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版本民主化論文
時間:2022-08-28 08:12:00
導語:儒家版本民主化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1.民主化的兩個。
西方政客與向往民主的知識分子似乎都相信西方民主的根本觀念是個人主義(包含個人利益至上與個人自由(或自律(autonomy)))和平等。如果我們進1步認為每1個人都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裁判,這些觀念在制度層面上就表現為1人1票的普選制度。1些人可能還認為市場—也許可被稱作1元(1塊錢)1票的普選制度—是這些觀念在經濟層面上的表達。這是為什么美國把推動全球民主等同于推動1人1票的普選制度與市場經濟,香港的普選推動者被稱作民主派,而大陸的擁護普選或支持市場經濟的人被稱作自由派。
但是這1理解引發了兩個問題。其1是西方民主與不同的、文化的相容性問題。我這里只局限于討論西方民主與儒家文化的相容性。從表面上看來,儒家這1東亞主流哲學的觀念似乎與上述的民主觀念背道而馳。大家1般都認為儒家將國家與共同體置于個人之上,并提倡基于不平等之上的精英主義(elitism)與精英統治(meritocracy)。這1讓有德性的人統治的觀念與1人1票的觀念相對立,并常被認為是中國的專制制度的文化原因。而儒家對商業的蔑視和對政府道德作用的強調也似乎與市場經濟和個人自由相沖突。因此中國民主化的實現似乎就預設了要消除儒家的,這也正是(尤其是在中國的)民主陣營所要努力做到的。而同情儒家的人,比如像牟宗3這樣的210世紀的新儒家,則努力從儒家思想中導出民主觀念。但后1種努力會面臨如下的問題。第1,1個流行的詰難是:如果從儒家思想可以導出民主的話,中國應該已經民主了兩千多年了。第2,即使這1導出是可能的,就理解民主觀念本身而言,我們也還是不清楚為什么要儒家,而不是研究在上第1次明確提出并長期了民主觀念的相關的西方哲學流派。當然,這1導出會有助于在中國或其他受儒家影響的國家和地區發展民主。第3,民主陣營與儒家陣營的1個共同信念是上述民主觀念與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本質,因此除非它們可以從1個國家的主流意識形態中導出,這個國家就無法民主化。
以上對民主本質的理解引發的另1個問題是西方民主是不是可取(desirable)的問題。雖然民主陣營鼓吹民主制度可以消除腐敗,促進經濟持續發展,選出代表民意的領袖,但是對現實的客觀考察會使我們意識到1些民主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中的民主國家中腐敗之橫行不遜于這些國家民主化之前的或1些非民主國家的情形,其經濟政策也受制于民選領袖要照顧其支持者(constituency)的眼前利益的需要。而民選領袖由于多數選民的素質低下而經常是差強人意,或是善于玩弄民意的民粹分子。對這1現實的觀察和對大眾素質的判斷正是1些中國知識精英懷疑民主在當今中國可行性與可取性的原因。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上述的民主國家的問題歸根結底來源于1人1票的普選制及其隱含的文化觀念,而在下面的論述中,我會指出孟子的1些觀點也恰恰構成了對這1制度的嚴肅挑戰。但是即使這些對民主有抵制情緒的中的1些人也大概不會反對自由與法治。畢竟知識分子與聰明的官僚應該知道理性的討論(故而某種程度上的言論自由)對正確決策的重要,而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也不愿意今天作了1件事就官運亨通,而明天因為同1件事就莫名其妙地下了大獄。所以對西方民主的抵觸更多是針對1人1票的普選制,而不是針對其自由法治。但是如果1人1票的普選制是西方民主不可或缺的成分,那么這些懷疑份子因拒絕1人1票從而拒絕西方民主從而連帶著把自由法治也拒絕掉了。所以,西方民主的可取性的問題就歸結為1人1票是不是民主的本質的問題。
