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自由流動問題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5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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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自由流動問題管理論文

一、全球化下人口流動非全球化的現實表現

在“全球化”成為流行話語之時,在“經濟全球化”、“貿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投資全球化”甚至“恐怖主義全球化”、“反全球化運動的全球化”紛紛登臺之時,我們有必要將目光投向“人”——普遍意義上的每一個個體,因為“以人為本”的發展自然也要求全球化以人為落腳點和歸宿,要求全球化下的人在全球享有最大化的自由和機會,包括遷徙自由、公平就業機會等,從而成為“全球化的人”。

當我們開始這樣做時,我們不難發現,全球化時代的人并非是”全球化的人”;最突出的表現是人口不能在全球自由流動(姑且稱為“人口流動非全球化”)。打擊偷渡的新聞不時見諸各種媒體。2000年6月的多佛爾慘案和今年10月我國偷渡者被韓國船拋尸大海的報道,曾令我們感到無奈。而一度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焦點的今年8、9月間阿富汗難民欲入境澳大利亞的“坦帕號”船民事件,也使澳大利亞政府處境尷尬,雖然事件以船民到新西蘭、瑙魯進行身份審查而獲緩解,但是類似事件又不斷發生。難民的增多及入境他國遭拒的命運,是國際社會的尷尬;偷渡、非法移民活動加劇,同樣是國際社會的尷尬,而這些都發生在全球化時代,是全球化的最大尷尬,即:全球化下人的非全球化,人不能在全球自由流動。盡管也有一部分人在數國學習、工作、生活,但這部分人在世界人口中所占比例極低。因此,人的非全球化成為全球化下一道不和諧的風景線。全球化因而成為片面的全球化。

國與國之間的人口流動形式包括永久定居、短期勞務移民、高技能人員流動、難民流動以及家庭團聚等。其中有交叉重復部分,如永久性定居移民中大量是家庭團聚式的。而永久定居(即通常所說的移民)是考察人口自由流動程度最具實質性和標志性意義的流動形式。當今全球人口遷移中,發達國家之間的人口遷移自由度較高,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的人口遷移則受到發達國家的嚴格限制,自由度低;而非法移民也大多是從發展中國家流向發達國家;發達國家主要打擊非法移入者,發展中國家主要打擊非法移出者,即是明證。人口流動非全球化的直接原因,自然是邊界的存在,進一步說,是主權國家的存在;具體體現是:各主權國家的出入境管理政策和移民政策,即政策障礙。因此,可以說,全球人口流動非全球化顯著地表現在從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人口流動的不自由上(受到發達國家的嚴格限制)[1];其政策障礙是發達國家的移民政策。

當代全球化下,發達國家都采取了限制性移民政策,即嚴格控制移入人口的數量,有差別、有選擇地吸納移民,同時嚴厲打擊非法移民,并要求相關國家配合。美國移民歸化局局長2000年6月訪華時,就敦促中國加強邊境管制,防止偷渡[2]。歐盟《申根協定》生效國雖然實現人口自由流動,但仍然只是在發達的成員國之間。在對內自由流動的同時,歐盟對外則減少和控制外來移民,形成“城堡歐洲”[3]。

在當代,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落差,是人口從發展中國家流向發達國家的巨大驅動力;發達國家采取限制性的選擇移民政策,選擇吸納有技能、有資金的人,以促進本國經濟發展,而拒絕接納普通勞動力。這樣,一方面可獲得資金和人才;另一方面又可避免人口大量涌入,與原國民爭奪就業等機會,“讓他們進來,我們將被毀滅”的情況發生。對相應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則意味著資金和人才的流失、普通人非法移出的增加(因合法的名額極少)。此外,設置人口流動壁壘,使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勞動力價格形成差異,從而使留在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發達國家資本賺取利潤的重要來源。

二、人口流動非全球化與發達國家限制移民政策的依據及帶來的問題

(一)合理依據及問題

當代全球化下,人口流動是非全球化的。而近代時期,西歐人享有在全球的流動自由,這是列強憑借經濟、軍事、科技的先進性,以炮艦和商品在全球殖民擴張的結果,但客觀上還得益于當時全球主權國家數目較少,無管轄地較多。實際上當時其他地區的人也享有相當程度的海外流動自由,如中國人的下南洋和東渡太平洋。19世紀的檀香山,華人移民最多,即是例證;但無疑也充滿了血淚。而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列強在全球掀起瓜分狂潮,劃分勢力范圍,除南極洲外的無管轄地已所剩無幾。人們在全球移動的自由度也不如從前。二戰后,隨著主權國家的增多,人們不可能再享有在全球流動和遷移的自由;這種自由即使在《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公約》(《經濟、文化、社會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三個條約統稱為“聯合國人權公約”)中也沒有得到確認,因而缺乏國際法的保障。這背后起作用的是現代主權國家的主權。

