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保險與體育傷害事故賠償關系的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6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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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保險與體育傷害事故賠償關系的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糾紛體育保險

論文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專家訪談法、數理統計法和案例分析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與學寸茹體育保險救濟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后認為,體育保險將是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糾紛的有效途徑。但是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滯后直接影響到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保險公司缺乏開發體育市場的專業人才也是導致我國體育保險發展速度緩慢的主要原因。

據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的報道,在引發學校和學生間意外傷害事故糾紛、司法官司的案例中,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糾紛,從形式上看表現在學校侵權責任認定上,實質是損害賠償。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承擔遵循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實行的是侵權責任賠償制度。但是,認定責任,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舉步維艱。因此必須尋求新的解決途徑,將保險制度引人其中,從而將注意的焦點由追究事故責任主體轉向責任承擔的方式上。本文通過學校體育主體(教師和學生)的幾個易發、常見的典型案例來研究學校體育保險救濟對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的重要性。

1對學校體育教師的保障

在所有的學校課程中,體育課無疑是危險系數最高的一門必修課程。體育教師作為體育教學課的教授者和組織者,在上課、訓練期間承擔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傷害事故后經濟、事業受損在所難免。究竟學校是否會為教職工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需要根據行政職務關系(民事或勞動關系)以及行為的性質進行具體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縣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因學生上體育課時,由教師糾正做操動作不當造成學生身體傷害的損害賠償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張某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在教師吳某的指導下做彎腰動作,吳某認為張某的動作不規范,便在糾正動作時,用力壓張某頸部兩下,造成張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間盤變形”。張某住院治療47天共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13899.56元,并給張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因此,張某將大華學區和吳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方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3899.56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學生傷害事故已成為世界上各個國家通存的現象。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為老師解決后顧之憂。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因考慮到體育課各項目的危險性和當前大學生較差的身體素質狀況而放棄了很多有益的教學手段的教師占總數的80%。如果不保持這樣的上課狀態,萬一出現了傷害事故,責任教師該怎樣面對學校的追償,教師有何經濟保障?這種結果不僅嚴重影響到教師的生活,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受害人的生活。這就是為什么在問卷中表示希望通過保險或其他途徑來解決賠償或補償受害者的教師比例會高達93%體育教師迫切需要體育保險的救助。

從事高風險、承擔巨大精神壓力的體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門以及保險業的關注。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1條這樣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一旦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完善起來,依據此條法規認為學校應當依法為體育教師購買相應的保險,為教師解決后顧之憂,從而確保體育教學課的質量,確保“提高全民身體素質”政策的具體落實。

此外,造成教師精神壓力過大、學校體育課傷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學校和相關部門沒有認真考慮體育的特殊性。各體育項目發生傷害事故的幾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規定體育課的上課人數為每班30人,這樣的規定,是否太籠統了呢?比如游泳項目,根據《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游泳教學時,初級班不得超過15人,中、高級班不得超過20人。這種地方性行業管理辦法雖不屬于法律范疇,但卻考慮到了學員的安全問題,也考慮到了一個教師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圍,是人性化的規定。學校如果真正考慮到學生的健康情況和人身安全,應該在排課方面更講求科學性。

問卷顯示,認為學校教務部門應根據不同體育項目的不同危險系數來安排體育課上課人數的體育教師占860%。各體育項目危險系數測定需要保險業專業人士的參與。要開發體育保險,這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由此可見,體育保險不僅可以解決賠償糾紛問題,也可以降低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使學校體育改革朝著更科學、更安全的方向發展。

2對高校運動代表隊成員的保障

高校運動代表隊是高校中的特殊群體,簡稱校隊。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隊成員為“特長生”,即從普通學生中挑選出來的在體育運動方面比較突出或者說是有這方面特長的學生。這些學生對體育項目有著濃厚的興趣,校運動代表隊為他們提供了在大學展現自己特長的空間,大學生體協各單項體育協會又為他們提供了為個人和學校爭得榮譽的機會。在校期間,他們的運動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學期中的運動訓練和各種校際賽事。本文著重關注大學生賽事風險。

