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列寧對落后國家合作社的認識論文

時間:2022-12-08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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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列寧對落后國家合作社的認識論文

摘要:十月革命勝利后,列寧和布爾什維克黨面臨的重大課題之一,是如何把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并引導他們走社會主義道路。在探索和思考這一問題的過程中,列寧改變了十月革命對合作社的思想認識,創造性地把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化思想運用于俄國農村的社會實踐,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觀點。這表明列寧在晚年終于找到了東方落后國家引導農民走向社會主義道路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列寧農民合作社

農業合作化是東方落后國家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也是把農民組織起來并對他們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必由之路。列寧通過六年的反復試驗和曲折探索,最終提出了關于通過合作社引導農民過渡到社會主義的重要思想。

這一思想作為列寧社會主義建設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在當時對引導俄國農民階級走向社會主義有重大意義,而且對其他東方落后國家尋求農村社會發展道路也有重要的啟示。

一、列寧合作社思想的形成

任何一種思想或理論都不是在人們頭腦中憑空想像出來的,而是有其一定的形成軌跡和發展過程。列寧的合作社思想也不例外,它是列寧隨著俄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在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合作化思想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不斷改進和發展先前認識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從總體上說,列寧合作社思想的形成和發展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

從歷史上看,合作社是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以經商為主要業務的經濟組織。在西歐,合作社最早產生于19世紀初,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而不斷增多。而俄國的合作社初創于19世紀60年代,到二月革命前全俄國僅有合作社約2.3萬個。由于十月革命前合作社的領導權掌握在資產階級或小資產階級手里,因此,列寧這一時期更多地把合作社的發展與資本主義聯系在一起,他認為一個國家的資本主義發展水平愈高,合作社就愈發達。但是“這種合作社對富裕農民的好處很好,對貧苦農民群眾的好處則很少,幾乎沒有,而且合作社本身也會成為雇傭勞動的剝削者。”也就是說,在列寧看來,農業中的合作社與工業中的托拉斯只是形式上的差別,“兩者的社會經濟內容是完全一樣的。1903年,列寧在《給貧苦農民》中再一次強調:“誰要是答應用各種合作社(高價賣出賤價買進的聯合組織)、各種經濟改善、各種銀行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使農民擺脫貧窮困苦,誰也就是在欺騙農民。可見,列寧十月革命前對資本主義條件下的農業合作社基本持否定態度。這表明那時他還沒有把合作社與農民階級聯系起來,也還沒有認識到推進合作社的發展對社會主義產生的偉大意義。

十月革命勝利后,工人階級奪取了政權,掌握了全部生產資料,社會主義由理論變成了活生生的現實。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把蘇維埃俄國的農民組織起來、引導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對于執政的布爾什維克黨來說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1920年,列寧在全俄蘇維埃第八次代表大會上明確指出:“我們曾經是而且現在還是一個小農國家,因此我們向共產主義過渡比在其他任何條件下困難得多。為了完成這一過渡,需要農民親自參加,而且要比參加戰爭的人數多十倍。……我們這個現在還疲憊不堪的農民國家卻必須把男女工人和農民個個動員起來。但是,對于采取什么樣的組織形式把貧苦農民組織起來,同時又不會傷害農民,在十月革命后列寧一開始并沒有把合作社納人他的視野范圍內。

