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新制度經濟學思考論文

時間:2022-03-30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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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新制度經濟學思考論文

【摘要】本文首先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簡要分析和諧社會的基本含義以及和諧社會制度建構的關鍵問題,然后重點從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分配制度角度,聯系新制度經濟學制度設計原理,探討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和諧社會如何完善良性分配體制。

【關鍵詞】和諧社會;分配體制;新制度經濟學

“和諧社會”是人類追求的理想社會。何為和諧社會,和諧社會如何實現,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諧社會的良性分配體制該如何建構?新制度經濟學在這方面可以提供給我們全新的視角和理論指導。

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制度經濟學解釋

“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是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總體構想。那么,學術界是如何看和諧社會的呢?

各學科對和諧社會的理解角度有所不同。一些學者認為:“和諧社會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和化解利益沖突,并由此實現利益大體均衡的社會。”而建立利益均衡機制的基礎是“形成利益表達機制和能夠容納利益表達的制度安排”。“人學”則將其解釋為:“是一個主體間達成合理共識的良序社會,對社會風險與沖突可予適當限制,及時化解。建構和諧社會必須以人為本,形成權利與權力的合理界分,培育公民的現性人格”。而新制度經濟學以其“交易費用范式”,將和諧社會定義為“交易費用最小的社會”,這一定義幾乎概括了目前所有社會科學文獻對和諧社會的理解。

要實現交易費用的最小化,必然要求社會建立起普遍有效的產權制度,切實保障經濟主體的財產權利和人力資本權利,在這樣的社會狀態中,社會成員才會對整體經濟運行有穩定的預期。從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經驗來看,人們往往在有明確的財產認同和保障的前提下,在公平誠信的市場規范里,人與人之間才會有更高的交易信任度,更少的風險防范行為,從而大幅度減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因而,如果社會能夠合理地平衡政府、市場、公民的利益關系,為這種均衡的利益格局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那么社會矛盾總能被控制在一個可以接受的范圍內,不會因為社會動蕩而劇烈提升社會經濟的交易成本。

二、構建和諧社會的幾個關鍵問題

1、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狀況

改革開放的30年里,我國經濟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社會利益也進行了重新調整和再分配,社會逐漸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他們在爭取自身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過程中,促使社會主要矛盾發生了轉化。近年來,在我國有群體暴力事件頻發,集體上訪事件驟增的跡象,這顯然已向社會發出了不和諧的信號。分析其原因,一是經濟“超常規”發展的非均衡性,造成了地區之間、城鄉之間、貧富之間的巨大差距;二是經濟制度變革的不適應性。雖有正規化的制度變革走在前面,但倫理道德、思維方式、生活方式的潛規則往往是人治的,與社會化大生產要求的法制的治理環境相比仍有所滯后,導致作為個體的人與新體制之間由于摩擦而產生不和諧。這些不和諧形成新的社會主要矛盾,即利益分配上的矛盾。

2、分配不公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障礙

基尼系數是國際上用來綜合考察居民內部收入分配差異狀況的一個重要分析指標。1979年我國基尼系數為0.33,1988年上升到0.382,2000年突破0.4,2005年達到0.47,這不僅大大高于國際平均水平,更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表明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已經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據統計,目前我國總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者占總收入的份額僅為4.7%,而總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者占總收入的份額高達50%,突出表現在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東中西部地區居民收入差距過大、高低收入群體差距懸殊等方面。2007年上半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民人均現金收入的差距由上年同期的4200元擴大到4941元。社會成員的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特別是對社會財富的占有呈兩極分化的趨勢,嚴重地影響著社會經濟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的和諧。

3、有效的制度供給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完善社會分配體制是實現和諧社會目標的關鍵

新制度經濟學強調:有效的制度供給是保障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因為制度本性使“制度在一個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諾思,1993)。有關新制度經濟學研究分析指出:有效制度為經濟主體的行為提供了穩定預期,減少了不確定性,從而通過深化分工實現社會和諧;有效制度能夠發揮對行為主體的約束功能,促成主體間的互利合作,實現社會和諧;有效制度能夠發揮對行為主體的激勵功能,鼓勵其創新,實現社會動態和諧。雖然市場經濟框架在我國已經確立,但由于長期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影響,目前基礎性制度建設仍有所滯后,尤其缺乏一個合理有效的分配制度。因此,構建和諧社會,就要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改變權力集團導致的社會不公,保障交易的正常進行,解決經濟組織的低效率問題,提供勇于創新的激勵機制,將社會由“人治”轉變為“法治”。

諾思指出:“有效的制度安排應該是使個人收益率盡量接近社會收益率的安排。”那么,個人收益率如何能做到與社會收益率接近,新制度經濟學認為:“除非現行的經濟組織是有效率的,否則經濟增長不會簡單地發生。個人必然受刺激的驅使去從事合乎社會需要的活動。”因此,規范的市場經濟分配制度應具備三項功能:一是通過確保那些從事高端研究工作、進行市場創新活動、投入有效經濟要素的社會群體較高而又合法的收入,以達到激勵和示范效應;二是限制和懲罰那些壟斷收益和“尋租”收入,以達到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三是鼓勵幫助低收入群體提高技能,參與競爭,以做到機會均等和防范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亦即,激勵、懲罰和扶持功能將共同造就成熟、規范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分配體制。三、完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分配體制的幾點思考

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關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論述,說明中央已十分關注社會公平問題,現有的分配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加強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市場體系,促進收入分配公正

法律自身的穩定性,有時會造成社會規范的滯后。因此,加強法制建設,及時修訂相關法規,是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必要手段。以目前的情況來看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幾方面的法律規范:首先,是關于政府對收入分配進行宏觀調控的法規。用法律限定政府行為,同時避免行業自主分配的盲目性;其次,是關于分配制度的法規。規范分配類型,杜絕非法收入,創造公平、清潔的創收環境;再次,是稅收和社會保障的法規。現行的稅收制度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改革勢在必行,而社會保障事業近年來的發展尚不穩定,需要通過法規來鞏固成績,改造不適應和諧社會要求的薄弱環節;最后,是市場規范方面的法規。有了健全的市場體系和市場秩序,市場才能健康高效地運轉,各項法規的執行才能順利且強有力地進行。

2、調整初次分配制度

對于國家公務員,基于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要以體現公平性為主,根據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安排薪資標準,高低浮動程度要科學設置,以縮小地區待遇差距;事業單位,要把收入分配與個人的崗位職責和業績貢獻緊密結合,崗變薪變,要嚴格按照年度考評安排其實際收入,改變原來一勞永逸的薪資安排,同時要兼顧行業間差距的合理程度。這一部分分配安排上政府擔當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