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普爾對歸納問題的取消評論論文

時間:2022-09-27 06:34:00

導語:波普爾對歸納問題的取消評論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波普爾對歸納問題的取消評論論文

1知識增長與反歸納主義

>波普爾(K.R.Popper)認為,科學知識即理論內容的增長是科學進步的最為重要的標志。如果接受這個論點,那就必須放棄以理論的高概率或高真實度作為科學進步的標準。他給出兩個公式:

>Ct(a)≤Ct(ab)≥Ct(b)

>P(a)≥P(ab)≤P(b)

>前一公式表明,理論a和b之內容的合取大于(或等于)a和b各自的內容;后一公式表明,理論a和b之合取的概率小于(或等于)a和b各自的概率。波普爾由此得出結論:“如果知識增長意味著我們用內容不斷增加的理論進行工作,也就一定意味著我們用概率不斷減小(就概率演算而言)的理論進行工作。因而如果我們的目標是知識的進步或增長,高概率(就概率演算而言)就不可能也成為我們的目標;這兩個目標是不相容的。”[1]

>既然理論的內容豐富程度與概率相反,那么追求理論內容的豐富性就不是追求理論的高概率,而是追求理論的低概率,不是追求理論的可證實性,而追求理論的可證偽性。波普爾說:“高的可證偽度或可反駁度、可檢驗度也是科學的目標之一——事實上,跟大量信息內容恰恰是同一個目標。”[2]據此,波普爾從追求科學知識增長的動機出發,高舉起證偽主義的旗幟,來與當時占主導地位的邏輯實證主義分庭抗禮。

>在波普爾的證偽主義的旗幟上還寫著演繹主義和反歸納主義。從邏輯上講,證偽和證實是不對稱的。證偽具有演繹邏輯的必然性,其邏輯形式是:如果t那么e,并非e,所以,并非t。但證實卻不具有演繹邏輯的必然性,因為“如果t那么e,e是真的,所以,t是真的”不是有效的邏輯形式。正因為此,人們不把證實的推理稱作“演繹”,而稱作“歸納”。歸納推理不具有必然性,只具有或然性(概然性)。

>歸納推理的或然性并不是它的致命缺陷,它的致命缺陷在于,其邏輯合理性難以得到說明。關于歸納法的合理性問題最早由18世紀英國哲學家休謨提出,然后他做出否定的回答,即歸納法沒有邏輯上的合理性,只不過是人們的一種心理習慣。休謨的回答為心理主義和非理性主義大開方便之門,對此,大多數理性主義者的反應是力圖為歸納法的合理性進行辯護,如邏輯實證主義者大都如此。然而,波普爾作為理性主義者卻給出一種不同凡響的應答。

>波普爾在其早期力作《科學發現的邏輯》中,把歸納問題作為首要問題加以討論(作為全書的第一章第一節)。他贊成休謨對歸納合理性的否定性回答,即使強調歸納法的或然性,休謨的論證仍然成立。他說:“假如我們對根據歸納推理得來的論述給予一定程度的概率,那么為了證明它就必須援引一條新的經過適當修改的歸納原理。而這條新原理本身也必須被證明,如此等等。而且假如這條歸納原理本身也被說成不是‘真的’,只是‘概然的’,也得不出什么結果。簡言之,和歸納邏輯的其他任何一種形式一樣,概然推理的邏輯,或‘概率邏輯’,不是導致無窮后退就是導致先驗論的學說。”[3]

>有趣的是,雖然波普爾贊成休謨對歸納合理性的否定,但他卻不贊成休謨對科學合理性的否定,因為科學的合理性并非依賴歸納的合理性。休謨之所以從否定歸納合理性走到心理主義的立場,是因為他有一個錯誤的預設,即歸納法是科學與非科學特別是與形而上學之間的劃界標準。為此,波普爾把科學劃界的問題再次凸顯出來,并稱之為“康德問題”。

>對于劃界問題,波普爾的主張是:“可以作為劃界標準的不是可證實性,而是可證偽性。換句話說,我并不要求科學系統能在肯定的意義上被一勞永逸地挑選出來;我要求它具有這樣的邏輯形式,它能在否定的意義上借助經驗檢驗的方法被挑選出來,經驗的科學的系統必須有可能被經驗反駁。”[4]

>當把可證偽性而不是可證實性作為經驗科學與形而上學之間的劃界標準,那么作為證實方法的歸納法對于經驗科學就不是必不可少的了。既然休謨已經證明歸納法并沒有邏輯的合理性,那么我們完全可以把歸納法從科學方法論中清除出去,這樣做不會使科學合理性受到任何損失。因為經驗科學的特征在于其可證偽性,而證偽的過程具有演繹邏輯的合理性。波普爾說:“證偽法不以任何歸納推理為其前提,而只是以正確性沒有爭議的演繹邏輯的重言式變形為其前提。”[5]這樣,擯棄了歸納法的經驗科學仍然具有合理性,而且是最強的合理性——演繹合理性。這樣,波普爾便把證偽主義、反歸納主義和演繹主義熔為一爐了。