到戰時共產主義政策時期,在當時領導農民平分地主土地的回時,他提出要利用共耕制把農民組織起來,發展集體經濟,減小個體小農經濟。也就是說,在列寧看來,只有共耕制才是一條真正可靠、真正能夠使農民群眾更快地過上文明生活、真正能使他們同其他公民處于平等地位的出路,而蘇維埃政權現在正竭力通過漸進的辦法一步一步地來實現這個共耕制。應該如何來看待列寧關于共耕制的思想呢?這個思想是否證明他在國內戰爭時期即提出了引導農民激進地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思想呢?筆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其理由是,列寧關于共耕制思想的產生,并不意味著他認為俄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已經達到了實現共耕制的地步,而只是由于當時戰爭形勢的需要。當時,受戰爭形勢的影響,農村的階級矛盾極為尖銳,富農和農村其他反革命分子拒絕把糧食賣給國家,并且以暴動、暗殺等方式來反對蘇維埃政權。只有加快農村社會主義改造的步伐,引導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才有利于農村的穩定。如他在1918年底在有關會議的講話中說:“今年夏天反革命分子掀起了暴動浪潮,……這個暴動浪潮促使農村出現了新的潮流和新的生活。接著他具體分析說,由于暴動和國內戰爭,農村已出現兩個陣營。一個是貧苦農民的陣營,這個陣營堅決地同工人階級一起去實現社會主義,另一個是富農的陣營。“這場斗爭使有產階級即剝削階級徹底離開了革命,使我們的革命完全走上了社會主義革命的軌道。”也就是說,在列寧看來,由于國內戰爭和農村尖銳的階級斗爭形勢,才出現了共耕制這樣的事物,換言之,共耕制的出現并不是農村生產力充分發展的結果。

1921年蘇俄實行新經濟政策初期,列寧就不再主張實行共耕制,相反對實踐中存在的合作社給予了極大關注。在其4月寫作的《論糧食稅》一文中他首次表達了自己的合作社思想,指出:“在蘇維埃政權下,‘合作制’資本主義和私人資本主義不同,是國家資本主義的一個變種,……既然糧食稅意味著可以自由出賣剩下的余糧,那么我們就必須竭力設法把資本主義的這種發展納人合作制資本主義的軌道。從便于計算、監督、監察以及便于推行國家和資本家之間的合同關系來說,合作制資本主義和國家資本主義相類似。可見,列寧在這一時期雖然把合作社看作是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組織,但卻高度評價了合作社在利于國家監督、調控農民經濟等方面的優勢。這時列寧對合作社的觀點已經發展為:它是社會主義國家用來聯合農民階級的主要形式。只是由于列寧在這一時期對農民小生產的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看得過重,以及還沒有解決社會主義與商品經濟是否能結合的問題,所以他暫時把合作社看作是可以推動農民階級走上社會主義的一個步驟,而不是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組織農民的最佳形式。

隨著新經濟政策的全面實施和對采取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的實踐認識的深化,列寧對合作社的意義與作用,也認識得越來越深刻,強調得越來越突出。在1923年1月口授的《論合作社》一文中,列寧改變了過去始終認為合作社的性質是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的觀點,確定了合作社的社會主義本質。他明確指出通過合作社可以吸引農民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使其最終走上社會主義道路。因此,在列寧看來,合作社是東方落后國家建設社會主義過程中引導農民的最佳形式。可以說,這篇文章是列寧多年來對合作社問題有關認識的一個高度概括和總結。正是以此為標志,列寧最終形成了自己的合作社思想。

二、列寧合作社思想的主要內容

總結列寧的合作社思想,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第一,合作社必須建立在商品經濟的基礎上。列寧認為,在一個小農生產者占人口大多數的東方落后國家里,試圖通過消滅商品貨幣關系,以及消滅小資產階級和小私有者的方式向社會主義過渡是行不通的,要想在這樣的國情基礎上建設社會主義必須通過一系列特殊的過渡辦法。因此,列寧主張要按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利用商品貨幣關系給小農經濟以發展的空間,漸近地發展小農經濟并把其納人社會主義經濟的范圍。這對于作為聯系小農經濟與國營經濟的中介的合作社來說,也決定了它必然要建立在商品經濟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合作社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根基只能是商品經濟與商品市場,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小農經濟的發展,進而才能在經濟文化落后的國家建設并鞏固社會主義制度。盡管列寧對合作社性質的看法在新經濟政策前后有很大的不同,但對于合作社首先是一種商業組織形式的認識卻是前后一貫的。在1918年春天,列寧曾講道:“合作社是商店,無論什么變動、改善和改革都改變不了這一點。《論合作社》一文中,他在提到合作社時也首先稱之為“買賣的合作社”。不僅如此,他還進一步指出,“在新經濟政策中,我們向作為商人的農民作了讓步,即向私人買賣的原則作了讓步;正是從這一點產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義。從以上的論述不難看出,列寧之所以將合作社與商品經濟緊密聯系起來,原因是要使這種經濟組織形式符合東方落后國家農民經濟自身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并且,在他看來,只有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之上的合作社才能有利于推動農業由自然、半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的過渡,才能有利于促進農民由個體小生產向集體化大生產的轉變。

