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息化水平體系的完善探究
時間:2022-01-12 0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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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信息化測量比較分析評價指標
論文摘要:20世紀印年代美國與日本等國學者對信息化水平的測度理論與方法進行過研究,為信息化發展的定量研究莫定了基礎。2001年7月我國公布了《國家信息化指標構成方案》。但是,隨著信息化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需要我們對原有的研究成果進行客觀而公正的評價,并對我國國家信息化水平測度指標體系做進一步完善,使其更加科學、合理。
1美國學者信息化水平的測度理論與方法及其評價
1.1馬克盧普、波拉特信息化水平測度的理論與方法
一般認為,最早對信息經濟進行研究的是美國經濟學家弗里茨·馬克盧普(F.Macluph),1962年,他在《美國的知識生產與分布》一書中提出知識產業的概念,并在分析知識生產機制的基礎上,通過對產業部門的劃分從中分離出知識產業,并用它們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反映美國知識產業的發展狀況。1977年,美國經濟學家馬克·波拉特(M.Porat)出版了專著《信息經濟》,在研究馬克盧普提出的理論基礎上,第一次比較系統地提出了信息經濟的測算方法,建立了一個以信息部門占國民生產總值(GNP)比例為指標體系的測算模型,人們把這種方法稱為波拉特法。波拉特法的核心是將信息部門劃分為一級信息部門(指直接從事信息活動且直接向市場提供信息產品和服務的部門)和二級信息部門(指依附于其他部門,所生產的信息產品和服務不直接向市場出售,而是直接為所依附的部門消費的部門),并分別對其占GNP的比重和信息勞動者就業占總勞動人口就業的比重進行測度。一級信息部門和二級信息部門GNP的測算方法如下。
1)一級信息部門。測算一級信息部門GNP的基本方法是最終需求法。其計算公式為:
GNP二C+I+G+(X一M)
式中:
GNP-一一一級信息部門的GNP值;
C(消費)—消費者對最終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和消費量;
I(投資)—企業對最終產品的需求和消費量;
G(政府購買)—政府對最終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和消費量;
X-M(出口凈額)—產品和服務的國外銷售額減去從國外的購買額。
2)二級信息部門。波拉特認為這類不直接進入市場的信息產品和服務的產值由以下兩方面的投入量構成:①在非信息行業的信息勞動者的收入構成;②非信息行業購入的信息資產(如用于信息生產和服務的各種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折舊。
將一級信息部門和二級信息部門的GNP相加就得到信息產業的GNP。
馬克盧普和波拉特從產業發展的角度對信息經濟進行了定量研究,提出了信息產業的概念、范圍和定量測度方法,但是由于時代的局限他們并沒有提出信息化的概念及內涵,只是通過定量分析研究信息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其在國民經濟中比重的變化等,反映信息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變化。因此,國際上一些學者認為信息產業在國民經濟中比重的變化過程就是信息化發展的過程,并認為波拉特法是信息化水平的一種測度方法。依據波拉特法,許多國家在20世紀70~80年代結合本國信息產業的特點及規模,對各自信息化發展程度進行了測算。
1.2對馬克盧普、波拉特信息化水平測度的理論與方法的評價
美國學者關于信息化水平測度的理論與方法,其理論貢獻在于:
1)在研究馬克盧普有關理論與方法的基礎上,波拉特首次以信息商品是否進人市場交換為標準,將信息產業劃分為一級信息部門和二級信息部門,使人們對信息產業的概念、結構和產值構成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這種劃分方法可以使人們不僅能通過市場交換,而且可以在社會生產和經濟運行過程中認識信息產品的生產和消費過程。
2)波拉特第一次比較系統地提出了信息經濟測度的理論與方法,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為我們間接對信息化發展水平進行定量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和評價方法。因為信息產業與信息化是生產與應用、供給與需求的關系,信息產業的發展變化是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的結果。
3)波拉特法為我們以價值指標(信息技術產品的價值形態)測度信息化發展水平提供了理論與方法,因為信息技術、信息產品和服務是通過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的消費來實現其價值的。假設在信息技術產品進出口額大體相等的情況下,用信息產業GNP及其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這一指標,就可以間接地大致反映一個國家一定時期的信息化發展水平,并對不同國家信息化發展進程進行分析比較。
4)波拉特法可以避免單純以實物指標(信息技術產品的實物形態)測度信息化發展水平時,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因信息化指標選擇上的不同,或指標選取的多少而造成的測度結果的不可比性或進行比較時出現困難。
但是,在他們的理論與方法中也存在著一些缺陷,表現在:
