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論文:描述和規定
時間:2022-08-27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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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作為主體對對象的語詞—符號說明或摹寫,任何描述都必須以相應的規定為前提。作為主體為描述對象所做的規范性設定,任何規定都在客觀根據和主觀需要的張力中形成。這意味著描述具有明顯的人類學特征,任何描述都具有規范的性質。描述的意義和適用范圍是相對于作為其前提的規定而言的。當描述涉及作為自身前提的規定時,會因達到該描述的邊界而失去意義。但在更高層次的新的規定的基礎上做出超越原有規定的描述,則構成人類描述發展的基本方式。規定可以是明確的,也可以是隱含的,描述與作為自身前提的隱含規定相沖突是悖論產生的根源。規定及以其為前提的描述不僅具有相對性,而且具有合理性。規定和描述的合理化是人類描述發展的重要內容。
由于向來被看作是主體對對象的客觀寫照,描述(description)本身似乎沒有什么可追問的。然而,通過作為其前提的規定(stipulation)可以清楚地看到,任何描述都具有明顯的人類學特征。即使在所謂“客觀”的描述中,也有主觀規定的因素。任何描述都具有規范的性質。描述與規定的內在關聯以及由此而具有的人類學特征,在更深層次上反映了人類認識的本性。
一、從悖理性看描述與規定的內在關聯
在認識論意義上,描述可以定義為主體對對象的語詞—符號說明(verbalaccount)或摹寫(verbalportrayal)。它既不是照相式的描繪,不是形象繪畫或象征性的標示;也不是純粹的主觀表達,不是情緒的表達或愿望的表達。正是由于作為主體對對象的語詞—符號說明或摹寫,描述絕不是不成問題的。無論在日常生活還是嚴格的學術探索中,一些描述的悖理性都充分表明了這一點。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說到這樣一類話而不覺得有什么不妥:“不是辦法的辦法”、“什么都不可信”等等。在語言的實際使用中,這樣的表述總是有其意義,甚至并非可有可無,只是作為嚴格的描述,它們涉及一些極為重要的問題。
從語言的日常使用看,“不是辦法的辦法”似乎是一種十分自然的說法,但從描述的角度看,這種表述卻明顯相互矛盾。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用它表明這樣一種意思:不是辦法,但是作為辦法來使用。或者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把它權當一種辦法。只是嚴格追究起來,這里涉及“辦法”的定義或規定:“不是辦法的辦法”到底是辦法還是不是辦法?
同樣,“什么都不可信”似乎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相互矛盾之處,但這類描述也深藏著悖理性。說“什么都不可信”,也就是說不相信任何東西,然而“不相信任何東西”也仍然是一種信仰:什么都是不能相信的。當有人說“什么都不可信”的時候,事實上他正在表達一種信仰,并且還可能企圖讓別人相信它。
類似的例子不僅出現在日常生活里,而且可以在嚴格的學術討論中看到。譬如作為一種極端的哲學觀點,“一切都不可知”這一描述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既然一切都不可知,那人們又是怎么知道“一切都不可知”這一命題本身的?這種情況甚至出現在一些科學家的嚴謹思考之中。量子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尼爾斯·波爾在談及量子力學時,就曾提到“沒有定律的定律”這一說法,意思是量子理論會得到這樣一條定律:不存在經典物理學中的所謂“定律”。(注:約翰·惠勒:《物理學與質樸性》,安徽科學技術大學出版社,1982年,第45頁。)這里則涉及“定律”的定義或規定:“沒有定律的定律”本身是不是“定律”?
