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鄉稅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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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鄉稅制格局

一、從稅收的起源看城鄉稅制的發展趨勢

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來看,稅收萌芽于原始社會的末期和奴隸社會的初期,屬于為滿足氏族部落和奴隸制國家的共同需要而繳納或者征收的公共產品。由于當時的經濟以農業為主,稅收自然主要來自農業。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的重心向城鎮轉移,來自城鎮工業和商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業的稅收逐步增加。目前,在經濟發達的國家,已經實現了城鄉經濟的一體化,城鄉稅制也隨之統一,如增值稅、銷售稅(營業稅)、法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等,單獨對農業和農民征收的稅種已經十分罕見。由此可見,城鄉稅制差異的出現和消除都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

中國早在4000多年前的夏代就出現了稅收的雛形——貢,它是對土地出產物和地方特產的征收,可以視為中國農業稅收的萌芽。對工商業征稅始于公元前11世紀的西周,稱關市之賦和山澤之賦。進入封建社會以后,工商稅收有所擴大,并對鹽、鐵長期實行專賣,唐代后期的食鹽利稅和茶稅、酒稅3項收入一度占全國賦稅的1/2以上。明、清時期,工商稅種較之過去有增無減,日益強化了重農抑商和財政搜刮為目的的重征商稅政策,嚴重地影響了工商業的資本積累,這是中國近代社會、經濟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稅收的來源看,在中國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無論是被稱為稅收雛型的貢、賦,還是田賦(土地稅)、力役,都主要來自農業和農村。由于商品經濟不發達,經濟活動以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為主,政府的稅收只能以農業為主要來源,對農業的課稅只能以土地和人口為對象。同時,對于商品征收市場稅、入市稅、關稅等稅種。從清朝末期開始,由于工商業和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稅收總額中田賦收入所占的比重開始大幅度下降(從清初的80%以上降至清末的20%以下),來自城鎮的工商稅收和關稅收入所占的比重開始大幅度上升。辛亥革命爆發,中華民國成立以后,中國逐步開始采用由現代直接稅和間接稅構成的稅制。其中,北京政府時期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是關稅、鹽稅和田賦(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中田賦占20%左右)。南京政府時期,在借鑒西方國家財政、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相對完整的、直接稅與間接稅并存,以間接稅(主要為貨物稅、關稅、鹽稅和營業稅)為主體的稅制,實現了從封建稅制向近代資本主義稅制的過渡,但是田賦始終是地方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約50%)。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公糧(即后來的農業稅)始終是紅色政權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一般在70%甚至80%以上)。

二、新中國農村稅制的建立和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在清理舊中國稅收制度和總結革命根據地稅制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國的新稅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簽署政務院通令,《關于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和《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一共設立14種稅收,即貨物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個部分)、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和使用牌照稅。除了上述稅種以外,各地還征收農業稅、牧業稅、契稅等地方性稅收。

在新中國成立以后征收的稅種中,主要在農村對農民征收的稅種有4個:

(一)農業稅

中國的農業稅是對農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收。新中國成立初期,老解放區已經完成了,農業稅基本上沿用過去自定的征收制度,新解放區的征稅辦法則很不統一。

1950年9月5日,為了統一新解放區的農業稅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公布《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新的解放區的農業稅以戶為單位,按照農業人口每人平均的農業收入計征。農業收入的計算,以土地的常年應產量為標準,不同來源的收入計算方法不同。每戶農業人口全年平均農業收入不超過150斤主糧者免征,超過者按照3%—42%(后來逐步調整為7%—30%)的40級全額累進稅率計征。荒地;以試驗為目的的農場、林場;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院自耕的土地,經過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者;機關、部隊的農業生產收入,已經向國家繳納生產任務者,可以免征農業稅。墾種荒地、輪歇地,可以定期免征農業稅。遭受自然災害者和規定的特別貧困者,經過批準可以減征、免征農業稅。

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以主席令公布,即日起施行。農業稅的納稅人為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為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園藝作物等類收入,以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為基本計算標準。農業稅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全國的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對于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面積取得的收入,在山地上新墾植或者墾復經濟林木取得的收入,從農業科研機關、農業學校進行農業試驗的土地和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取得的收入,可以定期免征或者免征農業稅。納稅人的農作物由于遭受自然災害而歉收的;農民的生產、生活還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生產落后、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交通不便、生產落后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瘠山區;革命烈士家屬、在鄉的革命殘疾軍人和其他納稅人,由于缺乏勞動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過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至此,實現了全國農業稅制度的統一。

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1983年11月12日,國務院《關于對農林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根據這個文件,園藝收入、林木收入、水產收入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征收農業稅的其他農林特產收入,均屬農業稅的征稅范圍;從事應稅農林特產品生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稅的納稅人;以農林特產品的收入為計稅依據,各種農林特產收入的核算方法和具體征稅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農林特產農業稅的稅率一般定為5%—10%,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原則是不低于糧田的實際稅負水平)。對于少數獲利大的產品可以適當提高稅率,但是最高不得超過15%。這時,就出現了農林特產稅與1958年制定的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和1973年制定的工商稅條例(草案)部分的稅目(農、林、牧、水產品)相同,重復征收的矛盾。1984年稅制改革開征產品稅以后,上述矛盾依然存在。

