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對和諧社會的作用

時間:2022-08-25 0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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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對和諧社會的作用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社會建設理論的又一重大發展。注重社會和諧發展及其對執政黨的相關能力要求,歷來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深層理念和實踐要求。黨的宗教工作基本原則、基本方針即:尊重和保護公民的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以及信仰上相互尊重,政治上團結合作等,就包含著深刻而豐富的和諧理念、和諧要求,需要我們深刻把握和努力實踐。

一、深刻把握基本原則、基本方針中的和諧理念、和諧要求

我國憲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都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并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我們黨關于宗教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既是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也是增強黨同信教群眾的血肉聯系與和諧關系,鞏固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的必然要求。我國有1億多信教公民,宗教信仰是他們客觀的精神需要,也是他們安寧和睦生活的重要方面。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前提是黨和政府代表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包括信教群眾的利益),而代表和維護信教群眾的利益,就必須要尊重和保護公民的信教自由。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必須最大限度地、充分地調動全體人民參與國家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其中必然包括調動1億多信教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因此,堅定不移地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切實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體現的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會,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直接體現了這種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本質,是黨和政府從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包括信教群眾)利益出發,依照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其直接作用是規范宗教事務,透明管理程序,保障社會安定,使宗教界成為和諧社會的積極部分。所以,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既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更是保持宗教界安定和睦、宗教工作暢順有序的必然要求。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宗教的原則,是基于帝國主義曾經長期利用宗教侵略和掠奪中國的歷史事實,也是基于對我國廣大信教群眾意愿的真誠尊重,更是對于我國憲法尊嚴的堅決維護。但其根本目的,依然是保障我國宗教界的和睦狀態,維護國家的安定與有序。多年來,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從未間斷,而實踐證明,高舉法律的旗幟,運用法治的方式,是抵御境外宗教滲透的最有力的武器。最近,國務院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條例突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的立法宗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成果。認真貫徹條例,有利于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抵御境外滲透,維護安定的宗教秩序和社會秩序。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既蘊含了黨和政府帶領全體人民(包括信教群眾)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美好理想,又突出了黨和政府為構建和諧社會,對待人民內部思想信仰差異或矛盾的平和態度,以及“和風細雨”的工作方式。這里的相適應,承繼了中國“和合”文化的精神因子,同時又賦予了它時代新意。它強調要客觀地認識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的相容性,并努力探索使宗教成為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和諧因素。這里的引導,既明確了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長遠目標,更明確了引導相適應的原則、方式和尺度:首先,“引導”就是引導,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強迫進行,也不能越俎代庖,而要讓宗教界自覺自愿地隨順、擁護我們的觀點、意見;其二,“引導”應體現在幫助、服務、鼓勵、交流、說服、推動上;其三,“引導”體現著真誠、溫情、關懷、寬容和包容。如此引導,貫穿著和諧的要求;在這樣引導下的適應,必然是真心地自覺地適應;這樣的引導與“適應”相結合,實現的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團結合作”的原則,同樣包容著深刻的和諧理念與和諧要求,這一原則最突出的是求同存異,和衷共濟的思想內涵。在這里,同就是指“政治之同”,既黨和政府與信教群眾有著共同的社會發展目標和共同的政治利益,異就是指“信仰之差異”。“信仰上相互尊重,政治上團結合作”,要求的是信仰不同但以相互尊重而存異,為共同利益要以團結合作而實現同,且落腳點在實現同,所包含的和諧理念、和諧要求是十分深刻的。堅持這一原則,黨與宗教界的關系必然是一種良性的“和諧”狀態。

二、努力實踐基本原則、基本方針中的和諧理念、和諧要求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信教群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按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做好宗教工作,就是要把基本原則、基本方針中的和諧理念、和諧要求,切實落實到工作實踐中:

要切實尊重信教群眾的信仰自由,體現基本原則、基本方針中的和諧理念。要充分認識宗教信仰作為信教群眾的精神需要,作為信教群眾安寧生活必不可少的內容對于信教群眾的重要性,充分認識切實尊重和保護信教群眾的信仰自由,滿足他們的精神需要,對調動他們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性、創造性的重要性。尊重和保護信教群眾的信仰自由的實踐中,需要再次強調一個觀點:不能以有無宗教信仰作為判斷劃分和諧與不和諧,積極因素與消極因素的標準。上個世紀五十年代,總理與基督教人士座談時講過這樣一段話:“我們只把宗教信仰肯定為人民的思想信仰問題,而不涉及政治問題,不管是無神論者,還是有神論者,不管是唯物論者,還是唯心論者,大家一樣能夠擁護社會主義”。50年前,沒有把有無宗教信仰看作判斷政治上積極與消極的標準,如今,我國人民群眾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樣性、差異性明顯增強,信仰宗教的人數也有所增多。如果還把有無宗教信仰看作是和諧與不和諧、積極與消極的一個標準,無疑會嚴重傷害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的感情,會損害團結、引導宗教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政治基礎,并最終影響到和諧社會的構建。

要切實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體現基本原則、基本方針中的和諧要求。切實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對宗教工作者來說,一要自己學法、知法、懂法,具有較強的執法能力;二要嚴格執法,堅持執法的嚴肅性,遵守執法的程序性,保證執法的透明性,在執法中不謀私利、不徇私情,不失公允;三要自覺接受信教群眾和社會輿論對自己的監督,并及時予以改進;四要完善執法隊伍和執法機制,確保執法到位。保證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宗教工作部門和宗教工作者,還必須常有自我警醒意識,既注意解決目前信教群眾、宗教界存在的不和諧因素,更要注意解決自身在執法中的不作為、不到位,甚至不當等問題,要高度重視目前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對構建和諧社會的消極影響。現在,《宗教事務條例》以及《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都已頒布,對宗教事務部門和宗教工作者依法行政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是檢驗宗教工作是否符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的重要內容。宗教工作部門和宗教工作者應時刻嚴格自律,率先符合“和諧”要求。

要切實做好引導工作,體現基本原則、基本方針中要求的“和諧”方式。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著重強調的是嚴格按照法律規范宗教事務,使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的宗教活動、行為,有法可循、有法可判、有法可究。引導宗教與社會相適應,則主要是根據公民思想信仰的內容和特點,促使其中積極的、合理的,有益于社會的內容發揚出來,幫助他們認識并逐漸消除不合時代要求的意識和觀念。引導不是要求信教群眾放棄信仰或變換信仰,而是使其現有信仰與時俱進,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因此,首先,“引導”要肯定廣大信教群眾在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上與黨和政府、全國人民的一致性,只要我們正確引導,廣大信仰群眾一定會發揮出他們的積極性、創造性,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其次,“引導”要肯定宗教中蘊含著的人類思想、道德、文化方面的優秀遺產,并善于挖掘宗教中與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相同或相近的內容,善于引導、幫助宗教界對這些優秀內容進行符合時代要求的闡釋,使之融入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思想、道德、文化中去;其三,“引導”要鼓勵宗教界多做有益于社會發展的公益慈善活動。應該看到,宗教的社會服務活動,既是宗教自身存在與發展的需要,更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宗教界的傳統和優勢;其四,“引導”要切實體現平和和風細雨的要求,要體現執政黨的有容乃大與包容,體現愛心、溫情、人性化;最后,“引導”中要重視宣傳工作,要大力宣傳宗教政策法規,宣傳黨和政府對信教群眾、宗教界的關懷,宣傳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宗教界的積極作用和貢獻,宣傳中國宗教界和廣大信教群眾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實情況。

本文探討的是宗教工作部門和宗教工作者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責任與實踐。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宗教界也有著自己的責任與使命,我們鼓勵宗教界積極發揮自身優勢,為構建和諧社會多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