如果說,這還只是一些淺顯或不嚴格的表述,那么,我們在人類認識的深層可以找到更耐人尋味的例子。后現代哲學中的“非哲學”(non-philosophy)概念就最為典型。正像“什么都不相信”也是一種信仰,即使以對哲學的否定形式出現,“非哲學”也仍然是一種哲學。“非哲學”并沒有也不可能“逃離”哲學,正像同為后現代哲學家的雅克·德里達所說,“并不是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樣,可以輕而易舉地‘走出哲學’。那些以為自己已經這樣做了的人事實上并沒有做到這一點,正是在整個談論的過程中,他們常常為自己聲稱已被擺脫的形而上學所吞噬。”(注:JacquesDerrida,WritingandDifference.London,Routledge&KeganPaul,1978,p.284.)而當理查德·羅蒂聲稱“應當放棄整個認識論事業,即放棄就知識說任何普遍的(或‘深刻的’,或‘哲學的’)話”(注:ChristopherB.Kulp,TheEndofEpistemology.Westport,Conn.,GreenwoodPress,1992,p.194.)時,則在表達了一種深刻的思想的同時,某種意義上也無疑打了自己的嘴巴。
眾所周知,這種自相矛盾的現象,最集中地表現在經典悖論之中。“理發師悖論”和“說謊者悖論”代表著兩類最能說明問題的典型例子。當某村莊中一位理發師規定自己“給并且只給本村莊中不給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時,他本人給還是不給自己刮胡子?這看上去的確是一種真正的兩難。而說謊者悖論的極端形式——“我正在說的這句話是假話”則似乎陷入真正的自相矛盾:如果這句話要是假的,那么它就必須是真的,即當且僅當這句話本身是真的,它才可能是假的。而關于這些悖論產生的根本原因,人們認為至今仍然沒有完全弄清楚。這不僅意味著悖論問題還沒有真正解決,而且表明其中必定隱含著重要的未解之謎。
事實上,這種包括經典悖論在內的包含悖理性的表述,都是一些特別的描述:不無意義但包含相互矛盾的結果。在所有這類描述中,似乎都隱藏著某種我們至今仍不甚了了的問題。我們不能不問:這種現象究竟意味著什么?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在一些著名哲學思想家那里找到一些關注和思考。
路德維格·維特根斯坦在其《哲學研究》中曾涉及這種情況。他寫道:“有一樣東西,人們既不能說它是一米長,也不能說它不是一米長,那就是巴黎的標準米。但是,這當然不是賦予它任何特別的屬性,而只是標示它在用一把米尺進行測量的語言游戲中的特殊作用。讓我們想象像標準米那樣存放在巴黎的色樣。我們把‘棕褐’定義為密封保存在那兒的標準棕褐色的顏色。這樣一來,無論說這個色樣是或不是這種顏色都將毫無意義。”(注:Ludwig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Investigations.London,theMacmillanCompany,1953,p.25.(譯文參見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湯潮、范光棣譯,三聯書店,1992年,第36頁))在維特根斯坦的這席話中,我們看到描述似乎另有條件,而且我們對此并不十分了了,甚至沒有引起太多的注意。對于存放在巴黎的國際米原器,我們無疑可以用其他方式描述其長度,但我們的確不能說它是還是不是一米長。在這里,我們仍不甚了了的問題似乎與“國際米原器”密切相關,它是我們描述長度的一種規定。一遇到這個規定本身,我們描述長度的米制方式似乎就走到了某種邊界。
如果說,維特根斯坦在這里還只是涉及一個簡單的事實,那么,在埃德蒙特·胡塞爾那里我們則可以在更深層次上看到這一問題的性質。
