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跨境資金監管路徑探析
時間:2022-11-06 03: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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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提出“一帶一路”合作倡議以來,我國的跨國貿易量持續增長,跨境資金流動在數量和金額上都實現了較大幅度的提高。從2019年一季度銀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數據看:銀行代客涉外收入5.94萬億元人民幣,對外付款5.57萬億元人民幣。頻繁的國際貿易和巨額的跨境資金流動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快速的跨境資金增長和日益復雜的跨境交易形式加大匯率波動及外匯規模的動蕩的可能,給跨境資金監管帶來巨大挑戰。新時期,想要更有效的監管跨境資金流動,降低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帶來的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就需要建立對于跨境流動長期監測平臺并不斷完善外匯、審計、稅務和工商管理等多部門協同的監管機制。
企業跨境資金異常流動方式
(一)跨國關聯方通過可撤銷合同。操縱資金流動“一帶一路”戰略的推進使得我國外資企業數量不斷增長的同時,我國內資企業也紛紛走出國門,開展跨國經營。控制和被控制的兩個跨國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由于資金需求會采用跨國關聯方通過可撤銷合同虛構交易操縱資金實現跨國流動。例如:A企業是隸屬于甲國的企業,在“一帶一路”政策的吸引下成立關聯分支機構B來我國開展跨國經營活動。當B企業想要在我國獲得更高額的銀行貸款時會采取通過和A企業簽訂可撤回的銷售合同,將自身產品以高昂的價格銷售給境外A企業,使得自身財務報表中資產和利潤實現大幅度增長,提高自身獲得銀行貸款的能力。B企業在獲得大額銀行貸款之后再撤銷銷售合同,實現境外關聯方A隨意擺跨境資金的同時給我過銀行業帶來巨大的經營風險。(二)跨國企業轉讓定價逃避稅收。開展跨國經營的企業會通過轉讓定價行為規避我國稅收進而降低我國政府收入。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其基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原則盡可能降低自身的資金流出活動,在一國稅收較高的情況下,會通過隱蔽的關聯方轉讓定價形式轉移自身的利潤,進而規避一國稅收。例如:境外企業A在我國的分支機構B在年末實現了大額的盈利,需要向我國繳納高額的企業所得稅,B企業可能會通過向A企業溢價購買價值難以準確衡量的無形資產,從而將B企業在我國實現的利潤轉移至A企業所在國甚至通過企業與個人的交易行為將利潤直接轉讓給A公司的股東。由于我國整體稅負相對處于高水平,所以不僅僅外資企業通過這樣的方式轉移自身利潤,甚至于我國內資企業在進行跨國經營的過程中也出現過利用轉讓定價方式將在我國實現的利潤轉移至稅負相對較低的國家從而逃避稅收征管。(三)國企境外轉移資金脫離資金使用監管。在國內,國有企業資金使用受到黨和國家的重點監控,其資金預算支出審批相對較為嚴格。隨著我國內資企業的不斷發展,國有企業響應“一帶一路”戰略,為實現去庫存的短期目標紛紛走出國門開展海外經營,使得近些年來我國的國有企業境外資產規模逐步攀升。截至2017年末,全國國有企業(不含金融企業)境外總資產16.7萬億元。我國在境外國有資金的使用上較為注重資金的預算審批,對于國有資金在境外的使用上由于缺乏相應的執法權導致對于投資后的境外資金的監管力度不夠,這也為一些別有用心的國有企業資金經營管理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其會通過偽造境外合同和工程施工項目的方法將國有企業資金轉移出境之后在境外大肆揮霍,給我國國有資產帶來損失的同時給外匯監管帶來一定的風險。(四)假借海外并購實現資金轉移。自2000年“走出去”戰略實施以來,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規模不斷攀升,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中國企業海外并購活動迎來了熱潮。一些不法企業存在利用國家扶持政策假借海外并購進行資金轉移的情況。2017年全年,中國企業共實施完成并購項目341起,實際交易總額962億美元。在海外并購熱潮中有些企業在境內資產負債率極高的情況下,大規模借債去海外并購一些與自身經營行業及經營規模不匹配的企業,其實質是通過海外并購進行大規模融資進而在境內外的分支機構中實現跨國資金流動,從而實現大額資金在各個主體之間騰挪。虛假海外并購導致的異常資金跨境流動情況給人民幣匯率的穩定和我國外匯儲備規模穩定帶來了一定的沖擊,同時由于假借海外并購進行資金轉移活動相對比較隱蔽,這也給相關金融監管部門進行跨境資金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審計在跨境資金監管中的作用
(一)獨立性審計可識別可撤銷。合同減少虛假交易獨立性審計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監督者,在審計過程中需要識別被審計單位虛假合同產生的非正常交易行為,從而實現對于被審計單位異常跨境資金流動的識別。對于審計人員來說,其在審計過程中需要識別被審計單位在賬務處理中是否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特別是對于上市公司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需要通過保持職業懷疑加強自身職業判斷識別,通過可撤銷合同提高自身經營成果實現利潤造假和獲得不正當貸款的可能性。對于跨國關聯方偽造合同操縱資金流動的行為,注冊會計師在對于企業進行年度審計時會重點判斷企業既定交易行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性及合理性,并通過評估企業經營風險之后對于交易合同、交易日期、合同訂立產生的相關文件進行檢查從而判斷企業擬定的合同交易是否具有經濟實質。注冊會計師在完成審計工作之后,一旦在審計報告中以強調事項段的形式披露企業通過可撤銷合同產生的不具有實質的跨境交易行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股東對于企業管理層的信賴程度,從而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營風險,企業基于這樣的情況會盡可能的減少通過可撤銷合同虛構交易。(二)稅務審計能發現轉讓定價。