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腐敗解讀研究論文
時間:2022-03-11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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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腐敗指的是在教育活動中的行為主體選擇搭便車消費教育這一公共物品,從而侵害教育公共性的行為,可分為教育行政腐敗、學校管理腐敗、學術腐敗。其產生是由于部分群體成員在教育資源配置過程中,在監督和制衡薄弱的情況下,利用公權選擇搭便車獲得和消費教育資源。這種普遍存在的理性選擇行為的后果是教育的公共性被踐踏。
[關鍵詞]教育腐敗;理性選擇理論;
公共物品
Abstract:Educationcorruptionisthoughthighlyasaneducationproblem.Thispaperdefineseducationcorruption,and
discussestheclassificationofeducationcorruption.Onthebasisofrationalchoicetheory,wethinkthecauseofeducationcorruptionisthatthepowergroupshavegainededucationresourcesbytheirespecialpower.Asaresult,thepublicofeducationisdamaged.
Keywords:educationcorruption;rationalchoicetheory;publicproduct
教育腐敗不僅是教育領域備受人們關注的問題,而且也是一個令人痛心疾首的社會頑疾。可以說在社會的各個階層的人們都在同聲斥責種種教育腐敗行為,其間既包括民間大眾群體、媒體也包括學術界。在已有的學術著作和發表的論文中雖然專門談及教育腐敗的不多,但是在對腐敗問題的專門研究文獻中也往往會涉及教育腐敗問題,尤其是近些年一些學者利用經濟學的工具對腐敗問題進行了深刻分析,如羅斯·阿克曼的《腐敗:政治經濟學研究》和我國學者鄭利平的《腐敗的經濟學分析》。從國外的研究看,對教育腐敗的研究多集中在對教育腐敗的界定、分類和測量上[1],而對教育腐敗的理論分析方面的成果并不多見。本文擬用社會學理論中的理性選擇理論作為分析工具對教育腐敗進行分析,試圖對教育腐敗的認識和治理有所助益。
一、教育腐敗的界定
教育腐敗是個難以界定清楚的概念,但是作為一項合理的理論研究,仍有必要界定清楚所討論的問題,因為任何研究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合理的問題域有助于問題的討論和澄清。鑒于教育腐敗和腐敗存在著共通之處,那么有必要了解權威辭書和一些研究文獻中關于腐敗的概念界定。《辭海》:“腐爛。《漢書·食貨志》:‘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露積于外,腐敗不可食。’也泛指壞,墮落。”《辭源》:“潰爛發臭,陳舊迂陋,腐朽敗壞。”已有的文獻對腐敗的界定各異,大概有兩種類型,一是受賄型腐敗的界定,如蘇珊·羅斯-阿克曼(SusanRose-Ackerman)在其著作《腐敗:政治經濟學研究》中提到的“所有未上報上司而由人收取的支付";另外一種類型是公權謀私利型的界定,如安德瑞·施雷弗和羅伯特·韋什尼(AndreiShleifer&RobertW.Vishny)認為的腐敗就是政府官員為了獲取個人利益而出賣公共權力[2]。我國學者張曙光在其《腐敗與賄賂的經濟分析》中認為,“在社會生活中,所謂腐敗就是以權謀私”,或者具體說就是“指通過損壞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牟取私利”[3]。而學者鄭也夫的界定則更為寬泛,他把腐敗分為三組:即物質的腐爛與瓦解;道德的墮落;公共事務濫用職權。教育腐敗作為腐敗的下位概念,它的概念屬性當然會符合腐敗的一些概念特征,但是更多地會由于教育活動的特殊性而表現出實質上的差異。筆者認為這種差異主要根源于教育的本質屬性,即教育是一種特殊的公共產品,具有公共性。公共物品指的是相對一組主體(X1、X1……Xn)而存在的物品,如果其中任一主體Xi可以消費它,那么其他主體也能消費它[4]。教育這一公共物品是由人們聯合生產的,由此,教育腐敗指的是在教育活動中的行為主體不生產教育這一公共物品,卻選擇搭便車消費教育這一公共物品從而侵害教育公共性的行為。可見,教育腐敗就是由教育行為主體、搭便車避免生產教育這一公共物品的成本的操作過程和最終對教育公共性的侵害的結果三個條件構成。
