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漢語投擲與拋棄異議之分

時間:2022-07-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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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漢語投擲與拋棄異議之分

關(guān)鍵詞:投擲;拋棄;詞義;區(qū)分

摘要:漢語中“投擲”與“拋棄”自古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異中有同。因此,同一個詞往往能兼表此二義。如何區(qū)分二義之間的差異,便是研究表達(dá)“投擲”與“拋棄”義的系廉間演變更替的前提。

漢語中“投擲”與“拋棄”自古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然而,二者之間的界限并非涇渭分明。這兩個概念分別由不同的系列詞表達(dá),表“投擲”義的詞主要有“投”、“擲”等,表“拋棄”義的詞主要有“舍”、“棄”、“捐”等。不過,漢語史上往往同一個詞卻能兼表此二義,如“拋”、“丟”、“撂”、“扔”等。《現(xiàn)代漢語詞典》等就將“投擲”與“拋棄”分別確立為“扔”字的兩個義項(xiàng)。這兩個義項(xiàng)表達(dá)的都是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guān)的基本概念。因此,厘清此二義的異同,探明漢語史上表達(dá)它們的詞匯形式之間所發(fā)生的變化及其內(nèi)在動因,無疑是必要的。而要客觀反映漢語史上表達(dá)這兩個基本概念的系列詞所發(fā)生的演變更替情況,首先須對此二義加以區(qū)分。

1.“投擲”義與“拋棄”義的異同

1.1詞義差異

“投擲”義指揮動手臂,使拿著的東西離開手。其含義大致相當(dāng)于英語中的throw,意為:send(sth)throughtheairwithsomeforce,espbymovingthearm。①

“拋棄”義是指因無用、不需、無能或拒絕履行義務(wù)等而使已經(jīng)或欲擁有的東西離開持有者。大致相當(dāng)于英語中的“throwsthawayorout”、“abandon”等,意為discardsthasuselessorunwanted或goawayfrom(apersonorthingorplace)notintendingtoreturn②。用義素分析法可以將二者的語義結(jié)構(gòu)表示如下:

“投擲”:[+揮動手臂][+使拿著的東西][+離開手]

“拋棄”:[+因無用、不需、無能或拒絕履行義務(wù)][+使已經(jīng)或欲擁有的對象][+離開持有者]

二者之間的詞義聯(lián)系顯而易見,[+使離開]是其相同的義素。差異也同時存在(見次頁表)。

具體說來,其差異有:(1)實(shí)施動作行為的原因或出發(fā)點(diǎn)不同。(2)對象離開行為主體的方式不同。(3)對象存在于行為主體中的方式不同。(4)動作行為的最終結(jié)果或者說根本目的不同。這些差異表現(xiàn)為各自不同的常見組合:

“投擲”:以糞穢投入食中、飛石擲之、擲與十口羊、擲著盆水中、拋下一籌、拋向水中、摔琴謝知音、摔到首府面前、往鍋里一摜、把杯劈臉望岑璋甩去、把手巾撂給跟的人、把這兩銀子丟還了李忠、將金缽盂撇起去、向那和尚跟前一扔。

“拋棄”:棄人用犬、棄德崇奸、舍命不渝、去國捐俗、委君貺於草莽、遺公子糾而不能死、拋船而走、丟盔卸甲、撇不下的相思、撇戟丟槍、白撂了豈不可惜、撂下我一個人受罪、在那里甩了走了、把東西扔在這兒、把前程都扔了。

從以上組合可知:(1)“投擲”義作用的對象主要是具體可感的客觀事物,如“蓋、糞穢、骰子、籌、琴、手巾、銀子、索子、金缽盂”等,而“拋棄”義所涉及的對象多為“德、義、理、道、命、俗、相思、前程”等抽象事物,或者諸如“父、君、新軍、公子、我”等各類人物,以及不易握持的如“船、宅、家、國”等對象。(2)由于兩個義位各自作用的對象語義范圍不同,故以具體客觀事物為受事對象的“投擲”義所表現(xiàn)的就是具體揮臂投物的動作,而既以具體客觀事物為受事又涉及各類抽象事物的“拋棄”義,它所體現(xiàn)岀的動作行為既有具體的揮棄物的動作,也有主觀心理對有關(guān)對象所采取的棄之不理的行為。

