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領域外商投資影響論文

時間:2022-04-15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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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領域外商投資影響論文

[摘要]“農業資源權”是發展中國家在與發達國家就植物遺傳資源利益分配的長期較量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我國作為擁有豐富植物遺傳資源的發展中國家,通過國內立法確立農業資源權非常必要。這一權利的確立將對植物遺傳資源開發行業的外資企業的既得利益有所影響,而這并不會對我國該領域的外商投資整體產生負面效應。

[關鍵詞]農業資源權植物遺傳資源外商投資

因植物遺傳資源應用于工商業領域所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使擁有豐富植物遺傳資源的我國成為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主要投資地。為維護處于弱勢的植物遺傳資源提供者的正當利益,我國需設立農業資源權,而這種植物遺傳資源所有人利益的擴張,將對我國植物遺傳資源開發利用相關領域外商投資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

一、何謂“農業資源權”

談及農業資源權,首先要明確何謂植物遺傳資源。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CBD)和《農業和糧食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條約》的規定,植物遺傳資源就是“植物本身和所有的體細胞與生殖細胞系”。“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是指來源于植物,對于糧食和農業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任何遺傳材料。

對植物長期種植者來說,因為他們對植物遺傳基因的形成與發展發揮著重大作用,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對他們的權利保護及利益分享問題。因而,國際社會提出了“農業資源權(Farmer’sRights)”這一概念。按照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的定義,“農業資源權”指的是那些長期以來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遺傳資源做出貢獻的農民,特別是那些生活在原產地和生物多樣性中心的農民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農民權”。

二、對“農業資源權”的設計對我國植物遺傳資源開發領域外資引入的影響

討論植物遺傳資源開發的外商投資是否會受到影響及其程度,與我國設立“農業資源權”的具體操作有很大的關系。

“農業資源權”在國際法層面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框架,我國無論是以CBD等國際條約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成員身份而承擔的義務,還是以主要遺傳資源國的立場,都要在立法上貫徹該權利。到目前為止它還只是一個相對抽象的概念,為能夠更有效地參與植物遺傳資源利益分享,學者們對其權利主體和權利內容形成以下的認識:

首先,對于其權利主體。按照農業資源權的定義,其主體是農民,而這種農民群體數以萬計,將帶來具體操作上的困難。對此,有人提出區分事實上的主體和法律上的主體。上述農民群體是農業資源權事實上的主體,而其所屬國家是其法律上的主體。國家作為農業資源權事實主體的代表在法律上行使權利并承擔義務。

其次,在“農業資源權”框架下,國家作為法律上的主體,通過立法或協議的方式,憑其主權對開發利用者享有事先知情同意權,惠益分享權。作為遺傳資源的長期種植者,其權利應包括事先知情同意權、利益補償及獲得其他支持的請求權。

按照上述“農業資源權”的制度設計,使對我國植物遺傳資源進行開發和利用的跨國公司,相應的承擔了以下的義務:(1)在對其選中的某植物遺傳資源進行研究開發和利用之前,必須要取得國家和相應植物遺傳資源提供者的事先同意,而不僅僅是通知;(2)若進行專利申請,在其申報材料中必須包含一份所用植物遺傳資源的來源的說明。這在我國第三次專利法修改中已經有所體現;(3)與相應資源提供者分享開發利用所帶來的惠益,這種惠益既包括允許我國參與產品開發、對我國技術人員進行遺傳資源有關的培訓、轉讓相應植物遺傳資源研發技術、與我國共有知識產權等,并必然包括經濟利益的共享。

這些義務的承擔意味著其對我國所進行的相關投資成本的增加,既得利益的可能減損。而這是否會影響我國大力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既定政策目標的實現,造成外國直接投資流入量明顯下降?

第一,我國的事先知情同意權及與我國分享植物遺傳資源開發利益方面。以CBD為核心的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國際法律框架已將“遺傳資源提供國對遺傳資源享有主權”確定為公約原則。根據“尊重他國主權原則”,任何國家都不得在沒有經過主權國家同意的情況下獲取和利用該國遺傳資源。基于主權,遺傳資源國也就相應的享有了事先知情同意權。對外國跨國公司利用我國植物遺傳資源所生惠益之分享權。這是國際社會成員需承擔的國際義務。也就是說,即使沒有農業資源權,國家不作為廣大植物遺傳資源提供者的法律代表,這些都是外商在正當獲取我國植物遺傳資源時需要承擔的,除非其選擇非正當手段獲得。而因為農業資源權區分事實主體和法律主體,跨國公司并不需要與農業資源權的法律主體產生直接聯系。更重要的是,跨國公司還可通過其擅長的締結協議的談判來保障自己的既得利益。

第二,從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的原因分析。根據鄧寧提出的國際生產折中理論的三優勢組合論,跨國公司經過“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區位優勢”的嚴密分析后,在對外直接投資、商品出口和無形資產轉讓三種主要的對外投資方式中進行選擇,若三種優勢同時具備則可以選擇對外直接投資。開發利用東道國的植物遺傳資源即屬直接投資形式。構成其對外投資原因的三種優勢中,區位優勢是與東道國的資源擁有量和制度有關的。首先,我國相應政策制度對其投資的影響。針對專利法修改中提出的申請專利時披露遺傳資源來源的規定,很多人認為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弱化。因此這只是一種可能性而已。其次,我國豐富的植物遺傳資源是吸引外資的主要力量。開發我國植物遺傳資源所帶來的巨額利潤足以使這些跨國公司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放在其對我國投資理由的第二位。

因此,對我國來說,設立農業資源權,不會阻礙我國植物遺傳資源開發領域外商投資的長期和整體利益,而且可以維護農業資源權主體的的正當權益。是一種雙贏的選擇。

參考文獻:

[1]周林:專家研討“農業遺傳資源權”.科技與法律,2003年第4期,第124頁

[2]詹映朱雪忠:國際法視野下的農業資源權問題初探.法學,2003年第8期,第1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