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稅收在國民經濟的作用論文
時間:2022-09-01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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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國家用以加強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其中,金融企業稅收特別是銀行業稅收更是中央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金融稅制是否科學不僅直接影響到金融企業的經營成果,而且也成為影響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雖然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金融稅制曾經多次調整,但現行金融稅制仍遺留有明顯的計劃經濟時期的痕跡,沒有與市場經濟接軌。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銀行業已開始了與國外同行全方位的競爭,一年來的較量是慘烈的,國內業界已切身感受到競爭的巨大壓力。因此,及時改革金融稅制,使之適應市場經濟的國際化發展要求,提高銀行業的整體經營效率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一、金融業稅收制度
按照稅收的性質和作用,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共設28種稅,劃分為七大類,即:流轉稅、所得稅、資源稅、特定目的稅、財產稅、行為稅、農牧業稅。
并不是所有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上述各種稅收,就企業而言,盈利的企業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同的行業需分別繳納不同的稅。工商企業應繳納增值稅,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服務等類企業應繳納營業稅等等。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金融業稅制。它主要包括:第一,對金融保險企業的勞務收入課征營業稅;第二,對金融保險企業的經營利潤課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對金融保險企業征收房產稅等。因此,根據我國稅法,國有商業銀行應繳納的稅種主要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及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其他稅(包括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預提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中主要納稅負擔為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現行的金融稅制在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實現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稅制在稅種結構、稅率水平、稅收負擔等方面仍存在較大差距。
二、國有銀行流轉稅制的歷史沿革
我國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這一流轉稅種,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1984年以前的銀行營業稅
1950年公布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銀行征收營業稅,稅基為營業總收益額,稅率為4%.
1958年公布的《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規定,對國家銀行免征工商統一稅。
1982年,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擴大對銀行業務收入征稅,稅基為銀行從事經營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
第二階段: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后的銀行營業稅(1984—1994)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實施的《營業稅條例(草案)》,將金融保險合列為一個稅目征收營業稅,分設金融和保險兩個子目,這是我國現行銀行營業稅政策的前身。稅基為銀行經營金融業務取得的營業收入,稅率為5%.
第三階段: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銀行營業稅1994年稅制改革后,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金融保險業合列為一個稅目,分設金融和保險兩個子目。征稅范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和其他金融業務。稅基為經營金融業務的計稅營業額,稅率為5%.按照銀行經營的不同金融業務,其計稅營業額可分為三種:一是以利息收入全額為計稅營業額;二是以利息收入差額為計稅營業額;三是金融服務性收入。
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次單獨就金融企業營業稅問題作出規定,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對一般貸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
1997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對以前執行55%所得稅稅率的金融保險企業,其所得稅稅率統一降為33%,同時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將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由現行的5%提高到8%.
2001年,經國務院批準,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國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分3年從8%降低到5%,每年下調一個百分點。即從2001年月1月1日至12月31日,稅率為7%;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稅率為6%;2003年1月1日起,稅率為5%.同時,更改繳納營業稅計稅時間,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末滿180天的應收未收利息,應以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原有的應收未收貸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該筆貸款新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實際收到利息的當天。這一規定意味著金融業繳納營業稅執行的會計核算原則由權責發生制改為在一定條件下的收付實現制,并允許5年內將2000年底前按權責發生制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抵減以后年度實現的應稅營業額。
三、金融稅收與經濟發展金融稅收顧名思義就是來自于金融業的稅收。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特別是1994年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后,金融體系及其運行機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形成了以銀行、證券、保險為主體,其他各種金融機構并存的現代金融體系。金融業已成為我國GDP中第三產業增加值的主要增長點。同時由于金融機構具有網點多,結構合理,功能完備,服務方式靈活,對外開放程度高等特點,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也為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長提供了廣闊的空間,金融業已成為保證中央政府收入的稅源大戶。
1.90年代以來,金融保險業增加值占GDP比重一直保持穩定增長。
1991年GDP為21617.8億元,2000年為89403.6億元,增長4.1倍,年均增長15.2%.而同期金融保險業增加值分別為1288.1億元和5217億元,增長也為4.1倍,年均增長15%.金融保險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穩定地保持在5.95%左右。
2.金融保險業稅收增長平穩,國有商業銀行是全部金融稅收的主要貢獻者。1997-2001年金融保險營業稅合計2618.01億元,其中銀行業為2268.58億元,占86.65%,四大國有銀行為1481.29億元,占56.57%.即使在近年來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類保險公司迅速發展的狀況下,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仍占有近50%的營業稅繳納份額。據統計,1984-1993年金融體制改革至稅制改革前的十年間,四大銀行共繳納營業稅576.56億元,稅率為5%,年均57.7億元;1994-1996年稅制改革后的三年,共繳納營業稅612.03億元,年均204.01億元;1997-2000年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后的四年間,共繳納營業稅1337.08億元,稅率8%,年均334.27億元,為前13年總合的1.12倍。
3.由于稅收政策的變動,自1994年以來,金融保險業以較高的納稅額為國家財政做出了極大的貢獻。首先,銀行營業稅稅率自2001年起從8%逐步降低到5%,實際上只是恢復到了1997年的稅負水平;其次,在我國的稅制改革中,金融業所得稅改革嚴重滯后于其他行業。表現為:1994年稅改時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33%,但國有商業銀行等金融保險機構繼續按55%的稅率計繳所得稅,一直延續到1997年1月1日才下調為33%.換言之,金融企業所得稅改革比其他企業整整滯后了三年。而這三年恰恰是我國通貨膨脹程度較高的三年,是金融企業名義收入高于實際收入的三年。金融企業除了必須負擔遠高于其他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外,還必須承擔高通貨膨脹的額外負擔。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幾年金融保險業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為我國國民經濟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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