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履行義務維護權利論文
時間:2022-06-18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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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首先,倫理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較之于其他社會關系具有顯著的特殊性;其次,從深層的意義上說,倫理關系是一種貫穿道德規定的價值關系;最后,倫理關系的實質和核心內容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
〔論文關鍵詞〕倫理關系社會關系價值關系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
一、倫理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
所謂倫理關系,就是人與人之間由客觀關系和主體意識構成、以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為實質和核心內容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這一定義首先表明,倫理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
社會關系是相對于自然關系而言的,它是從自然關系中發展出來,在人們的生存活動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社會關系貫穿于人類社會發展的全過程,表現在社會經濟、政治以及文化生活的各個領域。從一般意義上說,倫理關系與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法律關系一樣,都是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或一種類型。蘇聯學者拉契科夫認為,研究社會關系的類型有兩種基本方式,即系統-社會學方式和集體-哲學方式[1]。根據系統-社會學方式,社會關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它包括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法律關系、倫理關系、宗教關系以及審美關系等多方面的關系。根據集體-哲學方式,可以把一切社會及其發展的一切階段,都劃分出首要的和次要的、決定的和被決定的社會關系。這一方式最初出現在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他們把一切社會關系劃分為首要的、基礎的、根據的關系和派生的、次要的、精神的關系。此后,列寧根據這種方式,第一次把社會關系分為物質關系和思想關系兩種基本類型。其中,物質關系即經濟關系,是首要的、起決定作用的社會關系,它是決定其他一切社會關系的基礎;思想關系如法律關系、政治關系、倫理關系等,通過人們的意識而形成,受經濟關系的制約。可見,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倫理關系都是社會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
當我們深入到社會關系的內部,對倫理關系與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法律關系等其他社會關系進行比較時就會發現,倫理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有重要區別,倫理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具體地說,倫理關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倫理關系有相對獨立的特殊的存在領域。從一般意義上說,經濟、政治、法律、倫理等各種社會關系之間既相互滲透,又都有相對獨立的存在領域。比如,經濟關系從整體來看,一般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以及消費資料的分配方式等內容的反映社會經濟制度本質的經濟關系,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社會經濟關系或經濟結構;二是在具體組織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組織經濟關系”[2]。無論從哪個層次看,經濟關系的存在領域都是明確的。政治關系“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強制力量和權利分配為特征的社會關系”[3]。顯然,政治關系存在于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利所及的領域。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以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4]。眾所周知,法律規范以及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都是十分明確的。倫理關系作為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也既滲透在其他社會關系之中,同時又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特殊的存在領域。人總是處在社會生活之中的,每個人都會有一定的角色和身份,社會對這一角色和身份總會有一定的規范和要求,由此構成人的職責和義務,倫理關系體現的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這種職責和義務關系。因此,倫理關系的領域主要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應該怎樣”的領域,即在客觀關系基礎上的“應然”領域。我們說倫理關系由客觀關系與主體意識構成,其中的主體意識也就是主體對自己與他人、社會之間的關系“應該怎樣”的自覺意識。
