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議經濟法的現狀

時間:2022-12-16 11:06:15

導語:試議經濟法的現狀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試議經濟法的現狀

一、我國經濟法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史際春教授從理論服務實踐的角度,強調部門法的部門劃分理論應該不拘小節地、積極地、現實地和立法與法的實際可操作性結合起來,提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干預和參與經濟活動并直接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關系的法”。其中的積極作用不言而喻:由經濟法的原理和理論,轉向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否則,經濟法的原則宗旨,只能淪落成政策性的口號,或是為“新行政法”的理論組成部分。

二、經濟法應該以經濟學為基礎,進行活動

從邏輯上講,正是因為經濟法未以經濟學作為基礎,進行理論和實踐,所以導致了經濟法缺乏實際可操作性的局面。一言以蔽之,經濟管理主體在進行宏觀調控行為之時,應重新評估經濟學理論的價值,應該融入經濟學的理論作為基礎;此外,經濟學理論在法律對經濟管理主體進行規制之時,將會起到衡量其違法性的標桿的作用。經濟管理主體在財政、稅收、信貸、利率、匯率、價格等方面施展宏觀經濟調控手段,撬動經濟杠桿,傳輸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以誘導和制約經濟活動主體(管理相對人)的經濟行為之時,必須要強調經濟管理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和權責統一。我認為,考量其行為的合法性,不僅要通過經濟法律制度,也必須考量其行為是否經濟。違法性,在這個地方,不存在明顯的下限(應該被擴大),其行為如果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那么被法律制裁毫無疑問;如果其行為,是明顯不經濟的(即違背經濟原理的),造成較大或更嚴重損失的,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比如,經濟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央行調整利率和存款準備金率的職權,若其在金融危機大環境下,對我國中小企業或以出口為主的生產制造業持續收緊銀根、減少貨幣流通量,或未及時提供貸款支持,最終致使中小企業大面積破產,則應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筆者認為,經濟學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的“工業革命”已經來臨,經濟學在這場“工業革命”中,將扮演著“蒸汽機”的角色。

三、國有企業缺乏自身定位

國企改革應該接受公眾監督即其透明度,特別是定價談判,必須經過聽證。第二點,國企改革應該保證克制和冷靜,改革不革是為改革。倉促地、大規模地改革,只會損害國民(國有資產所有人)的利益。有經濟學家說,政府、國有企業全面退出經濟舞臺,自由經濟、民營經濟,更可以像美國靠攏的經濟體系。這種觀點筆者不敢茍同,因為法和經濟法,都有本土性。我國歷史數千年的禁榷制度和文化特性,決定了我國經濟法的獨特性:國有資產參與、保障經濟運行,并且計劃性地、服從性地有效帶動民營企業,它具有計劃經濟的高效性和執行力,能有效配合國家宏觀調控舉措。可以說,國有企業是必要的,從國家經濟命脈穩定和控制的角度出發如此,它對宏觀調控舉措的輔助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

四、經濟調控行為缺少審判監督

經濟調控行為的可訴性,筆者不愿贅述。簡而言之,經濟調控行為,是增加和減少部分相對人利益的行為,某種程度上,它是對相對人現存利益的剝奪,若該經濟調控行為是對權力的不合理使用,訴訟理應成為相對人尋求救濟的途徑。因此,法院增設“經濟調控審判庭”,打破以往行政庭“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的怪圈。筆者認為,“經濟調控審判庭”的設立并且一定程度上的審判獨立,對相對人的利益的保護來說,是意義重大的。而且,它監督宏觀調控主體的調控行為,有權作出裁定、判決撤銷違法的宏觀調控行為;對于宏觀調控主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調控職責的,有權判決宏觀調控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作者:盧丙乾單位:中央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