二、教育腐敗的分類
教育腐敗在現實中的表現可謂色彩斑斕、形式各異。也有學者對教育腐敗做了歸類,如我國學者楊東平認為教育腐敗可以分為:(1)行業性的不良風氣,不規范收費、內部照顧的潛規則等等;(2)辦學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如大規模的亂收費、注水文憑、學術腐敗等;(3)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即從行業性不正之風,到違規違紀的不規范行為,到違法亂紀的犯罪行為這樣的一個分布[5]。還有一些比較類似的分類形式,大多涉及到了目前形形色色的教育腐敗現象。但顯然這種分類是按照教育腐敗的內容來分的。筆者認為,從教育腐敗的概念出發,根據教育腐敗發生的主體分類更為合理一些。由此,教育腐敗可以分為教育行政腐敗、學校管理腐敗、學術腐敗。教育行政腐敗指的是教育行政機構的一些工作人員,利用公共權力,在教育活動中不付出教育成本,卻獲得教育這一公共物品,甚至是從教育活動市場外獲得額外的利益補償的違規行為。這種類型的腐敗和其他行政部門人員的腐敗特征基本相同,屬于公權腐敗。學校管理腐敗指的是學校管理部門人員非正當使用學校管理權,謀取個人或者團體利益的營私舞弊、權錢交易、貪污受賄等違規行為。這一類型的腐敗發生在學校管理部門,雖然管理者權力相對有限,但是仍屬于公權范圍內,所以也可以看作是公權腐敗。例如湖北美術學院原院長李某1996年7月至2000年10月間,利用負責招生工作的便利,單獨或伙同其妻違法收受19名考生家長所送的人民幣22.3萬元和41名考生家長的所送的"好處費"13.38萬元,被稱為"吃黑院長"。第三種類型的腐敗即學術腐敗指的是教育活動中的行動者,不履行相應的學術規范和準則,不付出獲得學術資源(科研成果、專利等)的成本卻獲得學術資源的違規行為。例如媒體曾披露的武漢大學薛某以一本子虛烏有的經濟學專著《發展經濟學的新發展》,破格晉升為教授、博導。限于文章的篇幅和學術腐敗的特殊性,本文著重分析的是教育管理群體的腐敗,而對學術腐敗分析較少。
三、教育腐敗的理論分析
對教育腐敗問題,人們可以從不同的理論視角進行研究。其中社會學中的理性選擇理論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有用的分析視角。理性選擇理論是經濟學社會學研究交匯的理論產物,最初起源于經濟學中關于經濟人假設,即行為者總是追求自我利益,并試圖使其最大化。從20世紀中期起社會學家開始對經濟學意義上的理性選擇理論做出超越,他們更為關注自私的利益最大化的行為者如何創造一個有秩序的社會所需要的規范與合作方式。最終形成以赫克特和科爾曼為代表的社會學形態的理性選擇理論。其中赫克特的群體團結理論由于延續并發展了理性選擇理論的成就,其理論效能更為可觀。赫克特雖然也贊同理性選擇的基本假設,但是他更關注的是那些理性的、資源占有最大化的行為者如何在一定條件下建立起文化與社會系統來促成這樣的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選擇行為。他認為“理性選擇理論可以為行為者為什么建立并遵守群體的規范義務提供答案”[6](P319)。在赫克特的理性選擇理論中,他對群體活動的分析邏輯是這樣的:群體——公共物品——搭便車——群體類型分析——群體控制模式——群體團結。群體在赫克特的理性選擇理論中被概念化為為了向成員提供或者生產物品而存在的事物。由群體成員共同活動所制造,而且可以為群體外的成員所獲得的產品被稱為公共物品,而在這種公共性的生產中,不參與公共物品生產卻消費物品就是理性的,避免生產公共物品的成本就是搭便車。理性選擇理論關于秩序的基本問題也就圍繞著公共物品的生產和搭便車問題進行。同時,基本的社會秩序問題則圍繞著如何創建群體團結從而生產出免于被搭便車的公共物品展開。這樣團結就被視為對搭便車進行社會控制的問題。在理性選擇理論中,群體團結不僅和依賴、監控與賞罰有關,而且還與群體類型密切相關。赫克特根據群體不同的控制模式將群體分為義務性群體和補償性群體。在義務性群體中,成員生產公共物品是為了成員的消費,因而成員高度依賴這種生產行為,在此群體中,遵守規范是理性的行為。而在補償性群體中,公共物品生產更多為了面向市場交換獲得外在補償,在這樣的群體中,不事生產、搭便車就是理性的選擇。結果在補償性群體中,將不得不高度依賴懲罰和監督的控制形式,而且由于成員普遍存在著搭便車的傾向,群體團結的程度要遠低于義務性群體。
