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聯盟成因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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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聯盟成因研究論文

產業聯盟是為解決特定產業共性問題設立的企業間組織。產業聯盟的目標存在一定的公益性,但是其形成和運行機制是高度市場化的,企業在組織中發揮主導作用。

一、產業聯盟的形成與運行要素

產業聯盟在形成和運行過程中存在一些重要的環節,是產業聯盟成功的關鍵要素。

(一)產業聯盟的形成

產業聯盟形成的動因。產業聯盟形成的動因主要可歸為兩類。一類是產業發展面臨威脅,威脅可能來自全球化或其它技術的競爭。一類是產業發展存在重大發展機遇,機遇常常來自技術進步創造的新的市場需求。產業發展的機遇或威脅是推動產業聯盟形成的客觀原因。

產業聯盟的目標。產業聯盟的目標是解決特定的產業共性問題,即單個企業沒有能力或沒有積極性解決的共性問題。如研發某項共性技術、制定某個技術標準、解決某項創新的產業鏈配套問題等等。產業聯盟要解決的問題都是直接關系企業利益的實際問題,因此企業參與的積極性高。合理確定目標是產業聯盟成功的關鍵因素,目標不能超越聯盟的能力,更不能與成員的利益相沖突。一般而言,聯盟的目標制定得越明確具體,越有利于聯盟的發展。

產業聯盟的發起者。產業聯盟的發起者包括產業聯盟形成的提議者和組織者。產業聯盟的提議者可能是個人、企業、政府、研究機構或高校,也可能是多個機構或個人商議的結果。產業聯盟的組織者一般為具有一定地位的機構,如行業中的龍頭企業、權威研究機構、政府支持的組織等。產業聯盟的組織者不僅需要具備強大的號召力,而且還要投入一定的資源。行業中的龍頭企業是合適的組織者。如果行業內缺乏龍頭企業,政府支持的機構常常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產業聯盟的成員。產業聯盟的目標是決定產業聯盟的成員策略的關鍵因素。由于產業聯盟的目標差異大,聯盟的成員策略也千差萬別。絕大多數產業聯盟要挑選成員,以平衡資源互補和減少協調成本兩個相互制衡的因素。有些聯盟成員相對固定,有些聯盟采取了開放性成員策略。有些產業聯盟實行分級會員制度,不同級別的會員擁有不同的權力和義務,機構或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參與。

產業聯盟的法律形式。產業聯盟的法律形式多種多樣。有的以簡單的協議形式存在,有的以非盈利組織形式存在,有的以合資企業形式存在。從實踐看,絕大多數產業聯盟采取了非盈利組織的形式。產業聯盟的目標和參與者的性質是決定產業聯盟法律形式的重要因素。

產業聯盟的治理。產業聯盟的治理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產業聯盟成員間的關系;二是產業聯盟成員控制或激勵聯盟組織實現聯盟目標的機制。良好的聯盟治理是聯盟成功的關鍵因素。產業聯盟的法律形式與產業聯盟的治理密切相關。

(二)產業聯盟的運行

產業聯盟的資源投入。產業聯盟需要投入多種資源來實現目標。聯盟成員擁有的許多資源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地為聯盟服務。聯盟成員直接投入到聯盟活動中的資源包括支持聯盟活動的資金、人員、場地、知識和知識產權等等。聯盟的資源主要來自于成員的投入,有些聯盟可以獲得政府的資助,有些聯盟的執行機構通過創收獲得部分資金。

產業聯盟的組織結構和行政管理。產業聯盟的組織結構差異很大。有的聯盟是結構復雜的龐大組織,有的是結構簡單的小型組織。聯盟的行政事務可以由聯盟的執行機構管理,也可由聯盟成員代管,還可外包給第三方機構,混合采用以上方式也很常見。

產業聯盟的業務管理。不同類型產業聯盟的業務差異很大,如研發合作產業聯盟的主要業務是技術研發,市場合作產業聯盟的主要業務可能是聯合采購或聯合市場推廣。產業聯盟的業務可能完全由執行機構來做,也可能全部或部分委托給成員,也可能外包給第三方。

