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文藝作品保護

時間:2022-07-29 08: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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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文藝作品保護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價值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1976年共同制定的《發展中國家突尼斯版權示范法》第18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在本國境內由被認定為該國國民的作者和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流傳而構成傳統文化遺產基本成分之一的一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1.1政治價值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思想表達的形式,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其創作者通過該種形式反映政治生活的樣貌,同時反映一種社會潮流,表達他們的政治傾向。而且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主體的具有群體性特征,因而它所反映的就不僅僅是個體的政治思想,體現的應該是一個區域人們的政治觀念。首先,革命時期,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他們進行武裝斗爭的利器,通過知識、輿論的力量可以有力地反擊武裝暴政,宣傳革命的先進性,比如杜甫的《三吏三別》中反映封建剝削的嚴酷;如民謠《十二月長工歌》反映了長工和地主階級之間的階級矛盾,能夠激勵人們起來反抗地主階級的壓迫;再如,辛亥革命中的《光復紀念》、《革命軍》等歌曲,能夠激勵鼓舞人們積極斗爭。其次,社會穩定時期,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宣傳黨和國家政策的有效方法,是維護國家穩定的重要工具。比如新中國成立后的各種小說,如《金光大道》就反映了在進行中的艱辛,但也能看到新中國成立以后相較于舊中國的進步;《十送紅軍》等歌曲贊頌紅軍,表達人們的對軍人的敬佩,反映黨和國家在人們心目中的不可撼動的地位。

1.2經濟價值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一種文化客體,它能夠滿足人們文化方面的需要,具有消費市場,因而它具有經濟價值。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改善,開始更多地關注提高生活素質,追求文化生活的提高,而不僅僅滿足于物質生活的需要,這就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提供廣闊的市場。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其自身的地域性、多樣性等特征,使得其具有獨特性,更能滿足人們的需要。要開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經濟價值:首先,對具有傳統民族特色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通過對其加工改編,打造品牌,使其形成特色旅游景點,比如,廣西、云南等民族文化特色濃厚的地區,通過對其民族文化的利用發展成獨具特色的旅游點;其次,通過組織相關文藝結合商業性質的活動,帶動經濟發展,比如組織戲劇藝術節、文化節等等活動,形成“以文化帶經濟,以經濟促文化”的良性循環模式。

1.3文化價值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一種文化符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民族性特征,使得在中國大地上出現多種多樣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如音樂、戲劇、舞蹈、曲藝等等;而中國是由56個民族組成,即使是同一種類的作品各民族也有其自己的特色,使得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呈現出各自獨特的特性,多樣的形式能夠滿足人們日常生活對文化的多樣的需求。其次,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特征,它是在對中國傳統文化的繼承的基礎上加以創新而發展起來的,中國的傳統文化是滋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肥沃土壤,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又體現傳統文化的獨特內涵。因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利于我們對傳統文化的繼承。再次,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以文字或以歌曲等形式保存,比如《詩經》等作品的文字體現了優美的意境,美術作品給人以視覺美感,使人們獲得審美享受,唐詩宋詞元曲明清小說這些作品無不是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

1.4社會價值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建立在一定的社會基礎上的,它反映社會生活狀況,同時又反過來作用于人們的社會生活。首先,對個人而言,通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閱讀,能夠激發人們對文學藝術作品的熱愛;而作品中所反映的正直、誠信等道德準則,為人們處理日常生活中的問題提供了參照依據;同時由于曲藝等作品具有娛樂性,能夠緩解生活壓力,豐富人們的生活。其次,對整個社會而言,通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交流與宣傳,能夠促進社區文化繁榮,同時通過各種相關活動,有利于營造和諧、文明的社會生活環境,增強民族團結和社會凝聚力。比如,每年端午的賽龍舟,這樣的集體活動就有利于人們增進了解,和諧共處。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之現狀

2.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觀念落后

隨著知識產權法的宣傳,人們的權利保護意識在逐漸增強,在逐步加強無形資產的保護。但是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其存在的長久性而未能引起人們的注意,更多的是作為傳統的形式存在于人們的生活中,人們未能發現其存在的巨大價值,而并沒有形成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的意識。而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大多分散存在于民間,其中尤其以少數民族地區為多,而少數民族地區由于信息相對閉塞,經濟也相對落后,相較而言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觀念更為落后。而總體上來說,中國國內相對于國外而言,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都比較弱,典型的如作為中國傳統節日的端午節,中國沒有保護意識最終卻使得他國將我們的傳統文化注冊為域名,最后中國花去3萬美元買回當時韓國僅用幾百美元注冊的“端午節.CN”。

