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文學藝術利益共享機制創建
時間:2022-06-27 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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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社會與經濟價值的不斷了解,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利用越來越廣,使用主體也由此獲得豐厚的利潤。如取材于我國民間文學的美國卡通片《花木蘭》在全球票房收入超過5億美元,改編自非洲祖魯族民歌的動畫片《獅子王》配樂的版權使用費收入在2000萬美元左右。然而,這種商業利用卻沒有給相關利益主體帶來利益。花木蘭民間故事屬于無償使用,改編獅子王配樂的非洲祖魯族歌唱家林達只拿到了象征性的1英鎊。從利益平衡的角度來說,民間主體也應從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使用中獲得回報。那么民間主體獲得回報的依據是什么?如何從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使用中分享利益?這都是需要研究的問題。利益分享是我們構建私權體系的基點利益分享的基礎是利益平衡原則。任何一種“現代”的科技與文化成果都有其發展的根基,都離不開傳統文明的鋪墊。
任何創造、創新或創作都離不開前人的貢獻,現代許多絢爛的文學藝術作品都有民間文學藝術的影子。民間文化是取之不竭、用之不盡的創作資源,是現代社會賴以進步的源泉。尤其對那些千百年來未離開故土的民族而言,傳統的自然與人文財產仍然在其生產與生活中發揮著巨大而不可替代的作用。②帶著這種認識重新審視國際經濟秩序,就會發現眾多不公平之處。西方國家有些科技文化產業的創新,很多都是在我們古老文化成果基礎上的創新,他們從這種使用中獲得了巨大的利益,無需支付任何代價;反過來,我們要使用在我們文化技術基礎上發展來的最新成果就要支付高昂費用。而現代社會的知識資源也是匱乏的,知識資源的儲備和傳承也要花費巨大代價,所以應該建構一種機制,讓所有參與知識資源創造和傳播的相關主體共同分享利益,使資源提供者也能從中獲得利益分享。利益分享能激發持有群體的傳承動力。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僅僅靠持有群體的興趣與責任感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切實的經濟回報,很難激勵持有群體進行傳承,更別說創新了。所以為了更好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也需要對其持有主體的利益予以維護,激發他們傳承民間文學藝術的熱情。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們對民間文學藝術持有者權利正當性的論述,主要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討論。希望在民間文學藝術商業化使用過程中,創作、傳播主體的利益都能得到實現,而不是通過制度限制外來者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使用。鼓勵外來使用是權利構建的原則對于那些依然根植于其原生境的傳統知識而言,鼓勵原生境人民充分利用并因此而受益應當是傳統知識保護的首要目標。但是,如果原生境保護顯然存在障礙,或者事實表明已經不可能使傳統知識得到發揚光大,借助外界力量加以保護,并使其得到有效利用就成了必然的選擇。
外來者的使用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繁榮。民間文學藝術價值的發掘需要外來者的參與。其實,很多當地原住民并不認同本地區、民族的文化,這些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是被外來世界的人們源源不斷地發現,并在外部世界被不斷商業化使用并廣為傳播。如赫哲族民歌經過郭頌的改編,成為人人傳唱的烏蘇里船歌。江蘇六合民歌經過采風者改編成茉莉花,被認為是最具有中國文化特色的一首歌,不僅在我國廣闊大地上傳唱,并且通過悉尼奧運會走出國門傳向世界。經過外來世界的改造和使用,民間文化煥發了耀人的光彩。民間文學藝術的創新更離不開外來者的參與。持有主體大多處于經濟信息落后的地區,不掌握現代的高新技術手段和管理經驗,不掌握現代的營銷渠道,很難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現代化的改造。而不經過現代文明改造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很難在市場中立足,并取得長足的經濟效益。如貴州蠟染,很多人都喜歡,但不經過現代工藝的處理,不解決褪色問題,很難成為人們日常消費的對象,大多只是作為裝飾,消費量有限。如前兩年紅極一時的土家族掉渣餅,一上市就受到了人們的歡迎,但由于缺乏連鎖經營的現代經營理念,缺乏對產品秘方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產品質量的精細化管理,結果如曇花一現,很快消失了。較多的事實表明,多年來,雖然存在著外來世界對民族地區民間文學資源的肆意掠奪,但外來世界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研究和再創造,以及各種形式的利用,其碩果累累已超過原生境地區,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經過外來世界使用、改造后的民間文學藝術其生存空間擴展了,而民間文學藝術只有被市場化,持有主體才有可能依據私權益進行利益分享。鼓勵外來使用有利于文化交流。改革開放、與國際接軌意味著將本民族的發展置入世界發展的大循環圈中,在這種發展狀態中,互通有無、分解爭端。而不同種類的文化交流融合是人類文明進步的客觀要求,民族民間文化應當是這種交流的促進劑,其執法的措施與程序不應成為世界文化交流的障礙。