進行稅務征管在對于跨國公司采用轉讓定價規避我國稅收產生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行為,稅務總局除了采用預約定價安排進行管理之外,還使用稅務審計對于轉讓定價行為進行監管。稅務審計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會通過分析稅務異常數據,進而對于產生稅務異常的企業實施審計活動。國稅局下屬的稅務審計機關較之金融監管部門能夠通過稅務相關檢測數據更敏銳的察覺到具有關聯方關系的跨國公司利用國與國之間不同的稅務政策和稅收負擔進行轉讓定價,實現跨境資金異常流動帶來的利潤轉移現象。對于這類轉讓定價帶來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行為,稅務審計部門協助國稅局不僅能夠通過采用罰款的形式對于不法企業進行處罰,還能夠通過執行跟蹤企業日常交易行為減少不發轉讓價格的進行跨境資金異常流動的情況出現。(三)內部審計應監控國有資金。使用避免異常資金跨境流動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以內部審計為主導,以社會審計為輔助的境外資金使用審計及績效審計并行的針對于國有企業跨境資金使用監管制度。由于我國金融機構在境外缺乏相關的監督權力,境外監督行為可能會帶來國家間的執法爭議甚至影響到兩國外交,所以境外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的監管出現一定的斷層情況。對于審計機構而言,國有企業可以通過其內部審計機構對于企業內部的資金流動情況進行監督,通過內部審計對于境外人員使用國家資金開展經營活動進行監控,避免通過偽造境外合同和工程施工項目將國有企業資金轉移出境大肆揮霍的情況出現。(四)外部審計可聯合商務部門。加強海外并購監管審計部門可以聯合商務部門、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及證監會對于國有企業和民營上市公司通過海外并購轉移資金導致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進行監控以提高監管效果。由于注冊會計師在年報審計過程中可以不受限制的接觸被審計單位的管理人員及經營資料,所以其相對于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及外匯管理部門而言,有更多的機會接觸被審計單位,能夠更加深入的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情況和現金收付情況。通過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海外并購行為的審計,能夠使得注冊會計師比證監會、商務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更為詳細的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并購動機從而更好地識別以轉移資金為目的的海外并購行為,從而更好的幫助外匯管理部門識別外匯管理風險,提高防控外匯風險的效果。
審計融入跨境資金異常流動監管實施路徑
(一)加大“復合化”審計人才培養力度。將審計融入跨境資金監管需要不斷培養“審計+金融”復合化的專業人才。審計服務于金融監管要求審計人員不僅具有專業的財務審計工作能力,還需要有識別金融風險、判斷企業異常跨境資金流動行為的能力。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以審計行業領軍人物選拔的方式定期選拔優秀的審計人才進行金融風險防控與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從而不斷提高注冊會計師金融審計能力。同時各高??梢愿鶕鐣枨髣撔伦陨韺I,在審計專業中加入金融審計方向,為國家防控金融風險培養更多專業化的人才。(二)強化審計機構與各金融監管部門間信息溝通。審計部門應該發揮紐帶作用聯合商務部門、稅務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協調各金融監管部門職責,對跨境資金流動的合理性實現高效率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和銀保監會等管理部門,而跨境資金流動審計部門主要是國家審計署、獨立性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部門內設的審計機構。一方面,多部門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會形成職責較差,弱化監管效果。另一方面,現存的各個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主要是發現異常數據之后開展相關的調查行為,無法像企業審計一樣,定期可以對于被審計單位的資金流動活動開展審計行為?;诖?,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強化審計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在金融監管過程中融入審計定期溝通機制,由金融監管部門定期召開其監管區域內的審計信息反饋會議,不僅能夠起到協調國家審計署、銀保監會、證監會和相關商務部門職責的作用,而且還能夠對于各個微觀金融機構進行動態化的日常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監管范圍和監管效率。(三)完善基于審計的跨境資金流動預警平臺。金融監管機構可以聯合審計機構建立針對于跨境資金流動的風險監控預警平臺。金融監管部門需要建立融入銀行、商務部、證監會、外匯管理部門、海關、稅務、及審計部門職責的大型協同工作平臺。審計機關加大對于信息系統的研究,在符合保密的職業道德要求下將審計過程中有關異常跨境資金流動信息進行采集和分析的基礎上錄入金融監管平臺,逐步把審計大數據與金融監管大數據進行對接,使得金融監管機構在審計機構對于跨境資金流動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判斷的基礎上直接進行金融監管的相關決策。金融監管部門逐步將自身的監管職能變為對于金融信息匯集和分析,將金融現場監管職能交與各類型的審計機構,不斷促進各部門協同配合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參考文獻
[1]金滿濤.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監管的國際經驗及啟示[J].河北金融,2018(12):49-52.
[2]鄭石橋.論金融審計與審計環境的關系[J].財會月刊,2019(09):87-91.
作者:聞坤 單位:鄭州工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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