對第1個有關相容性的問題,羅爾斯在他的《政治自由主義》(《政》)1書中給出了1個不同的處理。他認為:“民主的政治文化以。。。3個事實為特點”:第1,“民主社會里的合理的(reasonable)無所不包的(comprehensive)宗教、哲學、道德學說(doctrines)的多元不是1個馬上就要消失的歷史條件;它是民主社會公共文化的永恒的特點”。那么,“對1個無所不包的宗教、哲學、道德學說的持久的共享只可能由壓制性的國家力量來維持”。他把這1事實稱作“關于壓制的事實”(factofoppression),而他認為即使像康德、穆勒的基于個人主義和個人自由的無所不包的自由主義被所有人的共同分享也只能吊詭地通過壓制來實現。但是,“1個持久和安定的民主制度。。。必須得到它的政治上活躍的公民的絕大多數的自愿的和自由的支持”(羅爾斯1996,36-38和78)。這些事實引出了《政》的核心問題:“政治自由主義的問題是:1個由被合理的(reasonable)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深深地分開的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組成的、穩定和正義的社會如何可能?”(羅爾斯1996,xxvii)。
因此,對羅爾斯來講,如果上述的民主觀念被當作無所不包的學說的1部分,那么它們就不能作為自由民主的唯1基礎。羅爾斯的回答,簡單地講,就是將自由民主的當作獨立的政治概念(freestandingpoliticalconception):獨立于任何已知的形而上學的基礎,形而上學的“學說”。這1策略使得各種不同的合理的(不論自由或非自由的)學說可以接受1個共同的核心,從而使得1個不必然預先排除這些學說中的基本觀念的政治自由主義成為可能。根據羅爾斯的想法,自由民主的不是被預先確定的,也不是由任何先天的觀念導出的,而是被每1個合理的和無所不包的(comprehensive)學說努力達成的(workout)。它是所有這些合理的學說的重疊共識(overlappingconsensus),并且只要這些學說接受的概念屬于同1家族的自由民主概念,這個重疊共識甚至并不需要是絕對同1的概念。另外,這里每1個無所不包的學說的任務不必然是要從自身的概念體系中導出(derive)自由民主的概念,而只需要認可它(endorse)。每1學說認可這個自由民主的概念的方式可以是不同的。
基于羅爾斯的這1思想,我們可以看到解決儒家與上述民主觀念的表面沖突并不必然意味著我們為了實現民主就必然要放棄儒家,或者從儒家思想中(往往是通過刻意地解釋甚至是扭曲而)全盤地導出這些觀念;而儒家可以與其它合理的無所不包的學說1起通過認可自由民主的概念來成為民主社會的1員。兩個事實讓這1工作變得容易得多。第1,認可是1個比導出低的要求。第2,儒家也許與上述的1些民主觀念相沖突,但是這些觀念不必然構成政治自由主義概念的1部分,因為后者可能比導出這些民主觀念的各種無所不包的自由民主學說“薄”得多。
基于這種理解,對以中國未曾自身發展出民主的事實而對儒家與民主的相容性的懷疑,我們可以給出1個簡單的回答。民主化是1個復雜的過程,它包括各種社會、經濟、政治、與哲學的因素。即使某1民主學說在某個國家的民主化的過程中扮演了1個中心角色,這也只能說明它比其它學說在此特定條件下更能推動民主,而這1優勢可能來自1些民主觀念是這1學說的核心觀念。但我們這里需要的相容性是比導出甚至推動弱得多的要求,所以上述事實并不意味著儒家無法與自由民主調和。
以上羅爾斯對民主的弱化也對民主的可取性問題的回答提供了1個思路。如上所述,1人1票是西方民主的可取性遭到質疑的原因,而自由與法治是合理的公民更能認可甚至珍視的。我們因此可以設想1人1票也許并不是西方民主的1個核心部分,而自由與法治才是。事實上,羅爾斯的1些說法似乎暗示了他也許會在某種程度上同意這1設想。
在另1篇文章里,通過1些例子,我展示了儒家的1些觀念并不必然與這個薄版本的自由民主相沖突,而是可以認可后者的(白2005)。那篇文章更多是辯護性的。在這篇文章里,特別是在第3節,我會更集中地批判某些自由民主的厚版本,并提供1些建設性的民主模式。并且,這篇文章會主要運用孟子關于政府的作用和人民的參與的看法,而不是泛泛的儒家思想。