1.2詞義聯(lián)系

“投擲”與“拋棄”自古就是兩個不同的基本概念,二者之間的基本界限也是清楚的。然而從表1可以看出,一方面,兩個義位的詞義聯(lián)系主要表現(xiàn)在使物離開行為主體的方式。二者都有“以揮動手臂使物離開”的具體方式,“拋棄”義還有“以心理放棄”的抽象方式使物離開。另一方面,“拋棄”義較之“投擲”義詞義更為抽象,因此對同一個詞來說,“拋棄”義應(yīng)當(dāng)是在“投擲”義的基礎(chǔ)上引申出來的。一般情況下,引申義保留(或叫遺傳)原義中的某個(或幾個)義素,同時又發(fā)展岀新的義素,從而使兩個義位之間既有聯(lián)系又有可資區(qū)別的特征性義素。原義與引申義之間也因此具有具體與抽象、個別與一般、局部與整體等區(qū)別性特征。總之,前后兩個義位之間存在詞義交叉或部分重疊的現(xiàn)象。然而“拋棄”義與“投擲”義這一對引申義與原義之間除遵循詞義引申的一般規(guī)律外,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如果施事者的目的在于拋棄某個具體可感的對象,所采取的方式又是以手持之并加以拋擲,那么這種情況下“拋棄”的行為方式就與“投擲”發(fā)生了重疊。表現(xiàn)在詞義上,就是一個詞兼有“投擲”與“拋棄”二義。如下圖所示:

圖1“投擲”與“拋棄”使物離開的方式

試比較如下用例:

A(1)謝送版,使王題之,王有不平色,語信

云:“可擲著門外。”(《世說新語•方正》)

(2)吳王夫差殺伍子胥,煮之於鑊,乃以鴟夷橐投之於江。(《論衡•書虛》)

(3)縛住雙手,丟下江心,不是我會識水時,

卻不送了性命。(《水滸傳》第46回)

(4)都縛做一串,把大石頭墜定,拋在太湖里淹死。(又第113回)

(5)比著把你撂在水里,還有撲通的一聲響,討得旁人叫一聲可惜。(《醒世恒言》第3卷)

(6)吩吩把這顛子撇在江里,祭這些水怪。

(《型世言》第34回)

顯而易見,一方面,上引諸例中行為主體的最終目的或是將受動對象棄之不理,如例(1),或是意欲從根本上加以棄除,如例(2)—(6),都含有“拋棄”義,而且詞義上還表現(xiàn)岀程度的差異。另一方面,行為主體要拋棄各受事對象,采取的方式就是用力遠(yuǎn)投,即“拋棄”這一目的的實(shí)現(xiàn)是通過“投擲”的方式來實(shí)現(xiàn)的。表現(xiàn)在句法上,各謂語動詞后都緊附遠(yuǎn)離施事者的處所成分,謂語動詞的動作性極強(qiáng),“投擲”義顯著。又如:

B(7)其母懼,投杼逾墻而走。(《戰(zhàn)國策•秦策二》)

(8)見地有片金,管揮鋤與瓦石不異,華捉而擲去之。(《世說新語•德行》)

(9)萬戶憤怒,擲去所帶貂帽,按劍嗔目。(《三朝北盟會編》卷163)

(10)他從頭至尾看了一遍,撂在桌兒上,把張

一團(tuán)青白煞氣的臉。(《兒女英雄傳》第18回)

上引諸例表現(xiàn)岀另外一些特點(diǎn):行為主體并不是因?yàn)楦魇苁聦ο鬅o用、不需等原因要從主觀上加以舍棄,而是由于或處于特殊情景之下,施事者不得不使其離開自己,如例(7)、(8),或者動作行為僅僅是由于其他因素引起行為主體不滿、憤怒等諸種內(nèi)在情緒的一種外部反應(yīng),如例(9)、(10),即借助于對某個對象的不接納態(tài)度以表達(dá)其內(nèi)在情感。謂語動詞相應(yīng)地也就兼有“拋棄”與“投擲”意味。又如:

C(11)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過矣!”(《禮記•檀弓上》)

(12)有偈與無偈,是甚么熱大?擲筆委然而逝。(《五燈會元》卷19“徑山宗杲禪師”)

(13)只寫了三個字,丟下筆就走了。(《紅樓夢》第8回)

(14)戚老爺丟了刀,一波落蓋跪下。(《聊齋俚曲集•禳妨咒》)

(15)他這才知是安老爺,連忙扔下煙袋,請了個安。(《兒女英雄傳》第36回)

這些用例中,謂語動詞后既沒有遠(yuǎn)離施事者的處所成分,行為主體也并未處于一種非正常的情緒狀態(tài)。而是客觀陳述行為主體使手中的某個對象離開以進(jìn)行另一個行為動作。由于其表達(dá)了“使物離手”的含義,故二者亦兼有“投擲”與“拋棄”義。但由于受動對象所到達(dá)的終點(diǎn)距離施事者很近,所以揮臂的幅度小,動作的力度也小,這就失去了典型“投擲”義的語義特征。同時,實(shí)施動作行為也并無拋棄某物所應(yīng)具備的原因,施事者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要舍棄某個對象,而是擱置一種活動而從事另一種動作行為。

以上A、B、C幾種情況即為常見的“投擲”義與“拋棄”義存在詞義糾葛的類型。對此,我們該如何處理相關(guān)動詞義位的歸屬?

