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合法土地權益侵害問題分析畢業論文

時間:2022-09-13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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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合法土地權益侵害問題分析畢業論文

【摘要】農村婦女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們的積極性調動好、保護好、發揮好,就必須切實保障她們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

【關鍵詞】農村婦女;土地;分析;權益

Abstractofruralwomenistopromoteruraleconomicconstructionandsocialdevelopmentandanimportantforce,inordertomobilizetheirenthusiasm,protect,andtoplaywell,itisnecessarytoguaranteetheeffectiveandequalenjoymentoftheirlandcontractrightsandinterestsofanyorganizationorindividualshallIllegaldeprivation.

Keywordsruralwomen;land;analysis;rights

我國是一個有9億多農民的農業大國,可以說沒有農村的穩定和發展,就很難構建和諧社會。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進行了立法保護,但是,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一些城郊地區,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根據本人申報的《保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問題研究》國家課題和石河子大學課題中,對農村婦女侵權問題研究調查的資料分析,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方面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還需要加強保護。農村婦女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們的積極性調動好、保護好、發揮好,就必須切實保障她們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在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權益是農民最為關切的經濟權利。特別對于已成為農村主要勞動力的廣大農村婦女,土地是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隨著國家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承包權利已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土地征用補償利益等財產權益,也是多數剛剛由村民轉變為居民的婦女的主要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自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絕大多數地區在執行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時,能夠較好地保障農村婦女獲得平等的土地權益,但也有部分地區的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保障婦女權益不僅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目前,我國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比較突出。失去土地權益的農村婦女將趨于貧困,這些農村婦女成了農村的弱勢群體、邊緣群體。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婦女土地權益被侵害的現象也會越來越多。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2006年農業稅的逐步取消,直接補貼的兌現,農民在對其所獲得土地權益上所承擔的義務不斷減輕,從而引發農民對土地擁有的愿望和行為更加強烈,在新疆兵團這種情況較好一些,這對于人多地少的農村地區來講,土地稀缺帶來的社會矛盾日趨尖銳。在當前的“三農”問題中,土地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特別對于農村婦女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土地是農村婦女生活收入依賴的源泉,農村婦女獲得土地權益又是獲得其他權利的基礎,如果喪失土地權益,就會使農村婦女自身的生存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婦女社會權利也很難保障。

一、侵害農村婦女合法土地權益的現象

當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農村婦女享有的土地權益。一是部分“農嫁農”出嫁后,其原居住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強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權,而夫家居住地卻遲遲沒有分給她土地承包,導致一些婦女兩頭都沒有承包到土地,其喪失了土地承包權的同時也喪失了相關權益;二是少數離婚婦女,離婚、喪偶異地再婚婦女,她們在婚嫁之時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離婚后,如其將戶口遷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家強行占有,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絕其承包土地;三是因政策原因戶口無法遷出的婦女(農嫁居、與軍人結婚等),不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權益被侵害,失去生活來源;四是有的丈夫到女家落戶,入贅丈夫及婦女本身不能獲得承包土地或獲得少量耕地。沒有資格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權益;五是農村婦女外出就讀中等專業以上學校,戶口遷出后,土地即被原村收回,導致畢業后無工作期間成為無業游民。另一方面來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外部:一般發生在地方政府強制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過程中,其直接表現就是農民失去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時,侵害婦女應享有的土地權益。當前還有矛盾比較集中的反映在由于城郊土地的增值、征用和村民福利待遇的提高,許多婦女原來一直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益和村民待遇被限制或剝奪,戶口被強行遷出或“空掛”,不能平等享受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公務員之家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加快,廣大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雖然得到明顯增強,但是隨著土地增值后的可觀利益驅動,過去一些隱性的侵犯婦女土地權益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從前期調查中得到資料,全國婦聯受理婦女土地承包權益信訪案件的數量來看,已經連續三年上升幅度達到10%左右,占到婦女財產權益類投訴總數的一半以上,而且多為群眾集體聯名寫信和集體上訪。2004年全國婦聯受理婦女土地承包權益信訪案件8300余件/次,比上年增加了近18%。從1998年開始的延長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又出現了新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地區堅持在延包過程中不調整土地,使得上述問題中的失地婦女仍然在新一輪承包中得不到土地。有的地區堅持按照男女不平等的政策分配土地。有的經濟發達地區實行土地入股,婦女也難以平等取得股份分紅等。同時,政策執行不統一,造成新一輪的婦女失地。婦女嫁入地已調整完土地,由于實行“30年不變”的政策,不再分配土地,在娘家的土地又因實行“大穩定、小調整”的政策被收回,使得更多婦女不能享有自己名下的土地。在我們調研發現的資料顯示,2006年沒有名下土地的農民占全國農業人口總數的8.3%,其中71%是女性。歧視出嫁婦女,強行剝奪村民待遇。有的地方村規民約明確規定“出嫁女不能享受與當地農民同等的待遇”,出嫁女不論是否仍然居住在本村,都不得參與集體經濟組織效益分配。有的地方要求與外村男子結婚的本村(居)婦女,結婚登記時需交納一定的押金,限期遷出戶口,到期不遷的,扣除押金,本人及子女不再享受村(居)民的一切待遇。多女戶與多子戶享受的土地承包權益及村民待遇明顯不平等,違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精神,這些問題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二、保護農村婦女合法土地權益存在的問題分析

在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方面,各級組織高度重視婦女土地權益的維護問題,制定了有關的法律文件。制定解決問題的法律政策。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各級婦聯就針對侵犯婦女土地權益的問題積極展開調研,向人大提交議案和建議。在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的重視下,199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和2002年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都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以專門條款作了規定。二輪土地承包開始后,全國婦聯針對婦女土地權益投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全國15省市組織開展調查。2000年中央下發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2005年國家取消農業稅等,這些法律政策對保護婦女土地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為配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實施,每年“三八”婦女維權周,各地婦聯聯合司法、農業等行政部門,將《農村土地承包法》作為宣傳重點,開展了聲勢浩大、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活動,幫助部分婦女通過法律、行政或調解等手段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