0.012)的約3倍,并明顯高于政府補貼對企業研發產出的邊際效應(系數為0.024),說明在產出端,研發加計扣除政策可能是更有效的激勵政策。列(4)顯示,在收益端三種財稅激勵政策都不同程度的提高了企業研發成果轉化所帶來的收益。其中,研發加計扣除沒增加1%,企業的新產品收益提升0.101%,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這明顯高于政府補貼(系數0.014)與所得稅減免(系數0.024)帶來邊際效應。由此,在收益端研發加計扣除政策發揮的促進作用最大。對于創新鏈同一維度來說,由于不同財稅政策的實施過程與作用機理不同,政府補貼、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政策的激勵效應存在顯著差異,文章的假設H1得到證實。從創新鏈全過程來看,政府補貼、所得稅優惠與研發加計扣除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投入、產出與收益帶來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投入端,無論是針對研發投入總額還是長期研發投入,所得稅減免的激勵作用都更大,而在研發產出端與收益端,研發加計扣除的激勵作用明顯高于其他兩種政策,這也驗證了研發加計扣除主要作用于研發活動中后期,對研發產出尤其是研發收益的激勵作用更大。因此,政府補貼、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創新鏈不同維度的激勵效應存在差異,這驗證了文章假設H2。3.盈利能力視角。由表1可知,理論上企業的盈利能力是引起不同財稅政策激勵效應差異的重要影響因素。稅率式優惠政策與企業盈利能力直接聯系,當企業應稅利潤等于或小于0時,這種激勵方式無法發揮作用;而當期利潤可以以借貸的方式投入研發,因此針對研發成本的研發加計扣除政策同樣受企業盈利能力的影響。加之不同盈利能力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與發展方向存在差異,在政策執行部門之間、政府與市場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具有異質性的企業會根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在“一刀切”的財稅政策中做出選擇。因此,文章以凈資產收益率(ROE)的中位數為標準,將樣本分為盈利能力高組與盈利能力低組分別進行回歸,以驗證文章的假設H3,投入端的回歸結果如表6所示,產出端與收益端的回歸結果如表7所示。對于盈利能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與政府補貼政策都顯著的促進了研發投入,研發加計扣除的激勵作用不顯著,對于高盈利能力組,政府補貼對研發投入的激勵作用最大。與盈利能力較強的企業相比,盈利能力較弱組所得稅減免的系數為0.074,且1%的水平上顯著,其邊際效應是盈利能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系數為0.020)的三倍以上;政府補貼、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都顯著的激勵了盈利能力較弱組的研發投入,其中所得稅減免對該組企業研發投入的促進作用最大;與全樣本和盈利能力較強組的回歸結果不同,研發加計扣除對盈利能力較弱企業的研發投入同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研發加計扣除每增加1%,該組企業的研發投入增加0.011%,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政府補貼也促進了盈利能力較弱組的研發投入(系數為0.021),但激勵效應約為盈利能力較強組政府補貼政策效應(系數為0.060)的1/3。由以上回歸結果容易看出,對盈利能力較強的企業而言,政府補貼起到了更積極的作用。可能的原因是盈利能力較強的企業一般都有比較充裕的現金流,政府補貼引導企業將研發資源投入以前沒有嘗試的新項目;研發加計扣除對該類企業研發投入的促進作用仍不顯著,可能是因為這類企業研發之外的綜合投入較大,這部分成本構成了研發過程的重要保障但可能不能列入研發加計扣除的項目中。對盈利能力較弱的企業來說,所得稅減免的激勵作用依然最大,且研發加計扣除的激勵作用變得顯著,可能的原因是,無論是政府補貼還是稅收優惠,所帶來的盈余對這類企業帶來了“雪中送炭”式的效果;盈利能力較弱的高新技術企業,其研發活動更具有剛性,所得稅減免的普惠性幫助這類企業跨越研發投入階段固定資產投入與長期成本等約束性障礙,使更多的企業能夠開展研發活動并保證了研發的可持續性;在研發加計扣除方面,盈利能力較弱的企業可能對一些快速提升盈利能力的“短平快”項目更感興趣,這類研發項目產生的成本大多可列入研發加計扣除項目,因此研發加計扣除項目的激勵作用變得顯著。在人力資本投入方面,對于有較高盈利能力的企業,各種財稅政策都顯著的激勵了人力資本投入,兩種稅收優惠政策的邊際效應持平且大于政府補貼的邊際效應。但對于盈利能力較低組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了所得稅減免顯著的促進了企業的人力資本投入外,研發加計扣除與政府補貼的激勵作用均不顯著。人力資本投入是企業研發活動中的一項長期投入,可能短期內無法帶來明顯收益,盈利能力強的企業傾向于從長期布局,通過科技創新獲得超額利潤,但盈利能力較低的企業由于掌握的資源有限,可能更傾向于快速占領市場,擴大經濟收益等中短期的盈利目標,長期的人力資本投入可能并不是這類企業的首要需求。在產出端,無論是盈利能力較強組還是盈利能力較弱組,各種財稅政策都表現出積極的促進作用。盈利能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研發加計扣除的積極效應基本與盈利能力較弱組持平,但盈利能力較強組的所得稅減免與財政補貼更大的激勵了研發產出。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主要作用于研發活動的中后期,對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這項政策對研發產出的作用均更大,且在細分企業盈利能力類型后差異并不明顯,研發加計扣除政策更多的作用于企業研發產出維度。