第二,合作社實現了農民私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最佳結合。關于確立私人利益服從國家共同利益的合適程度,列寧認為這是過去許多社會主義者都解決不了的難題。以前的社會主義者包括馬克思、恩格斯甚至列寧早期都沒能解決這一難題。比如:蘇維埃政權在戰時共產主義時期推行集體農莊失敗的原因之一,就是過分強調國家利益而忽視了私人利益,即沒有找到私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合適程度。而新經濟政策的實行也僅僅是促進了農民私人經濟的發展,這樣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小生產的盲目性和無序性,為使這種私人經濟置于國家的檢查監督之下,使私人買賣的利益與國家、集體的共同利益相結合,就必須找到一種適當的經濟形式。經過艱難的探索,列寧在晚年終于找到了這種合適的形式即合作社。為什么是合作社而不是別的經濟形式呢?這是因為,在列寧看來,一方面農民可以通過合作社進行買賣,以實現其自身利益,從而改善自己的生活狀況;另一方面國家也可以通過合作社排擠私人資本對市場的操縱,收購到所需的農產品以及銷售農民所需要的生產資料及生活資料,以促進國家經濟和農民個體經濟的雙重發展,并且國家還可以通過各種經濟手段來掌握、調節合作經濟的發展,引導合作社經濟向社會主義方向發展。所以,合作社最終實現了農民私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最佳結合。并且,合作社的這種“合適程度”,是以往任何一種經濟組織所不可比擬的。這樣,列寧對合作社的這一認識也就最終解決了過去許多社會主義者碰到但又解決不了的難題。

第三,合作社是蘇維埃政權組織農民過渡到社會主義制度最簡單、易行的方法。農民是無產階級的同盟軍,但是這個同盟軍卻是建立在落后的小生產基礎之上的,這就決定了他們既保守,又落后,又不易接受新鮮事物。因此,無產階級政黨在如何對待農民的問題上,必須采取簡便易行、又使人容易接受的方法和政策。列寧在對比合作社與集體農莊的不同之處后認為,合作社更容易為農民所接受,更能吸引農民。首先,合作社有利于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戰時共產主義時期集體農莊最大的特點是實產品、收人的平均分配,壓抑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合作社則不同,加人其中的農民可以占有工具、牲畜等大多生產資料,并且自己支配個人創造的勞動成果。這種初級形式的合作經濟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吸引勞動者參加。其次,農民對合作社較熟悉和了解。合作社的歷史較長,在沙俄時代的農村中就已存在各種合作社,并能頑強地生存和發展起來。農民對這種經濟形式從心理上來說接受較快。再次,合作社能保障農民的個人利益。通過參加合作社,農民避免了過去長期以來在買賣過程中受到的賤買貴賣的雙重剝削,還能夠從合作社分到紅利。最后,合作社的經營層次多樣、形式靈活,農民是自主經營的實體。合作社組織是生產者在流通環節或生產領域一定環節上的聯合,生產過程不一定集中勞動,參加的農民在生產經營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權。并且在合作社內,農民也并不是變成不可脫離合作社的固定成員,而是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同時參加若干個合作社或是自愿脫離所在的合作社。這樣便產生了家庭經營、合作社經營、合作社間的聯合經營等多個經營層次,實現公有經濟與家庭經濟的有機結合。因此,列寧在《論合作社》中精辟地指出:“在我國,人們還輕視合作社,還不了解……在采用盡可能使農民感到簡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過渡到新制度方面,這種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義。

三、發展合作社.引導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

有了全體居民的合作化,也就有了落后國家建成社會主義所需要的一切,合作化對于蘇維埃俄國建成社會主義無疑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為此,列寧深思熟慮,提出了一系列旨在發展俄國合作社的思想主張。

