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倫理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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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倫理研究論文

[摘要]中國社會的轉型促進了制度倫理的發展,制度的倫理性訴求與倫理的制度化建設相互作用,推動了制度的完善和道德的重建。制度倫理建設既適應并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成為當前道德建設的關鍵和突破口。制度倫理建設本身需要通過多途徑的努力得以實現,同時,制度倫理建設側重外在規范性要求,必須與個體道德建設相結合。

[關鍵詞]制度倫理;制度中心論;倫理中心論;制度倫理論

Abstract:ThetransformationofChinesesocietyboostedthedevelopmentofsystemicethics,fortheethicalappealofsysteminteractswiththesystemicconstructionofethics,promotingtheimprovementofsystemandthemoralreconstruction.Systemicethicsconstructionnotonlyfitsandpromotesthe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buthasalsobecomethekeyandabreakthroughtomoralconstruction.Itcanonlyberealizedthroughmultipleways.Ontheotherhand,systemicethicsmustbeconstructedwithindividualmoralityassystemethicsconstructionfocusesonitsulteriornormalization.

Keywords:systemicethics;systemcentrism;ethicscentrism;theoryofsystemicethics

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當前我國既處于“黃金發展期”,也到了“矛盾凸顯期”。伴隨著社會的轉型,兩大問題日益突現:如何完善制度?如何重建道德?要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使其在有序的狀態下不斷得到疏通、調整和解決,根本上必須著眼于制度建設。制度倫理正因兼有制度與道德的雙重功能而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成為倫理學界重點討論的話題之一。

一、制度倫理的內涵

當前學界對制度倫理內涵的界定仍未達成一致,總的來說,有3種不同理解,分別是“倫理中心論”、“制度中心論”和“制度倫理論”。

在持“倫理中心論”的學者看來,制度倫理就是制度蘊涵的倫理價值、道德原則,也可以稱為“制度中的倫理”;或者指制度的合道德性,也就是對制度的倫理評價,即“制度的倫理”。此類看法是從制度的設立要依據特定的倫理原則、道德要求和人們對制度的正當、合理與否的倫理評價兩個方面來考察制度倫理的內容的。它以道德為參照系,強調制度的建設問題。“從概念上分析,制度倫理不外乎兩種:制度的倫理對制度的正當、合理與否的倫理評價和制度中的倫理制度本身內蘊著一定的倫理追求、道德原則和價值判斷。”[1]雖然學者們對具體的概念表述有所不同,如“制度倫理”、“制度德性”、“制度的道德”、“制度性倫理道德”、“體制倫理”、“體制的道德性”等等,但其實質都是以倫理為中心的制度倫理。比較有代表性的還有萬俊人先生的觀點,他認為“所謂制度倫理,主要是指以社會基本制度、結構和秩序的倫理維度為中心主題的社會性倫理文化、倫理規范和公民道德體系,如制度正義、社會公平、社會信用體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2]。除此以外,持“倫理中心論”的學者在剖析制度時從倫理的視角來考察制度倫理時認為:“制度倫理包括制度設計倫理與制度運行倫理。制度設計倫理就是人們在設計和建立制度時對倫理的考慮,它既指制度建立的倫理觀基礎,又指制度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3];“制度倫理是對社會性正式組織為主體的規范體系和運行機制的內在聯系的倫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對制度主體的倫理要求,也包括對規范體系和運行機制的倫理安排,既包括對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對制度運行中一系列環節的道德評判和價值判斷”[4]。“倫理中心說”的制度倫理認識到并主要強調倫理在制度中的積極意義。

在“制度中心論”的學者那里,他們主張制度倫理就是一種制度化的道德規范和原則,亦即倫理道德的制度化。有的學者認為可以把制度倫理稱之為倫理制度,并把它作為與經濟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獨立的制度體系。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主要以制度為參照系,強調當前中國社會倫理道德的建設途徑問題。“制度倫理就是指:作為與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存的、且借助于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即針對全社會個體與群體行為所采取的道德約束、監督及激勵機制”[5];“就是著重從制度方面來解決市場經濟中的倫理問題,具體表現為制定、完善并執行各種符合倫理要求問題研究的規則”[6];“道德需要制度的倫理關懷。通過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種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得到正當解決,這是社會道德建設的基礎”[7]。