在我們用從羅爾斯后期政治哲學得來的啟示做任何事情之前,讓我首先做1個澄清。對羅爾斯來講,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在平等、作為公正的正義(justiceasfairness)和相互尊重(reciprocity)的基礎上,是不能被“削薄”了的。他的政治自由主義想要的不是現有的學說之間的妥協(Rawls1996,xlvii頁和39-40頁)。例如,羅爾斯仔細區別了重疊共識與權宜之計之間的不同(Rawls1996,xxxix-xliii頁和146-50頁)。也就是說,持有不同無所不包的學說的人應該欣喜于多元性的事實,并根據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則來對待持不同學說的人。換句話說,他們不應該把多元性當作1個政治妥協,1個偶發事件加上政治策略可以令人高興地打破的暫時停火。雖然我認為1些特定的政治策略應該被排除,但我將不過分注意羅爾斯的這些要求,并且將不努力保持每1個羅爾斯認為是本質的自由原則。我的版本的自由民主的共同核心可能比羅爾斯的“更薄”些。或許這里實質的差異并不像想象的那樣嚴重,但是我將不對此進行過多地討論,而是用心關注這篇文章中筆者自己的問題。在這里的另1個重要差別是:羅爾斯關心的是如何維持1個合理的多元的自由民主,但是我在分享羅爾斯的關心的同時,我也試圖展示人們可以在珍視他們的非自由觀念的同時接受自由民主,而他們不喜歡某個自由民主的意識形態的事實也并不必然意味著他們不想要自由民主,并由此來幫助非自由民主制度下的民眾去接受自由民主。并且,通過對1些民主思想的批判,我希望對建立和改善世界各國的民主提些建設性的意見。
2.孟子對政府的道德作用的觀點。
對孟子來講,政府不僅應該對人民的物質生活負責,還要對他們的道德負責。他給出過1個人類發展的半歷史的描述,而這1描述明顯是展示了他心中的理想政府。《孟子》里寫道:
人之有道也。飽食、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于禽獸。圣人有憂之,使契為司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敘,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
因此,孟子認為是這些政府教授的社會與群體關系使人成了人。對他來講,“人”不僅僅是1個生物的概念,而更是1個道德與社會的概念。1個生物意義上的人,如果沒有15倫為代表的社會關系,而作為1個獨立的個體,并不是1個真正的人。這1對人之為人的理解與孟子的人獸之別在于人有發展仁義禮智這4種定義于社會關系中的美德之潛能的觀點相呼應。所以,1個政府如果可被稱作人的政府,就必須保證其民眾擁有這些基本道德。
這樣的人之所以為人及政府在其中的作用的觀點確實與那種認為人之所以為人是因其內在、獨立于社會的價值的個人主義的觀點有很大的不同。這1觀點也與1些自由主義者(liberals)和自由放任主義者(libertarians)的認為政府不應對民眾的道德生活有任何干預的觀點相沖突。但它仍可以認可1個薄版本的自由民主。第1,在上面引的那段話之前,孟子指出政府首先要為其民眾的物質幸福負責(《孟子•滕文公上》)。并且,孟子認為1般民眾的良好道德依賴于他們良好的物質生活:
無恒產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茍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于罪,然后從而刑之,是罔民也。(《孟子•梁惠王上》,又見《孟子•滕文公上》)
所以,政府和統治階級應同時為民眾的良好的物質與精神生活負責。并且,1般民眾的物質與道德利益永遠是最優先的,而統治者的利益是被放在最后的(《孟子•盡心下》)。實際上,政府的責任性(accountability)是如此的關鍵以至于在回答認為儒家必然要支持對君的愚忠的齊宣王的詰難時,大大地出乎后者之意料,孟子指出雖然儒家反對弒君,但殺掉1個暴虐的統治者是正當的,因為后者只是被錯誤地叫做君王,實際上由于他不能為人民服務已不再是真正的君王,而是個獨夫了(《孟子•梁惠王下》)。
由此可見,孟子認為政府在保障人民的物質生活上應該起關鍵作用,從而接受政府的責任性。而責任性常被當作民主政府的1個重要特點。所以孟子的這些觀點是可以與對民主政府的理解相融合。進1步講,如上所示,我們不能否認儒家有很強的精英主義的傾向。但是,對孟子來講,首先,每個人都有4端(即發展完美的仁義禮智的潛能),也因此都能夠完善自我。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是人人平等的。其次,統治階級的上等(superior)地位之正當性來自于其服務民眾、幫助民眾完善自我的能力。因此,儒家是真正意義上的“有同情心的道德保守主義”,或“有同情心的精英主義”,甚至可被吊詭地稱作“(在人的潛質意義上的)平等主義的精英主義”。這樣理解的儒家可以很容易地采納羅爾斯早期哲學里的意圖保證所有公民的真正的,而不是形式上的機會均等的著名的差異原則(Rawls1971,60-62和78-83)。所以我們不難想象,如果最終達成的政治自由主義的概念包括這1原則的話,儒家可以在這1點上認可自由主義。