當談到真理時,胡塞爾認為否定真理是荒謬悖理的,因為它無異于說:“存在這樣一個真理,那就是不存在真理”(注:EdmundHusserl,LogicalInvestigations.London,Routledge,1970,p.103.)。這絕不是一個簡單的悖論,它更深入地揭示了一個復雜的描述問題。當你說“不存在真理”時,事實上你是以存在真理為前提的。因為當你否定真理存在的時候,你正試圖說出一個真理,因而毫無疑問已經隱含著一個前提:我能夠說出真理,哪怕只是惟一的一個。在這里,我們至今仍不甚了了的問題則似乎與“我能夠說出真理”緊密相聯。它也是與“不存在真理”這一描述有關的一種規定,只是不像“國際米原器”那樣顯而易見。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我們都可以依稀感覺到似乎接觸到了描述的邊界。描述似乎具有某種邊界,在這種邊界地帶,相應的描述失去了意義,或者說出現某種“失范”。走到這個地步,我們不能再往前走了。而且,這種描述的邊界與描述所涉及的某種規定密切相關。正是這些規定圈定了相應描述的適用范圍,使這些描述不能運用于這一規定本身,更不能超出這一規定。我們既不能說國際米原器是一米長或者不是一米長,也不能問午夜是幾號?中午是上午還是下午?黎明(黃昏)是白天還是黑夜?0是正數還是負數等等。而當我們說“不是辦法的辦法”、“什么都不可信”、“一切都不可知”和“不存在真理”等等時,則似乎意味著我們的描述已經超出相應的規定,走出了其合法邊界。事實上,我們在開始時所提到的所有問題也都是由此造成的。
“不是辦法的辦法”就涉及“辦法”的規定。“一切都不可知”則是以可知為隱含前提的。當你說“一切都不可知”的時候,事實上你已默認認知是可能的。總之,當我們說“不是辦法的辦法”、“什么都不可信”、“一切都不可知”及“真理不存在”等等時,就涉及與它們具有內在關聯的“辦法”、“相信”、“知”和“真理”等有關規定。“沒有定律的定律”涉及“定律”的規定;它涉及一種不同于以往定律的新定律。“非哲學”則涉及“哲學”的規定,它是一種不同于以往哲學的新哲學。而在作為這種現象最集中表現的經典悖論中,我們則可以更清楚地看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和引人入勝之處。
與“不存在真理”的描述一樣,“我正在說的這句話是假話”之所以構成悖論,與這一描述本身所隱含的“我說的是真話”這一規定密切相關。而理發師悖論則涉及更復雜的規定和規定之間的關系。當規定理發師“給并且只給本村莊中不給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時,其中的“不給自己刮胡子的人”不能包括該理發師本人在內。該理發師本人既不屬于“不給自己刮胡子的人”或者“給自己刮胡子的人”,也不屬于“本村莊中既不給自己刮胡子也不給別人刮胡子的人”或者“本村莊中給自己刮胡子而不給別人刮胡子的人”,而是超出了這些規定。這個“給并且只給不給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的理發師超出了給或不給自己刮胡子的人的規定,而是“給并且只給不給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的人”!——雖然這有些像是彎彎繞,但由此我們已經開始真正走出悖論的“迷宮”。
當然,悖論的根源還有比這更復雜的內容。這里對于我們來說最為重要的是:我們已經身臨描述的邊界,正是描述的邊界使我們看到描述與規定的內在關聯,并在那里清楚地感覺到由描述與某種規定之間的內在關聯造成的至今仍不甚了了的問題。要進一步揭示描述與規定的內在關聯及其重要性,從而對描述的邊界等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必須深入探討描述與規定的關系。
二、作為描述前提的規定
在與描述內在相關的意義上,規定可以定義為主體為描述對象所做的關于量和質、方式和方法等的規范性設定。包括日常生活中度、量、衡等的規定,也包括科學和哲學中一些明確做出的或隱含的預設(presupposition)。我們前面談到的“米原器”和“色樣”等都是這種規定,這是顯而易見的。所有被稱作“公設”(postulate)的“公理”(axioms),經驗科學中的實在性、規律性和可知性預設以及哲學中的“終極預設”(theultimatepresupposition)等也都是這樣的規定,只是由于預設的復雜性,這類規定不像“米原器”那樣簡單明了。