>請注意,波普爾只說理論被證偽,卻不說理論被證實。代替“證實”的是“暫時通過檢驗”,或者說“我們沒有發現舍棄它的理由”,有時也說“驗證”(corroboration)。當他用“驗證”這個詞的時候,特別強調它與邏輯實證主義的“認證”(confirmation)之間的區別:前者是與邏輯概率成反比的,而后者是與邏輯概率成正比的;相應地,前者是非歸納的,而后者是歸納的。[6]波普爾把這種不含歸納成分的檢驗方法稱為“理論的演繹檢驗”,在這種方法論的框架內,“由歸納邏輯產生的那些問題能夠排除,而不會代之以產生新的問題。”[7]

>2逼真性與反歸納主義的弱化

>波普爾在寫《科學發現的邏輯》時盡量避免使用“真理”的概念,因為在他看來,真理就是與事實相符合的理論或陳述,“要想清楚地理解一個陳述同一件事實之間難以捉摸的符合,乃是毫無希望的。”[8]但是,在寫完那本書不久,波普爾遇到塔爾斯基,塔爾斯基的真理理論使波普爾頓開茅塞,從此他便心安理得地談論“真”和“真理”了。

>然而,波普爾所談的真實性與證實主義者所談的其實性是不同的:后者是概率的真實性,是與內容的豐富性不相容的;而波普爾所談的真實性是與內容豐富性相統一的。為此,波普爾提出一個把真實性和內容豐富性結合起來的新概念即“逼真性”(verisimilitude),用以作為理論選擇和科學進步的評價標準。一個理論的逼真度可以這樣來確定:

>V[,s](a)=Ctr(a)-Ct[,F](a)

>這里Ctr(a)是a的真理內容的量度,Ct[,F](a)是a的虛假內容的量度。[9]也就是說,一個理論的逼真度等于它的真內容和假內容之差。

>在科學方法論的討論中,主要關注的是兩個理論之間的相對逼真度的比較。波普爾認為,對于這種比較,他原先的檢驗性理論照樣適用,并未由于引進逼真性而導致方法論改變。[10]不過,進一步的分析表明,波普爾關于“逼真性”不改變其方法論的說法是錯誤的。要知道,“通過檢驗”和“沒有通過檢驗”、“證偽”和“可能真”都屬于認識論范疇,而波普爾的“逼真性”則不屬于認識論范疇。按照他的說法:“我們的接近真理的觀念或逼真性的觀念,與客觀真理或絕對真理具有同樣的客觀性,同樣的理想或調節特性。它不是一個認識論的或認識的觀念——同真理或內容一樣。”[11]

>如果只是停留在認識論的范圍,波普爾的反歸納主義的檢驗理論在某種特定的意義上是可以說得通的,即一個尚未被證偽(可能真)的理論比一個已被證偽的假理論要好。但是,說一個尚未被證偽的理論比一個已被證偽的理論具有較高的逼真度,則是說不通的。根據波普爾的逼真性概念,理論t[,2],比理論t[,1]具有較高的逼真度,當且僅當,t[,2]的真理內容而不是虛假內容超過t[,1],t[,1]的虛假內容而不是真理內容超過t[,2]。[12]完全有這樣的可能,t[,1]比t[,2]先遇到反例,從而先被證偽,但在隨后的檢驗中(注意:波普爾的逼真性概念是可以用于假理論的),t[,2]比t[,1]遇到更多的反例。因此,總起來看,t[,1]比t[,2]具有較多的真內容和較少的假內容,因而具有比t[,2]更高的逼真度,盡管t[,1]首先被證偽。

>以上分析表明,一旦引入“逼真性”概念,波普爾的演繹檢驗方法便不再適用,除非再引入歸納法的概念。只有借助于歸納法,我們才能將t[,1]被證偽而t[,2]尚未被證偽這種暫時的“逼真性”推廣到將來,以致作出一個總體逼真性的評價。但這樣一來,波普爾便背離了他的反歸納主義立場。

>關于“逼真性”概念,人們自然會提出一個問題:“你怎么知道理論t[,2]比理論t[,1]具有更高程度的逼真性呢?”對此,波普爾回答說:“我不知道——我只是猜測。但是我可以批判地審查我的猜測,如果它經受了嚴峻的批判,就可以把這一事實作為支持它的充分的關鍵性的理由。”[13]當波普爾說這段話時仍然堅持反歸納主義的立場。但是,t[,2]經受住而t[,1]沒有經受住的那個“嚴峻的批判”以及在此之前它們共同經受的檢驗都只是已經過去的有限的事件或證據,而一個理論的逼真性卻涉及一個理論的全部真內容和假內容的比較,既包括已知的也包括未知的。既然如此,前者如何為后者提供“充分的關鍵性的理由”?休謨早已告訴我們,這種由過去說明未來的理由絕不會是演繹的,而只能是歸納的或概然的。