當然,如果儒家認為政府可以強迫其公民接受儒家的道德觀念,它確實可以導致對1些自由的侵犯。但是,在孟子著名的拔苗助長的故事里,他指出那些拔苗助長的人“非徒無益,而又害之”(《孟子•公孫丑上》)。雖然他這里講的是個人的修身,但我們很容易從此得出孟子會指出政府的道德角色應由,而不應由強制來實現,因為強制只能適得其反。對孟子的這1理解也與他對得民心之重要性的強調相吻合(《孟子•離婁上》)。并且,如果1個儒家意識到雖然孟子極少談到,但孔子不斷指出的現實中的人的不完美和可錯性(參見《論語•里仁》與《論語•雍也》),他就會非常強烈地支持對統治者可能的錯誤判斷的防護性措施,從而認可法治和某些自由。當然,他對這些自由的必要性和優先順序的理解可能與康德、穆勒、甚至羅爾斯的理解不同,而他也對政府有更多的期待。但這并不意味著如此理解的儒家不能認可1個薄版本的自由民主。
3.1個孟子式的有限民主:有限的民主參與和政府在其中的角色。
雖然孟子認為政府應有責任性,但他會支持由1人1票來保證這種責任性嗎?換句話說,他會支持大眾對國家統治的不受限制的民主參與嗎?恐怕不會。因為他曾指出:
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義也。(《孟子•滕文公上》)
據孟子,這1區別的原因是這樣的(《孟子•滕文公上》)。首先,因為每個人不能生產他生活中需要的所有東西,所以勞動分工就成了必然。其次,因為“大人”或統治者的如何保障“小人”或1般民眾的良好的物質、道德生活的工作是耗時、費力、極度困難的,所以他們就不可能再有時間和精力做任何體力勞動。由此我們可以引申出來,那些時間與精力消耗在日常勞動而無法對政治事務有任何嚴肅的關注與思考的人也因此不能夠承擔統治任務。這里需要澄清1點。雖然孟子這里談到的是體力勞動者,如農民與工匠,但如果我們將他的論點到今天的現實上,這些不能承擔統治任務的人也應包括今天大多數的白領、“小資”,或中產階級,比如科研人員、工程師、醫生、業人員、教師等等。他們是奧特加(JoséOrtegayGasset)提到的“有學識的無知者”(learnedignoramus)(Ortega1932,108-112)。這是因為他們中的大多數也是被他們的日常工作耗干了精神,而缺乏他們狹隘的專業外的關于公共事務的知識。因此,由于這1廣義的自食其力的階級只能或是對公共事務幾近無知,或是只能基于自己狹隘的個人利益與偏見,或是因此很容易被蠱惑人心的野心家(demagogue)所誤導,而不可能做出好的政治決定,看起來孟子會反對任何對政治事務的民主參與,更別提以1人1票為代表的平等和全面的參與了。
但是,這1說法未能做到理解孟子思想的復雜性。這是因為孟子在《孟子•梁惠王下》指出,當統治者在選擇與處罰從政者時,他的小圈子(左右)或官僚(大夫)的1致意見是不夠的,而只有民眾(國人)有了1致意見,他才應該進1步親自考察,做出決定。這里有幾個重要的地方需要澄清1下。第1,占據首要性的民意起的只是咨詢作用,而執政者仍要親自調查、決定。第2,“國人”在古文里是與“野人”相對,并高于后者的,所以有人可以懷疑孟子這里講的
民意的包容性。但是,東漢經學家趙岐用的是《論語•衛靈公》中孔子講的“眾惡之,必察焉;眾好之,必察焉。”來解釋這段話的(見焦循的《孟子正義》)。考慮到比孟子早的孔子用的是泛指的“眾”,“國人”與“野人”的差別也在孟子的幾乎不復存在,而趙岐這位權威的注釋者也不做這種區分,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測“國人”這里泛指1般民眾。
現在,我們必須面對1個重要得多的問題:我們應該如何調和《孟子•梁惠王下》里的有限的“民主”參與的思想和《孟子•滕文公上》里1般民眾應被排除在政治事務之外的思想?這里也許會有不同的解釋,而我只給出如下的說法。首先,《孟子•梁惠王下》參與公眾事務的民眾應該是已經受到《孟子•滕文公上》里提到的道德教化(見我第2節里的討論)。其次,他們只應在他們有能力做出好的判斷的事情上被咨詢。
