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業消防安全解析
時間:2022-07-05 11: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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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火災案例可以看出,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涵蓋面很廣,從國有大中型企業到到民營中小型企業,而且有的石油化工企業三番五次地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這說明石油化工企業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已不再是個案,不再是偶然現象。現階段石油化工企業火災爆炸事故、火災頻次上升驚人,并有逐年上升的趨勢,石油化工企業火災形勢嚴峻,已經影響到了現階段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必須引起高度重視。(1)企業自身消防安全主體意識不高,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實。大連中石油近期發生的5起火災爆炸事故,有4起是責任事故,這說明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沒有落實,形同虛設。(2)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忽略消防安全。部分企業建成投產后,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重生產,輕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基礎工作非常薄弱。平時缺乏對生產設備及消防安全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檢查,造成設備性能下,現場設備“跑冒滴漏”現象嚴重。有些單位不舍得消防投入,對于消防設施器材不及時維修保養和更換,致使小火變成大災,泄漏變成爆炸。(3)沒有內部消防安全監督體制或內部監督不到位。很多民營中小型石油化工企業內部沒有消防監督管理部門,除了政府職能部門的外部檢查外,不象中石油中石化等國有大型企業有上級安全部門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將火災隱患消滅于萌芽狀態。而中石油、中石化近年來部分單位火災爆炸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也可以說明,某些國有石油化工企業的內部消防監管管理是不到位的,是流于形式的。(4)對消防安全技術人才不重視,致使消防安全技術人才缺失嚴重。部分企業員工入廠教育,只進行了簡單的生產技術培訓,沒有落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沒有進行滅火預案演練,員工不懂得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沒有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基本知識,不懂得初起火災的撲救和疏散逃生的知識。這也是石油化工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后造成群死群傷的重要原因。(5)沒有消防安全許可和生產經營違規。部分石油化工建設項目沒有認真執行消防安全審查、消防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消防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造成個別企業在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造成了先天性的火災隱患。(6)我國化學工業整體基礎較差、技術水平不高,大多數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規模較小,工藝落后、設備簡陋、自動控制水平低,安全生產硬件先天不足,容易造成工藝火災的發生。1994年5月1日施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公安部第18號令)是2002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主要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管理主要特征為“二證一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這突出了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安全管理的絕對權威。2002年,由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令)(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實施和公安部第18令的廢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逐漸形弱化,主要表現出在以下2個方面:(1)管理職能上的弱化。公安部第18號令具體規定了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要求,隨著公安部第18號令的作廢,同時“二證一書”的取消也使消防機構對石油化工企業管理力度下降,由于“責權”不統一,這也造成了消防部門管理積極性下降。(2)公安消防機構自身弱化了對石油化工企業的管理而加強了對石油化工企業的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從《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7號令)和最近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中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機構從以前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二個重點在向人員密集場所傾斜,從“二手都抓,二手都硬”到主抓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其次,石油化工企業中涉及到的常見化學物品有1800多種,而且專業性較強,這要求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監督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才能對石油化工企業更好地進行監督管理,目前在很多中小城市的消防支隊特別是縣區的消防大隊,這方面還有所欠缺,這也造成了部分石油化工企業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和消除。根據《條例》任何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都必須經過安全評價合格才能取得證照,安全評價機構作為中介機構,在目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安全管理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有些安全評價機構里消防安全技術力量有限,在安全評價過程中不一定發現消防安全方面的問題。甚至有些安全評價機構為了逐利,將不合格的單位評估為合格,造成消防安全隱患。國務院《條例》同時規定,建成的危險品場所每兩年必須進行一次安全評價,評價不合格就要收回核發的證照,這也對安全評價機構不管是技術力量還是道德準則都提出了較高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對策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加強對石油化工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目前形勢下,公安消防機構對石油化工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不能放松,在消防部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品管理職權進一步弱化的情況下,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石油化工企業的消防監督檢查,并適時開展專項整治。應與公安部消防局布置開展的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建設”相結合,提高石油化工企業單位的消防安全意識和防控火災爆炸的能力,及時發現隱患,督促整改火災隱患。(2)公安消防機構要加強石油化工企業消防監督管理隊伍的建設,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在新建、改建、擴建石油化工企業的消防審核、驗收中嚴格把關,防止留下先天火災隱患。(3)公安消防機構應充分利用當地安監部門的管理優勢,部門聯動,杜絕石油化工企業的失控漏管,同時公安消防機構應及時把對石油化工企業的消防監督情況,特別是火災隱患情況通報給安監部門,做為安監部門對石油化工企業證照年審的參考依據。當地安監部門在進行石油化工企業建設立項和評估時應充分聽取消防部門的意見,可以考慮吸收消防部門相關技術人員為專家組成員。(4)國家應從法律法規上細化責任,對評價機構從嚴管理,從而促進評價機構業務素質和法制、道德素質的建設。(5)對石油化工企業,國家相關部門要出臺相應法律規范和技術標準,要求石油化工企業加大消防安全投入,采用先進科學手段,加快自身安全化改造,從工藝上改進消防安全條件,全面提升石油化工企業工藝區、儲罐區等重大危險源的消防安全水平。(6)石油化工企業應認真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2002])的規定,樹立單位消防安全主體意識,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切實提高單位員工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的能力,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提高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及消防宣傳培訓教育能力。
事物的發展由內因決定,并受外因影響,石油化工企業的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石油化工企業不重視消防安全,沒有樹立企業自身的消防安全主體意識,只求經濟效益,不顧生產安全,再加上外部監管不到位,是石油化工企業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
本文作者:毛榕英工作單位:九江市消防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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