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環境執法新形勢新挑戰新機遇

時間:2022-02-04 11: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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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環境執法新形勢新挑戰新機遇

【摘要】基層環境執法直接關系著生態環境。當前基層環境執法面臨著新的形式、新的挑戰以及新的機遇。文中,就當前基層環境執法面臨的新形勢挑戰新機遇進行分析,為基層環境執法提供借鑒。

【關鍵詞】基層環境執法;挑戰;機遇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上升到國家重要的戰略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全國上下對于生態文明的認識高度、實踐深度、推進力度前所未有。在新時期、新形勢下,隨著環保垂直管理改革和環境監察執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對基層環境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帶來了全新的挑戰和機遇。

一、基層環境執法工作的新形勢、新挑戰

當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正處于關鍵的窗口期,國內外生態環境正在發生深刻復雜變化,不確定、不穩定因素不斷增多,基層環境執法工作作為踐行生態文明思想的最直接的落腳點,將面臨新形勢、新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但基層思想存在一定搖擺性。環境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陣地,基層環境執法是環保保護工作的落腳點,各級黨委和政府日益重視環保工作,對基層環境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加大,部分地方和人員迫于經濟發展壓力對抓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勁頭開始發生松動,對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出現了弱化,放松環境監管的風險有所增加,既要發展經濟又要抓好環境保護,如何做好二者間的平衡發展給基層環境執法工作帶來較大難度。[1](二)公眾環保訴求不斷高漲,但環境污染形勢依然嚴峻。近年來,黨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要法制國家的目標,公民的民主權利不斷提升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另一方面,全社會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不斷重視、環境形勢的日益嚴峻,這些因素使公眾比以往更加關注生存生活環境,公眾對自身生存環境的要求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同時,由于不少地區發展模式粗放、產業結構調整不完整等問題仍然存在,污染物新增量依然處于高位。新形勢下,各類污染事件仍時有發生,環境信訪投訴量居高不下,環境執法監管仍面臨較大壓力。(三)環保法律法規不斷健全,但環境違法行為呈現出多樣化。據統計,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共制定實施了60余部生態環保法律法規。特別是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史上最嚴”《環保法》,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的政府責任、企業和個人責任,這在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方面取得了顯著效果。雖然明目張膽環境違法事件少了,但是隱蔽性、對抗性的違法行為在不斷增多,例如私設暗管偷排偷放、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等現象時有發生。同時,隨著產業結構轉型調整、環境治理措施深入推進,關停、搬遷、破產企業不斷增多,企業新老交替速度不斷加快,環境執法對象數量呈上升趨勢,環保日常監管無法對所有企業全面鋪開,調查、取證、查處難問題依然存在。(四)環境執法隊伍改革不斷推進,但體制機制建設仍需進一步完善。環境執法隊伍是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基礎,隨著垂改工作的推進,環境執法隊伍人員建設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現階段人員力量倒三角形態較為明顯,基層環境執法隊伍普遍存在環保裝備差、人員素質不高、工作不平衡等現象。以A市某城區為例,A市生態環境局某城區環境監察大隊,實際在編在崗執法人員數僅為12人,而該城區涉水重點排污單位占全市20.5%,涉氣重點排污單位占全市22.3%,土壤重點排污單位占全市10%,其他重點排污單位占全市33.3%,相較于同體量兄弟縣市區基層環保工作人員數量不到一半,加之基層執法監測技術支持單位缺失,基層執法工作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從以項目審批制度為核心到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變更,從綜合污染管理到水、氣、固相對獨立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內部管理制度正在發生變更,但監管重點仍有待進一步明確。特別是執法機制仍不健全、法制解釋細化不足、部門聯動機制仍欠缺。以A市為例,市執法隊及下屬三區執法隊屬一個執法層級,和縣(市)執法隊同樣派駐并委托屬地管理,干部管理、經費保障仍由屬地政府管轄,同時受屬地政府、市執法隊領導,有時會產生指令不統一不協調的情況,邊界職責不清。在基層環境執法中,各部門之間仍缺乏行之有效的協調聯動執法機制,各自為政現象較為普遍,生態環境部門“單打獨斗”的問題一直沒能得到有效解決。