第二,倫理關系是一種表達善的關系,因而比其他社會關系有著更高的價值地位。馬克思認為,人類是通過“真”、“善”、“美”三種方式來把握世界的。其中,善主要研究世界應該怎樣的問題,我們說倫理關系是存在于善的領域的關系,即是說倫理關系主要是表達人與人之間關系“應該怎樣”的問題。在柏拉圖真善美統一的倫理思想體系中,善的理念居于最高層次,善的本質,即善的理念,是高于一切真理和知識的最上層的理念:“善可以說不僅是一切被知的事物的知識的創作者,并且是這些事物的存在和本質的創作者。”[5]康德也建立了一個龐大的真善美統一的思想體系。從康德求真、求善、求美的三大《批判》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康德的思想體系中,倫理學也是高于哲學的,知識的價值取決于道德的價值,善具有更高的價值地位。倫理關系是一種表達善的關系,或者說它可以抽象到人類把握世界基本方式的高度,即善的方式和善的領域,這是倫理關系在最高抽象意義上的存在領域。而其他社會關系,如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法律關系一般都不便作這樣的抽象,否則就不成其為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或法律關系了。
第三,倫理關系具有極大的普遍性,在存在的范圍上遠遠大于經濟、政治、法律等其他社會關系。如上所述,經濟、政治、法律等其他社會關系的存在范圍都是比較明確的。比如,政治關系只存在于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利所及的領域,法律關系只存在于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所及的領域,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利、法律權利與義務顯然都是十分明確的。與此不同,倫理關系雖然也有自己存在的特殊領域,但是同時,倫理關系又具有極大的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一切社會關系中都蘊含著一定的倫理關系,因而其存在的范圍遠遠大于其他社會關系。這是因為,倫理關系所體現的人與人之間的職責和義務關系,是具有極大的普遍性的。事實上,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來看,倫理關系普遍存在于古往今來的一切社會之中;具體到某一社會,倫理關系幾乎關涉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領域。可以說,在人類社會所有的社會關系中,倫理關系最為古老、最為普遍。正如梁漱溟所說的,人從出生到老死,要與他人發生各種關系,所謂倫理關系,就是“互以對方為重,彼此互相負責任,彼此互相有義務之意”[6]。梁漱溟雖然僅僅從情與義、責任與義務的角度來理解倫理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對倫理關系作出科學的解釋,但他非常正確地看到了倫理關系的普遍性。
第四,在調整的方式和手段上,倫理關系的調整也有著不同于其他社會關系的明顯特點。經濟、政治以及法律等其他社會關系,特別是政治關系和法律關系的調整都是以國家機器為后盾,具有明顯的國家強制性。比如,法律關系的調整就是由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直接以法院、警察、監獄、軍隊等國家暴力機器為后盾,嚴格按照法律規范和規定的程序進行。倫理關系的調整則不然,雖然它也要綜合運用道德、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各種手段,即倫理關系的調整手段是強制性和非強制性手段相結合,但它是以非強制性的道德調整為主的。道德作為調整倫理關系的主要手段,不以國家機器為后盾,而主要通過輿論褒貶、溝通疏導和教育感化等方式,培養人們的道德責任感和善惡判斷能力,從而使主體能夠自覺認識到自己在倫理關系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按相應角色的要求自覺履行相應的義務,因而一般不具有國家強制性。同時,道德調整的主體是一切社會成員,不需要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在調整的方式和程序上都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二、倫理關系是貫穿道德規定的價值關系
從深層的意義上看,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倫理關系是一種貫穿道德規定的價值關系。價值關系是主體需要與客體的功能和效用之間的一種滿足與被滿足的關系。價值關系不僅存在于人與物之間,而且存在于人與人之間。人與物之間的價值關系就是物對于人的效用關系,其中,人是價值主體,與人相關的物是價值客體。人與人之間的價值關系則是人對人自身的效用關系。在這種價值關系中,人集主體與客體于一身,既是價值主體,又是價值客體。
人與人之間的價值關系是社會關系的一種抽象。在人與人之間的價值關系中,個人、集體、社會都既是價值主體,同時又是價值客體。個人、集體和社會作為價值主體都有各自的需要;作為價值客體,它們又都能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他人、集體和社會的需要。這樣,在個人、集體與社會之間就形成了個人價值、集體價值、社會價值與個人需要、集體需要、社會需要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這種關系集中表現為:作為價值主體,不管是個人、集體還是社會都有權利獲得其他個人、集體與社會的滿足;作為價值客體,個人、集體、社會又應該滿足其他個人、集體與社會的需要。這就是說,在人與人之間的價值關系中,不同的個人、集體、社會之間都存在需要與滿足、奉獻與索取等各種矛盾關系。從實質上看,這些矛盾關系就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倫理關系作為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也體現著主體與主體之間,即人與人之間的價值關系。這是因為,一方面,倫理關系主體與主體之間存在一種既相互需要、相互依賴又相互滿足、彼此為用的關系,這種關系作為中介和紐帶把主體與主體聯系起來;另一方面,在主體與主體之間也存在著需要與滿足、奉獻與索取、權利與義務等各種矛盾,這正是倫理關系的特殊矛盾。這一特殊矛盾,也正是人與人之間的價值關系中不同的個人、集體、社會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從這個意義上看,倫理關系無疑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一種價值關系。
當然,說倫理關系是一種價值關系,并不意味著所有價值關系都是倫理關系,而是只有那些體現和合乎道德規定的價值關系才是倫理關系。那么,倫理關系作為一種價值關系,貫穿其中的道德規定是什么呢?
