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遮陽
時間:2022-03-10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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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于2001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江蘇省民用建筑熱環境與節能設計標準》,其中明確規定:南、東、西窗均應設置遮陽設施;遮陽率應達到80%。并指出:南向窗僅設固定遮陽設施就可滿足以上要求,東、西向窗則必須另設活動遮陽措施。在江蘇省建設廳下發的《關于加強建筑節能門窗和外遮陽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建筑節能標準要求,我省民用建筑中應當全面采用斷熱鋁合金中空門窗、塑料中空門窗等節能門窗和復合卷簾式和水平百葉式等各種建筑遮陽技術。
但上述標準和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并沒有得到普遍執行。為何設計圖紙上明確的遮陽率和遮陽措施均不執行呢?在筆者看來,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從行政層面上講,主要與基層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不重視、不作為密切相關。現在的建筑市場仍然是賣方市場,建設單位、開發商要降低成本和追求利潤最大化,只要“可以省”的錢是不會主動用的,而用戶和業主并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對于像建筑外遮陽這樣的“新生事物”,尤其需要我們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盡責盡力地大力推行。通過廣泛宣傳、熱情指導、嚴格監督、嚴肅執法來確保有效施行。我國目前全面貫徹建筑節能政策既是必須的,也是可行的,而能否積極貫徹執行,這其實也是對各地政府建管部門行政能力的一種考量。
第二,從思想認識上來講,對建筑外遮陽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建筑節能存在“木桶效應”。建筑節能講究系統性、有效性,單一的節能技術和設備再先進也不可能達到最好的節能效果,決定其實際效果的只是“木桶最短的那塊板”,建筑外遮陽目前就是這樣的一塊“短板”。只要存在這樣一塊“短板”或是板間結合不緊密,節能效果將事倍功半,甚至功虧一簣。
第三,從管理層面上來講,建筑節能工程存在施工、檢測、驗收和監管上的脫節。目前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對節能工程的驗收普遍處于應付狀態,基層政府建管部門的監管往往流于形式。現在工程節能驗收主要是看保溫做沒做、窗戶是否使用中空玻璃,對于為何不按設計要求做外遮陽,為何不執行強制標準,實際工程的節能效果能否達標,節能分部工程的質量是否合格等問題卻置之不理。
國家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在建筑節能上的職責早就有一系列的明確規定,不履行職責是一種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違反條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違規行為均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標準。
建筑節能利國利民,做好建筑節能工作對全體建筑界同仁而言,這既是使命所系,也是職責所在。應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忠實地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努力把我國的建筑節能工作推上一個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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