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家人之四
時間:2022-05-24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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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的政策,沒有發生持久的效力。嘉慶五年(1800)定:“州縣官所用長隨冊報不實者,降一級留任。”[28]比之康熙二十五年對多用長隨之州縣官以“降一級調用”,其處分反而為輕;道光四年(1824),則取消了乾隆十四年對督撫不實力稽查的處分規定。[29]這說明對于州縣長隨的行政管理最終不得不因為州縣不實報、督撫不能詳察,而予以放棄。因此,清代的長隨,尤其是州縣衙門的長隨,始終是地方官員私自雇傭的一種力量,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作為一種行政力量而存在的。
與長隨相關,衙門中還有一種參與行政的人員,即稱之為“三小子”的人。這可以說是長隨的長隨。馮友蘭《三松堂自序》云:“再就衙門里的人說,縣衙門里邊住的是縣官和家屬,以及由縣官帶來的幕僚和家人……,還有伺候家人的人,衙門里稱為‘三小子’。”[30]長隨是主人老爺的仆人,“行二以呼二爺”;[31]長隨的仆人,行輩在三,所以有“三小子”、“三使”等名目。“三小子”由長隨帶來,為長隨服務,自然要聽長隨的差遣。除照顧日常生活之外,也代替長隨在衙門內“跑腿”。方大湜《平平言》云:“本官有事吩咐書差,例有門丁傳諭,……知各房書辦、各班差役,均歸看門之差役傳喚,門丁初不親自傳喚也,不過令三小子站立門房之外呼把門人役,令喚某房書辦某某、某班差役某某即刻進署聽候諭話而已。”[32]書吏進入內衙,也由三小子陪領。[33]這是門上的情況。長隨雇傭仆人,大抵限于上了年紀的長隨。長隨受雇于官府,不能象官員那樣隨帶家眷,生活需要自己料理;上了年紀,也就往往將年幼子弟帶在身邊,以為生活上的照應。公事方面如傳喚找人等事,也往往“大人差小孩”,讓腿腳靈便的“小三子”去。從清代的情況看,三小子不僅限于門上,簽押、差總等長隨也有“三使”。[34]三小子的作用一般限于傳喚找人。裘慎甫《游宦述懷》云:“百里的公文來調,插翼的內札相招,端只為案情中供看多潦草,沒奈何打疊行裝上省跑。茶號房嚎,小三行找,只這稟到時吵得個昏頭搭腦,稟見時嚇得個魄散魂消。”[35]所云“小三行”,即指三小子。裘慎甫在曲中注云:“各衙門執事人夫,為小三行。”這系概言,并非衙門中所有執事人夫皆稱“小三行”。“三小子”也稱之為“行”,說明替長隨在衙門內奔走,也成為一種行當。
“假門上”
清代地方官的長隨,因其職能不同,大體可分為五個種類:(一)門上;(二)簽押;(三)管事;(四)辦差;(五)跟班。
“門上”是衙門中看管宅門長隨的稱謂,意思是在門上當值之人。又稱“門丁”、“司閽”和“門房”等等。
清代地方衙門的布局,有“內署”和“外署”之分。“外署”指“大堂”及廂房。“大堂”為地方官處理重大事件的地方;兩邊廂房是六房書吏和三班差役辦公的地方。“內署”指“二堂”、“花廳”、“簽押房”及兩邊廂房。“二堂”是地方縣官處理普通事件的地方。通常所謂“升堂”,指地方官在“大堂”和“二堂”理事。具體在“大堂”或者在“二堂”,要視事件之性質而定。通常,地方官升堂理事在“二堂”。“大堂”則非重大或關緊要之事不升。與此相應,地方官升二堂與升大堂在體制上也有所區別。升二堂一般穿戴公服,使喚之吏役一般也限于值堂書吏和經承差役,與事件無關之吏役不與;升大堂則州縣官必須穿戴朝服,六房三班吏役都要齊集排衙。“花廳”是州縣官接待賓客和商議政事的場所,具體地點一般在二堂之側,但也有在內宅者。“簽押房”是印官日常辦公的處所,地點在二堂之側。兩邊廂房或者書房是幕友的居所,也是他們辦公的地方。在“內署”和“外署”之間,有一門相通,是為“宅門”。這就是“門上”看管的所在。此門之內,包括二堂、簽押房及廂房和官員家眷、官親、家人等居住之內宅,通稱“宅內”。這就是官員、官親、幕友、家人日常活動的地方。外署之吏役,沒有使喚之令,不得入內。公文傳送也以此為交接的樞紐。所以,宅門是“官長耳目咽喉之所”。[36]
由于宅門“乃咽喉之要道”,門房事務也就特別繁雜。方大湜《平平言》說:門丁所司之事,約有五端:一曰傳喚書差;一曰出納稿簽;一曰訪察情形;一曰商量公事;一曰為官代勞。[37]就日常工作而言,門上所管之事如下:
一、發梆傳點,啟閉宅門,以及維持衙署安全。
衙門中有“梆鼓”,為官吏人等作息而設,即所謂“為各官稟見拜見、收發公文簽稿套而設”。[38]據何耿繩《學治述略》記載:“春、冬二季,每日卯正一刻發頭梆,辰正一刻發二梆,申初三刻發晚梆,酉正三刻宅門上鎖。夏、秋二季,卯初一刻發頭梆,辰初一刻發二梆,申正三刻發晚梆,戊初三刻宅門上鎖。管門家人派有專司啟閉者。”[39]與發梆相配合,還要傳點。黎明發頭梆,打點七下。發二梆,打點五下,[40]發晚梆也傳點五下。41每日發頭梆,門上開啟宅門;發鑰匙,放守署人役出署。[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