理性選擇理論這一理論工具為我們認識教育腐敗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視角,它的較為成熟的概念體系和理論邏輯對教育腐敗問題的分析很有幫助。筆者擬按照它的邏輯線索即群體——公共物品的生產——搭便車——群體類型分析——群體控制模式——群體團結來分析教育腐敗問題。首先,從教育腐敗行為的主體來看,上文依據發生主體把教育腐敗分為教育行政腐敗、學校管理腐敗和學術腐敗。教育作為一種公共物品是由社會成員共同生產,而且可以為社會成員共同消費,具有公共性。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秩序和效率需要,衍生出兩種教育活動群體,一個是掌控教育資源的群體,即具有公權的教育管理群體(部門);另外一個是普通受教育群體(公眾)。在掌握公權的教育活動群體中,公權的存在將為教育腐敗的發生提供前提條件,當然有公權并不意味著腐敗必然發生,但在監督和制衡薄弱的情況下,公權正好提供了腐敗的機會,一部分群體成員利用公權去正常的教育活動市場外與其他活動者進行交換,以謀取個人或小團體私利。在這種群體中,不付出教育成本搭便車被視為理性的選擇,部分逃避了監督和懲罰的群體成員利用公權獲得了教育資源,甚至獲得額外的補償。例如在現實中,一些官員不參與研究生的入學考試、不聽課不做課題但是卻堂而皇之地在大學獲得了碩士、博士學位,就屬于比較典型的公權腐敗。而在普通受教育群體(公眾)中,成員高度依賴公共物品(教育資源)、順從教育活動規范顯然是理性的,在此群體中只有付出教育成本才能獲得教育資源,在這樣的教育交換市場,比較容易實現群體的團結,也就很少需要對搭便車進行社會控制。針對學術腐敗也可以做近似的分析,雖然不像公權腐敗那樣有明顯的群體特性,但同樣,基于搭便車不付出必要的成本的理性選擇傾向,這些成員沒有履行公眾所認同和遵守的學術規范和學術道德,卻同樣獲得了學術資源。
因循理性選擇理論的邏輯線索,我們最終把目光聚焦在不同群體的控制模式上,而對教育活動群體控制模式的分析也將是下文提出腐敗治理的理論依據。根據赫克特的理論,往往可以通過在補償性群體中實施正式的社會控制,即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提高監控與賞罰的程度,從而減少成員的搭便車現象。當然這種正式的控制由于消耗了監督成本無疑也會增大教育成本。鑒于此,制度學派認為,以權力分設與相互制約為特征的‘制衡機構’是一種能夠保證‘正式強制’得以有效遵守的實施特征[7](P53)。而在義務性群體中,一般通過非正式的控制,主要通過成員對利他主義規范的認同和遵守來實現。赫克特所論及的群體團結問題在教育領域更多是一種“教育規范的合理遵守”,是一種這樣的狀態,即與群體成員(公眾)一同生產教育(公共物品),并根據個人需求和教育質量提供相應的教育成本,從教育活動市場獲得教育資源。成員普遍依賴這種教育服務的消費,所以理性的遵從群體規范。但是在現實教育領域,在管理公眾的教育資源操控群體中,部分成員的公權膨脹,免于監督,他們用公權直接交換得到教育資源,而不付出教育成本。可見,無論是公權式的教育管理腐敗、學校管理腐敗,還是學術腐敗,都是對公眾遵守的教育活動規范的背棄和損害,都是對教育公共性的踐踏。
四、教育腐敗的治理
關于腐敗的治理之道在一些研究文獻中已有比較深刻的論述,如我國學者樊綱就認為要把以公權謀私利的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程度,就要減少公權數目,縮小政府規模,把更多的事情還給個人與市場去做[8]。外國學者諾斯曾認為,以權力分設與相互制約為特征的“制衡機構"是一種能夠保證“正式強制"得以有效遵守的“實施特征"[7](P54)。在本文,筆者根據理性選擇理論的分析視角,提出治理教育腐敗的可能途徑。
赫克特理性選擇理論的核心在于,理性的自我建立的群體如何加諸其成員做出貢獻的義務,并迫使他們遵從規范,以此減少搭便車問題。也就是群體如何實施社會控制的問題,特別是在具有普遍搭便車傾向的補償性群體中。赫克特所提出的群體控制模式思想,可以對教育腐敗治理有如下啟示:
1.在教育資源操控群體中實施監控和賞罰的經濟手段