第三種觀點實際上是前兩種看法的綜合,可以稱為“制度倫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制度倫理是存在于社會基本結構與基本制度中的倫理要求和實現倫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辯證統一。換而言之,制度倫理既包含制度的合乎倫理道德性,又包含人們把一定社會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要求提升、規定為制度;它凝結了制度評價和道德實現兩個問題,體現了兩者的辯證關系。在他們看來,前兩種觀點即“制度中心觀”和“倫理中心觀”各自都有片面性,兩者的結合可謂之為“制度倫理觀”或曰“兩者統一論”。有代表性的觀點如龔天平先生所提出的:“制度倫理是人們從制度系統中汲取的道德觀念和倫理意識與人們把一定社會倫理原則和道德要求提升、規定為制度,即制度倫理化和倫理制度化兩個方面雙向互動的有機統一。”[8]

雖然學者們對制度倫理內涵的具體理解各不相同,但這種爭議恰恰促進了人們對這一概念的研究和理解。綜合上述3種觀點,我們可以得到關于制度倫理的共識:一是就“制度倫理”的本質意義說,可以概括其二重性內容:一方面對制度的道德評價與約束,即關于任何一個制度本身是否合乎公正、正義的倫理原則問題;另一方面是關于道德規范本身的制度化建設與操作問題,也就是如何將抽象、神圣和不確定的道德情感、理想和現存的各種具體社會制度相結合,使其“物化”成為普遍的、強制的、約束人們行為的現實制度力量。二是就“制度倫理”的特征來說,主要可以從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個人美德倫理與規范倫理之間的區別和聯系角度來加以把握,相比較前者,制度倫理具有普適性、外在強制性和客觀性等特征。

二、制度倫理研究的現實意義

不論在西方還是在我國,制度倫理研究都越來越成為熱點,其背后則是整個社會制度化強化的發展趨勢。如開篇所述,對于正處于轉型期的我國,制度倫理或許正能適應當前的需要,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倫理支撐。

首先,制度倫理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當前,我國正在全力以赴地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發展面臨的一個基本倫理問題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價值指向和基本判斷問題,即市場經濟是中性的,還是利己的?由于市場的價值設計是“經濟人”,因而市場經濟應當承認利己性。既然市場經濟是利己的,那么對市場經濟的利己性就要予以尊重。如果利己性要得到尊重,那么能否任其發展?市場經濟運行幾百年的實踐表明,“經濟人”是有理性的,但只是有限的理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人們對自我利益的始終關心,對貨幣的直接追求,容易形成個人中心主義和拜金主義,而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殘酷性又極易使人們不擇手段,忽視倫理道德。同時,由于種種原因,遵守道德在一定情況下往往是直接利益的損失,從而更容易誘使背離道德原則情況的發生。“經濟人”在其經濟活動中,既可能是在主觀追求私利的同時,客觀上損害了他人的利益,又會純粹以損人利己的手段來謀利,甚至在冠冕堂皇的幌子下干有損他人、有損社會的勾當。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本身就是一種趨利活動,追逐利潤是經濟活動的本質屬性,所以在現實中“經濟人”的理性更多地表現為一旦某種經濟行為導致效益遞減,“經濟人”就會自動終止這種行為,而轉向能帶來更大效益的行為。所以,“經濟人”的道德理性只有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才有其現實可能性,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必須是在完善的正式制度(法律、法規和政策)和非正式制度(文化傳統、道德觀念、價值取向、倫理規范、風俗習慣、意識形態)之上才有可能。由此可見,市場經濟必須是一種制度經濟,制度的背后,則是需要何種制度支撐,制度倫理為我們提供了必要的支撐。

其次,制度倫理是解決當前價值支撐缺位的需要。眾所周知,我國傳統倫理文化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對人性的過高設計,要求人人都做君子、圣人。不做君子,就是小人。孟子說:“人之初,性本善”、“人人可以為堯舜”,荀子則認為“涂之人可以為禹”,也曾堅信:“六億神州盡舜堯”。諸多思想家都從人性善的立場上努力闡述每個人成為圣人的可能性,并希望現實中每個人都做到這一點。這種高估人性的道德理想主義和新中國成立以來的計劃經濟相結合,更獲得了極大的宣揚。因為計劃體制的思想特點就是通過道德激勵,提升人的思想境界,從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是從幾十年的道德實踐中,我們看到,傳統的道德理想主義并不能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這是因為:第一,人性本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綜合,從自然屬性上來說,趨利避害,自我保全乃是應有之意;從人的本質來說“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9],在勞動尚且只是個人謀生手段的現階段,讓每個人做圣人是不現實的,反而會導致“雙重人格”;第二,高調倫理講多了,在現實中反倒會忽視一些基本的道德規范建設,使道德建設無從著落。雖然目前對道德現狀存在著“滑坡”與“爬坡”的爭論,但不管是“滑坡論”還是“爬坡論”,其背后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方面,傳統倫理文化不能有效因應社會現實;另一方面,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倫理道德尚未引起市場主體的完全認同和社會的完全確認。這種原因致使社會生活作為存在的意義、生活規范的道德價值及其規范要求或者缺位、或者缺失有效性,不能對社會生活發揮正常的調節作用。而制度倫理從承認人性的弱點出發,它要求從制度上來防范人性的弱點,通過制度規范來建構和保障道德,因而能有效地為現代社會提供價值支撐。