產業聯盟的利益共享。有些產業聯盟完全是公益性的,對聯盟成員不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有些產業聯盟則在提供公益性產品的同時,也對產業聯盟的成員產生了直接的利益,例如研發合作產業聯盟可以產出新技術和知識產權,技術標準產業聯盟可以將成員的知識產權埋入技術標準中。對于后者,聯盟需要建立利益共享機制,以激勵聯盟成員支持聯盟的發展。

產業聯盟的協調機制。產業聯盟的目標是解決產業共性問題,因此聯盟成員客觀上存在“搭便車”的投機激勵。如果投機傾向得不到有效遏制,最終就會出現“囚徒困境”的結果:盡管參與者相互合作可以得到最佳結果,但是參與者的投機行為導致合作的失敗。產業聯盟的協調機制分為內部機制和外部機制。內部機制包括合作契約、信任關系和有效的溝通,合作契約指聯盟事先在相關文件中對權利和義務盡可能給出詳細規定,信任關系指聯盟在挑選成員時盡可能選擇有信任關系的成員,有效溝通指聯盟成員建立經常性的有效溝通機制。外部機制包括聲譽機制、政府協調等。聲譽機制指成員因顧忌聲譽受損而不愿投機,政府協調指政府參與聯盟的監督并對投機者進行一定的懲罰。

二、產業聯盟的法律形式與治理方式

產業聯盟的法律形式大致可以劃分為三類:一是協議形式,即產業聯盟成員之間簽訂正式的協議,按照協議承擔責任和享有權利,聯盟成員間不單獨設立執行機構。二是非盈利組織形式,即產業聯盟成員共同組建一非盈利組織,作為產業聯盟的執行機構。三是合資公司形式,即產業聯盟成員共同出資組建一公司,作為產業聯盟的執行機構。后兩種類型都要單獨建立執行機構,但是執行機構的類型不同。

聯盟的治理方式與法律形式密切相關,因此按照法律形式分類說明公司的治理方式。

(一)協議型產業聯盟的治理

協議型產業聯盟是組織結構上最簡單的產業聯盟。

1.治理結構。協議型產業聯盟的治理結構簡單,層次少。最簡單的結構是單層結構,即聯盟成員之上沒有任何層級。復雜的結構包括兩個層級:聯盟成員和聯盟理事成員。在聯盟成員較多的情況下,聯盟成員通常選出理事成員并委托理事會代表全體成員進行議事活動。協議型產業聯盟在結構上的突出特點是沒有專門的執行機構。

2.治理機制。協議型產業聯盟的工作方式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商會議,成員各自執行協商會議的決定。

在單層級結構中,聯盟成員一般要推舉召集人。召集人承擔一定的義務,主要是負責聯絡工作。召集人可能由聯盟成員輪流擔任,也可能由領頭企業長期擔任。

在雙層級結構中,聯盟理事成員一般是產業聯盟的重要成員,在產業中具有較強的市場力量和號召力。理事成員在聯盟的形成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聯盟的運行過程中也是重要力量。多數境況下,理事成員的行為決定了聯盟的決議是否有效執行,非理事成員是跟隨者。理事成員中設召集人,召集人承擔較多的義務。

3.基本特點。協議型產業聯盟具有以下特點:

結構簡單、運行成本低。協議型產業聯盟不設立執行機構,聯盟成員無須承擔執行機構的相關費用,因此運行成本低。

關系松散、靈活性高。協議型產業聯盟成員對聯盟投入的資源少,承擔的責任也比較少,成員之間的紐帶關系比較弱。聯盟成員進入或退出的成本很低,因此聯盟的靈活性高、穩定性低。

執行力缺乏保障。聯盟的執行力缺乏資源支持,執行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聯盟不設立執行機構,實際的執行效果取決于成員特別是召集人的積極性。很多情況下,聯盟主要成員容易陷入自身工作而無暇顧及聯盟事務。