2.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模式不科學

從宏觀上來講,首先,在采取直接保護模式還是間接保護模式上,所謂直接保護模式是指通過立法對其保護予以明確的法律規定,而間接保護是指通過懲罰性賠償等形式對各種侵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益的行為予以規制,以減少其發生率。我國采取的主要是直接立法模式,即《著作權法》保護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可以保證有法可依,但是相關的法律卻沒有具體的運作規定,欠缺可實施性;其次,在直接保護模式中,又區分為單一保護模式和特別保護模式上,特別保護模式就是在《著作權法》之外重新編纂一部專門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法律。我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僅僅在《著作權法》第六條中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采取的是單一立法模式,而在著作權法之外沒有相關的特別立法。再次,在公法和私法保護模式上,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僅依靠私法主要是《著作權法》賦予創作主體民事權利;另一種是通過公法手段如行政制裁手段來制裁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侵權行為。而我國目前主要是采取的私法手段,公法領域對此種侵權行為欠缺相關規定,而作為私法的《著作權法》中的規定雖然表明我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重視加強,但是也僅僅指出當需要相關法律時有一個總綱式的規定,對于解決相關保護問題無具體的措施。

2.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制度不完善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它的特殊性,其具體制度上應該是與著作權法相區別的,他們之間存在以下沖突:第一,權利主體以及權利歸屬上,《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作者、以及依據《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其延續性,經歷多年,期間可能有許多人進行加工改進,使得其創作主體呈現出群體性特征,其創作主體往往是一個民族、種族,這與《著作權法》的權利主體存在區別;第二,客體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具有獨創性或者原創性的作品,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它的群體性特征,所要它一般都不是獨創作品,并且其具有的多樣性特征也使得其區別于《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第三,保護期限上,《著作權法》規定的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五十年,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其作者的不確定性所以根本不可能確定所謂的有生之年,同時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多代人智慧的結晶,如果保護期限過短則不利于其價值的開發;第四,許可使用制度上,《著作權法》中除了合理使用對著作權人權利進行限制之外,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一般可以享有處分權,對待許可使用的情形可依權利人意思自治,如果他不同意則不能強制,法律也不會予以干涉。但是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中,由于許多作品都是出于保護狀態,所以它更多的是鼓勵人們加以傳播利用防止其瀕于消滅,其強制性更明顯,這與《著作權法》的規定相矛盾。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之建議

3.1加強宣傳,提高保護意識

為了提高全民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意識,應該從多方面著手:第一,民間或者政府機構應該注重宣傳,增強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價值的認識,從而內在地激勵人們對其予以保護;第二,政府機構應該建立專門的保護機構,執行相關活動,深入群眾宣傳而不僅僅是依靠國家出臺法律,因為人民一般會因為抱有“法律離生活很遙遠”的態度而不予關注,而政府工作人員卻能對人民產生重大切實的影響;第三,政府增加投資,建設特色文化區域,首先從領導層做起,因為在我國不僅僅是普通民眾缺乏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意識,就是領導人也缺乏這方面的思想,從韓國注冊“端午節.CN”這一域名就可以看出國家在保護民族文化上面的意識欠缺。而通過自上而下的宣傳影響,發揮領導集體的示范帶動作用,能夠發揮更好地效果。

3.2協調立法,構建科學模式

為了改變目前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模式上存在的缺陷,具體應該做到:第一,在直接保護模式與間接保護模式上,應該肯定并且加強直接保護模式的建設,完善相關立法,同時,我認為應該注重間接保護模式的建設,通過賠償性措施,增加加大其侵權成本,從而遏制侵權行為的發生。因為從諸多版權糾紛看,正是因為盜版有利可圖,其違法成本小于違法所獲利益,才會產生大量侵權事件,當其違法的機會成本增加獲利極大地減少,那作為“經濟人”的主體會選擇放棄這種違法行為;第二,應該制定一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法》的特別法規,通過專門立法對其保護予以詳細規定克服《著作權法》的粗略的缺點。但是在制定特別法規時又要注意,其基本精神應該和《著作權法》保持一致,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法》相對于《著作權法》而言是特別法,需要與基本法保持一致;第三,在公法與私法保護模式上,應該將二者結合起來。公法上,通過行政領域的保護,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違法侵權主體,并對其侵權行為予以嚴懲;私法上,通過《著作權法》以及特別法規明確賦予著作權主體相關權益,從而促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內在發展。

3.3加強建設,完善法律制度

第一,權利主體與歸屬上,應該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體是和《著作權法》有區別的,不能因為它們規定不一致而僅僅采納《著作權法》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一個群體,權利應該歸屬于創作群體。如果群體無法確定那么可以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管理機關行使,《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中就是由當地人民政府提起的訴訟;第二,客體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客體允許其有口技、曲藝等多樣性存在。同時作為客體的作品雖然不是單個主體獨立創作的,但是從一個民族、群體而言它仍然符合獨創性的要求。

同時應該肯定不具備作品表達方式條件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應該受到保護,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宗旨就是為防止其流失,而如果對此種缺乏表現形式的作品不予保護,那它更易消滅,不符合立法宗旨;第三,保護期限上,如果采取傳統的保護期限,那么一旦期限過去,那么他人特別是發達國家愛就可以對發展中國家的作品進行濫用而不受法律規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其是民間集體成員的智慧成果,而且一旦規定期限那么其保護也就無意義,因而對其保護應該采取無期限的規定;第四,在許可使用上,要妥善處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開發利用與商業濫用之間的關系,為了保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滅失,應該加強應用。但是,同時又要防止商業機構對其扭曲濫用,使其喪失原本的特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目前其保護仍然缺乏力度與保障,通過完善相關立法制度,期望能夠真正使其獲得更強有力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