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管理創新論文

時間:2022-04-14 0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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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管理創新論文

隨著市場的發展以及券商業務經營觸角的不斷延伸,粗線條式的泛泛規定在監管層加大監管力度、券商積極推進業務創新的背景下顯得極為不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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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規定分類標準。國外劃分券商類別的標準有以下兩類:一是市場選擇標準,以規模、信譽、市場排名、業務種類等指標來劃分券商類別;二是政策選擇標準,主要以券商注冊資本金、內部管理以及有無違規等政策標準來劃分券商類別,限定券商所從事業務的種類。鑒于我國證券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征,因此,制定有關我國券商分類管理的制度應充分考慮防范市場風險、鼓勵市場競爭這兩方面的有機統一。

2、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考評機制。除保持原來按規模劃分券商類型的做法外,可以考慮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內部管理不健全、市場份額嚴重下滑、市場聲譽不佳的,可以被降級為經紀類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業務模式創新與法規完善的幾點建議

1、建立證券經紀人制度

從長期來看,推行證券經紀人制度應當是順應市場發展潮流的必然選擇。可以考慮借鑒《保險法》及相關法規關于保險經紀人的規定,建立一整套的證券經紀人資格認證、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它與券商的關系。有些不宜直接規定在證券法中的,可以另行規定在證監會的規范性文件中。

2、建立并完善保薦人制度

目前核準制下實行的是通道周轉制度,存在許多弊端。應增加保薦人制度的原則規定,更細化的規則可以由證監會的規范性文件做出,在制定規則時,應當對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和盡職督導標準進行細化規定,從而增強可操作性,并可有針對性地解決我國上市公司的質量問題。

3、明確券商可以從事并購財務顧問業務

我國經濟正面臨著大規模的結構性調整,新一輪的并購重組浪潮為券商財務顧問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機和廣闊的空間。但我國目前券商從事財務顧問的業績非常單薄,這與券商固守“通道”業務有關。在國內券商財務顧問業務的重要性日漸顯露的時候,僅僅依靠證監會要求的“財務顧問”通道業務生存,將使國內券商在與國外投行、國內專業財務顧問中介的競爭中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這次修改《證券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考慮在突破財務顧問業務的“通道”方面做出調整,把“并購財務顧問”明確為綜合類券商的業務范圍。

4、拓寬綜合性券商的融資渠道

長期以來,融資渠道狹窄且不夠暢通的問題一直困擾著證券公司的發展壯大。而在海外成熟證券市場上,除了上市籌資外,海外券商的融資渠道還包括發行中長期金融債券、重購協議、商業票據融資、有價證券借出、短期銀行信貸(包括無抵押信貸額、證券抵押的短期銀行借款)、申請特種信用貸款、抵押債券和設立證券金融公司等。

目前券商發債問題已經進入了監管層的視野,但發債的規模還受到《公司法》關于發債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40%的限制。建議修改有關條款,為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的拓寬創造制度空間。

5、清除資產證券化的制度障礙

資產證券化使得難以變現的資產獲得了較高的流動性,使發行資產證券的金融機構更快地獲得現金。在我國,目前無論是《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辦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任何法律依據。建議修改有關法規,為資產證券化提供發展空間。

6、拓展證券公司集團化運作的制度空間

加入WTO后,外資的進入,為我國的證券業發展帶來了機會,同時也會國內券商帶來了極大的競爭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允許證券公司采取集團化運作,有利于擴大券商規模、增強市場競爭力。而且,由于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子公司在人員、財務、機構上獨立運作,獨立承擔責任,還能夠有效地分散和規避金融風險。因此應在《證券法》的框架中明確規定證券公司集團化運作的有關制度性條款。

7、明確券商業務創新的指導部門。

中國證券業協會秘書長聶慶平觀點:

在成熟市場上,證券公司都按專業化分工進行分類,這有利于業務的專業化管理,能夠提供一個比較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同時也是加入WTO的要求。此外,修法時要盡量對承銷商勤勉盡責、盡職調查這兩個方面的要求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