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證券市場自律管理論文
時間:2022-04-14 05:58:00
導語:發展證券市場自律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自律管理在證券市場監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所謂自律管理,也稱自我管理,是指行業中的企業按照一致的意愿,自行對各成員進行管理,以促進行業的公平、有序發展。
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對政府監管,其所具有的比較優勢和特殊作用。一般說來,自律性監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點:
首先,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具有互補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靈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專業性。自律組織來自市場、接近市場、了解市場,擁有直接的市場經驗,并儲備了大量的專業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夠發揮專業優勢;最后,實行自律管理滿足了證券市場監管的多層次性需要。
自律組織與政府監管應該互為依存,相互補充
境外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告訴我們,自律制度成功的關鍵,在于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應該是互為依存,相互補充的。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在世界范圍內,政府主導下的監管模式和自律主導下的監管模式正在發生改變,一個基本趨勢是:出于證券市場監管及時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組織和政府機關在分工監管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和補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監管被緊密結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政策的支持者、違法行為的查處者,而證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組織更多地作為市場運作的組織者、市場秩序的一線監管者、違規行為的發現者。
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的現狀與存在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余年發展,已經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體系,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得到了重視,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發揮。但整體而言,我國證券市場仍然是一個新興市場,并處于轉軌階段,市場的發展主要由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監管體系缺乏層次性。與此相對應,在實際運作中,自律管理機制和職能沒有真正到位,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值得重視、有待改進的問題,主要有在法律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地位。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市場監管,基本上是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監管未作系統性表述。
在主體資格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組織獨立性不夠。由于歷史原因和特殊的國情,現階段,我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都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相應地,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實行的自律管理,也經常被理解成政府監管的延伸。
在職責分工上,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的權限不夠明晰。在對證券市場監管過程中,自律組織與證券行政主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監管的權力邊界不夠清晰,職責分工和監管機制還沒有理順,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疊,有的地方出現了缺位或越位。此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作為自律組織,二者分工和協作關系也沒有完全理順。
強化和落實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發展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的組織者,為證券發行人提供籌集資金的場所,為投資者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直接面對上市公司、投資者、證券商和廣大中介機構,能夠對證券交易進行實時監控,這種特殊的角色、職能和優勢,客觀上要求證券交易所承擔起對會員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交易的一線監管責任。
由于特定的歷史和國情,在現階段,證券交易所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職能還沒有到位,作用還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強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時間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們在完善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設中,要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成功經驗,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在相應的制度完善和創新中,如下幾個問題值得重視: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決于其主體資格的獨立性。交易所進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必須首先取得獨立的法律人格,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管理組織。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權力應來源于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行政授權。法定自律是更為高級的自律制度,能夠提高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層次,保證自律管理的權威性,清晰劃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之間的權責邊界。在修改《證券法》時,對交易所的監管權限,應從現階段的授權自律向法定自律轉變,恢復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本來面目。
第三、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賦予證券交易所進行制度創新、品種創新和交易方式創新的權利,恢復市場的應有功能。在適當的約束條件下賦予證券交易所及時、自主地進行制度、品種、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創新權利,增強核心競爭力,既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和變革的內在要求,也是迎接全球市場競爭挑戰,創建區域或國際性交易所的外在要求。
第四、必須妥善處理好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監管之間的關系。我國證券市場過于依賴政府監管,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弱化,是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歷史背景下產生的,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今后,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和發展,固然離不開政府監管,但應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優勢,發揮其在政府和市場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建立起交易所自律管理與政府行政監管并重的格局。其中,交易所自律管理應處于監管第一線,優先發揮作用,交易所自律管理無法覆蓋、難以作用的領域,由政府進行行政監管,同時,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活動本身應接受政府監管。
第五、交易所自律管理以契約關系為基礎。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契約關系已基本建立,但還沒有充分到位,應進一步樹立其在市場中的權威性。
第六、應發揮證券交易所在多元化解決證券糾紛中的作用。自律管理,意味著證券行業內的相關事務,包括證券糾紛事務的處理,應盡可能自律,事實上,提供一定范圍內的證券糾紛解決渠道,是自律管理職能的有機組成部分。證券交易所作為主要的自律組織,在多元化解決證券糾紛方面,無疑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這一點已經在紐約等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中得到充分體現。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建立我國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并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有權建立和解、調解機制,為一定范圍內的證券糾紛提供解決渠道。
國信證券總經理胡繼之觀點:
自律管理說到底是一種自我管理,應該在行政監管之外,是出于行業利益自身的需要。自律組織首先應該是行業利益的維護者,然后才是市場秩序的監管者。
免责声明
公务员之家所有资料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写作和网友上传,仅供会员学习和参考。本站非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杂志社。
- 上一篇:證券市場建立民事賠償論文
- 下一篇: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