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制信思考論文
時間:2022-03-31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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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我國,推行外貿制是當前外貿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它是國有外貿企業在市場機制下求生存、謀發展的重要競爭手段。近年來,不少學者運用社會分工理論、市場營銷概念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對我國推行外貿制的必然性及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進展。我們認為,對外貿制進行研究,還存在另外一條思路,即運用信息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從委托形式固有的信息不對稱現象(asymmetricinformation)入手,對當前討論較多的幾種外貿制形式進行分析比較,尋找一種符合中國國情并有利于克服因不對稱信息所帶來的內在缺陷的較優契約安排形式。本文擬從這個角度出發,主要以出口為例,對外貿制在我國的推廣及優化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對外貿制的基本認識及研究思路
1.為了便于討論,我們首先將已在國內外實踐中出現的外貿形式歸納為三種:形式Ⅰ:直接(又稱傭金);形式Ⅱ:中國現行的出口形式(我們稱其為中國式風險);形式Ⅲ:間接(又稱行紀)。其中形式Ⅰ(即直接)系指人(外貿企業)在權限內,以本人(生產企業)的名義同第三人(國外進口商)簽訂合同,辦理進出口業務,并收取一定傭金,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責任,也不享受權利;而形式Ⅲ(間接)也是國際通行的外貿的一種形式,它指間接人(行紀人)為本人(委托人)的利益和計算,但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國外進口商)簽訂合同,并收取一定傭金,同時對第三人承擔合同中的義務,享受合同中的介入權;最后,形式Ⅱ(中國式風險)是中國現存外貿體制的產物,它的產生系以我國外貿經營權的審批制為基礎,并在非完全出于雙方當事人(本人及人)自愿的背景下,由人(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進出口合同,以幫助生產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顯而易見,這三種外貿形式在傭金分配、風險劃分及約束法規等方面存在著一定差異,為便于后文分析,現將其作一比較并列于下表中:
三種外貿制形式的比較
比較項目風險收益
比較內容(人)(人)
形式
直接(Ⅰ)風險=0傭金>0(中等)
中國式風險(Ⅱ)風險>0相對較小
間接(Ⅲ)風險>>0傭金較高
比較項目約束法規人與本
比較內容人間關系(是
形式否自愿)
直接(Ⅰ)各國民法(或商法)一般自愿
中國式風險(Ⅱ)1991年《暫行規定》及并非完全自愿
《對外貿易法》第13條
間接(Ⅲ)各國民法(或商法)一般自愿
2.進而,我們對當前外貿制的改革與現狀談兩個基本認識:(1)我國外貿體制改革必須以大力推行外貿制作為主要方向之一。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外貿經營的計劃體制,大部分外貿業務由壟斷的外貿專業公司經營,經營方式以收購制為主,但這種做法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以及與國際經濟的接軌,其缺陷也越來越突出。對于這點,已有眾多文章加以論述,這里不予展開。另一方面,經過試點企業的實踐表明,外貿制適合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外貿壟斷制解體后的形勢,它有利于生產企業擴大對外貿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正是基于這些原因,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外貿制已被提上外貿體制改革的日程,尤其是1991年,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專門制定了《關于對外貿易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199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13條對外貿制也做了原則性規定。這都為外貿制在國內的真正實施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2)近幾年的實踐也表明,外貿制的推廣目前遇到了一系列困難。外貿是實現跨國交易的一種較為復雜的方式,它涉及到委托人、人、第三者三方的利益、權利及義務分配問題。因此它的順利推行必須具備一定的內外部條件。而當前我國經濟體制在許多方面不同程序的欠缺恰恰使外貿制這一新事物與舊的外貿經營方式之間的矛盾顯現出來,從而導致了外貿制難以有效推廣。據資料顯示,近些年來,外貿企業出口占全國出口總額之比重一般在0~5%,很少超過10%,甚至普遍呈下降趨勢。