預設是所有規定中最復雜、最重要的一類。作為與描述具有內在關聯的規定,預設是描述中所包含的使其具有意義的先決條件。如斷言“不存在真理”的預設是“這句話是真理”或“我可以說出真理”。只有當這個預設為真,“不存在真理”的斷言才可能是有意義的。預設也是人們缺乏系統研究而又迫切需要深入認識的概念之一。預設概念首先在語言學中使用,后來被引入哲學研究。在語言學中,預設通常被定義為話語(utterance)含義的一種不言自明的設定。在語言哲學中,預設通常被看作是話語的前提條件,至于這種條件具有什么樣的性質,至今仍然是語言哲學沒有真正解決的問題。從描述的角度看,這些預設都是一些前提性的規定。雖然這些規定與“米原器”、“色樣”等不完全一樣,但它們具有一個重要的共同之處,那就是它們都是構成一定描述活動的規則的基礎。
在我們的認識中,規則和規律似乎是涇渭分明的。在日常生活中,所有的游戲都必須有規則(規則賦予游戲以意義),所有的游戲規則都必須建立在一定的規定基礎之上。在社會生活中,我們也常常必須做出某些規定;所有的法律和規范都是建立在這種規定基礎之上的規則的典型形式。但規定并不僅限于生活領域,即使在對于自然的描述中,規定都無所不在。如果這一點在經典科學中表現得還不是很明顯,那么在相對論和量子理論中則是再清楚不過了。事實上,只要有描述的地方就有規定。因為描述是在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的;任何描述都建立在一定的規定基礎之上,都意味著某種相應的規定。
無論在日常生活還是嚴格的認識活動中,規定都可能具有比作為描述前提更廣泛的用處,因而不一定總是作為描述的前提存在,但作為主體對對象的語詞—符號說明或摹寫,任何描述都必須有一定的規定作為其前提。為了描述溫度,我們規定了在一個標準大氣壓下水的冰點為零度,沸點為一百度的攝氏標準等;為了描述時間,我們不僅規定了時、分、秒,而且規定了各種歷法;不僅用年、月、日計時,而且根據一定傳說或歷史現象規定年代劃分的起始標準;為了描述物體的長度和重量,我們必須確定長度和重量單位。長度單位的國際正式規定最初是以通過法國巴黎的子午線,從赤道到北極距離的一千萬分之一為一米,后改用國際米原器。國際米原器是用鉑銥合金制成的一根標準米尺,保存在巴黎的國際度量衡局。在那里,還保存著鉑銥合金制成的一個圓柱體,它的重量就是一公斤的標準重量。這些都是國際通用的標準原器。雖然涉及復雜的條件系統,但它們所代表的規定都是簡單明了的。它們所涉及的是最簡單、最明確的規定。
規定可以是明確的,如我們在所有規則中所看到的;規定也可以是隱含的,如我們在某些隱含的預設中所看到的。預設的一個最為重要而又為人們所忽略的性質,是它可以無意識獲得,因而可能是隱含著的。科學中的公理清楚明確,但“不存在真理”這一描述所包含的預設卻是隱含著的。越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規定越具有預設的性質。我們在討論認識論問題時的最大預設之一是我們(人)可以認識。在這個預設的前提下,討論人類能不能進行認識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討論這一問題本身必須有一個預設,那就是我們可以進行認識,否則我們的所有談論都沒有任何意義。而在一般的認識活動中,這一預設往往是隱含著的,它常常作為認識本身的前提存在于大多數人的自覺意識之外。
在人類知識中,規定構成了一個系統,它具有不同層次。最表層的是一些明確的規定,如度、量、衡等基本單位的規定。最深層的是未經審視,甚至還沒有發現應當加以審視,但卻作為一種不能動搖的基礎的隱含規定。無論是數學、邏輯學還是哲學和經驗科學,都涉及一些深層預設。隱含規定的一個最為生動的例子,是牛頓力學中的伽利略參照系。伽利略參照系并不存在而只是一種隱含的預設,是科學理論中的典型隱含規定。這種隱含規定不同于類似“國際米原器”這樣的明確規定。作為明確規定,“國際米原器”是最能表明規定性質的例子。由于甚至不像溫度和歷法那樣依據自然現象做出,“國際米原器”的規定性表現得最為典型。這類規定更明顯地建立在主體認識目的和實踐需要的基礎之上。
