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癥違法者責任能力論文

時間:2022-07-16 07: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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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癥違法者責任能力論文

【摘要目的探索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中法學評定的原則和觀點。方法將1990~1993年71例和2000~2003年94例精神分裂癥違法者司法鑒定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比較相隔10年對精神分裂癥違法者責任能力評定的差異及學術觀點。結果2000~2003年期間精神分裂癥違法者被評定為無責任能力(49,69.01%)較1990~1993年(50,53.19%)下降。表明2000年后對責任能力的評定逐漸趨于嚴格。結論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應遵循醫學和法學的雙重原則,維護違法精神病患者和無辜受害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為法律公正服務。

【司法鑒定;精神分裂癥;違法;責任能力

Acomparisonontheassessmentsofresponsibilityofschizophrenic''''scriminalsindifferentyears

LIZhirong,GAOZhensong

(Shantou4thpeople''''sHospital,Shantou515021,Guangdong,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exploretheprincipleandtheviewpointoflawassessmentsintheforensicpsychiatryexpertise.MethodsExpertise''''sdataof71and94schizophrenic''''scriminalsin1990~1993andin2000~2003werereviewedrespectivelytocomparethedifferenceofresponsibility''''sassessmentsandlearningviewpoint.ResultsTherateofnonresponsibilityin2000~2003(49,69.01%)waslowerthanin1990~1993(50,53.19%),whichindicatedthattheresponsibility''''sassessmentwasgraduallystrict.ConclusionTheforensicpsychiatryexpertisemustfollowthedoubleprinciplesofmedicalscienceandlaw,protectthereasonablerightsandinterestsofbothcriminalswithpsychosisandinnocentvictimsandmaintainthejusticeoflaw.

【KeywordsForensicexpertise;schizophrenia;irregularity;responsibility

隨著法制的逐步健全,我國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工作正走上正軌,"有病無罪論"已基本得到糾正,"無病推定原則"已基本被認可[1],二分三級的責任能力評定原則已被各界所接受,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水平不斷提高。為此,我們對1990~1993年和2000~2003年司法精神醫學鑒定資料進行了對比探究,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資料和方法

1.1對象以我院司法鑒定組1990~1993年和2000~2003年全部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中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的165例刑事涉案者為探究對象。分別采用《中國精神障礙分類和診斷標準》第2版(修訂本)(CCMD2R)和第3版(CCMD3)為診斷標準。

1.2方法收集入組對象的一般資料、涉案相關資料及責任能力評定結果,并進行組間比較。全部數據采用SPSS10.0軟件包統計處理,并采用卡方檢驗和配對t檢驗。

2結果

2.1一般資料1990~1993年組共71例。其中摘要:男66例(92.96%),女5例(7.04%),平均年齡33.11±8.36a;文化程度摘要:文盲3例(4.23%),小學24例(33.80%),初中28例(39.44%),高中16例(22.53%);職業摘要:工人8例(11.27%),務農38(53.52%),無業(15.49%),其它14(19.72%);婚姻摘要:已婚33例(46.48%),未婚37例(52.11%),其它1例(1.41%)。2000~2003年組共94例,其中摘要:男82例(87.23%),女5例(7.04%),平均年齡32.89±9.06a;文化程度摘要:文盲2例(2.12%),小學43例(45.74%),初中31例(32.98%),高中18例(19.15%);職業摘要:工人18例(19.15%),務農30例(31.91%),無業42例(44.68%),其它4例(4.26%);婚姻狀況摘要:已婚44例(46.81%),未婚47例(50.0%),其它3例(3.19%)。2000~2003年組無業者高于1990~1993年組,務農者低于1990~1993年組。

2.2兩組相關資料,見表1。

由表1可知摘要:兩組均以兇殺、傷害、盜竊居首,犯罪動機均以病理為主,兩組間比較差異無顯著性;2000~2003年組在疾病緩解期違法較1999~1993年組為多,但差異無顯著性。

表1兩組相關資料比較(略)

2.3兩組責任能力評定結果比較,見表2。

表2兩組被鑒定者責任能力比較(略)