3.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學者針對外貿制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原因與可能改革方向進行了大量理論探討,其中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外貿制的形式選擇問題。這些討論的焦點主要集中于兩點:其一,在目前條件下,是否應立即從現行制形式(形式Ⅱ)向直接(形式Ⅰ)或向間接(形式Ⅲ)轉換;其二,假定轉換條件不具備,則對于現有的形式Ⅱ,我們又應從哪些方面對其進行規范及改善。具體說來,目前對上述問題的探討主要順著以下兩種研究思路展開:
思路Ⅰ:法律不規范論。這種思路主要從我國現行外貿制的外部法律環境出發,認為當前所面臨的主要困難在于法律的不規范性及相應造成的行為的不可操作性。首先,這一思路強調有關外貿制的立法相互不協調。根據《暫行規定》,我們當前應選擇的形式為形式Ⅱ,而這種選擇又缺乏民法基礎,因為按照《民法》所給出的形式應為形式Ⅰ。這樣就造成實際操作部門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對形式選擇的矛盾性。其次,這一思路認為現存的外貿法規條例對行為涉及的三方(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及外國客戶)的責、權、利界定不盡合理。這種不足尤其體現于人的權、責比例不協調。外貿企業在現行外貿制下既不具備間接(形式Ⅲ)中的行紀人所享有的多種權利(如介入權等),又必須承擔形式Ⅰ下所不需承擔的較高風險。因此,持此類觀點者建議可從以下兩條道路擇一而行:或由《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外貿制向國際通行的間接(形式Ⅲ)過渡,或直接采用民法規定的,依據民法規定的直接(形式Ⅰ)來規范現行制,這樣可使行政規范與法律基礎相一致。此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在中國現有的國情下,鑒于目前制形式的沖突,可考慮在修改的統一合同法中規定間接(行紀)合同,使民法規定的直接(形式Ⅰ)和合同法中規定的間接(形式Ⅲ)并行。同時為了避免沖突,對民法通則的制定細則,使外貿的各種形式均有法可依,防止與經濟合同修改不一致。
思路Ⅱ:外部條件不具備論。這種思路認為,目前無論采用什么形式的制,其對外部條件都是有一定要求的。而具體到某一給定的外貿制形式,又必須在相應的外部條件下才能得到順利推行。例如,對應于《民法》所規定的形式Ⅰ,我國目前的外部環境至少在以下兩個方面不具備:一是外貿經營權審批制尚未取消,這形成了推行直接(形式Ⅰ)的主要障礙,因此加快放開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是推行外貿制的必要條件;二是市場條件及國有企業內部機制不具備。就市場條件而言,國內市場不成熟這一外部條件不利于人與委托人按國際規范的委托方式承擔責任與義務;而作為委托主體的國有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由于現代企業制度未能得到充分實施,也會對制的推廣造成相當困難。
以上兩種思路分別從法律與外部環境的角度討論了推行外貿制的現狀、問題及改革方向,尤其是在外貿制的形式選擇方面作出了具體分析,這無疑是正確的。然而,我們認為,外貿制的順利推行及具體形式的正確選擇,除應具備必要的法律規范與外部環境外,還應具備高效率的內在激勵機制,而后者涉及到委托制自身在信息擁有、風險安排等一系列因素上的內在結構。因此,關于外貿制形式選擇的問題,我們建議還必須從信息經濟學角度去探討,以尋找適合中國國情的具體形式。
三、委托理論與外貿制
(一)不對稱信息與委托一般理論。
不對稱信息指的是交易的一方參與人擁有但另一方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近些年來,對交易中不對稱信息存在的關注已越來越成為現代經濟學的重要部分。在某種程度上,如同“非完全競爭”的市場基本事實一樣,不對稱信息也是一種市場的常態。因此研究非對稱信息條件下交易的最佳契約安排具有相當實際的意義。
分析不對稱信息是通過委托模型來實現的。信息經濟學上的委托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有別于法律上的委托,它是泛指任何一種涉及非對稱信息的市場。其中:委托人——非知情者(uninformedplayer),處于信息劣勢;人——知情者(informedplayer),處于信息優勢。非知情者將不得不因為知情者的信息優勢付出更大的交易代價。在這里,擬主要利用兩種模型,來為我們分析中國現行外貿制提供一個理論框架。