1994年稅制改革時,為了更好地適應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稅制改革、財政體制改革的需要,將農林特產農業稅與產品稅、工商統一稅中的農、林、牧、水產品稅目(不包括改征屠宰稅的豬、牛、羊)合并,改為征收農業特產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199

4年1月30日,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即日起施行。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為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農業特產收入;全國統一的稅目有煙葉產品、園藝產品、水產品、林木產品、牲畜產品、食用菌、貴重食品等7個,稅率從8%—31%不等,其他農業特產稅的稅率從5%—20%不等。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在新開發的荒地、荒山、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和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可以享受一定的減稅、免稅待遇。

從1950—2005年的56年間,農業稅始終是中國農業稅收的主體稅種,農業稅收人占農業稅收收入的比重平均高達90%以上。此外,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和計劃經濟時期,農業稅不僅是國家稅收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貫徹國家的農業政策和糧食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

(二)屠宰稅中國.的屠宰稅是對屠宰規定的牲畜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收。根據政務院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于1950年初擬定了屠宰稅暫行條例的草案,并試行。同年12月19日,總理簽署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令,公布《屠宰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屠宰稅的納稅人為屠宰豬、牛、羊等牲畜者,征稅對象為規定的應稅牲畜,按照牲畜屠宰以后的實際重量從價計稅,稅率為10%。不能按照實際重量計征的地區,可以規定各種牲畜的標準重量,從價計征。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可以免征屠宰稅。各省(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對轄區少數民族宗教節日屠宰牲畜的免稅辦法。

屠宰稅是一個原始、落后的小稅種,征稅對象的范圍和稅源都很小,而且分布零散,收入額也很少。但是,它的涉及面比較廣,政策性比較強,其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特別農區、牧區的縣、鄉級財政收入)中一度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此外,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和計劃經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濟時期,通過屠宰稅的征收與管理,對于保護牲畜,促進農牧業生產的發展,也曾經發揮過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稅

中國的交易稅是對規定的交易征收的一種稅收。1950年召開的二屆全國稅務會議和1951年召開的三屆全國稅務會議曾經擬定過《交易稅暫行條例(草案)》,但是后來始終沒有,由各地根據全國稅務會議的精神和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單行辦法征收。

1951年5月召開的三屆全國稅務會議決定:交易稅的征稅品種要從嚴,全國開征的品種僅限于牲畜、糧食兩種。各地認為有必要管理和征稅的大宗產銷貨品,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者軍政委員會在不影響城鄉物資交流的方針和便商利民的原則下,確定是否征收交易稅,開征者需報財政部備案或者核準。

1953年修正稅制以后,糧食交易稅改征貨物稅,棉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花交易稅并入商品流通稅,對其他征收交易稅的土特產品也陸續停止征稅,繼續對牲畜交易征收的交易稅便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并規定對豬、羊停止征稅。

1962年4月16日,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并將其下發各地執行。具體征稅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集市交易稅的納稅人為在集市上出售農副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征稅產品原則上規定為家畜、家禽、肉類、蛋品、干鮮果、土特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等7個種類。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收入,稅率按照不同產品分別規定為5%、10%和15%。為了照顧農民之間的零星交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在7—10元的幅度以內規定起征點。對于幼畜、幼禽、各種作物的種子、種苗、飼料、柴、草、小農具等產品,可以不征稅。對于農民以低于集市上的價格出售

給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的產品,各級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生產單位和社員通過貿易貨棧、農民服務部出售的產品,可以給予一定的減稅、免稅照顧。

1982年12月13日,國務院《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自1983年起施行。牲畜交易稅的納稅人為購買牛、馬、騾、驢、駱駝等5種牲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牲畜頭(匹)的成交額計算繳納,稅率為5%。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生產隊和社員個人在恢復生產期間持有關證明購買自用的牲畜,配種站、種畜站(場)購買的種畜和科研、教學用畜,省級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免稅的牲畜,可以免征牲畜交易稅。

交易稅也是一個很小的稅種,征稅對象的范圍和稅源都很小,而且分布零散,時征時停,收入額微乎其微。但是,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和計劃經濟時期,交易稅仍為貫徹國家的貿易政策和市場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四)牧業稅

國的牧業稅是對牧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由于中國牧區地域遼闊,各地牧業生產發展情況差別很大,而且從事牧業生產的大多是少數民族,牧業稅的征收辦法由各地根據政務院(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一直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牧業稅法規。牧業稅的納稅人包括在牧區、半農半牧區從事牧業生產并取得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范圍為牧養的馬、牛、羊、駱駝等牲畜,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從事牧業生產取得的總收入或者牧養的牲畜頭數,主要采取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稅率形式,稅負按照略低于農業稅負擔的原則確定。

牧業稅也是一個很小的稅種,僅在特定的地域征收,稅源很小且分布零散,收入額微不足道。但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和計劃經濟時期,牧業稅同樣也是貫徹國家的牧業政策和民族政策的一項重要措施。

1950年,上述4種稅收的收入合計20.8億元,占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高達42.4%。在此后的30多年間,上述稅收的收入始終徘徊在30億元左右,本論文由整理提供1985年以后小幅增長,1994年和1995年先后超過100億元和200億元,2002年和2003年均超過420億元。與此同時,上述稅收占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從1951年以后逐步下降,1960、1970、1980、1990、2000年分別降至14.6%、12.4%、5.1%、2.7%和2.6%,2004年已經降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