第一,必須根據俄國當時的生產力水平來發展合作社。列寧認為,在蘇維埃俄國要想順利地推行合作化事業,就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根據俄國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制定出相應的合作社發展的計劃、政策,絕對不能脫離實際。這是發展合作社的根本出發點和立足點。從俄國十月革命后整體生產力水平來看,生產力的布局非常不合理,大工業集中在歐洲部分的幾個大城市和大的工業區,而其余廣大的地區仍舊是小手工業甚至是宗法式的農業經濟。列寧早在1918年5月所寫的《論“左派”幼稚性和小資產階級性》中,就具體分析了俄國當時存在的五種經濟形式:宗法式、小商品生產、私人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還認為“俄國幅員如此遼闊,情況如此復雜,社會經濟結構中的所有這些不同的類型都互相錯綜地交織在一起,特點就在這里。到新經濟政策實行后,俄國這種生產力不合理狀況依然如故。在這種現實面前,列寧認為:“社會主義的無產階級面對這樣的經濟事實,能采取什么樣的政策呢?……或者是試圖完全禁止、堵塞一切私人的非國營的交換的發展,即商業的發展,即資本主義的發展,而這種發展在有千百萬小生產者存在的條件下是不可避免的。一個政黨要是試行這樣的政策,那它就是在干蠢事,就是自殺。這時,列寧已經不再把理想的社會制度作為共產黨制定政策的依據,而是強調從俄國現實的經濟狀況出發來制定政策。正是在這一理念指導下,列寧提出俄國要發展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合作社。由此可見,在合作社成為無產階級政黨引導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的最佳選擇時,它的進一步發展也必須要依據俄國實際的生產力水平。具體來說,列寧主張發展合作社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比如,俄國生產力水平低下地區可采取初級形式的合作社形式,而生產力水平較高地區可采取高級合作社形式。另外,同一水平的生產力地區隨著發展也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合作社,這樣有利于使分散的、無法形成生產力的資金、畜力、農具等形成新的生產力。

第二,必須遵循自愿原則來發展合作社。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提出的小農合作化思想中一條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在發展合作社的過程中絕對不能采用剝奪農民財產、強迫農民人社的方式,而要嚴格遵守自愿的原則。理所當然,這一正確原則也為列寧在發展合作社時所特別強調。列寧認為,只有那些由農民自己發起的、其好處經他們在實踐中檢驗過的聯合才是有價值的。凡是不通過自愿的道路,而是用法令和傳單建立的合作社組織“一錢不值”。因此,在1922年8月由他參與擬定的布爾什維克黨的第十二次代表會議決議中明文規定:“農業合作社和工藝合作社所聯合的是在經濟上和需要上有著各種個人特點的小生產者,所以這種合作社應當根據自愿和經濟利益的原則去建立。”并且強調蘇維埃政權不能采取任何強迫措施使農民走向合作社道路,“而是照顧到農民生活的特殊條件,向農民學習向更好的制度過渡的方法,決不可發號施令!”在1923年的《論合作社》一文中,列寧還明確地肯定了實行自愿原則是合作社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他說:“應當檢查農民參加的情況,檢查參加的自覺性及其質量—這就是間題的關鍵所在。那么,怎樣才能貫徹好自愿原則呢?列寧認為,針對農民最講究實際的特點,俄國共產黨就不僅應從農民的長遠利益著眼,而且還應考慮農民目前的切身利益,讓農民從合作社中切實得到好處、嘗到甜頭。只有與農民的經濟利益相聯系,農民才會自覺自愿地接受合作社。對此,列寧舉例說,當合作社工作者到農村來開設合作商店時,嚴格地說,農民是并不準備參加合作社買賣的,但同時,他們在私人利益的引導之下,又急于參加合作社而嘗試一下。實踐說明,嘗試的結果如何對農民是否參與非常重要,如果合作社果真能夠給他們帶來好處,與其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就會自覺自愿地加人合作社。反之,如果不能給他們帶來好處,那么,農民是不會接受這種經濟組織形式的。