(二)非盈利組織型產業聯盟的治理

國外產業聯盟多數采取非盈利組織形式。非盈利組織的基本特點是:以公共服務為使命的民間獨立組織,享受稅費優惠,不分配組織的盈余。非盈利組織可以是正式的法人,也可以是非正式組織,與組織的性質和稅收等問題有關。許多國家法律對于非盈利法人有明確定義,但是定義的方式不同。一些地方(如日本、德國、美國部分州)從功能角度界定即限定非盈利法人的活動領域為慈善、教育、文化、宗教等公益范圍,一些地方(如美國加州)從經濟關系角度界定即非盈利法人為不能分配法人所得的法人。各國對非盈利法人是否可以從事商業活動的限制不同,多數國家允許非盈利法人從事商業活動。我國法律對于非盈利組織和非盈利法人沒有明確的定義。《民法通則》提出了“社團法人”的概念,政府制定了“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條例。我國的社團法人和事業單位在功能上與國外的非盈利組織相近。

1.治理結構。非盈利法人型產業聯盟的治理結構依賴于各國的法律規定。國外法律對非盈利法人的治理結構的規定借鑒了公司的治理結構。美國的《示范非盈利法人法》規定,非盈利法人的治理結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管理人員與獨立會計師三層組成。德國民法典要求社團法人必須建立社團總會和董事會。日本的《特定非盈利活動促進法》規定,非盈利法人要設立社團總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非盈利法人型產業聯盟的成員可以是平等關系,也可以分為多個等級,不同等級的會員具有不同的義務和權力,外部機構或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選擇加入。

2.治理機制。非盈利法人型的產業聯盟的治理機制也要遵循各國的法律規定。各國法律規定的治理機制大致類似:成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擁有變更章程、開除成員、解散社團、任命董事(理事)和監事、監督董事和監事等權力;董事會(理事會)是非盈利法人的執行管理機構,在非盈利法人的治理中發揮核心作用。董事會(理事會)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活動,對內執行管理事務;管理人員依據董事會的授權負責日常運行管理。

非盈利法人的治理機制與公司的治理機制的差別主要體現在監督機制上。公司治理中,股東因擁有剩余索取權而積極發揮監督作用。非盈利法人中,成員利益與組織利益不直接相關而只是間接相關,成員大會發揮的監督作用有限。因此,有些國家設立專門的機制加強監督,如美國要求設立獨立的會計師,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等。

非盈利法人型產業聯盟的治理機制還依賴于章程的有關規定。章程應詳細描述成員大會、董事會(理事會)和管理人員的權力和義務,對治理的流程也應給出明確規定

3.基本特點。非盈利組織型產業聯盟具有以下特點:

結構較復雜,需要一定運行成本。非盈利組織型產業聯盟設立了非盈利性組織作為產業聯盟的執行機構,成員要投入較多資源來保證執行機構的有效運行。

成員合作關系比較緊密,同時具有較高靈活性。聯盟成員投入較多資源成立非盈利組織型產業聯盟,表明聯盟成員愿意建立緊密的合作關系。聯盟執行機構的存在也能加強成員間的關系。同時,成員進入或退出非盈利組織在法律手續上非常簡便,組織的靈活性較高。

具有一定的執行力。由于設立了專門的執行機構,聯盟的執行力得到了加強。非盈利組織型產業聯盟的實際執行力差別很大。有些聯盟資源投入很少,聯盟的力量較弱。有些聯盟資源投入巨大,可以集中多方力量完成單個成員難以完成的大事。

(三)公司型產業聯盟的治理

公司是盈利性法人,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治理都有詳細的規定。

1.治理結構。公司型產業聯盟在法律形式上為公司,聯盟成員就是公司的股東。其治理結構遵循各國公司法的要求。

2.治理機制。公司型產業聯盟的治理結構特點決定了治理機制的特點。聯盟公司在治理機制上通常要協調多決策中心之間的矛盾。聯盟公司的股東都是獨立的、具有很強業務能力的公司,股東之間既可能是產業鏈上縱向互補的關系,也可能是橫向競爭關系,股東之間利益關系復雜。同時股東自身的業務與聯盟公司的業務存在密切關系。因此,聯盟成員作為股東不僅參與治理的能力強,而且積極性高,聯盟公司一般容易建立較規范的治理。

