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家人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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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家人之十六

,向前丟去。官立起身來,即將公案桌向前打倒。請官上轎,起馬回衙”。(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第30頁。)

[101]《偏途論·司簽總論》,《近代稗海》第十一輯,第645頁。

[102]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第40、43頁。

[103]《各行事件·用印》,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第40頁。

[104]無名氏:《公門要略》,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第43頁。

[105]《偏途論·司用印簽押論》,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第655頁。

[106]《各行事件·書啟》,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第15—16頁。

[107]《各行事件·書啟》,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第15頁。

[108]《近代稗海》第十一輯,第653頁。

[109]由于解審、解道案件往往交由首縣承審,本省各州縣的上解人犯也就往往先解到首縣衙門的號監羈押。

[110]褚英:《州縣初仕小補》卷上,《監羈派家人》。

[111]《偏途論·司管人號論》,《近代稗海》第十一輯,第666頁。案:清代一些簡僻小縣有不設監獄者,而將人犯寄監于設監獄之鄰縣或大縣。有的則有監獄而無班房,而將人犯關禁在儲糧之倉。更有捕役將所拘之人犯監禁在自己家里,以作敲詐勒索地步,但這系舞弊,不是常規。

[112]《偏途論·司外監論》,《近代稗海》第十一輯,第667頁。

[113]《偏途論·司坐省論》,《近代稗海》第十一輯,第641頁。

[114]《偏途論·司坐省論》,《近代稗海》第十一輯,第641頁。

[115]《偏途論·司坐府、走府論》,《近代稗海》第十一輯,第641—642頁。

[116]《各行事件·執帖》,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第27頁。

[117]《衙役職事》記載:“一官未到任,必須傳喚差房打掃衙門,禮房掛燈結彩貼對聯,工房備辦床鋪桌椅箱架,傳工書轅門照墻雜項,一并照例裱糊衙門房屋,戶、糧、吏各房辦公案、印架印盒印墊等項,戶房、糧房預備下馬供應。”

[118]《衙役職事》記載:“傳土工修筑圍墻,此款論工給發,伙食至賬房去領。”

[119]《衙役職事》記載:“凡驛馬差事過境,前站溜單一到,隨即呈官閱看,轉溜前途,并知會廚房酒席水腳若干,照前溜理,一面著人前途探聽迎接,一面預備船只,由陸路預備夫馬。”

[120]《衙役職事》記載:“貢使過境,請官去拜,知會廚房預備酒席供應送去,發水腳,隨派馬快前去巡更守宿,移營撥兵,派朋友與差役護送,取前站回照備案,申報上憲日期貼印花。—京鉛;—餉鞘;—龍衣;—護送皇本;—硝磺;—白蠟;—顏料,以上七項俱要過細驗明,粘貼印花,派朋友、兵役護送,照例發水腳。”

[121]《各行事件·差總》,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第54—56頁。

[122]謝金鑾:《教諭語》,《居官致用篇》。

[123]何耿繩:《管見偶存》,載《學治一得編》。。

[124]王植:《家人》,徐棟《牧令書》卷四。

[125]《各行事件·跟班》,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第28頁。

[126]汪輝祖:《學治臆說》卷上,《用長隨之道》。

[127]《各行事件·跟班》,蔡申之《清代州縣故事》第28—29頁。

[128]《大清會典事例》卷九七,《禁革管務聽差》。

[129]何士祁:《學治補說》,“用人宜因材任使”條,載甘鴻《從政聞見錄》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