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論文
時間:2022-01-07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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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對國民經濟的貢獻日益增強,而其權益保護的問題也日漸突出,影響到民營經濟可持續發展。為了解當前南昌市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狀況,找出存在的問題并尋求解決的方法和途徑。本課題組和南昌市工商聯于2005年10月20~30日對南昌民營經濟代表人士、民營企業家分別進行問卷調查,共發放調查問卷155份,回收有效問卷124份。多數受訪者認為南昌民營企業的發展環境大有改善,對發展的前景有信心,同時也指出了存在的問題。
二、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現狀分析
(一)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現狀
本次調查問及“您在過去一年中是否感覺到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過侵害”時,答“是”占34.62%,答“否”占47.12%,答“不知道”占18.27%。當問及“在投資經營過程中,您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法律保障”時,答“能”只占9.43%,答“不能”占15.09%,答“基本能”占75.47%。調查表明,隨著民營企業在發展當地經濟中作用的提高,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日益受地方政府關注,但侵占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現象仍存在。當前,我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相比,其賴以生存的生產要素還不能完全由市場進行配置,有些政府官員仍習慣沿用傳統思維指導市場經濟,因而其合法權益不時受到侵犯。
(二)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1、民營企業身份的不平等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方方面面不平等待遇主要在于:(1)觀念不平等。當調查問及“您認為我市政府和金融企業的人員中是否在觀念上對民企有偏見”,答“有”占20.18%,答“基本上有”占68.42%,答“沒有”僅占11.40%。由此來看,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偏見認為民營企業是一種“邊緣性經濟”的觀念還很嚴重。(2)銀行貸款不平等。調查顯示,南昌民營企業開創資金81.34%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20%,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本次調查問卷顯示,南昌民營企業規模較小的第一位原因是資金短缺。資金問題是目前民營企業發展的一大難題,近幾年來中國的資本市場發展較快,形成了股票、貸款、債券、項目融資、財政支持等六大融資方式,但是除短期信貸以外,其他融資渠道對民營企業的開放度很低。在征詢“你認為民營企業向銀行貸款困難的主要原因”時,回答“貸款條件苛刻”、“歧視民營企業”、“缺少擔保機構”的比例占74.38%。企業所有制的歧視,中小企業缺少擔保機構,都使民營經濟缺少融資渠道,缺少融資的穩固平臺,進而使其生產力得不到解放。(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從現行的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來看,對民營企業有失公平。特別是那些獨資經營的民營企業,在企業交了33%的利稅后,還要交高達20%多的個人所得稅,不僅加重了稅賦負擔,還使民營企業與外資企業不能在同等條件下開展競爭。本次調查當問及“您目前在經營中遇到的最大困難”時,回答“稅賦偏重”的列第三位。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比例達35.52%),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比例高達85.85%),等等。(4)信息不對稱是民營企業遭遇不平等待遇的又一體現。調查表明,當問及“您是否能通過公開渠道獲得政府頒布的各類文件”時,答“不能”為39.02%,答“部分能”為56.9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息渠道暢通與否對企業的決策和發展非常重要。由于民營企業沒有具體主管部門,來自政府部門的信息多不能及時傳遞而坐失不少良機。
2、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難獲保障
您認為民營經濟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突出表現:
選項
比例
投資經營權得不到保障
31.43%
企業生存權受到侵害
22.86%
財產占有權受到侵占
3.81%
投資收益權難以保障
45.71%
從上表可知,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受種種因素限制,民營企業往往不能以平等市場主體的身份開展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在與政府部門打交道時與國企和外企相比顯然處于弱勢。常有一些部門借矛盾和沖突犧牲民營企業的利益以求所謂一時安穩。
3、市場準入權利的歧視性待遇
調查表明,認為市場存在準入壁壘的比率高達86.54%。目前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民營企業難以進入。加入WTO以后,許多過去的壟斷性行業已經逐步允許外資企業進入,但民營企業仍被拒之門外;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當問及“您認為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企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是否嚴于國企和外企”時,回答“不是”僅6.12%。當問及“貴企業是否能享受到和國企一樣的優惠政策”時,回答“能”僅2.68%。
4、部分職能部門對民營企業的管理和服務有失規范
一些行政管理部門在轉變職能,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等行政服務方面存在不足。調查顯示,被調查者9.02%認為行政機關辦事程序公開,79.51%認為基本公開,另有10.66%認為行政機關辦事不公開。只有4.07%認為政府部門的服務意識較強,有89.43%認為政府部門的服務意識一般。被調查者21.32%認為行政機關工作效率較高,而78.68%認為不高。在“您與政府部門交往中,主要遇到哪種情況”的問卷回答中,56.48%認為“只有收費、檢查、處罰時才見到人,企業困難時卻坐視不管”,認為“執法粗暴”占25%,認為“推諉扯皮,效率低下”占47.22%。
從調查問卷看,“三亂”問題仍然普遍存在,久治不絕。當問及“您認為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中‘三亂’現象是否嚴重”時,答“嚴重”達7.12%,答“比較嚴重”達69.37%。當問及“您與執法人員打交道的過程中,他們有沒有吃拿卡要的行為”時,答“有一些”達34.58%,答“個別”達60.75%。在“三亂”的重壓下,民營企業再投資的動力和能力無疑受到制約。
三、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分析
(一)觀念因素
雖然民營經濟已受《憲法》保護,政府對發展民營企業的政策和制度已經大大改善,但是許多人對民營經濟仍持有“補充論”、“有限利用論”等觀念,仍存有歧視和偏見。長期以來,涉及民營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和制度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系統性的“次國民待遇”問題,導致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公正受損。
(二)法制因素
1、立法方面的原因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在保護民營企業私有財產方面還不完善,有的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適應民營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法律保障存在的問題:(1)《刑法》對侵犯私人財產的處罰比侵犯公有財產的處罰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侵犯私人財產明顯處罰輕。(2)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存在區別,保護原則和水平不完全一樣。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存在差別。(3)我國至今沒有制定出保護財產所有者財產權的《物權法》,對剝奪和限制私人財產應當具備的依據和條件沒有明確規定。(4)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行政性法規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
2、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調查中,民營企業主71.25%認為投訴得不到及時妥善處理;68.37%和27.55%遇經濟案件審結后“執行不順利”和“無法保障執行”。目前,從司法來看政府官員“依權監管”、“權大于法”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一方面使民營企業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努力難以行通,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可能性小,另一方面處在行政權力之下司法機關處理民營企業問題力不從心,民營企業因而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調查顯示,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對執法部門行為的監督不力。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曲解法律,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有的執法者也因此敢于無視法律赤裸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3、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調查顯示,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寧愿上訪而不愿意訴訟,寧愿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選擇“向政府部門投訴”或“算了”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最可能采取的方式,比率分別為28.57%和20.95%,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
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缺乏信用,對其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很大牽制,影響了自身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論文關鍵詞】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現狀調查成因分析
【論文摘要】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問題日漸突出,影響民營經濟可持續發展。通過對南昌100多家民營企業的調查,本文考察了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現狀,并試圖從現階段立法、司法以及執法等角度分析相應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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