所謂經濟手段指的是降低監控成本的手段。因為根據理性選擇理論,在補償性群體中,如果監控與賞罰過分深入,加諸個體過多的成本,成員很可能會做出離開群體尋求其他地方的補償的理性選擇[6](P324)。而且根據經濟學的理論,廣泛的監控與賞罰是高成本的,會降低收益。所以在群體中降低監控成本更合乎理性。首先是通過一系列的技術手段提高教育管理群體中個人的可見性,如通過成員加入儀式來確認其對群體的承諾,鼓勵群體決策使個人的傾向暴露在大家面前,或者實施對個人行為的公共賞罰來宣揚群體的規范。其次是在教育管理群體(部門)中營造公共服務的群體文化,丟棄官僚意識,尊重納稅人的公共意志。再次,在教育管理群體中創造聲望等級,給予成員以聲望報酬,即對那些較好地為公眾受教育服務的成員給予高的聲望。最后,限制教育管理群體和其他部門及人員的聯系。通過限制與群體外的聯系來提高群體成員退出的成本,防止教育管理群體(部門)中一些人員在臨退休時晚節不保、大搞腐敗。
2.建立監督部門,強化監督機制,形成內部制衡
由于監控經濟手段作用是有限的,在此情況下,人們會更依賴正式的控制。現今社會,教育管理部門普遍建立了諸如審計辦公室、監察辦公室等監督部門,而且不斷出臺各種規章制度,希望以此約束成員的行為。但這并不能證明教育管理部門的監督機制就是健全的,有效的監督在于從組織內部形成制衡機制。鑒于此,監督機制還應和權力分設連接起來,形成有利于正式控制得以遵守的實施機制。比如通過掌控教育資源的群體(部門)行政透明化,并引入多種監督力量,而不是自己監督自己的方式,發揮非政府組織的監督和制衡作用。
3.促進第三部門發育,彌合教育管理群體行為和觀念的鴻溝,促進二者規范的一致性
第三部門研究是現今在國內外都非常受關注的研究領域,人們普遍認為它和政府部門、市場部門一同構成現代社會的三大支柱。我國學者一般把它和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交替使用。在我國,隨著經濟市場化和社會民主化進程的推進,公民具有了參與公共生活的意識能力,而介于政府和私營部門之間的第三部門提供了公民參與社會生活的組織形式,而且這種參與是秩序化的、理性的行為。教育領域第三部門的存在使得受教育群體能夠根據自身需要對本群體進行治理,這種自治活動大大減少了教育管理部門的治理成本和提供教育服務的壓力。教育活動領域第三部門的創建近似于赫克特的“在補償性群體中創建義務性群體”,都旨在促進教育活動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只不過第三部門更多地溝通了公眾和教育管理群體的關系,促進了一致性規范的形成。而且由于居民對公共物品的偏好存在較大的差異,政府對公共物品的提供往往傾向于反映中位選民(medianvoters)的偏好。這樣造成的是一部分人對公共物品的過度需求(excessdemand)得不到滿足,另外一部分人的特殊需求(differentiatedtastes)也得不到滿足。第三部門的存在則解決了這個矛盾,它為需求較高的人提供額外的公共物品,為需求較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別的公共物品。由此也形成了教育行政機構、教育活動市場、第三部門互相補充的教育活動機制。
五、結論
關于教育腐敗的研究在繼續著,形形色色的教育腐敗行為也在繼續著,是什么促成理論和現實間越發擴大的距離,或許這個問題本身就值得我們去思考研究。有學者撰文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框架要到2010年左右才能基本建立起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將需要更長的時間[9]。所以在這一宏觀的制度環境或制度結構處于變動的歷史時期,治理教育腐敗這項工作將長期伴隨于中國教育現代化改革進程之中。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改革并不必然伴隨腐敗,不能像一些學者稱道的“腐敗是改革的潤滑劑”、“腐敗可以促成新體制”那樣,從學理上為教育腐敗謀取合法性解釋。教育腐敗已然對社會造成了長久的負面影響,正如繆爾達爾所說,貪污腐化對努力實現現代化這一目標是十分有害的,它對發展構成了極大的障礙,并使發展出現停滯。前文關于教育腐敗治理的策略性分析更多的是一種治標性的,而在教育腐敗治理時必須強調治根性反腐敗和治標性反腐敗并重,把教育制度建設和經常性的治標性反腐敗結合起來,促進教育事業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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