由表2可知摘要:1990~1993年組評定為無責任能力的比例明顯高于2000~2003年組;1990~1993年組病理狀態作案40例,而無責任能力高達49例,其中包括部分混合動機或現實動機作案;2000~2003年組病理狀態作案50例,而無責任能力50例,其中混合動機或現實動機者均評定為部分或完全責任能力。說明2000年后對精神分裂癥違法者責任能力的評定逐漸趨于嚴格。

3討論

精神分裂癥是臨床上常見的精神疾病之一,常有非凡的思維、感知覺、情感和行為等多方面的障礙。其精神活動和環境的不協調,常導致違法犯罪,因此,精神分裂癥在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中的比例最高。對精神分裂癥患者違法犯罪的責任能力評定,不同國家、不同年代有不同的觀點。1920~1940年,德國、前蘇聯、日本等國家的專家根據精神疾病的診斷,一旦確定為精神分裂癥,即不考慮法律規定的犯罪情況,而直接判定為無責任能力。但隨著刑法學、精神病學的發展,對精神疾病和刑事責任能力喪失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熟悉逐漸深化,認為這種單純醫學標準的主張,不能客觀地反映精神病患者責任能力的實際情況,進而傾向于根據不同病情酌情判定患者應負部分或完全的責任能力。

我國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起步較晚,且受既往"有病無罪論"的影響,過分強調醫學標準,即使是在20世紀90年代,對精神分裂癥患者違法的責任能力評定仍比較重視疾病因素。1990年出版的具有一定權威性的《司法精神病學》[2]代表了這一觀點。認為在精神分裂癥的發展階段(相當于本資料中的發病期),患者總是存在嚴重的人格不協調,心理活動失調,不存在對其違法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應評定為無責任能力;對于精神分裂癥慢性病程,包括穩定慢性狀態、殘留型,以及衰退型(相當于本資料中的殘留期),由于患者的病程長,喪失社會適應能力,人格缺損,有時殘留癥狀可加劇,考慮到長期嚴重疾病的功能和影響,一般都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故評定為無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基本緩解狀態(相當于本資料中的緩解期)的違法行為往往是出于偶然原因,并常以沖動的方式激起犯罪動機,或者缺乏明確犯罪目的,多數屬于限制責任能力;只有確認患者的疾病已痊愈或完全緩解,且保持穩定狀態2~3a時間,確認其具有正常的認知、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并依案情確認其有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方可判定為有責任能力。受上述觀點的影響,20世紀90年代,我們在精神分裂癥患者違法的責任能力評定上相對寬松,凡是在發病期違法者,幾乎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殘留期患者違法者,幾乎都評定為部分責任能力,盡管其中部分患者是由于混合動機作案,甚至是現實動機作案,也給予減輕刑事責任的評定。然而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司法精神醫學的不斷完善,對精神病患者違法時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判定理解的加深,以及"犯罪動機"引入司法精神醫學的實踐[3,4],使我們更加注重被鑒定人的法學特征,更加注重推動其違法犯罪的動力(即動機)源于病理還是現實,及所患精神疾病有無直接聯系,假如屬現實動機違法,則不論其處于精神疾病的任何階段,均不能完全免除責任[5]。對于混合動機違法,也應充分衡量現實動機和病理動機對違法行為影響的大小,對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影響的程度,按病情酌定其有無責任能力。依此觀點,2000年以來,我們對精神分裂癥患者違法者評定為無責任能力的比例下降,即使是處于發病期的患者也有16例被評定為部分責任能力,即使是殘留期患者也有8例被評定為有責任能力。

我們認為,作為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人,應遵循醫學和法學的雙重原則,為法律公正服務。一方面既要維護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應保護無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如此才能真正體現司法鑒定人工作的價值和司法鑒定制度的意義。

參考文獻

[1]羅小年.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中不同和臨床思維的幾個特征[C].中華醫學會精神科分會第七屆全國司法精神病學術會議論文匯編,2001,75

[2]李從培.司法精神病學[M].北京摘要:人民衛生出版社,1992,248~252

[3]田祖恩,于慶波,戚巍,等.精神病人的犯罪動機[J].中華神經精神科雜志,1998,21(3)摘要:175

[4]李植榮.現實動機作案和責任能力的關系[J].臨床精神醫學,2001,11(3)摘要: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