3.基本特點。公司型產業聯盟具有以下特點:

結構復雜,運行成本高。聯盟設立公司作為執行機構,公司是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需要投入較多的資源,建立必要的組織結構和人力資源隊伍,運行成本很高。

關系緊密,但靈活性低。聯盟成員在公司設立時就要投入大量資源,包括必要的注冊資本和業務骨干。由于資產的專用性和勞資關系問題,聯盟解散的成本很高。聯盟成員的進入或退出涉及股權變更的談判和復雜的法律手續。聯盟成員與聯盟公司之間一般存在密切的業務關系。因此,公司型產業聯盟是合作關系最緊密的產業聯盟,同時組織的靈活性低。

執行力強。公司是高效率的組織,因為公司在治理上具有很強的激勵效能,公司要經歷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公司型產業聯盟是執行力最強的產業聯盟。

(四)產業聯盟法律形式和治理方式的選擇

產業聯盟應根據自身特點選擇法律形式和治理方式。

1.不同類型產業聯盟的特點比較

協議型產業聯盟、非盈利組織型產業聯盟和公司型產業聯盟在結構上表現為從簡單到復雜的特征,在運行成本、關系緊密程度、執行力方面表現出從低到高的特點。

2.產業聯盟法律形式和治理方式的選擇

產業聯盟法律形式和治理方式的選擇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主要有:

聯盟的目標。如果聯盟的目標容易實現,采用低成本的聯盟比較合適。如果聯盟的目標高且實現難度大,宜選擇關系緊密度和執行力高的類型。

成員的性質。如果成員之間合作基礎不牢固,比如成員之間競爭性強或者缺乏信任,宜選擇關系緊密程度高的類型以增強合作的穩定性。

聯盟的類型。研發合作聯盟、技術標準聯盟、產業鏈合作聯盟、市場合作聯盟和社會規則聯盟等都有各自的運行規律,需要選擇合適的聯盟類型。如技術標準聯盟,實踐中幾乎都是采用開放式的非盈利組織。

聯盟的資源投入。如果聯盟成員需要投入較多資源,宜采用執行力高的聯盟,以保證資源投入產生效益。

其它因素。如企業文化、產業特性等,都不同程度地發揮作用。

三、政府的作用

從實踐看,政府在產業聯盟的形成和運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各國的經濟基礎和制度環境不同,各國政府對產業聯盟作用也不同。

政府在產業聯盟中的作用可以分為兩類:促進和監管。政府促進產業聯盟的發展是為了提高本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政府監管產業聯盟是為了防止產業聯盟在市場形成壟斷。

值得指出的是,產業聯盟理論上有多種功能,由于各國政府重視產業聯盟的促進和監管政策,產業聯盟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聯合創新的組織。

(一)日本的經驗

日本在發展產業聯盟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政府發揮了重要作用。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反壟斷法》對產業聯盟發揮監管作用,但是日本政府的反壟斷執行機構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對產業聯盟采取了非常寬容的態度。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市場份額低于25%的企業聯盟基本不進行管制,對于企業間的各種研發合作更是采取了積極支持的態度。

日本政府將研發合作聯盟作為實現追趕戰略的重要手段。日本的技術合作研究始于上世紀50年代,如日本照相機工業技術研究組合。為了推動產業合作研發,日本于1961年制定了《礦工業技術研究組合法》。根據該法律,企業可以就特定的研究課題共同提供研究人員和資金組成非盈利性的研發合作聯盟。日本制定該法的背景是:60年代之后急速發展的貿易自由化使得日本企業在本土市場面對歐美大公司的激烈競爭,日本企業的研發費用與歐美大企業相差懸殊,日本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創新能力。制定該法律有兩個目的:一是促進日本企業集中力量加強重點技術的研發,提高創新的能力和效率。二是為政府的財政支持搭建平臺。

