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評級業發展初探論文
時間:2022-04-14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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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我國首家中外合資信用評級機構———中國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成立。同時,央行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在今后的金融監管工作中,將逐步利用證券評級。該公司的成立和央行有關負責人的發言無疑是給中國的信用評級業特別是債券評級工作注入了一針興奮劑,對于不景氣的中國債券評級行業的發展將起一個良好的推動作用。
一、在我國開展債券信用評級的必要性
1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債券評級源于本世紀初的美國,經過一個世紀的發展,在美國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并在保持金融制度的穩定中成為不可缺少的環節。在美國,債券評級是由民間自發而形成的,但它最終成為一項制度卻是由于以下幾個方面:(1)30年代的大危機證明了評級活動基本上反映了債券的償還能力,這一事實增加了投資者對債券評級的信賴。(2)危機過后,美國當局公布了證券法,對有價證券的發行和銷售實行了法律限制,禁止證券承購業者對有價證券進行評價,從此證券評估就轉而由作為第三者的評級機構承擔。(3)政府部門對評級結果的廣泛利用。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定,有價證券發行計劃書中記載的評級情況必須是SEC確認的評級機構所作的評級。
因此,從整個歷史的發展來看,債券評級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市場經濟中存在大量的信用形式,或者說市場經濟的基礎是信用經濟。信用的基本特征是償還性,它的運動過程是借債和還債的統一。如果受信人的償還能力出了問題,就會影響到信用關系,如果整個社會的信用惡化,就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正因為如此,債券評級對債券償還履約可能性進行信用風險評估,可以推動信用關系的良好發展。
2發展債券市場的需要。中國的債券市場起步比股票市場要早,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債券市場的發展嚴重滯后。1997年滬深兩市總市值達17529億元,占我國GDP的20%①左右。而1996年,企業債券的累積額僅為2063億元,只占同期GDP的3%.由于政策上的原因,我國目前是“重股市,輕債市”,而在西方國家恰恰相反,它們的證券市場結構逐漸向債券市場傾斜。作為證券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中國的債券市場亟待發展,而其前提就是需要一些權威的評級機構對企業債券作出評級,以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對于投資者來講,債券評級可幫助他們選擇投資對象,以降低信息成本;對于企業來講,債券評級可提高其知名度,同時根據“風險和報酬成正比”的原理,以確定其資金成本。
二、我國債券評級現存的問題
1評級機構的設置不合理。機構設置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得不到體現。我國的證券評級業產生于80年代后期,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有40多家評級機構,在這些評級機構中,其中一部分是由地方省市人民銀行組建的,一部分是由專業銀行組建的,一部分是獨立的評級機構(如遠東資信評估公司,中國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等)。除獨立的評級機構之外,大部分評級機構在人員、資金、業務方面沒有與掛靠單位徹底分離。尤其是人民銀行系統的評級機構,由于人行同時主管債券的發行(企業發行債券必須取得人民銀行同意其發行債券的批文),這就使得證券評級的“客觀、公正”原則難以真正實現。(2)評級機構的數量與債券市場的規模不相適應。我國的債券市場規模還相當狹小,評級機構已達到40多家,而在發達國家,加拿大的評級機構只有兩家(CBRS①公司和DBRS②公司)。日本在1994年只有5家評級機構,即使在債券市場相當發達的美國也僅有5家評級機構被正式公認。如前所述,債券評級可起到降低信息成本的作用,但當眾多的信息鋪天蓋地而來時,投資者很難作出選擇。
2評級程序行政色彩濃厚。債券評估的目的在于為投資者提供有關債券的信用風險情報,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它是為投資者服務的。因此,一般而言,債券評級應在發行環節上進行。但我國目前的情況卻是主要在審批環節上評級,為審批機關服務,使得債券評級成了政府職能的延伸。在我國,對企業債券的管理實行“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債券發行前必須先取得國家計劃管理部門下達的債券發行計劃,同時還必須取得人民銀行同意其發債的批文,在達成發行意向后再由評級機構評級。這樣,在政府部門的壓力下,評級機構往往降低了標準,使得評級結果為了符合管理部門的意圖,而違背了公正性原則。
3評級方法及評級指標體系不科學。1992年,中國信用評級協會籌備組經過多次討論,于1992年6月制定了《債券信用評級辦法》,建立起了我國自己的評級指標體系和方法,為我國信用評級制度打下了基礎。但是在評級方法和評級指標體系上仍存在不少問題:
(1)我國企業債券信用級別的評定方法是:首先,根據各指標的重要性給出各指標的權重;其次,將發債企業的實際情況與各指標對照得出實際分;最后,根據實際分的高低,確定信用級別。這里就有一個問題:指標的權重是固定的,顯示不出不同類型債券在不同時期評級的相對重要性。比如對于同一企業發行的期限不同的債券,考核指標的側重點應有所不同,如果對長短期限不同的債券按同一標準評級,會影響評級結果的科學性。
(2)從國外的成熟經驗來看,評級方法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評級的可靠程度,更多的依賴于經驗豐富、信息充分的分析人員的綜合平衡意見。在我國,債券評級機構的評委只能依據事先確定的指標計算的實際值給出分數,而無法作出自己的綜合判斷,這樣就不能對企業債券信用作出全面的評價。