明確的規定隨處可見,但由于司空見慣,人們往往沒有把它們真正當一回事,至少是沒有充分關注這種規定對于描述進而對于人類認識的深長意味。而隱含規定則處于人類認識活動的深處。由于深藏不露,人們往往沒有注意到它們的存在。這樣,它們一方面像水下橋墩一樣默默地支撐著人類的描述和認識,另一方面也在一些領域給人類描述和認識帶來不小的“麻煩”。“我正在說的這句話是假話”和“不存在真理”等描述所導致的困境,都是描述與作為其前提的隱含規定相沖突造成的。而人們之所以為這種現象所困擾,則由于描述主體對作為描述前提的隱含規定缺乏意識。隱含規定不僅常常帶來對事物性質理解上的困難,而且常常造成描述“觸礁”而不自覺,從而導致種種悖論。在“暗礁”遍布的自然語言中,這種情況會不時發生。
作為描述的必要前提,規定可以來自命名,也可以來自定義和假設,甚至來自個人和集體無意識。命名可以是簡單地貼上一個標簽,也可以是對客體特點的概括反映。定義和假設則不僅可以是有意識的,而且可以是無意識的。后者大都源自深層預設及我們對前人知識和觀念的繼承。有些規定是我們在社會化過程中,作為自然而然的東西理所當然地接受的。隱含規定甚至可以來自明確規定的歷史沉積。有些本來是明確的規定(如一些機制復雜的約定),可能在時間的長河中逐漸被埋沒得如此之深,以至后人認為它們是理所當然、毋庸置疑的。它們甚至像深海中的“暗礁”,在海面上根本就感覺不到它們的存在。
隱含規定雖然可能不是通過有意識的認識活動獲得的,但作為描述的前提,規定本身總是一種不同于描述的認識活動。不管在什么情況下,對于相應的描述而言,規定和描述是人類認識活動中兩個相續的階段,二者處于不同層次。規定總是處于基礎層次,總是相應描述的準備。正如維特根斯坦談到命名時所指出的:“命名和描述并非處于同一層次:命名是描述的準備。至此,命名還不是語言游戲中的一步——在象棋中,把一個棋子放在它在棋盤的位置上還不是走出一步。我們可以說:到一個東西被命名時為止,還沒有做任何事情。除了在語言游戲中,它甚至還沒有得到一個名稱。這也是當弗雷格說一個詞只有作為一個句子的部分時才有意義的意思。”(注:Ludwig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Investigations,p.24.(譯文參見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第36頁))這再形象不過地表明,作為兩種處于不同層次的認識活動,描述在規定的基礎上進行,規定是描述的必要前提。
規定和描述也是兩種不同的思維形式。規定是根據主體認識的需要所做出的相對主觀的設定,而描述則是在這種設定的基礎上對客體所做出的盡量客觀的語詞說明或摹寫。在對語言游戲的研究中,維特根斯坦已經不僅注意到規定的重要性,而且論及規定和描述的關系。接著上述關于米原器和色樣的討論,他指出:“我們可以這樣說,這個色樣是語言的一種工具,它用來規定顏色。在這個語言游戲中,它不是某種描述(Darstellung)出來的東西,而是描述的一種手段。”(注:Ludwig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Investigations,p.25.(譯文參見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第36頁,著重號為引者所加))把規定比作描述的工具或手段,非常形象地揭示了規定的主觀性。相對于描述而言,規定更具主觀色彩。但是,正如描述不會是純粹客觀的,規定也絕不是純粹主觀的。作為嚴格描述的前提,規定總是具有自己的客觀根據。
作為描述前提的規定具有兩個基本的要素:一是客觀根據,二是主觀需要。規定正是在客觀根據和主觀需要的張力中形成的。一方面,描述總是對一定對象的描述,不管對象的客觀實在性如何,作為描述對象本身,相對于描述主體來說總是客觀的。另一方面,任何描述都出于主體的需要,作為描述前提的規定也總是在一定程度上相應以主體的需要為轉移。
規定的客觀根據和主觀需要使其相應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和十分明顯的人類學特征(注:在科學認識論中,人們通常把人類認識對宏觀世界、日常經驗和語言的依賴性稱為人類學特征。這里涉及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事實,只是這一基本事實還沒有真正得到清晰的揭示。這一基本事實就是:在科學認識或科學知識中,人類特性特別是一些基本的生物學特性,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人類認識、描述和相應規定的某些基本特征。