模型Ⅰ: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模型(moralbazardwithhiddenaction):簽約后人所選擇的行動以及人所面臨的自然狀態(為不受人控制的外生變量,如市場狀況、交易背景等)是委托人所觀察不到的,委托人只能觀測到由人行動和自然狀態所共同決定的交易結果。而委托人的目標是設計激勵合同使人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對委托人有利的行動。
模型Ⅱ:逆向選擇模型(adverseselectionmodel):逆向選擇發生于簽約前,委托人不知道人的狀況、類型及人的私人信息。因此逆向選擇模型要解決的問題是通過一種契約設計來獲取人的私人信息。
(二)中國現行外貿制(形式Ⅱ)實踐中的契約機制缺陷。
運用委托一般理論,我們首先來探討一下現行外貿制形式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歸納起來,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這些問題至少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信息不對稱的放大。在一般的條件下,外貿人擁有國際市場信息,以及自己業務能力、交易磋商的信息,而委托人則不完全擁有這些信息。而現行的外貿體制和制形式擴大了這種信息不對稱傾向:(1)外貿制中存在著“一頂帽子大家戴”的情況,即由于外貿經營權沒有放開,無外貿權的企業掛靠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使合同產生法律糾紛的隱患,同時使委托人認定外貿人的資格和真實業務能力存在障礙。同時使一些信譽良好的人退出市場,不愿做業務,因此這個市場上存在逆向選擇問題,這也是外貿制推而不廣的原因之一。(2)信息的擁有是一個不斷積累的過程,幾十年來的收購制使生產企業處于與國際市場隔離的狀態,在推行制后,生產企業依然處于信息劣勢,與國際市場仍處于半隔離狀態。(3)現行外貿制中由于委托合同不規范,常以訂單代替委托合同,關于人如實報告交易信息的人基本義務,沒有在法律上確立下來。同時現行制缺乏補償條款,使人唯恐交易成功后,委托人甩開人直接同外商簽約,因此產生“互不信任”,從而產生機制缺陷下的信息封鎖與保密,即會出現前述的道德風險問題。
2.風險分擔缺陷?,F行外貿制做法使外貿公司墊付資金,且產生所謂“拿1%的手續費,承擔100%風險”的狀況,而生產企業承擔的風險接近于零。由于一些生產企業無外貿經營權,從而成為被動的風險中立者。但人承擔全部風險,應意味著委托人只能得到固定收入,其余利潤應由人所有?,F行做法對費用的計算標準是采用硬性的收費標準,即合同標的0.5%—1%,且一般只能收取費。這種做法實際上使外貿人通過合同所獲得的利益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必然導致合同產出與利益的不均衡分配。
3.激勵機制的缺陷。根據生產博奕模型來分析,在不對稱信息下,外貿制的合同應是一種獎懲合同,根據外貿人的業務水平、積極工作水平進行獎懲?,F行外貿制下,由于委托合同不能使人選擇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動,同時由于傭金不合理,使外貿人在出現合同糾紛時消極應訴、索賠,從而產生外部效應。從這個角度說,現行外貿制契約設計中,委托人并沒有把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建立在外貿人的激勵相容約束條件之上。而激勵機制應是一個動態系統:一方面人的激勵來自于委托人的利益讓與,另一方面,外貿人的積極行動增大了合同產出增加的可能性,從而促進生產企業增加對外貿企業的激勵。
(三)從委托理論看我國外貿制的形式選擇。
如前所述,目前中國外貿制的發展有三種選擇:一是改變現行外貿制形式,由形式Ⅱ向直接(形式Ⅰ)發展;二是從形式Ⅱ直接向間接(形式Ⅲ)發展;三是在現行制形式Ⅱ的框架下,完善法規,健全機制,疏通信息渠道,減少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效率損失。從信息經濟學角度看,以上三種選擇在具體實施中都各有利弊,因此,任何關于外貿制改革的舉措都必須充分考慮到在信息擁有因素及其對應的風險分布權衡利弊,據中國具體國情作出正確選擇。以下將就其作出具體分析:
其一,三種制形式優劣比較。
對于直接(形式Ⅰ)來說,由于委托人可觀測到人的選擇同時也可觀察到外生變量(即人所選擇的自然狀態),且委托人可參與交易磋商的全過程,因此委托合同可建立在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之上,從而激勵相容約束是多余的。委托人可設計強制合同,根據進出口合同及人的工作努力程度確定傭金的支付,因此人沒有選擇消極工作的余地。這種方式下,委托人是風險中性的,最優合同要求人的收入應是相對固定的,不享受合同的其它利潤,但同時也不承擔風險。