二、基層環境執法工作面臨的新機遇

新形勢也給基層環境執法工作帶來了歷史的新機遇,在正視困難和挑戰的同時,基層環境執法工作要在“危”中尋“機”,分析并把握好有利條件和機遇,以更加積極、主動的姿態謀劃做好各項工作。(一)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帶來戰略機遇。生態文件建設理論的不斷推進,綠色發展進入蓬勃發展期,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明確了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基礎制度保障。以習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和敢于較真碰硬、說到做到的權威為基層環保推進工作提供了重要方向指引和根本政治保障。各級政府將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打贏藍天保衛戰等工作納入政府重要工作內容,各級財政更加有能力對環境保護增加投入,這是基層環境執法工作開展的強大后盾。(二)不斷健全的法律法規將環境執法帶入法治化。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要求的指引下,環境保護將進入法治化,新《環境保護法》的出臺,大氣污染防治、土壤環境保護等專項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建設邁入新臺階,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項法律法規是基層環境執法的“利劍”,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已有了較大程度的改變,有利于改變當前環保執法力度不足的狀況,讓遵法、守法和執法成為常態,真正做到“讓守法企業不吃虧,讓違法企業不占便宜”。(三)不斷增強的環保意識為環境執法工作夯實社會基礎。隨著“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日益關注,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的意愿不斷增強,環境保護監督的方式日趨多元,為環境保護社會化管理提供了更加廣泛的群眾基礎。鼓勵公眾更廣泛、更積極參與環境違法事件監督,可以有效彌補環境監管的短板,未來全社會齊抓共管環保工作可期。(四)體制機制改革紅利惠及生態環保工作。隨著環保機構垂改,生態環境機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等改革陸續到位,這將進一步暢通監管體制機制,理順部門之間職責關系,夯實基層監管執法能力,再加上其他生態文明建設多項改革措施逐步落地見效,將為做好基層環境執法工作提供堅強的體制機制保障。在體制機制調整過程中進一步強化隊伍建設、創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舉措、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將為基層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將迎來一次整合、做大增強的機遇。

三、做好基層執法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建設,加強基層環境執法隊伍建設不能滿足于對現有體制機制的局部調整,要不斷理順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完善行政手段,合理設置基層執法機構,理順各部門生態環保職責,劃分管理責權,優化行政資源分配。特別是基層政府要把生態文明建設內容納入到部門工作考核內容、完善各項獎懲機制。[2]二是進一步加大基層執法基礎建設,通過機制體制改革、政府政策傾斜等手段努力克服基層環境執法力量薄弱、人員素質不高、經費保障不足、規范管理不強等問題,完善執法隊伍軟硬件設施、做大做強基層環境執法隊伍。三是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創新執法機制,在開展日常執法的基礎上,結合污染防治攻堅戰、藍天保衛戰、“雙隨機”檢查制度、執法大練兵等行動和制度,加強主動執法力度,對整改不到位、頂風作案、違規排污的企業堅決予以處理。四是進一步應用好法律法規、依法行政,基層環境執法力量要在原有執法經驗的基礎上,嚴格做到依法行政,不斷創新執法手段,持續提升執法能力,敢用、善用、多用三大制度及其配套辦法,使新法真正長出鋼牙利齒。五是進一步拓寬監管手段,以綜合隊伍執法改革為契機,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形成多部門環保合力。聯合財政、金融、電力、能源、安全等部門利用政策、稅收、金融、信貸等綜合手段遏制企業環境違法行為。

參考文獻:

[1]胡成明,王德高.基層環境執法難的成因及解決對策[J].環境與發展,201(908):206+208.

[2]孫麗麗.基層環境監察執法能力的強化管理措施初探[J].中國資源綜合利用,2019,3(706):148-149.

作者:孟耀庭 沈江 邵國富 單位:紹興市生態環境局越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