2.“投擲”義與“拋棄”義的區(qū)分

2.1“二大典”

指《漢語大字典》與《漢語大詞典》的簡稱。

對表“投擲”義與“拋棄”義詞語的處理

我們先來看“二大典”對此的處理意見:

上表有幾點(diǎn)需要說明:(1)同一本詞典,對同一詞義現(xiàn)象的處理意見不一。如“投”,《大字典》確立了2個義項(xiàng),但所引文例中“投”的用法并無差異,都是對諸如“譖人、兇族”等加以處置以除滅之。而《大詞典》卻將“投之亡地然后存”、“投殷之后于宋”分隸“棄置”與“遷置”兩個義項(xiàng),此二者也并無實(shí)質(zhì)性區(qū)別。總之,其處理都不乏隨文釋義的主觀隨意性。以上所引文例中“投”表達(dá)的其實(shí)都是同一個動作。(2)“拋棄”義所引文例以非具體的客觀事物為常,搭配有“日月擲人、同拋財(cái)產(chǎn)、把煩惱……丟、老臉面扔了”等。這反映岀編者對“拋棄”義的取舍態(tài)度,即主要表“舍棄,不再予以理會”之義。(3)義項(xiàng)確立的標(biāo)準(zhǔn)不盡統(tǒng)一。如《大字典》“投、擲、拋、丟、扔”都分別確立了“投擲”與“拋棄”兩個義項(xiàng),而“撂”卻將“投擲”與“拋棄”義合二為一。《大詞典》“投、擲、拋、扔”分別確立了“投擲”與“拋棄”兩個義項(xiàng),但“丟”卻將兩個義位合而為一,“撂”甚至將“投擲”、“拋棄”、“擱置”義合在一個義項(xiàng)之下。這樣處理一方面反映岀幾個義位之間的緊密聯(lián)系,另一方面也表明詞典編纂成于眾手難以對詞語之間的界限持統(tǒng)一的區(qū)分標(biāo)準(zhǔn)。(4)個別引例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如《大字典》“扔”字條“丟棄”義下引《紅樓夢》第8回“只寫了三個字,扔下筆就走了”,其中“扔”的詞義可作不同理解,并不代表典型的“拋棄”義。

有鑒于此,我們既要看到“投擲”與“拋棄”義緊密的詞義聯(lián)系,充分認(rèn)識到區(qū)別兩個義位的復(fù)雜性;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rèn)它們所表達(dá)的的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基本界限仍然是清楚的。對兩個義位存在詞義糾葛的用例,我們的處理意見是:

2.2“投擲”與“拋棄”二義的區(qū)分意見

2.2.1“投擲”義(強(qiáng))+“拋棄”義(強(qiáng))理解為“投擲”義

如果某個詞語在具體用例中既表示顯著的“投擲”義,又顯示岀明確的“拋棄”義,我們作“投擲”義理解。上文“A”類用例即屬此種情況。因?yàn)檫@類用例盡管也含有明確的“拋棄”義,但這主要是由具體的上下文語境所顯示出來的,詞語本身側(cè)重表達(dá)的仍然是一個具體的“投擲”動作。這種語境往往指行為主體對另一對象強(qiáng)制性的處置,這與“拋棄”義所含的理性意義中的特征性義素[+因無用、不需、無能或拒絕履行義務(wù)等]有所不同。如《左傳》“投其璧于河、投諸四裔、拔旆投衡、削而投之、受其書而投之、投其首于寧風(fēng)之棘上”等組合中,“投”從具體的上下文看,都含有“拋棄”義,但就“投”本身的動作看,它就是表示一個“投擲”的動作,故作“投擲”義理解。又如《西游記》中“我丈夫被這賊謀殺,我的兒子拋在江中”、“那小妖把八戒抬進(jìn)去,拋在水里”、“水之淺深,如何試得……尋一個鵝卵石,拋在當(dāng)中”、“菩薩即解下一根束襖的絲絳……拋在河中”、“一個割了耳朵,一個割了嘴唇,拋在水中”等組合,有的含“拋棄”義,有的僅僅是表示往水中投擲東西,以上組合中,“拋”字本身就是指“投擲”這一動作。但《西游記》中的另一組合“那國王有個公主被個妖精攝去,拋在荒野”中,“拋”就應(yīng)當(dāng)作“拋棄”義理解,即攝到荒野卻棄之不顧,“拋”的“投擲”義并未得到凸顯。

