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的經濟學分析與法律認定
時間:2022-03-21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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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的經濟學分析與法律認定——談對《價格法》第14條第(七)項的理解
字數:4668字
內容提要:暴利在現行法律法規中是明確禁止的,卻對暴利的界定還沒有合理有效的解釋,也缺乏廣泛適用的應對措施。本文從經濟學層面對暴利的形成進行案例分析,在法律層面對暴利加以嘗試性的界定,繼而提出暴利的市場和法律應對措施。本文認為判定暴利的關鍵是過程不當而非目的不當,暴利行為的根本特征是違背市場交易的自由原則,產生暴利的主要行為是欺詐和壟斷,應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市場途徑或法律救濟做出應對。
關鍵詞:暴利過程不當意愿價格欺詐壟斷
一、作為出發點的實例分析
《價格法》第14條第(七)項將“暴利”一說明確寫入。然而,暴利是什么,現行法律和法理均未給出確定合理的解釋,這勢必帶來執法上的困難。在去年年初鬧得沸沸揚揚的首都國際機場商品價格暴利事件中,雖然外界一再對其離譜的定價大加批評,相關行政部門也介入干預,但價格仍難以平抑,一重要原因即由于現行法律限制,價格主管部門只能對國際機場商家未明碼標價等不正當行為勒令改正,而對其自主定價行為沒有適當辦法協調。出于這樣的疑問,本文試圖對商家暴利的法律認定做一探討。
通常,不同行業、不同商品和服務一般用利潤率衡量暴利,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利潤率達到50%乃至100%以上就可能被稱為暴利,而一般認為現代市場競爭條件下,10%的利潤就已屬高利潤。從這樣一個經驗性標準出發,進入以下實例分析。
2002年7月4日,有顧客在杭州某大型超市店購買唐納茲牌268g規格高鈣西湖藕粉一袋,標價為一般價格10元,會員促銷價7.2元(即持有會員卡的顧客可按此價格購買)。第二天打電話至生產該種西湖藕粉的廠家,問明該產品出廠價為5.5元。售價幾乎是其采購價的兩倍,如此大的差價,即使再考慮其相應的運輸、庫存等成本,其成本利潤率也應在50%以上。是否據此就能判定該商品的定價存在暴利呢?要明確的是盡管前文屢次提及暴利,但這種“暴利”更多意義上是日常的夸張說法,并無嚴格的經濟學和法律依據,僅僅用利潤率這樣的表面數據判斷暴利存在與否顯然是不嚴謹和不合理的。一種商品或服務的定價是否存在暴利或者即使存在暴利是否就需法律干預和禁止,需要對價格形成的內部結構進行經濟學層面的分析和法律層面的判定。
對該個案價格做一些初步的經濟學分析,就會對暴利之說產生疑問。一個大型超市往往有著優雅的購物環境,提供停車場和免費客車接送等較健全的配套服務,再加上清潔、保安等相關費用,其經營成本相對較高。這些固定成本和費用都會計入商品價格的核算中。而對是否平均攤入所有種類商品企業則有不同做法。假如平攤也產生如此大差價,即所有商品定價都很高,就表明經營成本過高,難以為繼。在經營成本適當的情況下,如果商家初始定價時通過一定方法確知某些類商品是暢銷品且價格彈性較低,從而在成本核算時將這些成本和費用更多地攤付在這些商品上,其定價便會相應提高,若攤付商品相當集中,這些商品價格就會顯得過高;另一方面,那些非暢銷品和價格彈性較高,因攤入的成本費用較少甚至沒有,價格降低,有助于擴大銷售。這種會計方法在成本并無提高的情況下增加了利潤,其中來自高定價商品的利潤是否屬于暴利和合法的呢?
當然,接下來要問的是,高定價是否能成交?大賣場型超市銷售量巨大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為采購大量商品者降低搜尋成本。如果大賣場能提供足夠多品種、規格、品牌的商品,使消費者在不增加搜尋成本的情況下找到自己的目標商品,并且消費者對品質的看重勝于價格,前述高定價即可成交。從另一角度可認為是為消費者節省的搜尋成本轉化入商品的價格。
然而,是否合法的問題仍沒解決。法律和政策設計者往往會抱著公益的目的,比如,倒賣黃牛票在美國一些地方就被認為是違法的,門票經紀人常常被警察逮捕和罰款。至于法律的干預是否有效率又是另外一個問題,包括法律應該介入哪些地方,如何介入,采取什么樣的調控措施。
二、暴利概念的法律認定
《價格法》有如下規定: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與此相關的主要法規是國家計委頒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對暴利的界定是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差價率不得超過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利潤率不得超過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否則所獲利潤即為暴利。
需要說明的是,《規定》頒布于1995年,其后未做過修訂,而這八年來我國的市場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其時效性和法律效力明顯滯后。
除了國家計委頒布的《規定》和部分省市制定的基本相同的這類規定,再加一部由國家計委頒布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外,《價格法》第14條第(七)項的配套法律法規顯得相當不健全,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對經營者定價行為的規定與市場經濟原則不是很融洽。市場經濟中商家定價的基本依據是如何通過正當的途徑實現利潤最大化,只要能找到價格的自愿接受者(不是受到欺騙)并且獲得預期水平利潤就可維持高價;在成本核算上,雖然《會計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有禁止“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的規定,但在定價行為上(如上例),即使不做那樣的會計處理,同樣可以高定價,每種商品成本價的處理只是為了財務上的清晰,除非涉及到偷漏稅問題才是明確違法的,而事實上其總成本并未虛增,而利潤增加,納稅反會更多。總之,價格形成的內部機制是復雜的,通過價格、利潤率這樣的指標界定暴利是不合理的。