主權,簡單的說,就是“一個國家所擁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現代主權國家,是一個利益共同體,現代主權的最終目的就是維護共同體內個體的共同利益。可以說,邊界的存在,在邊境對人口流動進行控制,是主權的底線。移民政策、簽證護照制度彰顯出主權國家的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各個國家對人口流動進行限制具有合理性。誠如塔皮諾斯所言:“遷徙自由是一項人權。定居自由則是一項國家的權利,因為它是經由公民意志的民主程序而合法化的。由于難以控制定居,各國便限制入境。”[4]理論上如此,現實中也是如此,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實行嚴格的出入境管理政策。這就是人口流動非全球化從而也是發達國家限制性移民政策(實際上是限制移入政策)的合理依據。

然而,細一觀察,我們不難發現,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出入境管理相對寬松。美國、加拿大之間,澳大利亞、新西蘭之間,歐洲《申根協定》生效國之間,人口基本上可自由流動。前者(美加之間、澳新之間)是由于移民國家的共同成長歷程、國民間的密切聯系以及自然地理條件等而形成的相關國的傳統。后者(歐洲《申根協定》生效國之間)則是歐洲一體化發展的結果。兩者的共同之處在于,相關國家之間具有大致相同的并且是高度的綜合發展水平和相同的歷史文化傳統。而它們對外來人口則是采取嚴格限制和篩選的政策。因此,當代全球化下,發達國家國民享有的流動自由度要大大高于發展中國家國民。實際上,《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公約》的規定已為這種不對稱的流動自由提供了可能性,也為發達國家的限制性移入政策提供了合法依據。

(二)合法依據及問題

《世界人權宣言》(以下簡稱《宣言》)第13條規定:(1)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2)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并有權返回他的國家。[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三部分第12條規定:(1)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2)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3)上述權利,除法律所規定并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的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4)任何人進入其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6]

1.發達國家的限制移入政策是符合規定的,因而具有合法依據。

由前述條文可見,《宣言》、《公約》只規定國內遷徙自由而未規定國際遷徙自由,只規定移出和返回自由而未規定移入自由。以《宣言》、《公約》的這種單向自由規定來看,發達國家的限制移入政策是符合《宣言》與《公約》的,因而具有合法依據。

2.《宣言》、《公約》的規定,對于人口凈移入國的政策制定更有利。見下表:

表1

鼓勵(P)反對(100%-P)總和

移出國(移出)1-12P-1

移入國(移入)111

在現實中,一國人口既有移出又有移入,但不同國家的凈值(移出、移入之差)卻不同,因而有凈移出國、凈移入國之分。表1中的“移出國”、“移入國”可理解為凈移出國、凈移入國;而其政策相應地作用在移出者、移入者身上。"P"表示采取“鼓勵”政策的概率(0≤P≤100%),如果政策明確、無模糊態度,那么采取“反對”政策的概率就是(100%-P)。"1"表示該政策取向符合《宣言》、《公約》的精神,"-1"則表示不符合《宣言》、《公約》的精神。“總和”表示以采取兩種政策的概率來計算的總體上對《宣言》、《公約》精神的符合程度。

∑(移出國)=P×1+(100%-P)×(-1)=2P-1

可見,移出國采取鼓勵移出政策的概率越大(亦即采取反對移出政策的概率越小),越是符合《宣言》、《公約》的精神。而

∑(移入國)=P×1+(100%-P)×1=1

這表明,不論移入國采取何種政策,都是符合《宣言》、(公約》的。因此,移入國政策調整余地大,更占優勢、居主動。

若移入國與移出國對不同的人都采取區別對待政策,如下表:

表2:以技術移民為例(對投資移民等亦是同樣情況)

附圖

則可得∑(移出國)=(-1)+1=0,∑(移入國)=1+1=2,因而移入國更符合《宣言》、《公約》。

在現實中,凈移出國大多為發展中國家,凈移入國大多為發達國家。據表1、表2可見,在合法依據上,總體而言,發達國家的移民政策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宣言)、《公約》單向自由的規定,理論上不等于自由的不對等,但在實踐中卻帶來了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移民政策制定及實施的不平等:發展中國家國民總體而言在全球流動中處于不利地位。更為關鍵的是,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國民流動自由度的差異具有了國際法的法律依歸。與此同時,移出自由的規定和發達國家吸引人才的選擇性移民政策,使發展中國家又面臨著人才流失的問題。

三、如何對待人口流動非全球化問題

上述分析,我們明了了人口流動非全球化和發達國家國民享有的流動自由度高于發展中國家國民的原因與依據。那么,如何對待這一問題?