最后,制度倫理可以有效應對制度設計的挑戰。當前,制度設計面臨著重大挑戰:一方面,我國當前政治體制大大滯后于經濟發展,制度的設計如何因應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其必要條件就是必須進行倫理的考量;另一方面,政治領域中權力腐敗現象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實踐證明,教育引導不是萬能的,靠法律約束也是不夠的。現實迫使我們從更本源的問題上來思考問題,這就是制度和體制問題”[10]。鄧小平也曾從制度建設的高度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這樣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至對黨對國家對他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們今天再不健全社會主義制度,人們就會說,為什么資本主義制度所能解決的一些問題,社會主義制度反而不能解決呢?……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11]“制度是影響現代社會和現代人的生存的重要資源,是支配現代社會的根本而又優先的力量。”[12]但不論是從人類社會的發展來看,還是就我國現狀來說,制度化并不一定就能達到理想的效果,有些制度能引導社會向善,有些制度可能是無濟于事,有些制度甚至是脅迫人們從惡。制度的雙刃劍作用表明,制度在設置、安排以及運行過程中必須進行倫理考量,而制度設計的邏輯起點要建立在倫理的基礎之上,從而使制度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這些正是制度倫理研究的任務。

三、制度倫理建設的途徑

綜合前面關于制度倫理內涵和現實必要性的探討來看,制度倫理研究的主要問題有:第一,制度安排、制度設計如何體現其道德性、合理性?第二,道德倫理要求如何規范化、制度化?第三,制度及其運行對人們的價值選擇和價值取向有什么影響?由這些問題出發,制度倫理建設應該遵循如下路徑。

首先,關于制度倫理建設路徑的選擇,主要有兩種:一是從制度本身入手。“制度設計體現一種價值選擇和價值取向,反映一種分工和理性,一種制度安排給人以一種價值導向”,“必須進行合理的制度設計。第一,制度設計時,要考慮怎樣處理倫理與政治、經濟等社會其他方面的關系;第二,制度安排時,以什么倫理價值觀作為參照系;第三,制度設計時,有一個是社會本位,還是個體本位問題。如果是個體本位,還有一個是強者本位,還是弱者本位的問題”[10]。具體來說,第一,一個社會的任何制度選擇與安排都應該體現正義的倫理道德價值(關于“正義”本身的倫理道德內涵,不是此處討論的范圍)。如果說個人負有支持制度的義務,那么制度首先應是正義、公平、公正的。如果制度的結構不合理,甚至不道德,個人的道德行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會作用,而只能作為獨善其身的手段,甚或造成“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銘,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的境況。美國學者薩拜因認為“當人們處于從惡能得到好處的制度下,要勸人從善是徒勞的”[13]。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大量事實說明,社會道德要求為社會成員普遍認可,并轉化為多數人的行為規范,首先取決于制度標志著什么樣的價值導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貫徹了基本道德原則。所以制度本身的道德合理性問題,是制度倫理建設和道德建設的根本問題之一。

其次是倫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設,即把社會基本道德上升為法律、制度,同時在貫徹其基本制度的過程中宣傳滲透其道德觀和價值觀。從國家的角度來看,這是管理社會、提高社會成員道德水準的一種必要而有效的手段。把相對抽象的倫理要求、道德命令具體化為群體成員所必須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規范和制度而形成的倫理制度,有助于監督人們遵循由倫理制度化所滋生的道德行為準則和規范。例如前面提過的“道德立法”,就是要求以社會的名義把道德的基本要求從法律、制度角度予以確認。這對切實保證道德在現實生活中的貫徹執行有重要作用。這也或許可以說明我國所提出“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契合。

最后,在制度倫理建設的具體手段上,可以從這幾個方面做起:第一,從職業道德入手。目前我國的道德建設包括家庭美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相比較而言,職業道德建設更具有外顯性和操作性,我們要根據基本道德原則和為人民服務的精神,來制定和完善各行各業的職業道德準則與規范并強化落實和實踐,從而提高各行各業的職業道德水平,進而影響和帶動整個社會風氣的好轉。第二,從法制建設入手。在“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大環境里,加強道德立法,改變傳統文化中對法律本質的工具化解釋,建立新的法律觀念,使廣大社會成員能自覺地將法當作最基本的道德準則來看待。第三,多管齊下,強化監督管理。比如社會呼聲很高的“誠信制度”的建設,就是主要從經濟約束的角度強化道德責任;另外,新聞媒體作為當代的“第四種權力”,有著不可推卸的“鐵肩擔道義”的道德責任,可以通過其越來越大的影響力為制度倫理建設提供外在的監督監控;此外,還可以建立權威的評價機構,而不只是停留在泛泛的群眾監督的水平上。