根據《價格法》第14條第(七)項,法律明確禁止的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而非對獲取暴利本身禁止。市場經濟中商家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在競爭性市場上形成的“暴利”法律一般不應干預。而這種合理的“暴利”也不應稱為暴利。因此,對暴利的認定應該是由過程不當,而非目的不當。法學界對暴利界定的一種觀點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這種邏輯。它認為暴利的形式要件有價外索價、價格欺詐、哄抬物價、強迫交易和其他價格欺詐方法五種,但同時認為實質要件是《規定》中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或平均利潤率的合理變動幅度的標準,暗含的關系即實質要件必然是形式要件的各種行為導致的,最后判定暴利的關鍵仍是所謂的實質要件。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價格法》第十四條禁止了數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包括相互串通操縱價格、散布虛假消息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等,《規定》第八條也列舉了幾種非法牟利行為,這些行為都可能產生很大利潤,這些利潤就屬于暴利。而壟斷作為產生暴利最重要的原因,在《價格法》和其他現行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條文規定,我國至今未出臺反壟斷法,這使得對當前許多壟斷導致的暴利行為缺乏執法依據。
除壟斷之外,盡管某些法律、法規禁止了一些會產生暴利的非法行為,但不可能列舉出所有的非法牟利行為,有些行為也許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合法本身卻極不合理。要對暴利的內涵加以嚴格的法律認定,需要清楚暴利行為的特征和危害。以此原則對暴利做出如下定義:
暴利是市場不完全競爭條件下,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利用信息優勢對交易對方進行欺詐,誘使其接受某一價格,或者依據某種強勢地位包括對權力、地位等稀缺性資源的占有,強制性地抬高銷售價格或壓低采購價格,使交易對方被迫接受該價格,從而獲取的高于某一水平的利潤,致使消費者剩余被掠取,社會福利水平和市場運行效率降低。
暴利的實質要件在此體現為價格作為市場交易合約的約束條件非雙方自主形成,其中一方的意愿價格被強制扭曲,無論是公開的還是隱性的①。但僅滿足實質要件仍不足以判定為暴利,仍要求形式要件的滿足。形式要件是達到一定的利潤水平,這在不同行業存在不同標準。很多情況下,行為過程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根據“本身違法原則”判定,如欺詐,無論是否獲得暴利,都需要法律干預,獲得了暴利則危害更嚴重。另一些情況下,行為本身合法,如一些自然壟斷行業,如果企業濫用壟斷地位則可能造成糟糕的結果,這就要根據“合理的原則”判定。再如出租者收取很高攤位租金,經營者定價高得離譜,消費者因為無其他選擇對象仍不得不接受。可見,即使行為過程合法,也需要對這種暴利進行干預。
三、暴利的市場和法律對策
暴利問題的應對,很大程度上依靠價格的調控和監督。我國向來對關系國計民生、自然壟斷性強或對社會、人民群眾關系重大的商品和服務及公共事業服務的價格進行不同程度的行政管制,對市場價格則賦予各級物價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價格檢查監督權及相應的行政處罰權,《價格法》還規定了新聞單位價格輿論監督、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及消費者對價格行為監督舉報。但總體而言政府行為過重,而在一些領域執法部門又顯得無能為力。下面將根據暴利定義分情況討論暴利的對策。
首先是利用信息優勢誘使消費者接受高價,主要是價格欺詐,撒布虛假信息哄抬物價和非壟斷基礎上的價格歧視等行為,因為它們都利用了信息不對稱,隱性扭曲了價格接受者的意愿價格。《價格法》對價格欺詐有明確規定,國家計委去年公布了價格欺詐的十種表現形式。然而因為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很難辨別價格欺詐,尤其難以知道成本等生產信息,常常“被宰被騙”。價格欺詐普遍發生于普通商品和服務交易中,波斯納認為消費中的欺詐比商業交易中更嚴重,原因是在利害關系小的領域中更難設計出有效的法律救濟措施,若等價格欺詐發生后再做調查和處罰,會造成資源很大的浪費,效率往往也不高。所以較好的方法是打破信息不均衡,增強消費者自我辨別價格欺詐的能力。
然而,由誰來承擔信息②生產的分工呢?信息生產的成本由誰支付?目前主要是物價部門負責這一工作,但只能集中于糧食、醫藥等重要商品和服務的信息調查,而且即使是這些信息也無通暢有效的渠道公開。因此,要使市場對這類暴利產生自發防范的功能,就應培育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信息生產。這類機構可以由政府催生并提供財政撥款,作為非盈利的公共服務組織向廣大消費者提供免費的價格及相關信息,其成本實際上是由所有消費者共同承擔;也可以是盈利的,只向一些特定信息的需求者提供有償信息,比如某一行業的生產成本、原材料價格等信息(國外很發達的金融信息服務業也屬類似性質)。
需要法律直接干預的暴利行為是市場無法自發調節的,即利用某種強勢地位進行強迫交易的行為,主要是壟斷。德國聯邦卡特爾局的職能之一就是當市場出現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壟斷且這種商品或服務沒有可替代品因此產生暴利時進行干預。茅予軾教授強調如果某行業競爭者無法進入或者競爭者達成某種協議限制競爭,則必然產生暴利。壟斷會導致整個行業暴利的產生。所有發達市場主義國家都將反壟斷作為市場立法的重點,壟斷有多種形式,然而目前政府只是對一些利害關系非常大的自然壟斷行業存在的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或濫用行政權力的行政壟斷加以反壟斷干預,解決辦法通常是政府采取強制性辦法,分解壟斷企業或者引入新的競爭力量打破壟斷。對卡特爾、縱向限制協議、限制競爭的企業合并、濫用市場優勢等壟斷行為沒有系統的應對措施,所以市場急切呼吁反壟斷法的出臺,從而為消費者和企業提供對壟斷進行法律訴訟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