>由此可見,波普爾否認“逼真性”概念對其方法論帶來沖擊,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說,在波普爾引入“逼真性”概念之前,他的反歸納主義或演繹主義或許還可以自圓其說,盡管與常識有些相違;但是,當他引入“逼真性”概念之后,情況就改變了,除非他把歸納法請回來。這樣,波普爾便處于一個二難境地:要么堅持反歸納主義而放棄逼真性概念,要么引入逼真性概念而放棄反歸納主義。然而,波普爾對這種兩難境地認識得不夠充分,試圖兼得魚和熊掌,致使他的理論出現不協調性。

>3向歸納邏輯靠攏

>歸納邏輯學說的重要人物之一薩蒙(W.C.Salmon)對于波普爾試圖清除歸納問題和歸納方法的主張不以為然。他向波普爾學派提出一個尖銳的問題即:科學有沒有提供可靠預測的任務?如果有,那么波普爾所謂對一個理論的驗證(corroboration)就不可避免地包含歸納的成分,因為其中包含由過去和現在推斷將來的因素。毫無疑問,科學具有提供可靠預測的任務。為了與這個事實相容,“波普爾必須在理論科學和應用科學之間挖掘一道深深的鴻溝,而據此進行的區分本身就是令人難以接受的……的確,如果我們相信,至少嘗試性地接受科學的預言的含義也是不可以的,那么人們將不知道是否要繼續珍視理論科學的解釋性假說了”[14]。

>面對薩蒙的質疑,波普爾學派的重要成員沃特金斯(J.W.N.Watkins)斷然宣稱,科學理論與人們的實踐活動是無關的。他談到,根據實踐的目的選擇理論和根據科學的目的選擇理論在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常常得出不同的結論。例如,一只輪船在霧中航行時,領航員總是謹慎地假定輪船比他所相信的更接近于礁石,并根據這種假定指導航向。[15]波普爾也說過類似的話:“虛假理論往往也作用得很好:工程或航海中所應用的公式大都已知是虛假的”[16]。轉>波普爾的確在理論科學和應用科學之間劃了一條深深的鴻溝,他引入逼真性概念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區分理論科學和應用科學。他談到:“如果我們想闡明純粹科學和應用科學之間、追求知識和追求動力或強有力的工具之間的區別,那么我們就少不了它。因為區別在于,在追求知識時我們一心想找到真的理論,至少找到比其他理論更接近于真理的理論,也即更符合于事實的理論;而在追求作為可滿足一定目的的有力工具的理論時,理論往往為我們服務得很好,雖然明明知道它是假的。”[17]

>然而,在理論科學和應用科學的關系上,波普爾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拉卡托斯(I.Lakatos)不同意波普爾和沃特金斯的觀點,他指出:“在波普爾和沃特金斯所謂適合于假理論的大多數場合,人們可以發現那種得到高度驗證的理論事實上被使用著。”[18]應該說,拉卡托斯的說法是對的。諸如領航員有意偏離理論其實不過是在理論指導下加了一些保險系數或作其他一些實用上的調整而已,并不說明科學理論在這里不起作用。

>拉卡托斯進一步談到:如果堅持主張科學驗證是分析的而不是綜合的(是演繹的而不是歸納的),“這意味著科學理性和實踐理性的明顯分離,看來這正是波普爾和沃特金斯所提倡的。這種分離也許的確是‘可疑的和做作的’(fishyandhypocritical),而且導致對技術學的實際情況的誤解。”[19]為此,拉卡托斯引進一個非分析的綜合的“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概念。

>我們知道,評價理論的目的是為選擇和接受較好的理論,因此,評價規則也就是接受規則。拉卡托斯把波普爾的接受規則分析為兩條,相應地,其“可接受性”概念也有兩種,分別記為“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

>可接受性[,1]:對于兩個相互競爭的理論T[,1]和T[,2],如果T[,2]比T[,1]具有較高的可證偽度,亦即T[,2]比T[,1]具有超額經驗內容(excessempiricalcontents),那么,相對于T[,1],T[,2]是可接受[,1]的。

>可接受性[,2]:對于兩個相互競爭的理論T[,1]和T[,2],如果T[,2]經受住T[,1]所沒有經受住的嚴峻檢驗,亦即T[,2]比T[,1]具有超額驗證(excesscorroboration),那么,相對于T[,1],T[,2]是可接受[,2]的。

