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在日常工作培育和再造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30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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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在日常工作培育和再造研究論文

摘要: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誠信機制的保駕護航,當市場運行于缺乏誠信機制的社會中時,就有了培育再造的必要。本文就是針對這一問題探索這一機制的培育與再造的途徑。

關鍵詞:市場經濟;誠信;誠信機制;培育

當前對市場經濟本質沖擊最大的,當數社會誠信缺失為甚。如果任由誠信缺失現象發展,則必將構成對未來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目標的沖擊。因此,社會誠信問題仍是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誠信缺失的危害

誠信是市場經濟良性發展的根基。擁有誠信資源的市場經濟,是健康的市場經濟,是有秩序的市場經濟。在這種狀態下,社會運行成本降低,經濟主體相互信任,經濟和社會關系趨于和諧。反之,則會對社會發展造成障礙。

1.公民誠信缺失對和諧社會的沖擊。我國歷來重視誠信道德的培養,把一個人的誠信修養看得非常重要。孔子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至誠如神”(孔子《論語》)。孟子曰:“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孟子《離婁》)。可見,我國傳統上把誠信看作是為人處事的基本道德規范,是道德的本原。但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由于欺詐、坑熟現象的屢出不窮,致使公民之間相互猜忌,彼此封閉,信任度降低,也就增加了人們交往的難度和信息溝通的成本。正如《呂氏春秋》所言:“交友不信,則離散憂愁,不能相親。”這與傳統上我國所提倡的團結互信、互通有無是背道而馳的。

2.企業誠信缺失誘發社會不和諧因素的衍生。假冒偽劣商品泛濫,嚴重挫傷公民的消費信心,中低收入階層由于收入比重偏低,消費更是謹小慎微,內需嚴重不足,經濟增長的貿易依存度加大,危害我國經濟安全。企業整體信用度低,融資困難容易喪失發展機遇;信用交易量過低,據統計:國際貿易往來中90%是信用交易,中國的信用交易只有20%。交易成本過高,不利于資本的流通速度;有些企業盲目轉軌改制,工人大批量下崗,把安撫失業人口的責任轉嫁給社會,當前我國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又非常薄弱,故而引發眾多的不滿情緒、不安定因素;我國企業國際聲譽較差,影響競爭力,影響招商引資和國際合作。由于誠信環境不良,金融機構為規避信貸風險,惜貸現象日趨嚴重,一方面給企業融資增大難度,另一方面造成國家本來用于扶持貧困群體的項目難以實現和推行,例如助學貸款的發放。在一定層面上激化了矛盾,引發公眾對社會公正的抱怨。

3.政府誠信的不規范致使社會不和諧。政府政策缺乏連續性,使得政令不暢通;官員貪污、腐敗現象比較嚴重,用人機制不透明,挑戰政府威信;司法腐敗、不健全、執法不力現象屢有發生,構成對政府權威的威脅,政務信息不公開、不暢通、報喜不報憂、屏蔽公民對政治活動的參與,致使公民參政議政意識淡薄,行政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執政效率低下,難以形成合力,缺乏提升綜合國力的民族凝聚力,政府誠信在社會誠信中居主導地位,政府信用的缺失和不規范對其他市場主體產生了極壞的影響。

二、政府規制為誠信機制的培育和再造提供保障

社會誠信缺失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引起國人的極度關注,紛紛呼吁要重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誠信,以規范市場秩序,提升國際聲譽。

(一)把誠信培育與再造納入政府規制范圍的依據

1.誠信機制的缺位對政府規制的需求。誠信是社會運行的公用資源,無論從道德角度還是從資源角度來講都是如此。按照市場運行的規則來看,政府是社會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因此政府通過各種手段保證誠信的良性環境的存在是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認為:之所以社會產生對政府規制的需求,是因為市場在運行中出現空缺和失靈。市場運行優化配置社會資源,產生效率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是市場不是萬能的,常常伴隨著經濟外部性的存在。我國當前因誠信缺失導致的外部不經濟更為嚴重,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因信用缺失和不規范而造成的損失使國民收入減少20%。因此需要政府利用各種手段促進培育和再造誠信機制和環境,減少甚至消除負外部性。

2.政府強化對誠信規制的權威性。首先,政府擁有絕對的公權利資源。在強制力層面來講,擁有強權的國家政府在經濟決策、方針政策的推行與實施方面其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次,政府是市場秩序的制定者和維護者。當市場運行中產生外部不經濟影響市場效率,侵害國民的利益時,政府不是旁觀者,應該積極介入,用“看得見的手”來干預和糾正。第三,政府是社會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和投資者。政府擔負對社會公共產品的投資,目的在于提供基礎設施和提升公民生活質量。就一般而言,公共資源大多是有形的,但我們所探討的誠信資源恰恰是無形的,但這并不影響政府通過一定的方式把它制度化以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公務員之家

(二)誠信建設中政府規制的方式和對策選擇

政府規制的方式主要有經濟性規制、社會性規制和法律規制三個方面:

1.通過經濟規制,約束市場各個主體的失信行為,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2.強化社會性規制,使市場主體遵守誠信成為自覺的行為。因而國家應確定明晰的產權制度,以明確市場主體在發展經濟中的社會責任,也就是講,要為自己的失信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3.健全、完善法律規制,強制市場主體為失信后果承擔責任。一方面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誠信立法,因此需要盡快彌補這一空白。另一方面,我國的司法效率過于低下。審判周期過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有效得到補償,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失信行為;執法力度不嚴,是當前社會民眾體會最深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同一案件不同地區處罰不同,同一地方不同的法官也有較大差距;更為民眾不滿的是對失信處罰過輕,起不到懲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