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筑法律問題分析
時間:2022-06-10 11:02:59
導語:綠色建筑法律問題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隨著可持續發展以及綠色理念的不斷提出,綠色建筑以其環保性、節約能源和降低污染的優勢在建筑領域的應用越來越廣泛。綠色建筑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關乎人與自然的和諧與個體本身的居住質量。如何完善相關法律規范以保障綠色建筑健康發展是當前我國一項極其重要的任務。本文從立法和制度層面進行了深入剖析,為構建合理、體系化的綠色建筑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議。
關鍵詞:綠色建筑;法律法規;信用管理
一、綠色建筑的界定
林憲德教授將綠色建筑界定為一種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的建筑。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中定義,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內,最大限度的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這一定義,明確了綠色建筑的基本內涵:1.綠色建筑的判斷標準是降低對環境負面影響、減少建筑對土地能源及材料的消耗。2.綠色建筑是貫穿于建筑整個全周期的概念。3.綠色建筑以人為本,關注個體的使用感與體驗,旨在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二、我國綠色建筑的現行法律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綠色建筑的現行法律規定
1.國家層面。目前,我國關于綠色建筑的規定散見于建筑、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中,如《建筑法》《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而不是由一部專門法律進行調整的。與綠色建筑有關的行政法規分散在《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條例中。2.地方層面。作為綠色建筑的第一梯隊,江蘇、浙江、深圳、上海等地發展得較快,綠色建筑的法制支撐體系與管理機制相對完善。例如,為推動城市建設轉型升級,全面促進綠色建筑發展,2006年深圳出臺了我國首部建筑節能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該條例提倡對現有建筑實施節能改造,更多利用可再生能源而非消耗性能源。
(二)我國綠色建筑現行法律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體系不完備。(1)國家層面缺少直接調整綠色建筑領域的專門法律。我國現行法律《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建筑法》《城鄉規劃法》等均未涉及綠色建筑,而適用法律時缺少針對性將會直接影響法律的約束效力。此外,我國綠色建筑領域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大多是原則性與倡導性的規定,直接導致相關活動主體的執行力度較低。(2)地方層面相關立法缺乏可操作性。通過分析已經出臺的《河北省綠色建筑促進條例》《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地方立法可以發現,我國綠色建筑的地方立法以引導與鼓勵為主,對于綠色建筑的具體實施主體、方式以及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后果沒有明確的規定。2.對綠色建筑的監管不力。(1)綠色建筑監管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對于綠色建設的監管,采取的是住建部門主管,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質監等相關部門分管的“統分結合”的管理體制。但是,既有的監管體制既可能在實施階段造成多頭管理、職能交叉,又可能在其他階段出現管理上的空白、追責不明,使得部門間的協調合作不能起到實質性作用。(2)綠色建筑的全周期監管不力。與一般建筑類型不同,綠色建筑的全生命周期性要求在綠色建筑的整個生命周期內都貫徹綠色管理理念。但是,現行法律規定對各個階段的運營管理存在側重。比如,綠色建筑監管多集中在設計階段,對綠色建筑運營階段管理存在缺失,沒有涵蓋整個生命周期,對于施工過程的監管也限于事后把關。
三、綠色建筑的法律完善建議
(一)完善我國綠色建筑法律體系
1.國家層面出臺專門立法。在國家層面,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專門立法《綠色建筑管理法》,其內容應當涵蓋從綠色建筑規劃到設計、使用、維護、翻新,直至拆除的全過程,包括綠色建筑的標準、認證、評估、監管、綠色建材等方方面面。該立法在內容上應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和責任,避免因不同法律規定而導致的各部門之間職能空白或重疊現象的發生。此外,還應該結合實際需要對綠色建材、綠色建筑的管理、認證、評估等方面制定單行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旨在在保持法律體系系統性的同時,又可以增強法律制度的靈活性。2.增強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在地方立法層面,各地應結合本地發展情況加快建立本地區的綠色建筑法規體系。具體而言:首先,在地方立法創立時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對于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本地區發展需要采用單獨立法。如已出臺的《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可在全國范圍內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作為其他省市地方立法的參考案例。其次,及時修訂滯后的法規、規章,特別是應當用表述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及標準代替條文中“鼓勵”“提倡”等用詞,以此增強立法可操作性。
(二)加強對綠色建筑的監管
1.理順監管體制。(1)明確統管部門的職責。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綠色建筑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職責包括編制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對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實施情況實施專項檢查,公示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以及總體安排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工作等。(2)明確相關分管部門的職責。其中,發展改革部門要聯合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工程建設許可階段的并聯審批;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綠色建筑的土地信息公開和相關保障工作,嚴格執行綠色建筑的驗收工作,對于不按綠色建筑設計和施工的綠色建筑項目取消工程評優資格;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管建筑節能和環保材料的應用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同時負責綠色建筑引導、補助資金管理。2.對綠色建筑實施全周期監管。綠色建筑的全周期監管的質量監管模式需明確各階段責任主體及監管部門職責。(1)建筑工程投資決策階段。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應當研究和評估項目可行性,分析評價建筑工程在安全、節能等方面是否合理、是否達到建筑工程強制性標準,并作出包含項目的目標、效益和風險的項目評估報告。(2)工程勘察設計階段。責任主體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在建筑工程方案涉及、初步設計等設計文件中落實相應綠色建筑等級標準,使設計的綠色建筑項目契合居住者的使用需求。政府監管權力歸施工圖審查機構,主要負責對勘察設計階段的勘察設計文件實行監督管理。(3)施工階段(包括竣工階段)。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負責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工程質量問題,對于施工中使用的各種原材料、構配件等的性能等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作出評價,并規范所屬人員的施工質量及質量行為,并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改正。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施工應結合有關部門,認定質量問題,督促采取拆除重建等相關措施。(4)建筑使用階段。工程的質量責任承擔主體是使用單位(或個人),沒有超出工程質量保修期的保修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政府監管主體房管局負責對建筑產權產籍等實施登記管理。社會監管主體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機構負責對房屋質量的完損等級進行評定,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依照合同對使用單位在房屋裝飾裝修及使用過程中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裝修,同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具體的違法主體及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參考文獻
[1]林憲德.綠色建筑[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7:3.
[2]王俊等.我國綠色低碳建筑技術應用研究進展[J].建筑科學2013,29(10):9.
[3]李莉.完善我國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的探討[J].中國住宅設施,2011,(7):27-29.
作者:李想
- 上一篇:建設工程水污染控制研究
- 下一篇:綠色建筑在油田建筑設計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