民間文學藝術畢竟承載了一個民族的文化,使用成本的增加會給文化的傳播與輸出帶來障礙。為了保持文化多樣性,也應鼓勵民間文學藝術的利用。對民間文學藝術私權保護的初衷在于利益分享,并非是通過私權,保持本民族地區在民間文學藝術上的支配地位,使其流動完全按照本民族設定的途徑和程序來進行。限制外來者使用的思路與民間文學藝術的使用傳統也不符,我們現在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需經過任何人的許可。而且民間文學藝術屬于集體權利,實際當中也很難控制文學藝術的流傳,反而會給一些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民間文學藝術權利體系構建在對民間文學的保護時要考慮到所涉不同主體利益的平衡,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使民間文學藝術的使用和發展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權利體系構建的的政策取向。一個國家基于自身利益和目標的評估,可能選擇促進、容忍或阻止民間文學藝術的利用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這是一個政治決定,而非技術問題,但是該決定具有重要的法律和技術含義。
如果一個國家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打算阻止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化使用行為,可以以加強管理為目的設置更多的程序,采取廣泛而復雜的管理制度,為私權所有者規定更多的權利。如果一個國家決定,為了保持文化多樣性,鼓勵民間文學藝術的應用,則建立的制度必須相對簡化,而不應涉及過于沉重的交易費用和官僚化的煩瑣手續。我們中華文化歷史悠久,源遠流長,民間文學藝術流失嚴重,而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保護和利益分享依托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化利用,更需要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進行挖掘、整理、傳播和弘揚。所以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我國應當確立促進和鼓勵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政策,盡量降低使用者的利用門檻,提供寬松的制度環境,方便他們的使用。民間文學藝術權利體系的內容。注重利益分享,鼓勵作品的使用是民間文學藝術權利體系構建的原則和核心。對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權利的構建也應圍繞這一目標進行。因為民間文學藝術與版權的客體具有契合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與作品有很多共同點,可以仿效著作權的權利內容去構建:民間文學藝術的持有群體有權利要求使用者標明創作主體,并禁止他人不正當使用。民間文學藝術的生命力在于相關的生態環境的配套存在,在于其所屬群體表現出來的生命力,它們與土地、文化遺產和環境緊密相聯。所以民間文學藝術的持有群體應享有人身方面的權利。很多民間文學藝術如民間剪紙的圖案、民歌的曲調、民間建筑的風格等等等體現了當地人民的情感、思想、信仰、追求等,在使用時應考慮這些民間藝術作品的使用環境。但是現在出現很多有悖于群體習慣和原創目的使用的現象。經過外界的使用后,原先的民間文學藝術往往變得不倫不類,有的與原先使用的環境、意義完全相反,極大地傷害了當地人民的思想情感。在這種情況下,持有群體有權禁止其不正當使用。不建議規定修改權。民間文學藝術的原生作品一般是采用言傳身教的方式進行傳承,往往具有不穩定性。同時,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由于受到時間、地域、民族民俗生活的變化等因素影響而顯現出變異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應該“與時俱進”,才能實現其價值。
如果由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主體控制作品的修改,不符合使用的現狀與傳統。民間文學藝術本來就是在民間流行的,也不存在發表權的問題。民間文學藝術主體財產權的內容則應與一般作品有很大的不同,不具有控制作品傳播的權利,但享有獲得報酬權。有權從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化使用中受益,可以根據后續使用的不同情況、不同程度收取一定的使用費。其財產權可以由集體管理機構代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