因而確切地說,科學認識的人類學特征是人類所具有的生物學和社會學特性在科學認識和科學知識中的表現。這種人類學特征,在描述和規定中表現得最為典型。在以量子力學和相對論為代表的現代科學認識中,人類學特征之所以表現得越來越清晰,越來越不可抹殺,正是由于人們帶著由自身的類特征所決定的宏觀概念等去描述對象以及做出相應的規定。人類作為特定宏觀主體所具有的生物學和社會學特性,會不可避免地表現在這些描述和規定之中,并且對它們的基本性質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在所有這些特性中,最引人注目的往往不是人類作為主體的意識方面的高級特性,而是像存在尺度和感官性質這樣一些更為基本的特性。)。如果把規定的客觀根據和主觀需要看作相對的兩極,那么,任何規定都處于這兩極之間,并根據其在兩極間所處的位置反映出不同程度的客觀性和人類學特征。越是靠近客觀依據的一極,其客觀性就越典型;越是靠近主觀需要的一極,則其人類學特征就越典型。自然科學中的一些工作假設是具有典型客觀性的例子,它們主要是依據客觀規律性設定的。而社會生活中的法律和規則則是具有典型人類學特征的例子,它們主要出于主觀需要。
規定的客觀性使其具有合規律性特點,而規定的人類學特征,則使其具有主觀性、相對性和合理性。正是規定的合規律性特點,使人們自覺不自覺地放大了基于這些規定的描述所具有的客觀性,從而忽視甚至沒有看到其與人類學特征相聯系的主觀性、相對性和合理性及其所帶來的認識后果。
規定的主觀性主要是就規定的人類學特征所表現出來的主體性而言的。它具有適合人類自身特性的特點。而人類自身特性既可以是自身的尺度、存在狀態、感官特性等,也可以是人類理性把握對象的方式這樣的深層特性。在日常生活中采用攝氏或華氏制測量溫度,以十進制計算長度和重量;在物理學中以“粒子”和“波動”等概念描述量子現象等等,無不表現出典型的人類學特征。在歸根結底的意義上說,描述之所以需要規定,就因為人類的感官具有特定的人類學特性。基于這種特性,要進行描述就必須有基于這種特性的規定;或者說適合這種特性、相對于這些特性來說合理的規定。
規定的相對性是其人類學特征的集中體現。描述溫度不僅有攝氏標準,還有華氏等其他標準;描述年代不僅有以傳說的耶穌生年為元年的公元紀年,也有中國古代的干支紀年和皇帝年號紀年等;描述物體的長度和重量,不僅有公制,還有市制、英制等。歷法也有陽歷、陰歷和陰陽歷。規定的相對性,甚至連我們自己都卷入其中而不自覺。這也是任何描述都包含假定或規范的觀點基于這樣一個基本事實的原因:人類用以描述的東西都具有特定的人類學特征。由于人類把自己當作惟一的主體,或者說當人們談論知識、認識等等時總是隱含著一個假定,即都是談的人類的知識和認識,因而其人類學特征被視同知識或認識本身所具有的特征。
由于用的總是“缺省主體”而不自覺,由于沒有比較,就造成了下述假象:似乎人們完全可以原原本本地展現至少一些或大部分對象,即存在所謂純粹客觀的描述。事實上,其所用以描述的概念和符號等的人類學特征,決定了其描述結果的同樣特性,從而也決定了不可能有純粹的客觀描述。即使人們看世界都會由于視覺的人類學特征而只能看到具有相應特性的對象,而比單純的“看”要復雜得多、人性得多的“描述”就更加只能展現具有人類學特征的結果。
三、規定的超越和描述的發展
對描述和規定之間關系的分析,使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描述的邊界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描述的發展機制。
如上所述,由于任何描述都必須在相應規定的基礎上進行,描述總是有一定的規定作為其前提。當描述涉及作為自身前提的規定時,該描述就會出現意義相對喪失的現象,就會面臨描述的邊界。上述分析使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所謂描述的邊界就是作為描述前提的規定為該描述的意義和適用范圍所圈劃的界限。或者說,作為描述的前提,規定決定了該描述的意義和適用范圍,正如一個學科的基本概念決定了該學科的領域一樣。當這一描述將這種規定本身作為對象或超出這種規定時,該描述便會失去原有的意義和不再適用。這種使描述具有意義和使其保持在適用范圍的界限,就是描述的邊界。
