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ECE汽車技術論文
時間:2022-12-09 03: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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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CE/WP29更名為“世界車輛法規協調論壇”,仍簡稱為WP29。開始按照《1998年協定書》規定的程序規則制定全球統一的汽車技術法規,同時WP29繼續運作《1958年協定書》,繼續制修訂ECE法規。
2歐洲ECE客車技術法規動態
ECE法規在編排上具有較大的特色。所有ECE法規均為《1958年協定書》的附件。到目前為止,已批準的ECE法規共計132項(包括ECER13H版),即《1958年協定書》共有131個附件[1],其中完全針對客車制定的法規共有5項,即:ECER36、ECER52、ECER66、ECER80、ECER107。
2.1ECE客車技術法規概況
ECER36法規名稱為“關于就一般結構方面批準大型客車的統一規定”,其通用范圍為乘員數超過22人,整車寬度2.3m以上的單層客車和鉸接客車。2008年2月第三次修訂版后未做改動。ECER52法規名稱為“關于就一般結構方面批準M2和M3類小型車輛的統一規定”,其通用范圍為M2和M3類中座位數不超過22座的A級和B級單層客車。2008年2月第三次修訂版后也未做改動。ECER66法規名稱為“關于就上部結構強度方面批準大型客車的統一規定”;ECER80法規名稱為“就座椅及其固定點強度方面批準大型客車座椅和車輛的統一規定”;ECER107法規名稱為“關于就一般結構方面批準M2和M3類車輛的統一規定”。此外,歐洲經濟共同體汽車法規EEC/EC2001—85指令,即“針對除駕駛員外座位數在8座以上用于運送乘客車輛的特殊規定”也是客車技術要求的相關法規。
2.2ECER107法規動態
近年ECE中有關客車標準的動態變化較大的是ECER107。1998年出臺的《關于就一段結構方面批準大型雙層乘用車的統一規定》(ECER107)主要適用于M2、M3類車輛中Ⅰ、Ⅱ、Ⅲ級雙層客車,經2004年和2009年的兩次修改,現在實施的為2011年的第三次修訂版,名稱也改為“關于就一般結構方面批準M2和M3類車輛的統一規定”,其適用范圍擴大為M2和M3類中所有的單層、雙層、剛性或鉸接式客車[2],既包括載客22座以上的Ⅰ、Ⅱ、Ⅲ級客車,也包括載客不超過22座的A級和B級客車,還包括鉸接客車(含雙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ECER107第三次修訂版適用范圍包含了原ECER36、ECER52、ECER107和EEC/EC85指令所適用的客車。對于客車結構安全要求,R107完全替代了以上歐盟技術法規和指令。ECER107正文分為十二章,主要涉及客車產品的認證和生產一致性。另有12個附件,這些附件也是R107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正文第五章第5.1條款明確提出所有客車都應滿足本法規附件3的要求。附件3就是所有客車均須滿足的技術要求,包括側傾穩定性、防火措施、出口數量、出口的最小尺寸、乘客門、應急窗、撤離艙口、伸縮踏步、乘客門引道、應急門引道、應急窗的通過性、撤離艙口通過性、通道、通道的坡度、踏步、乘客座椅及乘座空間、車內與駕駛員聯絡、內艙門、雙層客車通行樓梯、駕駛區保護、駕駛員座位、車內照明、鉸接車的鉸接段、扶手和把手、踏步區座位區的保護、乘員的保護、活動蓋板、無軌電車等。目前國內客車行業正在組織修訂的《客車結構安全要求》(GB13094)就是參考ECER107法規2011年版本來修訂的。修訂后的《客車結構安全要求》(GB13094)將替代原《客車結構安全要求》(GB13094—2007)、《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GB18986—2003)、《雙層客車結構安全要求》(GB19950—2005)三項標準。
2.3ECER66法規動態
另一項客車技術法規是《關于就上部結構強度方面批準大型客車的統一規定》(ECER66)。2006年了第一修訂版的文本,并于2006年和2007年分別進行了三次糾錯和勘誤。2008年對第一修訂版部分內容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10年又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經過第二次修正后,ECER66法規的使用范圍由原來規定的“大于22座的座位和可站立客車”修改為“適用于M2或M3類中的Ⅱ級、Ⅲ級以及乘客數大于16人的B級單層剛性或鉸接式車輛”[3],進一步明確并擴大了使用范圍。技術要求中在原來的基本實車翻滾試驗認證方法基礎上增加了4種等效認證方法,即ECER66法規中附件6“車身截段翻滾試驗等效認證方法”,該試驗方法采用擬評價車型的兩個車身截段(一個在整車的縱向方向的質心前部,一個在整車縱向方向的質心后部),每一個車身截段至少應有兩個間隔,并根據相應部位的載荷配重。兩個車身截段都應通過翻滾試驗,且生存空間符合法規要求。附件7為“車身截段準靜態負荷試驗等效認證方法”,該試驗方法在車身截段施加一個靜載荷并不斷增加載荷,以連續不斷的時間間隔測量相應的變形,直到剩余空間被車身截段的某一部件侵入為止。車身截段實際吸收的能量(試驗)應大于車身截段需要吸收的最小能量(計算),則車身截段通過負荷試驗。以上兩種用截段來替代整車翻滾試驗的方法可以降低試驗成本,減少試驗周期,其試驗方法完全可以滿足上部結構強度考核的要求。附件8為“根據測試部件進行準靜態計算等效認證方法”,附件9為“計算機模擬整車翻滾試驗等效認證方法”。附件8和附件9完全用計算來替代截段和實車試驗,可以大大減少試驗成本,通過仿真和計算,極大地方便了設計人員的優化設計。
