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化外人定義論文
時間:2022-07-19 0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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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唐律疏議》成文的時代背景出發,著眼于當時唐朝疆域狀況,尤其是邊疆民族政治狀況及周邊政權情況,結合相關條文、疏議及字詞意思,對唐朝統治者眼中的“化外人”涵義進行思考。
關鍵詞:唐律疏議;化外人
幾乎所有全面論述《唐律疏議》的著作、教科書都會談及其中的“化外人相犯”條,即《唐律疏議•名例律》卷6總第48條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但不論褒貶,對于“化外人”涵義的理解卻又往往成為該條爭議之焦點所在。
簡單來說,“化外人”、“外國人”及“少數民族”的爭論可細化為兩個問題:一、唐朝周邊民族政權及王朝是否屬于“化外人”?二、對于唐王朝而言,它們的定性如何,是否屬于外國?因此,我們采取的考察方法是著眼于當時唐朝疆域狀況,尤其是邊疆民族政治狀況及周邊政權,結合該條條文、疏議及字詞意思,來推測唐朝統治者眼中的“化外人”。
從《辭源》、《辭海》及通常理解上,“化外”這個詞一般解釋為:“舊時指政令教化達不到的偏遠落后的地方,是文明地區以外。”而“化”字則包含“教化”、“開化”之意,教化者,即“政教風化或教育感化”,開化者,則為“啟蒙、教化”。從這些解釋上看,認為“化外人”是以“文化標準”區分的觀點是有其道理的,盡管這種標準在可操作性上有所欠缺。大家又發現這種文化的不同常常存在于不同的民族中,于是“族群標準”被引入。事實上,古人以華夏為中,四邊有東夷、西狄、南蠻、北胡之說。唐朝時,東北邊主要有靺鞨、室韋、奚諸族;北方、西北及西域地區主要有突厥、薛延陀、回鶻(回紇)、黠戛斯、吐谷渾、黨項諸族;西南邊主要有吐蕃、南詔(烏、白蠻)及牂牁諸蠻;嶺南主要有俚、僚等族。這些民族在不同時期大都建立過各自的政權,目前還沒找到文獻能明確指出其是否全部或哪些屬于“化外人”。如果按照民族標準,似乎只要“非我族類”,即為“化外人”。但《疏議》對于“化外人相犯”條的解釋,似乎又給出了另一個答案,即“''''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有人認為,《疏議》已經明確地提到了“國”,這不正說明了“化外人”是以“國籍標準”區分的嗎?至此,似乎文化標準、族群標準、國籍標準三者各有道理,相互沖突,使“化外人”陷入一種混亂狀態。
但是,其實由于復雜的民族情勢、模糊的疆域觀念、正統的夷夏觀念等因素,唐朝在對待邊疆不同的民族上,是分一定層次處理的:①對于完全降服的民族或部落,設置“羈縻府、州、縣”。這是一種不同于內地的行政建制,有著高度的自治,其中大者為都督府,以其首領為世襲都督、刺史。如室韋、奚、薛延陀、俚、僚等。②對于基本降服的民族或部落,以敕封承認其已有君王爵位,并設置都護府這種特別行政機構來“撫慰諸藩,輯寧外寇”、處理邊疆民族關系等事務。如西域等地即有安西都護府等。③愿與唐通好,列為藩屬國,域內基本獨立成“國”(王朝),以唐王為尊,納入唐帝國勢力范圍。如吐蕃、高麗、百濟、新羅等。當然,由于有些民族及其政權時常歸附又叛亂,使得它們在上述層次中也在不斷變動。再配合上面的層次,有人提出,“總結歷代王朝的王權思想與疆域理念,大致可以把他們主張的疆域層次分為三大類型:有效統治范圍(政區包括特殊政區)、實際控制范圍(屬國、屬夷、屬部、土司、蠻夷長官、藩屬)、理論上的統治范圍(實際上是中外關系,隱喻理論上應屬王朝中國)。”所以,簡單的“國籍標準”似乎沒法適應這些情況,比如有些民族今天歸附、明又自立為國,難不成其今為“化內”,明即“化外”?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那么,《疏議》所言“蕃夷之國”又如何解釋呢?其實,中國古代對“國”的理解并非是今天的“主權國家”,而是有著其歷史特征的,如一些民族建立的地方政權稱“國”,各朝代對峙的政權稱“國”,分封的“諸侯國”也稱“國”,當然還有“藩屬國”、與中國交往的“國”。《疏議》所言“蕃夷之國”的解釋更多的是為了加強“化外人”條的實踐性與操作性,如果以其后所述“別立君長,各有風俗,制法不同”為“蕃夷之國”乃至“化外人”的特征的話,那么上述許多民族政權都基本符合,即使其君長在稱號或接受唐朝的封號上有所不同,也不能否認他們在自己政權區域內的統治與君主地位。因為,在更多的時候,正統王朝統治者們對這些政權的要求僅僅是一種表面上的“臣服”與“歸附”。所以,與其說是“國”,不如說“王朝及不同與內地之民族政權”才是“化外人”在實際操作中的標準,而列舉高麗、百濟當因其比較有代表性,且為的是說明“同類”與“異類”的問題,并不能從這兩個“個別”就推出“一般”并以其涵蓋一切“化外人”之情況。如果從立法原因和目的來看,之所以特別對“化外人”加以規定,蓋因在當時“化外人”到唐朝的活動極為頻繁,已經達到非要以法律調整的地步了。這樣的話,以當時地理狀況及交通水平,羅馬人到唐的活動顯然不可能比吐蕃人頻繁,因此,盡管“化外人”包括更遠的地方的“外國人”,但其主要針對的是唐朝周邊的民族政權(今已納入中國版圖)及“國家”(今仍獨立為外國),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我們用了“國家”、“外國人”來解釋這一現象,卻要清楚從唐朝統治者角度來看這些“國家”、“政權”都屬于其所統治的“天下”,即使隨著地理距離的擴大,這種統治更多停留在一種“抽象的理論”上。在古人看來,正統王朝文化、華夏民族之外的政權就是“蕃夷”,因為這類民族地區大多具有未開化的特點,游離于華夏文明之外,未受禮教之教化,因此籠統地稱為“化外”。而且,這種“化外”的身份并不因學習中國的儒家文化及受禮教熏陶而有所改變,否則積極向唐學習的高麗、百濟就非“化外人”了。
所以,我們認為唐朝周邊民族政權及王朝屬于“化外人”,對于唐王朝而言,從實際情況上看,其中某些民族地區顯然不屬于“外國”,而如以其那“隱喻理論上的王朝天下觀念”,它們就都不屬于“外國”了。因此,“化外人”應指華夏正統王朝之外各民族建立的政權及其他王朝“國家”,其以文化和族群作為理論上區分的主要標準,在實際操作時以疏議的方式引入古代“王朝國家”的標準加強人們的直觀理解。于是,從現代人眼光看,“化外人”包括了“外國人”和“少數民族”,但在沒有現代國家和少數民族觀念的唐朝,主要以漢族為主的建立起來的華夏正統王朝之外的地方都是“化外”,從那里來到唐朝腹地的人都是“化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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