由此可見,一方面,任何具體描述都是有邊界的。描述的邊界決定于作為描述前提的相應規定,描述涉及作為其前提的基本規定就面臨自身的邊界,從而導致描述失范。如果描述本身與作為自身前提的規定相矛盾,就會造成悖論。當我們談論認識的真理性問題時,事實上不管肯定還是否定,都是以存在真理為隱含前提的。因為我們在做出描述時,實際上就接受了這么一個規定:我們的描述可以是真的。否則我們的描述就沒有任何意義。看不到這一點,就會陷入胡塞爾所提到的上述困境。
另一方面,規定不僅決定了以其為前提的相應描述的適用范圍,而且決定了相應描述的意義。由于作為描述基礎的規定決定了該描述所處的定義域,規定改變,定義域相應改變,描述的意義也隨著改變。數學公式是否有效受定義域控制,定義域改變會使不可解方程變得可解;帶根式的方程,根式取值不限正負,不可解,只取正值,則可解;定義域變化也可使沒有意義的式子變得有意義。一個數被零除就超出了除法的規定。它在除法中是沒有意義的,除非是在超出一般的除法規定的情況下。實數域內1除以零(1/0)沒有意義,在復數域內1除以零則等于無窮大(1/0=∞)。由此足見,描述的意義與作為其前提的規定密切相關,它是相對于規定而言的。描述的意義也只能相對于作為其前提的規定而言。因而,一方面,如果一個描述超出了作為其前提的規定,該描述就會失去其本來具有的意義。另一方面,超出原本規定可能意味著規定的改變,因而可能意味著對原來規定的超越。當超出自身規定的描述具有超越原本規定的意義時,則往往構成了描述的發展。
涉及作為自身前提的基本規定,相應的描述就會失去意義;而超出作為自身前提的規定,則會使相應的描述失去確定性,失去自己的前提。如果既存規定的突破把描述帶入一個更高的層次,就構成對原本規定的超越。在“不是辦法的辦法”的表述中,后一個“辦法”就超出了我們關于前一個“辦法”的一般規定。當我們說“不是辦法的辦法”時,實際上是游弋于“辦法”定義(規定)的邊界。后現代思潮中的所謂“非哲學”,正是對包括現代哲學在內的以往所有哲學的共同根基刨根問底的結果。“非哲學”開始于傳統哲學的限度,它把思辨視點首先放到傳統哲學的任務和目的上,認為那種以對真理的終極關切,以奠定知識基礎為目的的哲學觀已經到了該終結的時候了。由于思辨視點正對的是前此一切哲學的立足點,因而很自然地便把在這一立足點之上建構起來的哲學的對立面看作是“非哲學”。現代哲學理論都是建立在抽象和概括的基礎上的,其認識以概念為基礎。這里包含著對事物的統一性、概括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等隱含規定。這些基本規定甚至都沒有明確的確定程序,是最深層的、甚至根植于人們無意識深處的規定。以這些基本規定為思辨視點,往往就能得到與建立在其上的哲學不同的視界。(注:詳見王天思《理性之翼——人類認識的哲學方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9—110頁。)這就構成了對原有規定的超越,并促成了描述的發展。事實上,人類認識中的任何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都意味著對相應領域基本規定的超越。這種對基本規定的超越,就表現為相對條件的改變。
規定不僅具有相對性,而且具有合理性。規定的合理性也是其人類學特征的集中體現。描述物體的溫度無論用攝氏標準還是華氏標準,描述年代無論以公元紀年還是干支紀年和皇帝年號紀年,描述物體的長度和重量無論用公制、市制還是英制,都不僅有其相對性,也有其合理性。而且其合理性往往也是相對的。公歷作為陽歷的一種,有比較方便的紀年和計年、月、日方法,以其相對的合理性贏得國際通用歷法的地位。農歷作為陰陽歷的一種,根據太陽的位置把太陽年劃分為24個節氣,便于農時,在農業社會得到普遍運用,但它采用天干地支搭配的紀年方法,60年一輪,周而復始,不僅不利于大尺度紀年,而且“子丑、寅卯……”地輪起來也十分復雜,不很方便,其相對的不合理性顯而易見。相對于人們的日常習慣,十進制比其他進制更合理,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普遍運用,如果人腦采用二進制算法,恐怕連人們的日常生活都會受到嚴重影響。但二進制符合計算電路開和關的簡單現象,在馮·諾依曼計算機中,只有采用二進制才能使機器計算成為可能。而同樣在馮·諾依曼計算機中,機器計算必須采用二進制,但對于數據貯存和處理來說,最具合理性的則又既不是十進制,也不是二進制,而是十六進制。這種在我國日常生活中曾被采用并給人們帶來諸多不便的進制,在這里卻顯示出自己的合理性。
