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人肉搜索論述
時間:2022-05-11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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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肉搜索”概述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現代信息科技,變傳統的網絡信息搜索為人找人,人問人關系型網絡社區活動,變枯燥乏味的查詢過程為一人提問、八方回應,一石激起千層浪,一聲呼喚驚醒萬顆真心,千方百計的搜索體驗。由于網絡這個虛擬空間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階層,不同知識背景的人,得到幫助的幾率也會大大增加。
“人肉搜索”是近幾年來在互聯網興起的一種資料搜索方式,很多人把它誤會成單純的“尋人”機制,而實際上“人肉”的內涵遠不止如此,它更多時候代表著依托的載體而不僅僅是要尋找的目標。其實所謂“人肉搜索”是由人工參與解答的一種搜索方式。遇到困難的人會在一個比較有影響力的社區或論壇上提出問題,有這方面知識或者經驗的人會對其進行解答、分析。互聯網專家指出,一般來說“,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這些事件可以是犯罪行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違反法律,但為主流道德觀所憎惡的行為,如丈夫婚外戀導致妻子自殺。
二、對“人肉搜索”法律規制的必要性分析
“人肉搜索”不乏積極的社會意義,它可以維護道德秩序,充分發動了人際網絡力量,將互聯網“互動、分享”精神發揚光大。但是“人肉搜索”往往“暴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捏造事實,對人肉對象侮辱、誹謗,夸張聲討,肆意辱罵,甚至對現實住所進行滋擾,這一切早已經超出了正義的底線。在總體上支持“人肉搜索”這一“中國特色”的網絡社區互動模式,其根據在于它提供了中國轉型時期公民社會與政府體制“雙重不規范”條件下公民生活的一種替代性機制,具有公益性和互助性,甚至具有刺激公民社會發育的獨特功能。但同時,為求與公民隱私權的平衡,以及與中國正在生成的公民社會實體與政府實體的銜接,“人肉搜索”存在明顯的規范化需求。我們需要通過各種層次的制度建設,尤其是網絡社區的建設,抑制其負功能,彰顯其正功能。
三“、人肉搜索”行為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
(一)人肉搜索侵權行為的特點
1“.人肉搜索”侵犯的客體具有多樣性侵權行為人通過“人肉搜索”,公布他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不但直接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財產權、個人生活安寧等合法權益。
2“.人肉搜索”的侵權行為人具有廣泛性侵權行為人不但包括網絡服務提供商,還包括眾多網民。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從侵權行為人的類型出發
每個網民都有可能成為侵權的主體,言論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超過了這個“度”,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1.網絡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的承擔網絡服務提供商以提供信息服務為業,因此,在“人肉搜索”問題上,其行為的違法性主要是指提供的信息具有內容上的瑕疵,互聯網站應當對評論信息和傳播信息承擔責任,如果不及時刪除有關評論信息,互聯網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網民侵權責任的承擔網民在參與“人肉搜索”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不盡相同。因此承擔的責任也應有區別。根據發揮作用的不同,這些網民可以大體區分為以下四類:第一
類,是組織發動“人肉搜索”的網民。他們在“人肉搜索”中發揮的作用,類似于劇中犯罪的組織者,因此,應當對“人肉搜索”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第二類,是根據自己在現實生活所了解的受害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等內容,首次在網絡上予以公開紕漏的網民。在具體認定這類網民的侵權責任時,可以考慮其所公開的信息的重要性和數量的多少等因素。第三類,是將散件于網絡上的、因各種正常原因在網絡上已經公開的點滴信息,進行搜索等方式得來的受害人個人信息和隱私等內容集中在“人肉搜索”頁面上的網民。同樣應當根據其所整理的信息的重要性和數量的多少等因素來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第四類網民,則是非法利用被披露的受害人個人信息、隱私等內容,實施其他的侵權行為。這類網民應當獨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縱觀現代法治國家立法史,對有著積極導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來是也應該是,規范引導先于嚴厲制裁。因此,盡管說“人肉搜索”尚游離于法律邊緣,但這并不意味著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來說“,人肉搜索”還沒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藥的地步。“人肉搜索”的社會功能和規范化需求因此成為當代互聯網制度文明發展的一個重要挑戰,因此也是契機,以我們的智慧和制度理性足以實現對它的合理引導與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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