>拉卡托斯指出,這兩個可接受性概念都是關于知識增長的,為了反映人們對科學知識的可靠性的要求,還需要增加一個可接受性概念即可接受性[,3]。

>可接受性[,3]:對于兩個相互競爭的理論T[,1]和T[,2],如果T[,2]比T[,1]具有較高的可靠性,亦即T[,2]比T[,1]更接近真理,那么,相對于T[,1],T[,2]是可接受[,3]的。

>可靠性或逼真性是對一個理論的未來品質的評價,可靠性或逼真性高的理論意味著將來更適合生存,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歸納的性質。正因為此,拉卡托斯把可接受性[,3]同“歸納的可接受性”、“證據支持”、“可信性”(trustworthiness,credibility)、“可靠性”(reliability)等看作同義詞。

>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之間的明顯區別是:可接受性[,1]是先驗標準,而可接受性[,2]是后驗標準。因為一個理論的經驗內容就是從它得出的關于事實的邏輯推斷,只需比較兩個理論的邏輯推斷便可確定哪一個是可接受[,1]的。可是,為確定可接受性[,2]就必須將超額經驗內容付之檢驗,由檢驗結果來確定哪一個理論是可接受[,2]的。

>在拉卡托斯看來,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之間還有一個區別即:可接受性[,1]只具有分析性,而可接受性[,2]卻可以有兩種解釋。若把它理解為一個理論在該檢驗中幸存下來而另一理論則沒有,那么可接受性[,2]就是分析性的;若把它理解為幸存理論比起被證偽理論更接近真理或將來更宜于生存,那么可接受性[,2]就是綜合性的。

>可接受性[,3]同可接受性[,2]都是后驗的,在拉卡托斯看來,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可接受性[,2]的依據是超額驗證,而可接受性[,3]的依據是全部驗證。[20]

>在筆者看來,拉卡托斯把歸納接受性即可接受性[,3]同波普爾的可接受性[,1]和可接受性[,2]結合起來,從而對科學方法論給以更為全面的闡述,這是他對科學哲學的一個重大貢獻。其實,波普爾也不得不承認,他關于理論評價的后驗標準(相當于可接受性[,2])包含歸納主義或證實主義的氣味。[21]拉卡托斯通過對可接受性概念的細致分析把這一點更為明確地揭示出來。他指出,作為可接受性[,3]的定義基礎的概念正是波普爾的逼真性概念,“可以肯定地說,一個理論越是可接受性[,3]的,它就越接近真理,也就是說,它的逼真性越高。”[22]同時他又說:“‘可接受性[,3],最接近卡爾納普的認證程度(degreeofconfirmation)”[23],這樣,他便在一定程度上把歸納主義和反歸納主義溶合在一起了。

>對于波普爾和沃特金斯為堅持反歸納主義立場而把理論科學和應用科學割裂開來的做法,拉卡托斯旗幟鮮明地表示反對。他說:“反歸納主義的升級——他們把任何可接受性[,3]的概念作為靶子——只能損害他們自己的形象。人們應當公開放棄這樣的反歸納主義,并且承認:科學至少是一種生活的向導。”[24]

>由于拉卡托斯在波普爾學派中所處的重要地位,他的這種態度對于科學哲學家特別是對波普爾學派產生了重大影響,以致波普爾學派的許多成員逐漸軟化反歸納主義的立場,在不同程度上接受歸納邏輯或正視歸納問題。一個有趣的現象是,波普爾學派的大本營英國倫敦經濟學院現在已成為貝葉斯歸納邏輯的重鎮,后者的代表人物豪森(ColinHowson)和厄巴赫(PeterUrbach)宣稱,拉卡托斯和薩蒙對波普爾的反歸納主義的批判具有決定性的意義。[25]

[1][2][6][8][9][10][12][13][16][17][21]波普爾.猜測與反駁[C].傅季重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312,314,82.319,334,335,334,335,79,323,354.

>[3][4][5][7]波普爾.科學發現的邏輯[M].查汝強,邱仁宗譯.沈陽出版社,1999.6-7,19-20,22,11.

>[18][19][20][22][23][24]Lakatos.ChangesintheProblemofInductiveLogic[A].in[26][C].1968.404,403-404,404-405,393,375,404.

>[14]Salmon.Reply[A].in[26][C].1968.96-97.

>[15]Watkins.Non-InductiveCorroboration[A].in[26][C].1968.65.

>[25]Howson,UrbachScientificReasoning:TheBayesianApproach[M].Chicago:OpenCourtPublishingCompany,1993.6.

>[26]Lakatos(ed.).TheProblemofInductiveLogic[C].Amsterdam:NorthHolland,1968.

>[27]Salmon.TheJustificationofInductiveRulesofInference[A].in[26][C].1968.24-43.

>[28]塔爾斯基.語義性真理概念和語義學的基礎[A].載A.P.馬蒂尼奇.語言哲學[C].牟博等譯.商務印書館,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