2.2.2“投擲”義(強(qiáng))+“拋棄”義(較弱)理解為“投擲”義

上文諸如“萬戶憤怒,擲去所帶貂帽”的B類用例即屬此種用法,即謂語動詞所表“投擲”義顯著,而“拋棄”義卻不夠典型,我們作“投擲”義理解。這種類型的用例中,行為主體常常由于某種原因被迫使對象離手,或通過處置對象以宣泄某種情緒。總之,施事者拋擲對象不是因?yàn)槠渲饔^認(rèn)為這些對象本身失去了存在價(jià)值。

2.2.3“投擲”義(較強(qiáng))+“拋棄”義(弱)理解為“放置”義

上述C類用例即屬此種情況,即謂語動詞并不表示顯著的“投擲”義,又非因?qū)ο笫ゴ嬖趦r(jià)值要從主觀上加以棄除,這時我們作“擱置、放置”義理解。《莊子•知北游》“嚗然投杖而起”陸德明釋文:“投杖,本亦作放杖。”又如:

(16)峰曰:“古人以心傳心,汝為甚麼道斫卻?”師擲下斧曰:“傳。”(《五燈會元》卷七“生皎然禪師”)

(17)雖然要了來家,丟在一邊的。(《醒世姻緣傳》第28回)

(18)寶玉聽這話內(nèi)有文章……忙丟下粟子,問道。(《紅樓夢》第19回)

(19)連忙撂下燈籠,放下包袱,回身摘去枳荊。(《三俠五義》第56回)

例(16)中“擲下斧”又可作“放下斧”,如《五燈會元》卷3“南泉普愿禪師”:“師見僧斫木次,師乃擊木三下,僧放下斧子,歸僧堂。”有時“擲放”連文,如《五燈會元》卷18“天童普交禪師”:“且擲放一邊,山僧無恁麼閑唇吻與汝打葛藤,何不休歇去!”例(19)中,“撂”、“放”并舉,“撂”即“放置”義。當(dāng)然,這種類型中,動作所表示的“用力使物脫手”的含義較之一般的“放置”義更強(qiáng)。我們認(rèn)為,這與“擲”、“拋”、“撂”等詞語本身動作性強(qiáng)也有關(guān)系。因此,我們作“投置、投放”義而非“投棄”義理解。

2.2.4“投擲”義(弱)+“拋棄”義(強(qiáng))理解為“拋棄”義

這種類型的用例往往敘述一個客觀事實(shí)而非描寫具體的動作場景,因此,謂語動詞的動作性已經(jīng)弱化。如:

(20)曰:“寸斷擲在后溝,此是何物?”(《太平御覽》卷934引《幽明錄》;《鉤沉》下)

(21)看見那眾人丟在河里,被那些惡蛇纏繞,連天叫苦。(《聊齋俚曲集•寒森曲》)

(22)只見一個牲口脖子上拴的鈴鐺合一個草帽子扔在路旁。(《兒女英雄傳》第8回)

例(20)指出后溝有被棄之蛇,例(21)敘述眾人被拋棄在河里遭受毒蛇噬嚙的慘狀。例(22)陳述路旁已有被棄的鈴鐺和草帽。總之,這類用例中,謂語動詞的動作性已并不顯著,而被棄的對象卻是凸顯的目標(biāo),故只能作“拋棄”義理解。

除此之外,具體語用中,“投擲”與“拋棄”義還表現(xiàn)為如下的組合:

(23)手執(zhí)大白象,……擲棄於城外,離塹極大遠(yuǎn)。(西晉竺法護(hù)譯《普曜經(jīng)》卷3,501/23a)

(24)此物雖尟,可得延君性命數(shù)日。何故舍棄擲著水中?(蕭齊求那毗地譯《百喻經(jīng)》卷4,556/14c)

上引例中表“投擲”義的“擲”與表“拋棄”義的“棄”或“舍棄”連文。

以上處理意見我們認(rèn)為基本上依據(jù)了“投擲”與“拋棄”兩個義位理性義的主要語義特征,從而降低了隨文定義的主觀隨意性。當(dāng)然,這僅僅是就基本情況而言,具體語言事實(shí)則甚為復(fù)雜。比如,謂語動詞自身動作性的強(qiáng)弱也可能使同樣用法產(chǎn)生不太一樣的語用效果。如《戰(zhàn)國策》“投杼逾墻而走”、《西游記》“拋戈棄甲”、《醒世姻緣傳》“撩甲丟盔”中的“投”、“拋”、“丟”,“投”我們理解為“投擲”,因其動作性強(qiáng),而且不具有“拋棄”義典型的語義特征。而“拋”雖然動作性強(qiáng),但是它有作為“拋棄”義的顯性句法標(biāo)志,就是與“棄”對文,而且它也具備“拋棄”義[+因……無能等]的語義特征。“丟”不僅動作性更弱,而且也具備“拋棄”義的語義特征,所以作“拋棄”義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