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探析

時間:2022-03-20 03: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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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探析

一、目前鄉鎮工程項目存在的問題

(一)肢解工程,規避招標

一些鄉鎮地區為了規避招標,同時違規分包或轉包的現象也時有發生,致使在一些重大工程項目中“少數人說了算”、“群眾干部不知情”等現象時有發生。還有部分民間資金和外來資金參與鄉鎮工程項目,如采用BT或BOT等方式建設的鄉鎮投資項目,這些項目投資主體雖不是鄉鎮地區人民政府,但是該類項目由于系鄉鎮主導立項,完工后鄉鎮負責債務償還,因此,應視同鄉鎮投資項目,理應納入招投標管理,但有的鄉鎮往往以使用民資為借口而規避招標。

(二)封鎖信息,虛假招標

一些鄉鎮地區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不高,為了形式上能符合規定要求,采取縮小招標公告面來封鎖信息,導致參與投標的單位僅為其中意的單位,或報名不足三家,致使招標失敗,從而達到其直接發包目的。

(三)抬高門檻,弱化競爭

一些鄉鎮雖然向社會了招標公告,但在報名條件上設置門檻,或提高資質、業績的要求,或設置技術障礙,讓潛在投標人望而卻步,大大降低競爭性,從而達到讓內定單位順利中標的目的。

(四)組織不全,監管不力

有的鄉鎮的招標機構,往往是臨時設立,臨時組織,沒有明確的專職工作人員,常常導致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不到位的現象頻發。

(五)應招未招,領域不廣

多數鄉鎮的招標項目僅限于中小學、水利、交通等存在多頭管理的工程項目,而沒有將物品采購、產權交易、新農村地產開發、標準化廠房建設、綠化建設、專項資金投資等項目依法納入招標范圍,導致鄉鎮大部分項目存在“應招未招”的情況。

(六)規范不夠,程序隨意

由于部分鄉鎮公共項目沒有經過正規審批程序,缺乏項目實施方案、規劃設計、項目預算等應具備的程序,加之鄉鎮招標機構是臨時拼湊而成,缺乏相應的制度約束,招投標監督機制不完善。在開標現場,也常常是程序不嚴謹,評標辦法簡單粗糙甚至能臨時改變評標辦法等,導致招投標過程往往是“走過場”而已。同時,部分鄉鎮項目是為招標而招標,定標之后,中標項目的后續工作也往往是無疾而終,合同是否簽訂、項目負責人是否能按時到位、有無轉包或違法分包等情況都不在考慮之列,“豆腐渣工程”的頻頻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

(七)資料不齊,檔案缺失

由于鄉鎮項目難以抽出專職人員負責招投標資料的整理,導致一些工程項目的相關資料不齊全,招投標程序無記錄、無檔案,給有關部門在日后對這些項目的了解和監察造成困難。

二、問題分析

一是部分施工單位唯利是圖。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置若罔聞,采取不正當手段拉攏建設單位負責人、工程負責人員,從而達到謀取私利的目的。二是少數鄉鎮領導認識不足。少數鄉鎮政府負責人在認識上存在誤區,認為項目實行規范招標將會使自己失去對項目的主動權,故而往往以項目若實行招標便會周期長、價格高等理由來規避招標,或是虛假招標。三是缺乏有效監管懲處機制。由于規避招標是在私下進行,知情人較少,也由于部分知情人心存顧慮而不愿或不敢舉報,缺乏群眾監督基礎,這給打擊規避招標等不法行為帶來了一定困難。同時,招投標工作業務量大、專業性強,鄉鎮地區工程項目所在地相對偏遠,負有監督職責的相關行政部門人手有限,只限于對部分重要環節監督,再加之專業知識不足,監督止于表面、流于形式,鄉鎮工程項目規避招標、虛假招標等違規現象得不到應有的處罰。

三、對策建議

一是強化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全面實施為契機,強化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工作,通過召開專題會議、群眾座談、報紙電臺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讓招投標工作深入人心。二是鼓勵大眾參與監督。要求鄉鎮工程項目在立項后進行公示,也可在鄉鎮人民政府附近設立工程項目投訴舉報箱,或在政府網站上專門開辟投訴舉報欄目等,真正讓社會各界享有建設項目知情權、參與權、投訴權,從而強化社會監督機制。三是推行項目信息網上報送。要求鄉鎮政府部門配備一名建設項目信息報送員,建議在項目立項后3日內,信息報送員將項目擬建設情況,通過網上報送的形式發送至該行政區域內的招投標監管部門,以便統一納入電子化招投標平臺進行統一監管、統一運作。四是實施項目標前現場踏勘。建議招投標監管部門在接收到鄉鎮建設項目信息報送員的信息后,應專門派人到鄉鎮擬建項目所在地進行現場踏勘,并將了解到的情況及時錄入電子化招投標系統,讓招投標監管部門對工程項目及時作出有效規劃,以便高效完成項目招投標工作。五是強化違法違規查處力度。實施多元化大監管格局,紀檢監察部門、招投標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定期對鄉鎮建設項目進行常態檢查,強化對鄉鎮工程項目標前、標中、標后的全程介入,及時發現并查處存在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履約失信等違法違規現象的工程項目,并將其納入政府電子信用平臺進行曝光,嚴格責任追究,確保懲治到位。

本文作者:田冰工作單位:江蘇省泗陽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