關于有形東西的規定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但關于無形的東西如一些深層預設和人的信念等的合理性就不那么明顯。當我們沒有意識到某種規定是一種規定時,關于它的合理性便更無從說起——這常常是我們在描述和認識對象時陷于迷誤的重要原因。這也充分說明,從描述研究出發,對隱含規定的合理性的探討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課題。
以前在實在論立場上談論認識的合理性時,我們既感到探討人類認識合理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同時也覺得這樣談論認識的合理性本身總是不那么合理。其原因就在于:在實在論的立場上談論認識的合理性本身缺乏合理的根據。在一種純客觀的真假標準面前,是沒有合理性的位置的。只有當涉及具有主觀性的規定時,當一些描述本身被看作是一種認識結果時,才不僅存在一個是否客觀真實的問題,還存在一個是否合理的問題。
規定以及描述的合理性是一個隨著人類實踐的發展而發展的過程。冷、熱由于不是相對于一個確定的規定,因而是不定的。例如,同一氣溫既可以稱為冷,也可以稱作熱,全看相對于什么而言。但溫度就有了確定的規定。這里所反映的日常描述和科學描述的區別,不僅涉及描述的合理性問題,而且涉及這種合理性的發展。從羅馬數字到阿拉伯數字,從十進制、二進制、十六進制的并存,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人類描述及與之具有內在關聯的規定的合理化進程及性質。
人類從原始的屈指計數和結繩計數發展到現代數學和邏輯學,其關鍵就在于采用了符號體系,并在規定和描述方面使這種符號體系不斷合理化。這方面,羅馬數字和阿拉伯數字的分別采用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中世紀的歐洲,由于采用羅馬數字,人們要讀到大學畢業才能學會除法。當時即使是造詣極深的專家,要完成百萬數的除法也必須付出畢生精力。然而自從引入阿拉伯數字,情況就完全不同了。用阿拉伯數字運算,即使億萬數的除法,一個小學生就能輕而易舉地完成。由此可見規定合理性和規定合理化的極端重要性。
規定的合理性和合理化就意味著描述的合理性和合理化。規定和描述的合理化不僅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而且具有以人類實踐需要為轉移的性質。也許我們能在一定程度上說,“天干地支”不如公元紀年合理和方便,但我們卻絕不能籠統地斷言十進制、二進制和十六進制哪一種更優越。規定和描述的合理性是相對于人類實踐的需要而言的,也只能相對于人類實踐的需要而言。
規定的合理化不僅表現為更好地滿足實踐的需要,更表現為人類描述和認識的深化。規定的合理化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描述對既有規定的超越也永無止境。在更高層次的新的規定的基礎上做出超越原有規定的描述,是人類描述發展的基本方式。
人類描述的發展,或者說人類描述以及作為其前提的規定的合理化,在人類文明進步過程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在某種程度上說,其重要性可以與基因優化在人類進化中的意義相比。事實上,描述及作為其前提的規定的合理化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過程。這也正是深入系統地研究描述和規定的重要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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