第三,必須采用各種手段來支持和幫助合作社。合作社的發展除按自身規律發展以外,最重要的是還需要有外界的支持和幫助,否則它的發展單靠自身力量是無法堅持多久的。列寧深刻地認識到了這一點,為此他指出:“任何一種社會制度,只有在一定階級的財政支持下才會產生。不待說,‘自由’資本主義的誕生曾花了億萬盧布。目前我們應該特別加以支持的一種社會制度就是合作社制度,這一點我們現在必須認識到而且必須付諸行動。為此,列寧還提出了蘇維埃國家援助合作社的一些具體措施。

(1)財政上優待。列寧指出:“在經濟、財政、銀行方面給合作社以種種優惠,這就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對組織居民的新原則應該給予的支持。”他進一步提出:“在政策上要這樣對待合作社,就是不僅使它能一般地、經常地享受一定的優待,而且要使這種優待成為純粹資財上的支持。貸給合作社的國家資金,應該比貸給私人企業的多些,即使稍微多一點也好,甚至和給重工業等部門一樣多。公務員之家

(2)法律上支持。1921年8月16日,在列寧的親自領導下,蘇維埃俄國通過了關于農業合作化的法令,并召開了全俄農業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中央農業合作社的領導機構。1922年1月,蘇俄又通過了建立合作銀行的法令,以支持合作社的發展。

(3)制定相應的獎勵制度,獎勵合作社、參加合作社的農民及合作社工作者。1921年7月,在《對人民委員會關于由中央消費合作總社組織商品交換的決定草案的意見》中,列寧指出:要“允許中央消費合作總社及其地方機構直至村商品交換點在開展業務時有較多的自由;用制度規定對流轉快、流轉額高的給予重獎。

(4)用征收私人商業所得稅的辦法來間接支持合作社的發展。列寧認為,為避免合作社在私人自由貿易的沖擊下削弱或解散,除了用經濟、法律手段直接支援外,還必須運用征收私人商業所得稅的辦法來間接保證合作社的發展。如當列寧聽說斯摩棱斯克省的私人貿易壓垮了私人合作社的消息后,立即質問道:“對非法貿易法辦了沒有?”“對私人貿易征收稅沒有?”等等。此后,根據列寧的建議,在1922年底,蘇維埃俄國實施政策限制私營商業收益的所得稅,征收了他們很大部分的超額利潤,這樣就保證了合作社經濟的發展。

綜上所述,列寧對東方落后國家合作社問題的認識與思考,大致可以概括為,在無產階級政黨領導下,首先實行土地國有化,將土地平均分配給農民長期使用,然后采用示范的方法,根據自愿的原則,將農民逐步吸引到合作社中來。同時,國家對合作社給予大力的財政幫助,在一定的物質技術基礎上和農民覺悟提高的條件下,逐漸使農民完全合作化。列寧的這一思想,是經過長期的實踐逐步形成和完善起來的,它對于經濟文化落后的東方國家引導小生產者,特別是引導個體農民過渡到社會主義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但是,我們在充分認識和肯定列寧這一思想的同時,也要看到它所具有的歷史局限性,這主要表現在,列寧在論述合作社問題時有些說法過于絕對化。如1923年1月,他強調指出:“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條件下,在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取得了階級勝利的條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會主義制度。“現在我們有理由說,對我們來說,合作社的發展也就等于社會主義的發展。這種看法過于絕對。顯而易見,建立合作社或實行合作社,這只是把私有農民組織起來、把小農經濟納人國營經濟的一種最有效的經濟組織方式,對于社會主義的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是一項漫長且非常艱巨復雜的龐大系統工程,不是單靠合作社的發展就能實現的,它還需要其他領域進一步發展加以保證和配合。因此,我們要用辯證的眼光來看待列寧的合作社思想。

在中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進行的農村改革,以其豐富的經驗發展了列寧有關合作社的思想,從而使這次改革不僅成為推動中國城市改革的重要力量,而且也為當前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經驗對列寧的合作社思想無疑是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