由此我們來看看持對孟子思想的這種解釋的人會認可什么樣的民主參與和政府角色。我們這里談的不是孟子本人,因為他明顯沒有想過要讓他的思想與現代民主社會接軌。如上所示,民眾只有在道德上、智慧上、和實際條件上(比如是否有閑暇)有足夠能力時才擁有參政的權利。但是象我在第2節里所指出的,對于孟子而言,因為每個人都有4端,所以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并有參政的潛能。因此,國家就有責任使每個人實現這個潛能。這1責任表現在兩個層面。第1,政府應該為每1個公民的道德與智慧的全面發展提供教育和其他必要條件。第2,如果1個公民全面發展了自我,國家就應該為他的參政創造條件。也就是說,政府要使他有可能從其日常事務中解放出來,從
而使他有時間與精力思考公共事務,并且應讓他能獲取與公共事務相關的信息,并應鼓勵對政治的公開、全面、深入的討論。
另1方面,如果我們接受如下人類生活的事實:即總會有人不能超出他們狹隘的自我,并且不論政府如何努力,總會有人不得不把其時間與精力部分地或全部地消耗在他們高度專業化的工作上,那么這些人就應該部分地或全面地排除在公共事務之外。所以,雖然1個持孟子思想的人可能把某種民主程序當作實際條件下相對最好的選擇統治精英和保障政府的責任性的而接受下來,但他恐怕不會接受1人1票的普選制。他能接受的可能是如下的民主模式。因為無論其工作的專業化程度,幾乎所有的人都對其地方(比如鄉鎮、縣市1級)的事務(如哪1項地方政策或哪1個地方領導使他們受益最多)比遙遙在上的中央政府有更好的認識,所有人都應該被允許參與其地方的事務。由于各地的地方精英階層從非政治的專業工作里解放出來,并廣泛參與經常和更高層次上的政策相關的地方決策,他們就被允許參與1般民眾難以把握的更高層次的政治決策。
當然,這里1個困難的問題是哪些事情應被算作地方事務。比如,雖然1些有關教育的事務應在地方上解決,但根據孟子的哲學,中央政府應對教育給出1個1般的和強制的指引。又如,如果1些全國性的決策與地方緊密相關,而大眾有可能對它們做出良好判斷,這些政策應讓公眾參與,甚至可讓全民投票決定。另外1個難題是1個國家應有幾層參與機制。它取決于1個特定國家的很多實際因素。這兩個問題都需要進1步地思考,故不可能在這篇短文章里給予解答。但是這里的1般原則相對來講倒是簡單:民主參與的程度取決于相應的民眾做出良好決定的可能性。
這里需要澄清的是,這個逐級民主的模式與代議制民主是不同的。這里參加高1層決策的地方精英不是地方利益在高1層政府里的代表,而是有能力參與這1層級決策的人。但是,只要這些地方精英要被地方上民眾經常性地選舉所制約,不管逐級民主模式的意圖如何,即使這些精英從特殊的工作里解放出來,他們也不能從特殊的利益,尤其是他們的選民的當前的利益里解放出來。這是美國國會里常發生的情形。但對1個持孟子思想的人,民眾的參與并不是要發現他們當前利益的共識,所以他1定要設計1種機制來防止高1層的公共決策為這種利益所左右。他的這種想法是與《孟子•梁惠王下》的1個觀點相呼應的:民眾的共識只應作決策者的,或落實到當今的民主制度上,它只應主要起制衡,而不是決定的作用。當然,這里的困難問題是如何平衡這1考慮和對政府責任性的考慮。1個機制是讓那些有經驗的而又退出地方決策的精英(比如已連任兩屆而據不能再任地方官員的人)成為參與高層決策的常任成員。
DanielBell提供了另1個更成熟的模式。但是他的模式是1個1般的儒家模式,而不限于孟子的思想。這個模式的核心是“由1個民選的下議院和1個通過競爭性選拔的‘儒家式的’上議院(他后來稱它為賢士院)構成的兩院制”(Bell2006,267)。當兩院之間有沖突時,
“儒家”的解答可能是由憲法給予上議院的絕大多數的意見(supermajority)以否決下議院大多數的意見的權力。政府的首腦和重要的部長均從賢士院里選拔。大多數重要的法令均由賢士院頒布,而下議院只起制衡上議院權力的作用。(Bell2006,271)
實際上,以上的這些模式很可能是互補的,并可以進1步地結合。比如,地方1級可以采取直接民主選舉,而在高1層的政府中,即使是Bell提到的下議院也不是由直接民選產生。但是,1些特定議題是可由全民公決的。這里的另外1個1般的、與上述模式互補的策略是當決定公共政策和職位的時候,據教育、社會與政治角色、和相關的公共事務等等來給予公民選票以不同的權重,但這1模式的1個嚴重的缺點是很容易讓(選票權重輕的)人產生不公平的感覺。無論哪種模式,這里極為關鍵的1點是,為了讓所有這些考慮不變成統治階級為其自我利益服務的工具,我們必須有1套受尊敬的和穩定的法律系統給這些模式作出具體規定。