在大學生的各項體育比賽中,傷害事故時有發生。最受人關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國際馬拉松賽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學學生劉紅斌。“由于組委會收取的15元報名費只是組隊參賽以及交通運輸的費用,保險得由參賽選手自己去保險公司購買,所以大多數參賽者都和劉紅斌一樣,沒有為此次馬拉松上保險。”因此造成事后糾紛不斷。國家體育總局有關人士說,通過這次馬拉松碎死事件,給大型體育比賽主辦方敲響了警鐘。今后,不論是專業賽事還是業余比賽,都要有一個嚴格的參賽標準,嚴格規范主辦方和運動員的權利義務,出了事后誰負責任、怎么處理都應該規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都將重點研討依法處理有關體育事件、加強體育立法等焦點問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9%的調查對象認為大學生賽事主辦方應該為參賽所有人員購買短期賽事保險。

今年的北京馬拉松賽舉辦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訓,為每位參賽者購買了保額5萬元的團體意外傷害險。但是目前我國在大學生賽事保險方面還缺乏穩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太保公司就簽約向第2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提供總保額達154億元人民幣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醫療險、隨身財產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風險保障,從而創下國內保險公司承保最大規模運動會保險的紀錄。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卻是各省參賽隊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此可見我國體育保險業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的《體育法》發展嚴重滯后導致體育賽事組織者處在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沒有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賽事主辦方的權利義務。

在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制度確保了體育比賽的規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國政府頒布的體育運動法第37條和38條直接與體育保險有關。第37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為開展活動簽訂保險合同,為其所應負責任投保……該等保險合同應承保體育運動組織、活動組織者、被建議人和運動員的民事責任……”。第38條規定:“體育運動組織應告知其成員投保人身保險的益處,以便在其受到意外傷害時提供保障……”。多數發達國家都規定,體育協會、聯合會乃至俱樂部舉行體育比賽必須給運動員買保險。同時教練員、志愿者等參加有關俱樂部的訓練活動也必須上保險。法規上的明確規定不僅確保了賽事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進了體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我國體育體制改革的深化,學校體育,尤其是大學體育將承擔起我國競技體育和大眾體育發展的兩項重任。在這個領域,針對性強的賽事險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學生在人校時由學校統一組織、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補償性質的保險,對大學體育訓練、比賽缺乏針對性。

從問卷調查結果看出,校運動代表隊的教師和學生更需要賽事險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隊學生為特長生,所以他們參加的比賽級別應該還算是業余級的,激烈程度相對較低。但是業余運動員由于不具備專項身體素質和科學合理的專業技術,更容易在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3對高校普通學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學生的體育運動風險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在各項運動的激烈對抗中別人對自己的傷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種身體傷害;第二類是在各項運動的激烈對抗中自己無意給別人帶來的傷害。

根據問卷調查和文獻資料的查閱,多數高校學生在人校時購買了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該保險在進行賠償時與公費醫療掛鉤,它只能部分解決第一類風險問題,即在體育運動中別人帶給自身的傷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種身體傷害。因此,提供更具針對性的險種是保險業的主題。僅僅一個“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不能滿足大學生的大學體育生活需要的,尤其當“人身意外傷害險”面對第二類風險的時候就顯得束手無策了。

案例3:

足球擊傷右眼責任誰擔

原告陳某(17歲)與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學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時許,原告陳某與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發到本校足球場踢球,原告陳某與被告洪某分屬兩個不同的隊,在踢球過程中原告陳某帶球至對方球門,起腳射門,洪某用腳將足球踢出,球擊傷原告右眼。后經法醫鑒定為傷殘八級。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等計幣40324.84元。

分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各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更為合理。陳某、洪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責任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弋陽縣某中學補償原告陳某6000元,由被告洪某補償原告陳某2000元。