(3)評級指標體系的設置不夠全面。在《債券信用評級辦法》中,按產業和債券的性質不同,分別設計了《工業企業(技改項目)債券信用評級計分標準》、《商業企業(技改項目)債券信用評級計分標準》等,但缺乏房地產開發、城市公用交通事業、農村鄉鎮企業等信用評級標準。
4有關評級的規定雜亂,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評級機構的結果之所以能被人們作為投資的參考,是由于它們所具有的權威性。在我國,評級行業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致使評級機構在發展的過程中一波三折。1989年中國人民銀行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決定,下達了《關于撤銷人民銀行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譽評級公司的通知》,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設立的評信公司一律撤銷,信評業務交由信譽評級委員會辦理。這個階段,評級工作陷入癱瘓狀態。1990年,人行又就設立資信評級委員會的有關問題發出通知,許多機構才遲遲恢復工作。一個受政策所影響,缺乏法律保障的行業難以獲得人們的信任,樹立權威。另外,當前的評級市場處于地區封鎖,各自為政的局面,一些省市的主管部門只認可本地區的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有的則為企業指定評級機構。除此之外,有關債券評級的規定繁雜,造成政出多門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級行業的規范發展。
三、幾點建議
1關于機構設置方面。
(1)債券評級機構應遵循的一般原則有:獨立性原則、公正性原則、權威性原則。其中,獨立性原則是后兩者的基礎,只有獨立于與自身有潛在經濟利益的集團之外的評級機構才能真正作出公正、權威的評價。因此,從獨立性要求看,所有的評級機構都應是獨立的法人,應在人事、行政、資金方面與掛靠單位徹底脫鉤。
(2)單一機構與非單一機構的問題。從債券評級的意義來看,它為投資者傳遞風險情報,為籌資者確定資金成本提供依據。當只有一家評級機構時,籌資者不滿意評級結果,但無法另尋機構評級,投資者面對唯一的信息也別無選擇,因此,單一的評級機構是不可取的。筆者也不主張在中國實行單一機構制。但是,當在一個并不廣闊的市場上擁擠著數量如此之多的評估機構時,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也會無所適從。因此,筆者認為美國這方面的做法比較有借鑒意義,就是由SEC公布它所公認的評級機構,這樣就為投資者選擇信息提供了依據。今年,人民銀行公布了中國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等9家具有債券資信評級資格的評級機構,使債券評級向規范化邁出了一大步,但是如何確定資格評定的標準還尚待完善。
2關于評級程序方面。從根本上來看,評級是為投資者服務的。債券評級的程序是否合理,也會影響評級結果。1993年8月份出臺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可以向經認可的債券評信機構申請信用評級。這一規定雖然就企業債券在發行環節上評級作出了要求,但還是比較含混。筆者建議,應在有關法規中,進一步明確在發行環節上的評級要求,逐步由申請評級轉為由評級機構主動評級。
3關于評級方法和評級指標體系。
(1)通過調整權重來顯示出不同類型債券在不同時期評級的相對重要性。比如,對于長期債券來說,重要的是考慮其資本結構,在對其進行評級時應適當調高這個比率的權重;相反,對短期債券來說,應考慮其短期償債能力,因此應調高流動比率的權重。
(2)評級是對發債人未來償債能力的評價,提供的是發債人未來的風險信息。雖然未來是以現在情況為基礎的,但未來決不是重復現在。因此根據發債企業目前的財務狀況所作的定量分析不能反映其全貌。在評級工作中應克服利用特定的財務指標進行機械的評級,重視對經濟背景、行業動態、產業分析、管理質量等非定量因素進行定性分析,充分發揮評委的作用。
(3)進一步完善評級標準體系,建立房地產開發、城市公用交通事業、農村鄉鎮企業等行業的信用評級標準。
4關于評級機構的法律地位。關于評級機構的法律地位,世界各國做法不一。在美國,最早根據美國商法規定美國的評級機構屬于一般股份公司。1940年美國投資咨詢法第203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是……,或者對證券本身進行分析并提出報告的組織機構。”從這條規定來看,評級機構屬于投資咨詢公司,它的法人資格在美國得到了確認。借鑒美國的經驗,在我國應加強評級機構的法律保護,在有關的法律條文中明確評級機構的法律地位,為其有效開展工作奠定基礎。另外,應打破目前地區封鎖的局面,各級管理部門不得強行為企業指定評級機構,應允許評級機構在市場上自由競爭。
四、兩點思考
1自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投資者先是指責穆迪(Moody)及標準普爾評級公司(S&P)沒有事先發出警告,而后一些亞洲公司和政府又批評它們下調其主權評級和債券評級。一些人甚至又提出了這種疑問:“誰為穆迪評級?”。同時,穆迪的官員卻說:“我們只是提供客觀的信息,我們從來沒有說過我們是絕對可靠的。”由此可見,評級工作的開展還有賴于社會各界的正確認識。在我國,一些投資者甚至要求評級機構對評級結果所產生的后果負責。筆者認為,評級機構只是利用自身的信息和人力資源優勢來為投資者提供風險情報,并不包含向投資者推薦某些債券的含義,也就是說評級機構的義務只是通過信用評級活動,為債券投資者提供信息,它并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評級機構是否能生存下去,這是一個市場自由選擇的結果。例如,美國的賓夕法尼亞中心鐵路公司宣布破產前(1970年),從事商業票據評級的NationalCreditOffice公司(NCO公司)始終未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直至最后仍給其發行的CP(商業票據)給予了最高等級,喪失了投資者對它的信任。最后NCO被MOODY合并。因此,應通過法律明確評級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加強宣傳手段,使投資者能正確利用評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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