不管怎樣,1個持孟子思想的人雖然可以接受某種民主參與,但不會認可1人1票的普選制。但是,第1點,羅爾斯在《政》中從未堅持1人1票是薄板本的自由民主的關鍵部分,而他側重在強調基本自由的重要。當然,有些人可以說《政》關心的是政治自由主義,不是民主過程。但在其早期的,對自由民主思想更加“原教旨”的《正義論》中,他是這么來談1人1票的:
政治自由確實要從屬于(subordinate)其他的,可以說是定義了(在他的國家-船的類比中船上的)乘客的內在價值(intrinsicgood)的自由。承認了這1點,多值投票(pluralvoting,即不必然是1人1票,而是如“具有較高智力和教育的人有附加的投票”〔232〕)是完全公正的。(Rawls1971,233)
當然,他接著指出全體公民的參與“為公民間的友誼(civilfriendship)打下基礎和塑造了政治文化的特質(ethos)”,并且它“強化了每個公民的自尊和政治能力(thesenseofpoliticalcompetence)”(Rawls1971,234)。孟子沒有討論全民參與的這種教化的作用,但1個持孟子思想的人可以很高興地接受這個說法。但是,與羅爾斯不同,他可能同時會更關心這1教化過程可能使民眾有了太多的自信而失去了對有智慧和德性的人的尊重。對他來講,這1尊重是良好政治的必要成分。
實際上,在晚期的1篇文章里,羅爾斯指出:
審慎思考與討論的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承認如果沒有對全民有關憲政民主政府的各個基本方面的廣泛教育,如果公眾對急迫的問題不知情,重要的社會與政治決定就無法做出。(Rawls1997,773)
他接下來幾近痛心疾首地指出1個被誤導的(misinformed)和玩世不恭的公眾在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如何對待國際機構、外援、國內與國際上的人權等問題上永遠不可能做出良好的決定(Rawls1997,773)。
因此,盡管有不同側重,1個持孟子思想的人和羅爾斯在教育之于民主參與的重要性上是持1致意見的。也就是說,民眾參與的先決條件是適當的教育,而政府有責任提供這種教育和其它有助于民眾參與的必要條件,包括保障言論自由等等。從這里我們也可以看出1個持孟子觀點的人可以認可1個薄版本的自由民主。
當然,羅爾斯認為1個審慎思考與討論的民主的現實困難主要來自金錢在政治中的壞影響,而他所談的教育也比持孟子思想的人要價值中立得多。但是,如果在羅爾斯談到對民主社會的3個基本事實之外,我們還接受以下人類生活的事實:即1般民眾永遠也不可能全都有關于1切公共事務的充分知識(adequatelyinformed)和足夠的興趣(properlymotivated),并且即使我們可以去除金錢的影響,即使政府為民眾的參與做了最出色的努力,1般民眾還是會被誤導和被野心家所蠱惑,那么以上的孟子式的模式就顯得比羅爾斯的模式更有道理了。
這里需要進1步指出的是孟子式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決民主社會和民主化里由1人1票制產生的1些問題。比如,上述的羅爾斯關心的問題或涉及到短期物質利益和長期結果之間的沖突(比如社會保障、財政赤字、以及羅爾斯沒談到的1些第3世界民主國家民粹、短視的經濟政策),或涉及國內與國際利益的沖突(比如國際援助,以及羅爾斯沒提到的1個看似奇怪的現象:支持本土工人利益的政治團體,比如美國的工會和受工會扶持的那部分,往往支持閉關鎖國的政策,從而間接地傷害其它國家工人利益)。這些問題也是Bell用來解釋我們為什么要嚴肅考慮儒家精英主義的原因(Bell2006,211和213)。1人1票制的另外1個毛病在于外交政策。外交需要專門知識、耐心甚至是痛苦的對話、和長遠規劃。但如基辛格指出的,在1個1人1票的民主制中,比如美國,其外交政策經常被1時的公眾情緒(而這1情緒常取決于電視里報道了什么,而不是什么最重要)或國內的與外交無關的政治交易所左右,而這些因素明顯與好的外交政策的真正需要背道而馳(Kissinger2001,27)。并且,新興民主政體中的1個問題是它們中間充斥著民粹政府。