四、制度倫理的限度

從制度倫理含義的解釋我們可以知道,不管是從制度的角度來談倫理,還是從倫理的角度討論制度,亦或是持綜合論,他們的最終目的都決不是取消道德的作用,而是使道德更好地發揮作用。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制度倫理有著自身的限度。

第一,就道德建設而言,我們應該克服兩種片面性:一是片面迷信道德教育,二是走向反面,片面依賴規范約束。事實上,就道德建設來說,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設缺一不可,也就是德性倫理和制度倫理不能片面強調一方,忽視另一方。從現實中我們看到,道德建設如果單純注重說教而缺乏制度的倫理性和制度化的道德措施,實際上很難有成效,既不能在社會上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也很難使基本制度所規定的倫理原則轉化為現實社會的道德行為;但另一方面,決不可忽視個人內在自覺性即德性倫理的重要作用。制度缺陷固然是造成我國現實生活中出現道德水準下降狀況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某些人不具備與制度要求相適應的精神品質,不理解制度所展示的倫理意義和精神價值,從而不能把外在的規范約束內化為人的某種需要,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在一個社會中,良好的精神面貌(這是社會成員德性倫理水平的集中體現)是制度能健康運作并有效發揮作用的粘合劑。德性倫理強調個體的內在性和自律性,缺少了德性倫理,制度倫理在執行和運作時便不能得到有效貫徹。

第二,從制度本身來說,制度是由人來制定的,也是靠人來實施,并且是為人服務的。在這里,人的主體性不僅不能被消解,反而應是更加地突顯。所以制度倫理不能代替倫理,我們不能把所有的倫理都制度化。“人的道德生活是一個具有不同層次的綜合性系統,這一系統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基本層次:終極信仰層次、社會交往層次和個人心性修養層次,具體到倫理學的理論結構來說,應該是‘信仰倫理’、‘規范倫理’和‘美德倫理’。制度倫理是以社會規范倫理為基本理論維度的,它雖然必須結合信仰倫理和美德倫理來發揮作用,因為信仰倫理對于社會規范倫理具有某種導向作用,同時規范倫理也只有為道德個體所普遍接受才具有真實的社會意義,但是我們卻不能把信仰倫理和美德倫理都制度化。在這一點上明確了道德和制度的根本性區別。”[14]

第三,自律是道德的基礎,更是道德的根本特征,所以道德作用的發揮絕不只是停留在對社會成員的行為規范和外在約束上。傳統的道德教育以及道德修養其重點在于培養人們的道德自覺,提高道德自律意識,但制度倫理立足于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依靠外在他律起作用。我們不能因制度倫理的出現而否認自律這一倫理學的基本特征,我們必須認識到制度倫理只是我們在當今社會條件下進行倫理建設的一種特殊形式,而不是道德建設的最高形式。

[參考文獻]

[1]方軍.制度倫理與制度創新[J].中國社會科學,1997(3):54-66.

[2]萬俊人.制度倫理與當代倫理學范式的轉移從知識社會學的視角看[J].浙江學刊,2002(4):11-16.

[3]彭定光.制度運行倫理:制度倫理的一個重要方面[J].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04(1):27-31.

[4]倪愫襄.制度倫理的論域[J].長沙電力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2):15-18.

[5]劉懷玉.“制度倫理學”研究的近況[J].哲學動態,1998(5):14-16.

[6]陳筠泉.制度倫理與公民道德建設[J].道德與文明,1998(6):6-11.

[7]李克海.制度的倫理化和倫理的制度化[J].江海學刊,2004(5):99-103.

[8]龔天平.論制度倫理的內涵及其意義[J].寧夏大學學報:哲社版,1999(3):23-27.

[9]馬克思.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10]何建華.“制度倫理與社會發展”研討會綜述[J].道德與文明,2000(4):61-62.

[11]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2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12]彭定光.和諧社會建構的制度倫理基礎[J].江西社會科學,2006(4):41-46.

[13]汪丁丁.制度分析基礎講義Ⅰ:自然與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8.

[14]李永華.道德失范以及制度倫理的思考[J].山東省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