如前所述,價值關系是主客體之間滿足與被滿足的關系,是對象、客體與主體需要之間的一種效用關系。這種價值關系要體現和合乎道德規定,無非就是說,主體的需要與客體對主體需要的滿足要體現和合乎一定的倫理精神和道德要求。倫理關系屬于人與人之間的價值關系。在倫理關系中,人既是主體又是客體,主體雙方都有需要,同時主體雙方都必須滿足對方的需要。倫理關系作為貫穿著道德規定的價值關系、主體與主體之間的相互需要與相互滿足的關系,必須合乎相應的倫理精神和道德要求。
如果我們深入到倫理關系的內部,不難發現,它內在地包含著倫理關系主體的道德認識、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及價值觀念。其中,一以貫之的是道德原則,對某一方面進行規定的是道德規范和道德準則。而在家庭生活、職業生活以及社會公共生活等各個社會生活領域,則相應地有家庭道德、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予以約束。在倫理關系中,主體需要的提出,主體對對方需要的滿足,即主體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都貫穿著這些道德規定。只有貫穿著這些道德規定的價值關系,才是倫理關系。否則,就只是一般價值關系,而不是倫理價值關系。
在倫理關系中,道德規定與主體的關系呈現出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狀況。一方面,道德規定對主體有重要的制約作用,主體必須遵守一定道德規定的要求:任何一個主體需要的滿足即倫理權利的實現,以及對對方需要的滿足即對倫理義務的履行,都必須在一定的道德原則、道德規范和道德要求的指導下進行;另一方面,道德規定要有效地發揮作用,也必須得到主體的認同和自覺遵守。因為一定的道德原則、道德規范和道德要求,是外在于主體的約束力量,如果僅僅停留在他律階段,無論主體怎樣遵守,它都還只是一種外在的異己力量。因此,必須使主體把倫理規定內化為自己的“良心”,這個時候的倫理規定才是完全意義上的倫理規定。
倫理關系作為一種貫穿道德規定的價值關系,是實然性價值關系與應然性價值關系的統一。一般地說,人與人之間的價值關系包括實然的和應然的兩個方面。其中,實然的價值關系表現的是價值關系的實際狀態,是對現實價值關系的反映;應然的價值關系,標示著價值關系的理想狀態,是人們提出的理想的價值關系要求。倫理關系作為一種體現和合乎道德規定的價值關系,與經濟價值、政治價值等其他價值關系不同,更注重主體的人格和內在品質,因而包含現實的和理想的兩個方面:作為一種實然性的價值關系,倫理關系首先是現實價值關系的反映,表現的是人與人之間價值關系的實際狀態;作為一種應然性的價值關系,倫理關系不僅是對人與人之間現實價值關系的反映,更是對未來價值關系的憧憬,不僅是對人與人之間價值關系實際狀態的揭示,更是對理想價值關系的描述。
三、倫理關系是主體間的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
倫理關系的實質和核心內容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作為倫理關系的實質和核心內容,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有著明顯的區別。
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是通過一定的角色和身份與他人進行交往而發生各種關系的。從倫理學的角度看,社會對人的每一角色和身份都會有一定的規范和要求,由此構成人的職責和義務。具有一定角色和身份的人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對于他人而言,都意味著權利的實現。倫理關系體現的就是在社會生活中人的職責、義務以及權利是什么,以及為什么具有這些職責、義務和權利。其中,主體在倫理關系中所應該履行的職責和義務就是倫理義務;而主體在倫理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就是倫理權利。在這個意義上說,倫理關系就是主體與主體之間的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
應該說,在一切社會關系中,權利與義務關系都是不可回避的核心內容。作為倫理關系的實質和核心內容,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具有區別于其他領域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特殊性。從某種程度上說,倫理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諸多差異都是源于它們在權利與義務關系上的區別,倫理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在存在的領域、范圍以及調整手段和方式上的區別都莫不如此。從存在領域和范圍上看,倫理關系之所以具有前述特點,就是因為倫理關系以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為實質和核心內容,它體現的是在社會生活中人的職責、義務以及權利是什么,以及為什么具有這些職責、義務和權利。而人們的社會生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人們都有一定的權利、職責和義務,倫理權利和義務就是從道德的角度對經濟、政治、法律權利與義務的反思、評價或規定。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一切社會關系中都蘊含著一定的倫理關系。從調整的手段和方式看,倫理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不同,更是直接源于權利與義務實現手段的不同。這是因為,一般地說,社會關系調整的直接目標就是相應權利與義務的實現,因而各種社會關系調整手段的差異主要取決于權利與義務實現手段的差異。比如,倫理關系與法律關系調整手段的差異就是如此:正是由于法律權利和義務主要是通過具有國家強制性的法律手段來實現的,而倫理權利與義務的實現主要是以非強制性的道德手段為主,導致倫理關系與法律關系在調整手段上的明顯差異。