這些政府內政混亂,這不但導致其國民受苦,還讓前民主的國家與地區中的人民對民主化產生了抵制情緒。比如,的政治混亂常被當作其民粹政府的產品,而大陸大多數人民仍缺乏教育及其它條件使許多向往民主的人認為民主不適合當今中國國情。在所有這些情形中,孟子式的基于教育的有限民主都顯得很優越。并且,根據這1模式,政府并不是1個必要的邪惡,而是人之為人的原因,它的成員也應該是有德性、有智慧的精英。相比美國民主中1人1票背后的反政府、反精英的態度,這1模式試圖在民主參與和對政府的尊重之間找到1個平衡點。實際上,美國社會中的這1主流態度也是1個美國特有的奇怪現象的原因:美國政客為了被選進中央政府經常要吹噓自己是局外人,而他要在政府里做的事是(最大限度上)消滅政府。這1態度也恐怕要為另外1個被Bell和FareedZakaria指出的有趣現象負責:
在對美國人于政治機構的尊敬程度的大多數調查中,原則上所有政治機構里最代表民意的美國國會得分最低,而全是任命而不是選舉產生的最高法院(SupremeCourt)、軍隊、和聯邦儲備銀行得分最高(FareedZakaria,TheFutureofFreedom:IlliberalDemocracyatHomeandAbroad(NewYork:W.W.Norton&Company,2003),248)。(Bell2006,289,note34)
接下來,Bell用這個事實支持他的基于賢人統治、因此要求對政府尊敬的儒家模式。
所以,上述討論不僅僅是理論探討,而是有實踐意義的。但理想結果的取得依賴于每個國家的主流文化。在1人1票幾近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國,以上孟子式的主張只能通過巧妙的包裝來實現。但在新興民主國家和走向民主的國家中,孟子式的民主也許可以以其原本的形式傳播。但是,如Bell指出,即使在中國,“即使民意對實際政策沒有影響,形式上的自由、公正的競爭性的儀式也必須被認可”(Bell2006,273)。并且,如羅爾斯指出的,全民參與也是對民眾的良好訓練和有助于良好政治風氣的養成。所以如何在現實中達到1個好的平衡是個困難但極其重要的工作。另外,盡管本文對自由民主做了很多批評,但有1點怎么強調也不會過分:象羅爾斯和很多人指出的,法治和對1些基本自由的保證對任何自由民主制度都是至關重要的。雖然在這篇文章及以前的1篇文章中,我展示了孟子式的政治思想可以認可基本自由和法治,但自由與法治不是孟子式思想能處理的強項。正是由于這個原因,當采取孟子式的民主時,法治和對基本自由的保障就應被格外地強調,其內涵也許也需要借助其它哲學學說來闡釋。
$False$
參好書目:
白彤東(2005),“自由民主需要1個形而上學的基礎嗎?”外國第108輯。
Bell,Daniel(2006),BeyondLiberalDemocracy(Manuscript,Forthcoming).
Cohen,Adam(2006),“QuestionforJudgeAlito:WhatAboutOnePersonOneVote?”
NewYorkTimes,January3,2006.
焦循,《孟子正義》.
Kissinger,Henry(2001),DoesAmericaNeedaForeignPolicy?NewYork:Simon&
Schuster.
NewYorkTimes(2006),“JudgingSamuelAlito”(editorial,January8,2006).
OrtegayGasset,José(1932),RevoltoftheMasses.NewYork:W.W.Norton&
Company.
Rawls,John(1971),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
---1996,PoliticalLiberalism.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
---1997,“TheIdeaofPublicReasonRevisited”,TheUniversityofChicagoLaw
Review,Vol.64.
- 上一篇:我國思想與人生哲學分析論文
- 下一篇:古代哲學與世界主義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