日本研發合作產業聯盟在上世紀的主要目標是研發產品和工藝技術以追趕歐美公司,聯盟成員是直接相互競爭的企業。雖然在歐美企業競爭壓力下日本企業有相互合作的動力,但是企業潛在的投機激勵隨時可能導致聯盟瓦解。日本政府的深度參與是促使聯盟順利運行的重要因素。日本政府參與研發合作產業聯盟的具體方式是:大學、國家實驗室、產業促進組織等機構的專家首先提出研究主題和研究計劃,供通產省參考。通產省確定研究項目后,開始選擇最合適的參與企業,并利用政府資金來誘導目標企業參與。通產省常常直接動員選定企業參與聯盟,有時還要向個別大企業施加壓力促使其參與。通產省在聯盟形成階段的主導作用確保聯盟獲得強大的研發資源,為聯盟成功打下基礎。在聯盟的運行階段,通產省不進行直接干預,但是會聘請大學和研究機構作為獨立第三方對聯盟的運行進行評估,防止個別企業出現投機行為。另外,通產省還要積極與政府其它部門協調,以保證政府資金的持續穩定支持。

(二)美國的經驗

美國存在嚴格的反壟斷法律體系。該法律體系以1890年制定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AntitrustActof1890)為基礎,涉及到數個相關法案。美國反壟斷法對于價格共謀、分割市場、限制產品特性、設置銷售條件等諸多影響市場競爭的行為有嚴格限制。美國的反壟斷法對產業聯盟的發展存在很大的限制作用。

由于全球化的深入和國際競爭的加劇,美國認識到企業合作創新對提高美國經濟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性,并開始借鑒日本合作研發的經驗。美國于1984年通過了《國家合作研究法》(NationalCooperativeResearchAct,簡稱NCRA),允許企業進行競爭前技術的合作研發。美國于1993年又對《國家合作研究法》進行了修正并擴展到生產領域,通過了《國家合作研究和生產法案》(NationalCooperativeResearchandProductionAct,簡稱NCRPA),繼續放松了對企業合作創新的反托拉斯限制。美國于2004年又增補了《標準開發組織促進法》(theStandardDevelopmentOrganizationAdvancementAct,簡稱SDOAA),放松了對技術標準制定組織的反托拉斯限制。同時,法律也要求企業合作創新組織要向政府反壟斷執行機構進行登記,說明組織的成員、性質和目標。

美國政府對產業聯盟采取了間接的促進方式,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政府對部分重點研發合作產業聯盟給予大量資金支持,如美國政府對半導體技術研發合作產業聯盟(SEMATECH)給予了8.5億美元的資助。美國政府將該合作模式作為政府資助合作研發的標準模板。二是政府加強與私營部門合作,盡可能參與技術標準聯盟的活動,積極采用技術標準聯盟制定的技術標準(voluntaryconsensusstandards)。

(三)國內的經驗

中國的產業聯盟具有獨特的發展條件和環境。首先,中國沒有專門的反壟斷法,也沒有建立有能力的反壟斷執行機構,產業聯盟創新發展的空間大。第二,中國企業規模小、實力弱,并且經濟對外開放程度高,國內企業面臨國外企業的強大壓力。一方面國內企業存在聯合創新的客觀需求,另一方面國內企業通過產業聯盟形成市場壟斷的可能性極小。因此,政府部門主要采取的是促進政策。

政府在國家層面尚未制定單獨的促進產業聯盟發展的政策,地方政府制定了一定的促進政策。以中關村科技園區為例,中關村管委會專門制定了《促進中關村科技園區產業技術聯盟發展的實施辦法》,推動園區產業聯盟的發展。中關村科技園區具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中小創新企業多,二是國家重點科研院所云集,產生不少原始創新。中關村園區企業和研究機構具有一定的技術發明能力,在產業化和商業化環節的國際競爭力相對較弱。園區管委會根據以上特點著重推動發展市場合作產業聯盟和產業鏈合作產業聯盟,前者幫助中小創新企業跨越市場門檻,后者幫助原始創新實現產業化。園區管委會在產業聯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手段包括:根據園區產業特點鼓勵企業組建產業聯盟,對產業聯盟給予多種形式的資源支持,幫助產業聯盟解決法律身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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