2.4ECER80法規動態
還有一項與客車相關的法規是《就座椅及其固定點強度方面批準大型客車座椅和車輛的統一規定》(ECER80)。2011年了該項法規第一次修訂版,相比1998年的第一版,主要變化有:將座椅動態試驗列為優先項目;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為M2和M3類客車中Ⅱ級、Ⅲ級和B級客車面向前方安裝的座椅,M2和M3類客車中Ⅱ級、Ⅲ級和B級客車乘客座椅固定件及座椅安裝,不適用于面向后方的座椅或有約束的座椅[4]。2012年10月又了ECER80第二次修訂版,相比2011版做了較多的修訂。首先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如果乘客側向座椅安全措施符合前側保護措施要求(R80法規附件7的要求)則允許在最大滿載質量大于10t的M3類Ⅱ級、Ⅲ級和B級客車安裝側向座椅”,同時在第7章座椅的安裝要求中專門增加了7.4條款,即側向座椅的安裝要求[4]。在附錄1的第一條技術要求中增加了輔助側向座椅上假人允許的傷害指標,具體為:頭部允許指標(HIC)<500;胸部允許指標(ThAC)中,肋骨偏移指標(RDC)≤42mm,軟組織指標(VC)≤1.0m/sec;骨盆允許指標為恥骨聯合受力峰值(PSPF)≤6kN;腹部允許指標為腹部受力峰值(APF)≤2.5kN內力(相當于4.5kN的外力)[4]。在附錄4允許傷害指標的確定中增加了側面沖擊(對側向座椅)的要求和傷害指標。也就是說ECER80—2012版相比2011版最大的變化就是增加了側向座椅的強度要求。歐盟2013年8月了《關于車道偏離警告系統(LDWA)機動車審批的統一規定》(ECER130)。這是一項主動安全裝置的技術法規,其適用范圍為M2、N2、M3、N3類車輛車道偏離警告系統[5],其中對于產品的技術要求和測試程序提出了具體指標。
3歐洲ECE汽車技術法規在我國客車標準中的應用
我國客車標準化工作結合中國國情,以安全、環保、節能和舒適為重點,主要借鑒采納歐盟ECE法規,與國外先進標準接軌,進一步完善客車標準體系,對客車的技術進步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我國在大量客車整車翻滾實車試驗的基礎上,開展了客車截斷翻滾、靜壓試驗和模擬計算分析,對《客車上部結構強度的規定》(GB17578—1998)進行了修訂。該標準參考采用了ECER66號法規,在原僅采用基本翻滾試驗認證的基礎上修訂增加了4種等效認證方法,進一步提高了客車結構的安全性,擴大了標準實施范圍,且由原推薦性國家標準修訂為強制性國家標準,修訂后的標準與ECER66法規完全接軌[6]。該標準已于2013年9月18日,2014年7月1日實施。在修改采用《大型客車座椅認證及座椅強度和固定件強度有關的車輛認證的統一規定》(ECER80)(修訂版1)的基礎上,結合座椅動態和靜態試驗對《客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GB13057)進行修訂,由可以從原靜態試驗、座椅靠背后部吸能特性試驗和動態試驗中任意選擇一種改為每種型式的客車座椅都必須滿足動態試驗性能要求。與靜態試驗要求相比,GB13057(修訂稿)提出的動態試驗方法和技術要求能夠更真實、全面地反映客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和安全性能,有利于提高客車乘客座椅設計水平和制造質量,使乘坐者被動安全性得到進一步提高[6]。GB13057(修訂稿)標準已通過審查并報批等待。ECER80的2012版實施,特別是增加了側向座椅的要求,GB13057也將做相應的修訂。
4結論
客車類技術法規在ECE汽車技術法規132項中雖然只占有5項,但近年來隨著各國對客車安全性的重視程度進一步提高,法規也在進一步的修改和提升。據了解,歐盟正在考慮制定客車正面碰撞前部結構強度的要求。我國是世界客車第一大生產國,客車銷售量和保有量居世界第一,客車行業更應該關注國外先進地區關于客車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動態,不斷提升我國客車標準的整體水平。
作者:刁薇李明單位:中國公路車輛機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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