此種傷害事故是學生體育傷害事故中較典型、發生頻率較高的案情。作為致害方其實也很無奈,因為體育運動的特點就是要承擔風險,但是不補償受害方又違背了我國法律公序良俗(大陸法系民法典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原則。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強調保護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權益,提倡公平與正義的理念。因此,每當面對這樣的案例,法官最終的判決是幾方當事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后果。根據傷害情況,補償金的數額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這對于沒有經濟來源的大學生來說無疑是一筆不小的債務。面對這類風險,保險公司有沒有可能提供分擔風險的險種,從而減輕無過錯致害一方學生的經濟和精神雙重壓力呢。

體育保險若想在校園內迅速發展就要加大宣傳力度。根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學生對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自愿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內容不甚了解,這種現狀是不便于保險業的發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合同中規定有免責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從調查結果來看,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并未盡到完善。學生對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種權利,當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難免會有人視學校體育保險為“亂攤派”,這也是保險公司在民眾中誠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學體育場館、器材需要保險

在教育部新出臺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第13條明確指出:“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那么,根據這條規定,學生進行課外鍛煉是完成體育必修課的一部分。由于活動場所和器材是由學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場館的某些不安全因素發生了傷害事故,校方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通過問卷調查,認為應該為大學校園內體育場館設施器材購買保險的學生占92,其中普通學生和校隊學生分別占各自總數的87%和97%。

案例4:

一個秋高氣爽的日子,某高校學生馬某等5名學生從體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戲正酣的馬某揮拍劈殺時,拍柄與拍頭突然脫節,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脫弦之箭翻轉著飛了出去,正好擊中一旁觀戰的同學程某的左眼。經送醫院緊急救治,診斷為左眼球破裂及眼瞼裂傷,后實施手術,將受傷眼球摘除并植人義眼。

解答:學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作為學校,有義務為學生提供安全的體育設施,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學校可視情況向羽毛球拍銷售單位及生產廠家追償。

類似于此類由于體育器材和校內場館建設不符合要求或質量不達標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同樣給學校帶來惱人的法律糾紛。而公立學校在賠償金問題上恰恰又存在某種兩難境地。《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這種情況下,如果用國家財政撥付的教育經費支付賠償金,就會有損于全體同學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賠償金,就會損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應當盡量減少支付,也就是減少學校賠償的風險。減小風險的方法之一就是通過保險來分擔。

在日本學校體育保險中有不少關于體育設施的險種,還有專門的體育設施、設備保險。日本學校非常重視對體育設施的管理,嚴格定期檢查和維修。因為日本《國家賠償法》的第2條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損害發生時,國家或公共團體負有對此賠償的責任。”根據這一條文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時,主要追究學校教育保障外部條件的完善。由于學校體育設施、設備的瑕疵引發的體育傷害事故可以依據此法律索賠。

目前國內對于體育場館、器材的保險,除奧運場館外,也僅剛出臺了“游泳場所行業保險”。希望大學校園內的體育場館設施風險可以盡早引起保險業界的關注。

5對策與建議

5.1建立學校體育保險可以有效解決校園傷害事故賠償問題

根據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的需要,在學校內建立符合我國體育體制的學校體育保險可以有效解決由于體育運動的特殊性所帶來的運動傷害事故的賠償問題,從而減輕社會、學校、家庭、教師、學生的經濟賠償負擔,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經濟補償。

5.2加快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為迅速建立起學校體育保險制度提供強制保障完善體育法,制定有效的體育保險法規,可以使體育保險朝著科學化、法制化的方向發展,從而確保學校體育健康、快速的發展和改革。公務員之家

5.3政策支持將加快體育保險業的發展

政府可通過建立風險基金、減免稅、補貼保險費、承擔保險機構經營管理費等措施輔助學校體育保險發展。比如德國就是由政府拿出專款投人于保險公司以解決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資金問題。日本推行國家行政賠償責任制,政府建立了一筆專項資金用于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賠付。我國未來的學校體育保險市場應該是以商業保險為主,社會保險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險機構為輔的保險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