那么,倫理權利與義務關系區別于其他領域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特殊性到底是什么呢?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內容、實現手段以及權利與義務的不同側重等三個方面。從內容上看,各種社會關系存在的不同領域,決定了各種社會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具有不同的內容。不言而喻,一般社會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如經濟關系中的經濟權利與義務、政治關系中的政治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關系中的法律權利與義務都是具體而明確的,而倫理關系中的倫理權利與義務是滲透在經濟、政治、法律等權利與義務之中的,是從道德的角度對其他各種權利與義務的反思、評價和規定。從實現手段上看,倫理權利與義務和其他權利與義務也是明顯不同的。我們以倫理權利與義務和法律權利與義務為例:眾所周知,法律權利和義務是通過具有國家強制性的法律手段來實現的;而倫理權利與義務的實現雖然也會用到一些具有強制性的手段,但它是以非強制性的道德手段為主的。
倫理權利與義務區別于其他社會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特殊性更為重要的方面,是權利與義務側重點的不同:倫理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側重于要求主體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其他領域的權利與義務側重于維護當事人應有的權利。具體地說,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即倫理義務相對于倫理權利的先在性、非權利動機性以及本位性。所謂倫理義務相對于倫理權利的先在性,是指從權利與義務的優先次序看,倫理義務是先在于倫理權利的:在倫理關系中,倫理義務是認識和處理主體之間關系的出發點,倫理義務“從它產生起就不以獲取某種權利為目的前提”[7];而經濟、政治法律等其他社會關系中,權利是人們認識和處理相應關系的出發點。所謂倫理義務的非權利動機性,是指在倫理關系中,倫理義務的履行不以獲得倫理權利為動機或條件,即使在他人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情況下,主體也應該自覺履行自己的義務。康德“為義務而義務”的原則,把義務的這一特性強調到了極致,如果我們撇開它的唯動機論的偏頗性和極端性,應該說它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道德義務的非權利動機性。而所謂倫理義務的本位性,則是指從倫理權利與倫理義務的地位上看,倫理義務居于主導和本位地位:相對于其他領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倫理義務具有更多的目的性價值,在倫理關系中,主體對義務的履行更多地是超出個人功利的計較,而不是作為獲取權利的手段而存在的。
我們仍以倫理權利與義務和法律權利與義務為例。雖然,不管是倫理權利與義務,還是法律權利與義務,關系雙方都是既享有權利,又要履行義務,但它們在側重點上是不一樣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側重的是確認和維護當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換言之,雙方當事人都會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要求對方履行相應的義務。在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義務更多地具有手段功能,獲得法律權利則是履行法律義務的目的。這表明法律權利的地位是先在于法律義務的”[7](107)。而倫理權利與義務側重的是主體應該按照自己的角色身份履行相應的職責與義務,換言之,主體應該盡力通過對自己義務的履行維護對方的權利。因此,倫理義務對于倫理權利,“具有其他義務不具有的對權利的先在的目的性”[7](108),倫理義務的履行不以他人對等履行義務為條件。
當然,我們強調倫理關系中義務相對于權利的先在性、非權利動機性以及本位性,并不意味著否定倫理關系中權利的存在,相反,主體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也可以而且應該享有一定的權利。雖然“道德權利不是道德義務的簡單對應物,但從結果看,道德主體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義務之后,客觀上理應得到相應的權利回報”[8]。這就是說,倫理關系中主體的倫理權利與倫理義務是統一的,主體在履行一定義務的同時,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從一定意義上說,義務本身就意味著權利,權利本身也意味著義務。比如,我國古代的《尚書》記載了最早的倫理關系,包括父、母、兄、弟、子,要求“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這就是以血緣為基礎的家庭倫理關系。在這種家庭倫理關系中,父、母、兄、弟、子每一主體都享有一定的倫理權利,同時都要履行一定的倫理義務;一方享有的權利就是另一方必須履行的義務,反之亦然。以父子倫理關系為例:在父子倫理關系中,父親對子女的愛,就子女一方來說是倫理權利,而就父親一方來說則是倫理義務;子女對父親的孝,就子女一方來說是倫理義務,而就父親一方來說則又是倫理權利。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在倫理關系中,主體對權利的享有是從倫理關系調整的另一過程和方面來說的,即當原來的“對方”作為主動方的時候,他同樣必須履行自己相應的職責與義務,以尊重和實現另一方的權利。可見,倫理關系在本質上要求的并不是主體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去履行義務,相反,主體履行義務的前提和出發點是為維護對方的權利。這是倫理關系中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本然。而在法律關系中,雖然也必須促使當事人履行相應的義務,以維護另一方的權利,但這是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為前提和出發點的。因此,法律關系在本質上首先是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這是法律權利與義務的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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