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分級管理制度存在問題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02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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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健康教育物價部門分級護理護理糾紛護士觀察病情管理制度護理工作護理管理心理護理
論文摘要:我國現行的分級護理管理制度內容已沿用多年,在實踐中存在可操作性差、容易導致護理糾紛及物價部門根據分級護理管理制度制定低廉收費等問題,建議主管部門緊急修訂并完善分級護理管理制度,保護護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分級護理制度是一項基本的護理工作制度,是護士實施護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是護理收費的標準。我國的分級護理管理制度從1956年開始一直沿用至今。這項制度實施以來,在提高醫療護理質量、規范護士行為、促進患者康復中發揮了極大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護理工作范圍的擴大,患者及家屬維權意識的提高,在臨床實踐中出現了較多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護理工作質量,制約護理學科的發展,同時也不利于護患雙方合法權益的保障,是目前護患糾紛的焦點。
現行分級護理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分級護理內容部分可操作性差,是導致目前護患糾紛的焦點如衛生部制定的一級護理要求15~30分鐘巡視一次和做好各項基礎護理,一些維權意識較高的患者,對照護理要求,認為沒有得到相應的護理服務,護理工作未按規定執行,而據此收費更不合理或護士未按要求巡視病房,由此而引發糾紛。實際上,同樣是一級護理患者,有的需要嚴密觀察病情,巡視的時間還應更短;而有的只是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幫助,根本不需要密切的巡視,頻繁的巡視甚至會影響患者休息。目前護士的配置,顯然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護士的心理始終存在著無形的壓力,絕大部分護士認為:被投訴是必然,不被投訴是運氣。有些醫院為了證明護士按時巡視,在床頭建立了巡視卡,更有甚者有的醫院讓患者和家屬簽名,無形中增加了護士的工作量,也影響了患者和家屬的休息,特別是夜間。但在醫療糾紛中,若缺少相關記錄,往往會受到患方的指責,護士也無法完成舉證責任。目前,一些省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修改了分級護理標準,但一旦發生糾紛,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如未達到衛生部的標準,護士仍然難逃其責。
分級護理費用價格低廉各地物價部門明確規定了分級護理的內容及價格,如浙江省規定一級護理10元/d,而浙江省新修訂的一級護理標準對護士的要求是(1)嚴密觀察病情變化,根據醫囑和病情監測記錄生命體征、出入量。(2)觀察病人的生理、心理反應,了解心理需求,做好身心整體護理。(3)準確執行醫囑,及時完成治療。(4)做好與疾病有關的專科護理,防止護理并發癥。(5)做好健康教育,協助或指導功能鍛煉。護理收費價格與護士付出的勞動不成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各醫院對護士的配置,影響護士的工作積極性。
分級護理內容不夠完善隨著護理學科的發展,現代護理理論如心理護理、健康教育、社會支持等不斷注入到護理實踐之中。石貞仙[1]等調查表明:各級護理中病人對飲食指導、心理護理、健康指導的需求均占有很大比例,特別是在二級護理病人中健康指導需求人數占99.3%,說明健康教育需求貫穿于每位病人整個住院過程中。但目前分級護理內容尚局限于疾病護理和生活護理,顯然已不能適應現代病人的需求。
護理級別由醫生確定醫生根據病情輕重緩急來決定患者采用何種護理級別,然后由護士具體執行相應的護理措施,分級護理成了臨床一個基本醫囑,由于我國目前對臨床醫生沒有進行系統的護理專業知識培訓,往往根據主觀感覺或經驗確定護理級別,同時由于分級護理與病程記錄書寫頻次掛鉤,再加上來自社會、患者及家屬的干擾,為了少交護理費而降低護理等別處理,隨意性較大。畢慧敏[2]等調查結果表明:有52.55%的護士認為醫生確定的護理級別與病情不符,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的護士持這一觀點的比例更高。不準確的護理級別也影響了護士工作的嚴謹性。
建議
主管部門應該根據我國國情緊急修訂護理分級管理內容盡可能減少護理級別與患者的實際需求之間的差距,真正做到以病人為中心,并且便于護士操作,減少護理糾紛。將患者對病情觀察和生活護理方面的需求作為分級護理制定的指標如有些病人需要給予完全的生活幫助,但不一定需要嚴密的病情觀察。
因此,兩者應分而述之,而不應該只根據病情制定。在這方面日本有較好的經驗,可以參考。日本分級護理從患者的生活自由度分1,2,3,4四級;從需觀察的程度分A,B,C三度這兩個方面組合為12級。如:A1,B2。生活自由度分1級:禁止自己活動或自己完全不能活動,基本生活行動完全需要幫助;2級:允許床上活動且自己有床上活動的能力,基本生活行動需給予必要的幫助,如:定時送茶水,送飯,倒便器,協助漱洗等;3級:允許且自己有能力在室內行走,在室外的基本生活行動需給予必要的幫助,如:去相關科室做檢查由護理人員接送;4級:日常生活行動基本不受限制,且自己基本能夠進行基本的生活行動;A度:必須不斷觀察病情變化,一般進行心電監護;B度:每1~2h觀察1次;C度:不需要經常觀察,可以間隔相當長時間進行觀察[3]。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可采用Barthel指數評定法對患者進行日常生活能力評定并將其分為4個等級Ⅰ級,100~60分,生活基本自理,Ⅱ級:60~40分,中度功能障礙,生活需要幫助,Ⅲ級:40~20分,重度功能障礙,生活依賴明顯;Ⅳ級:20分以下,完全殘疾,生活完全依賴。由醫生根據患者病情輕重緩急確定病情觀察級別,規定護士巡視病房和測量生命體征的時間頻次等;由護士長或責任護士根據患者的ADL分級,結合病情、心理等綜合因素確定護理級別,規定護理內容,使護理更有針對性,同時體現護理工作的主動性。綜合病情觀察級別和護理分級進行收費或按照具體實施的項目收費目前許多醫療機構對分級護理成本進行測算,物價部門可根據測算結果進行合理定價,調整收費標準,體現護士的勞務價格,使護理勞務價格與價值相平衡,公平保證患者、醫院、護士的利益,避免醫院多增加一名護士,多一份支出,而使醫院護士編制不斷減少。也可根據護士實施的具體項目進行收費。
充實護理分級標準的內容除了疾病護理和生活護理外,應該增加健康教育、心理護理等內容,并隨著護理學的發展而發展。
參考文獻
[1]石貞仙,吳變梅,李晶芳.分級護理新標準的制定及評價.中國護理管理,2008,8(2):12
[2]畢慧敏.護理人員對分級護理的認知調查.護理研究,2005,19(6):967
[3]楊潔.介紹日本分級護理制度.中華護理雜志,2004,39(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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