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作品著作權問題論文

時間:2022-08-15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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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作品著作權問題論文

摘要:近年來,熱門的電影作品名稱成為被商標搶注的新對象,在依法保護作品的名稱、標題的同時,作品的整體性的著作權更為不可忽視,作者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

關鍵詞:電影名稱著作權

近年來。熱門的電影作品名稱成為被商標搶注的新對象,關于電影劇本名稱(可以擴大到作品名稱)是否受《著作權法》護不能一概而論。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作品名稱不宜獨立地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作者不應對作品名稱享有類似于作品的獨占權。但是作為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者享有保護作品名稱與作品之間的聯系、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改換作品名稱的權利,《著作權法》對作品名稱的保護體現在作者所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性權利中。而且,電影作品作為一種商品,其名稱具有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可以作為商品名稱加以保護。

根據對電影作品名稱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法律提供了不同的保護。他人對電影作品名稱的使用基本上可分為兩類,一是將電影作品名稱用做電影、電視、戲劇、書籍等表達性產品的名稱,進行仿冒性的使用;二是將電影作品名稱用在實用性工業產品(如器皿、服飾等)上,作為該產品的商標、裝演、裝飾等,進行商品化使用。權利人可依據不同的法律主張權利進行保護。

作品的名稱、標題固然非常重要,作品的整體性也同樣甚至更為不可忽視,因為我們稱之為“作品名稱”恰恰是因為它是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以下我們著重從影視作品的整體性方面來談談有關著作權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將視聽作品稱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從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作為電影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須同時滿足表現方法、內容和存在形式三種要件。表現方法要件,即“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內容要件,即該電影作品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存在形式要件,即能以某種形式復制。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4項規定作者享有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一般而言,兩類行為被視為侵害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一是對作品本身加以改動,破壞作品的完整性。如出版者在出版作品時擅自改換作品的名稱。二是對作品本身未加改動,但對作品進行了其他利用,損害了作者的精神權益。如在低級不健康的背景下使用作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類。著作人身權,又叫精神權利,它是基于作品的產生而由作者依法享有的以人身或精神利益為內容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著作人身權專屬于作者,通常不得轉讓、繼承或者放棄。此外,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也就是說,對作者的精神權利的保護是無期限的,但作者死亡后,其精神權利不能被繼承,只能由其繼承人在其精神權利受到侵犯時,主張保護。

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規定:

一、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些侵犯著作權情形中與視聽作品有關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即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因此,電視臺的電影頻道同樣不可以隨意轉播已經公開播放過的電影,而必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判斷一部電影是否可以不征得電影著作權人的同意而播放時,必須先判定這部電影是否已經自其首次播放以來已經超過50年,進入了公有領域。如果這部電影尚在《著作權法》保護的期眼內,則必須征得電影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二)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這里要注意,正當我們對盜版光盤深惡痛絕而又無可奈何之際,比光盤盜版更具殺傷力的網絡盜版又“異軍突起”,當不計其數的觀眾在網上收看盜版電影時電影投資人的收益卻為零!網絡電影盜版現象已發展為世界性問題,嚴重阻礙了電影業的健康發展,整治網絡盜版現象勢在必行。

二、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第一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

所以,廣播影視系統各作品的創作者和使用者,在創作作品后要依本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使用(復制發行、銷售等)他人作品時,一要取得他人許可;二要在銷售他人作品的復制品時,弄清該復制品是否為侵權制品,如屬侵權復制品就拒絕進貨、銷售,以免給單位和主管領導以及直接責任人帶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另外,外國電影、電視和錄像作品的著作權人可以授權我國任何人公開表演其作品。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降低了侵犯著作權罪定罪標準。根據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均可定為侵犯著作權罪。

作品的著作權人,要理直氣壯地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站)、電影廠、音像出版單位,既是作品的使用者,在某些情況下也是作品的作者。只要我們創作了作品或依法獲得了作品的著作權,那么,我們就能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依法維護自己的著作權。例如: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站)制作廣播電視節目,電影制片廠拍攝電影,音像出版單位制作音像作品,按著作權法律規定,就依法享有著作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得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電影制片廠對其制作、拍攝的電影作品,除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均由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