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16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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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鑒于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實踐,本文主要從該收費的性質、收取單位等方面展開探討。根據科斯的產權定律、國內稅收制度、付費者選擇服務對象、收費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等理論和制度現狀,本文認為,將現階段國內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更合乎實踐情況,并且更公平和易于操作。建議為實施垃圾處理收費立法,為收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關鍵詞】生活垃圾處理費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載體與通道
針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投資渠道單一,運行維護資金短缺等問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偩值人牟课?002年6月7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以下簡稱《通知》)?!锻ㄖ废掳l以來,全國各地先后開征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費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垃圾處理費用的收取率一直較低。據統計,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率分別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費情況也基本相同。因此,結合近年來的實踐,對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實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幾個觀點供參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處理產業化的要求,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目前垃圾處理是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要創造條件,結合環衛體制改革,盡快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本文認為,目前處于垃圾處理市場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較為實際,更有利于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推進。
1、堅持“產生者付費”與“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作為生產生活的主體,每個人都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產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環境資源。經營服務則具有經營和服務的雙重性,對企業來說,只有進行了服務才能收取費用,而對于垃圾產生者來說,可以選擇服務主體,但不論選擇哪一個服務主體,其產生的垃圾最終要納入人類共同的環境進行處理,即從垃圾的最終狀態來看并不存在選擇性。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的《通知》中認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湘政發)[2002]34號)。由此看來,假如垃圾產生者不與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那么垃圾生產者就可以不交費,有哪一個垃圾產生者會自愿主動地簽此服務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產生者,都得交納垃圾處理費,因此,把它做為一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為合理,也更具實踐操作性。
2、稅收問題
如果將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還應交納一定的稅費,如果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就不存在稅收問題。目前我國生活垃圾收費不但收費標準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還要投入一大筆資金用于垃圾處理。推行垃圾處理市場化后,企業既要保持運轉,還要盈利,垃圾處理費征收稅費,不利于市場化的推進。
3、在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情況下,付費者選擇經營服務企業面臨的問題
隨著垃圾處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環境保護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單一的衛生填埋處理向焚燒處理等多種處理方式發展,不同的處理方式產生的環境效益不同,處理成本費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場化的要求,付費者可以選擇處理成本低的企業,這樣,不利于多種垃圾處理方式的發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處理技術的推廣和提高。
4、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設部頌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起實行)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辦法》的這一規定,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來理解,收費企業與交費者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不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為是一種合同違約行為,合同違約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應該通過罰款這種行政處罰方式。因此,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該辦法的實施。二、收費主體應該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門
將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主體應該是行政事業單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為企業。實際上,在垃圾處理的市場化初期,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經營企業很難收取或足額收取這項費用。因為垃圾處理費不像水費、電費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對于不交水費、電費的,水電部門可以采取停水、停電的行業措施,而對于不交垃圾處理費的,不能做到不準倒垃圾也不能夠讓人不產生垃圾。實際上,在征收垃圾處理費的大部份城市,收費主體并非企業,而是政府某些部門。如有環衛部門直接上門收費的,有財政部門代扣的,還有公安、規劃、交通、社區、物業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費用途都是用于垃圾處理的各個環節。垃圾處理是一項公益事業,國外許多城市垃圾處理也是以公益性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務和市場化雙重性質,而不完全是市場性的,不能夠完全按照市場的運作機制來調節。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運及處理大都是承包性質的,一般是由政府撥款,國營或私營企業承包來經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場化運行的。例如:德國一些城市的法律規定經營生活垃圾處理的企業既不得虧損,也不得盈利;丹麥哥本哈根市政府規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爾市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一半是由政府經營,一半是由私營公司經營,都以承包方式經營。這些實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經營企業的屬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補充生活垃圾治理經費的不足,是許多國家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產品的提供者,有職責籌集資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處理工作。因此,盡管垃圾處理推向了市場,但政府的管理、協調、籌資職能不能丟,政府應該承擔垃圾處理費收費主體的職責。
三、收費方式應該突破行業瓶頸,為其提供高效的收費載體與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涉及范圍非常廣。對如此廣泛的收費對象,靠人力上門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積極探索通過一種公共載體實行“捆綁收費”,較普遍的做法是通過水費、電費捆綁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電力、供水屬不同的行業,受其行業監督管理制約,在實質性的推行中落實緩慢。本文認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非常廣泛,為提高收繳率,可以采取多種收費方式。對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由財政部門代扣收取;對個體經營者可以由工商部門代收;對城市居民、暫住人口可以委托社會、公安部門代收;對交通運輸車輛可以委托水、電行業代收。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門積極配合,齊抓共“收”,且協調性工作量大,收費成本仍然很高。為提高收費效能,降低收費成本,提高收繳率,應該突破行業瓶頸,在制度上、法律法規上進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種以水費或電費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為載體的收費通道。
四、實施垃圾處理收費,應該加快制定收費的法律,為收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四部委的《通知》為垃圾處理收費提供了政策依據,但由于該費的收取涉及到千家萬戶,沒有法律做保障,收費制度的推行難度相當大。國外實施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很早,如美國于1924年、日本于20世紀50年代、韓國于1995年就開始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在多年的實踐中,各國為強化收費手段,制定和完善了收費的法律法規。如丹麥1986年制定和實施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法令,德國的《避免廢棄物產生及廢棄物處理法》中規定了聯邦政府可以頒布垃圾處理收費條例,法國的《環境污染法》,日本的《廢棄物處理與清掃法》,韓國的《廢棄物管理法》,泰國的《公共衛生法》等都明確了實施垃圾處理收費的規定。我國實施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起步晚,更應該借鑒國外經驗,加快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立法,為實施垃圾處理收費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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