如前所述,政府補貼與所得稅減免均激勵了不同盈利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增加研發投入,但盈利能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體現出更高的資源消化、吸收與配置能力。而盈利能力較弱的企業,可能在獲得了更多的研發資源后無法充分吸收并合理配置,反而導致了系統內研發資源冗余,降低了技術產出的有效性。在收益端,分組后回歸結果表現出較強的異質性,與全樣本回歸結果不同,盈利能力較強組僅有研發加計扣除表現出積極的促進作用,政府補貼與所得稅減免均不顯著,但在盈利能力較弱組,無論是所得稅減免還是研發加計扣除都顯著的提高了企業的新產品銷售收入,且研發加計扣除的激勵作用最大。這可能是因為盈利能力較差的高新技術企業仍然處于低層次的研發階段,研發活動主要是為生產經營提供支持,研發資源更多的用來引進技術或購買專利,并迅速將技術轉變為商品,幫助企業擴大經濟收益;但對于盈利能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來說,處于幼稚期的新商品對整體利潤的貢獻微乎其微,企業可能更關注開展真正意義上的自主研發所獲得的技術創新優勢與超額利潤。由此可以看出,企業盈利能力存在差異,使其提升核心競爭力的路徑各異,發展模式各不相同,在各個財稅政策之間未形成良好互動并實現互補效應的前提下,兩種不同類型的企業會根據自身利益以及不同的創新鏈階段在財稅政策之間做出不同的選擇,使得不同財稅政策對不同類型企業間的政策目標實現效果表現出異質性,由此驗證了假設H3。4.穩定性檢驗。若高新技術企業當年沒有研發投入,或未發生專利申請和未產生新產品收益,則被解釋變量的值被壓縮為0,此時應采用Tobit回歸對文章結論做穩健型檢驗,回歸結果如表8所示,可以看出,文章主要研究結論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四、結論
實證分析的結果顯示,文章所提出的三個研究假設均成立。由于政府補貼、所得稅優惠與研發加計扣除的實施過程與作用機制不同,加之信息不對稱的影響,不同財稅政策的激勵效應存在差異。且政府補貼、所得稅優惠與研發加計扣除在高新技術企業企業創新鏈不同維度間的激勵效應存在差異。進一步,盈利能力也是導致不同財稅政策激勵效應異質性的重要因素。具體而言:第一,除研發加計扣除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影響不顯著外,政府補貼、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總體上對企業的創新鏈各維度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第二,從創新鏈全過程看,不同財稅政策的激勵效應存在顯著差異,在投入端,相較其他財稅政策而言,所得稅減免發揮了更強的激勵作用,這支持了所得稅優惠主要作用于研發初期的觀點。在產出端與收益端,研發加計扣除的激勵效應最強,這也驗證了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主要作用于研發過程中后期的觀點;第三,與財政補貼相比,稅收優惠的激勵效應對盈利能力變量的敏感性較高。在投入端,稅收優惠政策對盈利能力較弱的高新技術企業投資于研發的激勵作用更加顯著,但對盈利能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長期的人力資本投入有更積極的作用;在產出端,對盈利能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有更強的激勵作用;在收益端,更好的刺激了盈利能力較弱的高新技術企業提高新產品銷售收益。基于以上結論,文章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財稅政策深化改革工作。第一,轉變政策制定觀念,構建全過程引導模式。單獨一種財稅政策的引導作用是片面的,政府補貼與所得稅減免更關注對高新技術企業投入端的激勵作用,忽略對產出或收益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補貼低效。研發加計扣除以研發產出為導向,在實施時對研發成果嚴格限制,可以有效避免高新技術企業“尋補貼”投資或“策略性”創新,但卻無法“事前”扶持,幫助高新技術企業跨越研發起步階段的約束性障礙。因此政策的制定者需要消除不同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有必要從企業“投入-產出-收益”創新鏈全過程視角審視不同財稅政策的協同效應與整體效應。第二,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完善研發政策體系。從實證分析的結果可以看出,所得稅減免與研發加計扣除政策在創新鏈不同維度發揮了更積極的作用。所得稅減免的普惠性讓更多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受益,激勵其擴大研發投入規模,研發加計扣除激勵企業研發產出與技術轉化與政策扶持企業研發活動的最終期望一致。因此可以將稅收優惠作為激勵企業研發政策體系中的首要工具,政府補貼可以作為短期內稅收優惠政策的有力補充。第三,提高財稅協同效應,實施差異化政策組合。政府針對特定行業或某一政策目標“一刀切”的財稅政策加劇了財稅效果差異,甚至對某些類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激勵效果并不理想,這有可能會造成政策浪費。國家稅務總局表示要“繼續落實落細減稅降費政策”,提高政策的精準性,關鍵在于明確不同財稅政策對創新鏈各維度影響的異質性,明確需要政策扶持的特定類型微觀市場主體的特殊性,實施差異化、結構性的財稅政策,比如對盈利能力較低的或者暫時性虧損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適當側重政府補貼與所得稅優惠在企業研發投入端的傾斜;加強產出端與收益端研發加計扣除政策的傾斜;靈活利用各項政策組合,不僅要發揮“杠桿效應”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也要防止企業內部研發資源冗余,提高研發能力與技術轉化能力。
作者:雎華蕾,王勝利單位:西北政法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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