態度Ⅰ:大多數談論全球化的學者回避了這一問題,主要是因為他們將該問題視為偽問題——既然人口流動非全球化是主權國家的行為體現,又不違反國際法的精神,那么在主權國家仍然是主要行為體的當今國際社會,該問題就不成其為間題,不必進行探討。或者他們承認這是一個問題,但認為解決問題在遙遠的將來;因為問題的解決需要全球的發展處于相對均衡且高度的水平。因此,他們認為,在全球化不平衡發展的情況下,談論這一問題,意義不大。

態度Ⅱ:與態度Ⅰ相反,認為目前必須正視并設法解決這一問題。例如,秦暉認為,“全球范圍內的全要素流通自由化,即不但要有世界性商品貿易自由,還要有投資自由、人口流動自由與信息自由”,“人口、環保、貧富不均等全球性問題在這種環境中才有希望解決”。并認為“全要素的國際流通自由,則將是富國所害怕于窮國的”。故主張“窮國與其向富國要‘援助’不如向其爭自由”,窮國應“反守為攻,推進全要素國際流通自由”;這樣“更能維護窮國的民族利益并讓富國的民族利己勢力害怕”[7]。按照這種思路,爭取實現包括人口在內的全要素全球流通自由,應該成為發展中國家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目標。這一思路實際上認為,人口的全球流動自由是全球均衡發展的前提條件而非結果。這是與態度Ⅰ的根本分歧所在。有國外學者認為“用禁止的方法并不能阻止移民,只會使合法的行動轉為非法”,并主張“從長遠來說,世界社會需要有全球性政治機構”[8],實際上也是承認人口流動非全球化問題并試圖尋出解決之道。

態度Ⅲ:與態度Ⅰ有相似之處,但其著眼點不同。著眼于從反面為合理民族主義提供論據,即“還是把自己的營地建設好才是根本出路”;“必須愛我們的營地,愛我們的中國,這是我們中國人唯一的家園。”[9]

態度Ⅳ:另外,還有一種觀點,就是“世界公民”們的觀點,他們實際上也是將人口流動非全球化問題視為偽問題,但與態度Ⅰ不同的是,他們認為當代全球化下,人們已成“世界公民”,人口流動非全球化問題不存在。對他們的觀點,本文不愿多作評價,因為限制移民、難民遭拒等是不爭的事實。

態度Ⅰ是從既存的經驗事實出發,帶有經驗主義色彩,但采取回避的方式,沒有明確的態度,則并不是真正現實的。態度Ⅱ直面現實,卻具有理想主義色彩,但又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和嶄新的思路。態度Ⅲ的現實主義色彩更突出。

態度Ⅱ與Ⅲ并非涇渭分明,兩者有共通之處。秦暉就試圖尋找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的契合點。而認為“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應當拆除障礙,允許人員自由進出”的學者,主張“任何人都可以跨越任何國界,到任何地方自由、平等地居住和工作”、“管理這個世界的機構由全世界的人按一人一票的原則共同選舉產生”[10]的人也都是合理民族主義者。他們之所以如此主張,是因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以人口數量優勢可以從中獲益;具體到中國,則國土上的人口壓力至少可以減輕,甚至包袱變成了優勢,“中國十幾億選民的發言權自然能夠壓倒美國十幾艘航母的發言權”[11]。因此,不僅他們的出發點是中國這個主權國家,而且客觀上他們也反證了中國的合理民族主義[12]。

態度Ⅱ的主張對發展中國家是有所啟發的,但發展中國家的“智力外流”是個更現實的問題。發展中國家在建立機制、創造條件、營造環境以挽留和吸引人才方面總體上比不過發達國家,但這些方面的努力不能放棄。于此同時,要建立人才外流價值補償制度[13],通過讓人才本身和人才引進者支付費用來最大限度地彌補人才流失所造成的損失,這是發展中國家當前所要做的。而從長遠來看,以全要素的全球自由流動作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目標取向,也是可以嘗試的。

【參考文獻】

[1]肯尼思·華爾茲的“全球化治理論”,基本觀點之一是:全球化實際上并不是完全“地球的”,它主要是指地球南北關系中的北方,可悲的是,南方與北方的差異依然很大。參見倪世雄蔡翠紅:《西方全球化新論探索》,《國際觀察》,2001年第3期,第33頁。其中就隱含著南方(發展中國家)向北方(發達國家)人口流動不自由這一層意思。

[2]王小東.當代中國民族主義論[J].戰略與管理.2000,(5):72.

[3]高鑒國.歐盟的國際移民和社會鱉合政策[J].歐洲.2000,(5):46.

[4]喬治·弗提奧·塔皮諾斯.全球化、區域融合、跨國移民(祝東力譯)[J].國際社會科學雜志(中文版).2001,(3):55.

[5][6]董云虎、劉武萍編著.世界人權約法總覽[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962,975.

[7]秦暉.自由主義與民族主義的契合點在哪里?.載于:孟繁華主編.九十年代文存(上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226-227.

[8]斯蒂芬·卡斯爾斯.全球化與移民:若干緊迫的矛盾(黃語生譯)[J].國際社會科學雜志(中文版).1999,(2):25、29.

[9]觀復.面對“圣徒的營地”[M].中國青年報.1995-8-11(第八版).轉引自:房寧等著.全球化陰影下的中國之路[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114、115.

[10]王小東.當代中國民族主義論[J].戰略與管理.2000,(5):72、73.

[11]喻希來.21世紀中國現代化議程(下)[J].戰略與管理.2001,(4):6.

[12]或可稱“中華民族主義”,參見房寧等著.全球化陰影下的中國之路[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105頁注釋②.

[13]劉宗超等著.生態文明與全球資源共享[M].經濟科學出版社,2200.19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