行紀(形式Ⅲ)與中國現行外貿做法都是以人的名義對外簽約,因此人履行委托義務的行動在某種程度上都存在著對委托人的道德風險。然而行紀由于規定了人的直接履約權和介入權及規范了指定價格交易及其余利潤歸人所有的權利,使人權利和風險都相應增大。由于行紀使人真正成為風險中立者,承擔全部風險,且取得更大利益,因此行紀相應地克服了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交易效率降低的缺陷,對人激勵來自于人對自己潛在利益與風險的關注,出于這種內在動力的驅使,人如同為自己工作一樣,不會選擇消極工作。
以上分析表明形式Ⅰ與形式Ⅲ在克服信息不對稱方面較形式Ⅱ而言有相對優勢,但這并不意味著照搬國際通行的形式Ⅰ、Ⅲ即可成為解決我國外貿制所遇到困難的一條坦途。這是因為,一方面信息不對稱問題作為形式的固有內在缺陷,無論在形式Ⅰ、Ⅱ、Ⅲ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們在形式轉換過程中必須對這一問題引起充分重視。例如:現行制下,人常常抱怨他們必須承擔100%的風險,而要求盡快推行直接(形式Ⅰ)。事實上,按照米爾利斯闡述的原理,人所承擔的風險大小應與其所占有的信息優劣程度成比例。因此可以認為外貿企業目前承擔100%風險與其在過程中占有信息絕對優勢是相協調的。這樣,如果轉向直接(形式Ⅰ),如何在降低人風險的同時也降低方在信息上的絕對優勢則成為我們必須注意的一個重要問題。另一方面,以上分析的形式Ⅰ與形式Ⅲ均是在理想市場狀態下才能較好地解決了保險與激勵問題,而在現有中國市場條件下,由于非市場行為而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必然會成為交易中不可回避的風險。因此推行國際規范只是努力方向,施行起來還須假以時日。
其二,完善中國現行外貿制:對信息不對稱的克服。
如果目前從形式Ⅱ向形式Ⅰ、Ⅲ轉換時機尚不成熟,我們應做的就是在現有形式Ⅱ的條件下,努力克服包括信息不對稱在內的各種弊端與問題,在這里我們擬提出五個對策。
對策Ⅰ:外貿人資格的認定。對于現行外貿制的人來說,如果其通過某些渠道將自己的類型信息和能力信息傳遞給處于信息劣勢的委托人,則可以實現事前交易的改進。實現信息傳遞的渠道是:(1)外貿企業傳遞其無形資產價值,如信譽、政府認證等。(2)委托合同中強調人的法人資格權,以及無法人資格權的違約內容。這樣,無法人資格權的人則不會輕易從事此項業務,這也從間接傳遞了外貿人的真實背景。
對策Ⅱ:應該有效地實現對人的獎懲。按照米爾利斯—霍姆斯拉姆條件,信息不對稱下,人的收入應有更大的波動性,因為人的行動不可完全觀測,為了實現有效獎懲,可將另一些除人行動之外的其它可觀測信息寫入合同,如商品的國際市場可比成交價格,以及競爭對手簽約價格等,這樣委托人對人的激勵不僅依賴于產出,還可依賴于此可觀測變量。而且當此可觀測變量包含有關人行動的信息時,即使在信息不對稱狀態下,也可達到交易的最優實現。
對策Ⅲ:力圖使委托合同標準化,制定共同的合同條件。比如人如實的交易報告義務,就應是合同的一項基本條款,也是人的基本義務。另外,可以制定補償條款以解決人對委托人不信任而產生的信息封鎖問題。從國際實踐上看,對制定統一法規及合同標準是一種趨勢。
對策Ⅳ:傭金設計應合理化,而不宜采取硬性規定,以實現對人的激勵。以德國的貿易業務為例:德國所有行業的平均傭金率為5%,但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傭金率一般為18%,而大宗消費品則為2%。因此借鑒國外做法,我國對機電產品等高附加值產品出口尤其不應采取固定傭金形式。同時在中國目前現實下,傭金不僅包括費用,還應包括合同的一部分利益讓與,這和人相應承擔部分風險是相對應的,同時應以外銷合同為基礎簽定委托合同,以實現對人的有效獎懲。
對策Ⅴ:政府不應局限在僅僅以行政手段強行推動制的實施。因為委托交易方式是通過市場內在要求來推動的。西方的現代商業制之所以盛行不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場和時間的共同作用,逐漸克服機制缺陷而成熟起來的。因此中國外貿制在目前過渡階段,需要的是政府不斷地創造和完善外部條件以向更有效的交易形式發展。具體說來,政府在推行制所起的主要作用應包括疏通信息渠道,進一步下放外貿經營權,建立外貿業務公司的審評機制,界定外貿人的法人資格權,以克服逆向選擇問題。在這個問題上,不妨借鑒韓國做法?!俄n國對外貿易法》中明文規定了只有具有一定業務渠道的人才有從事進出口業的資格。
四、結論
本文從信息經濟學角度對我國外貿制的現狀及改革思路作了具體分析。通過以上論述,我們認為,在現實國情制約下,如果立即在全國推行出口直接(形式Ⅰ)或間接(形式Ⅲ),則政府部門必須對這一過程必然出現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延伸引起充分重視,采取相應克服措施。目前較為可行的是,在現行外貿制(形式Ⅱ)框架下,通過完善激勵機制及風險分擔機制,大力發揮政府部門在疏通信息等方面的作用,使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責權利不平衡及相應的效率損失降到最小,從而推動我國外貿制的發展。
【責任編輯】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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