1)用波拉特法直接測度信息化發展水平,模糊了信息產業與信息化的概念。信息產業是指社會經濟活動中從事信息技術開發研究、生產信息設備和產品以及提供信息服務的產業集合體。信息化是指現代信息技術、產品以及信息資源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應用范圍不斷擴大,程度不斷加深,從而加快國家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信息產業是信息化的供給和前提條件,而信息產業的發展又是信息化不斷深化的結果。
2)從實踐發展看,由于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不斷深人,導致各國信息產業的發展不僅僅以本國對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的需求為導向,特別是以“出口導向型”發展信息產業的國家,信息產品的出口額在信息產業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其一定時期信息產業GNP及其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就不能準確地反映該國家一定時期的信息化發展水平(出口的信息產品只能反映別國的信息化水平,反之亦然)。
3)由于波拉特法僅僅通過對信息產業GNP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測度信息化發展水平,因而使信息化過程中其他因素的發展狀況不能得到全面的反映。例如,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信息化主體水平等。同時波拉特法對信息化水平的反映不夠直觀、具體,而且測算復雜,對統計資料的要求較高。因而各國在應用該方法時都相應作了一些變通。
2日本的信息化指數法及其評價
2.1日本小松喃清介的信息化指數法
信息化指數法是由日本經濟學家小松畸清介于1965年首先提出并使用的。日本的信息化指數模型由4個二級指標和11個三級指標構成。4個二級指標包括:信息量、信息裝備率、通信主體水平、信息系數。
信息量指標包括5個三級指標:人均年使用函件數、人均年通話次數、每百人每天報紙發行數、每萬人書籍銷售點數、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
信息裝備率指標包括3個三級指標:每百人電話機數、每百人電視機數、每萬人電子計算機數。
通信主體水平包括2個三級指標:第三產業人數的百分比、每百人中在校大學生人數。
信息系數又包括1個三級指標:個人消費中除衣食住外雜費的比率。
日本信息化指數法計算采取的是平均算術法。由于三級指標具有不同的量綱,無法直接進行比較,所以首先需要將指標值轉換成無量綱的指數值,最后求得反映信息化程度的總指標值—信息化指數值。
2.2對日本信息化指數法的評價
信息化指數法的貢獻在于:
1)信息化指數模型既可以縱向比較一個國家或地區不同時期信息化發展水平的變化和趨勢,又可以從橫向截面上考察某一年度不同國家信息化水平的差別,并且顯示出測度指標直觀、數據易查找,測算簡便、實用等特點。
2)信息化指數法可以從一個國家一定時期社會生產和生活中對信息技術、信息技術產品以及信息資源實際應用的角度(產品的實物形態),直接測度一個國家一定時期的信息化水平,從某種意義上避免了用波拉特法進行測度時進出口因素的影響。
3)信息化指數法從理論上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信息產業與信息化概念上的區別,從而使人們能夠對信息產業與信息化的內涵和二者之間的關系有比較清楚的認識。
但是日本信息化指數法也存在缺陷,主要反映在:
1)該指標模型反映的指標體系還不夠完善。囿于理論發展和對信息化概念內涵理解上的局限,該模型指標體系的四要素顯得過于簡單。該模型沒有設計反映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狀況的指標,也沒有反映與信息化密切相關的信息產業供給能力的指標,因而該指標體系顯得不完整,從而不能全面和準確地反映國家信息化發展水平。
2)該指標模型僅選取實物測度指標,從而使指標體系缺乏長期穩定性。信息化指數法,沒有選取價值測度指標(產品的價值形態)來反映信息化的發展水平,而僅從信息產品實物應用的角度,測度國家信息化發展水平,這樣會因為不同國家在指標選擇上的不一致或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指標選取的不一致,而造成對測度結果的不可比性或不可連續性。
3)信息化指數法在計算上采用平均算術法,對其指標體系中的4個二級指標和11個三級指標沒有賦予不同的權重,從而不能區分出指標變量對最終信息化指數貢獻的不同。因此,有些學者在對該模型進行補充或修正的基礎上,對不同的指標通過賦予權重系數的方法區別各種變量的作用,并根據權重系數測算最終的加權信息化指數。
3對我國國家信息化水平測度指標體系的評價與完善
3.1我國國家信息化水平測度指標體系的建立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信息化建設起步較晚,對信息化理論和信息化發展水平測度理論與方法的研究在加世紀80年代中期才剛剛開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在1997年全國信息化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國家信息化的定義:國家信息化就是在國家統一規劃和組織下,在農業、工業、科學技術、國防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應用信息技術,深人開發、廣泛利用信息資源,加速國家實現現代化的進程。同時,根據上述定義,確定了信息化體系框架,包括:信息資源、國家信息網絡、信息技術應用、信息技術與產業、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政策法規和標準等6個方面。與此同時,我國的專家學者也取得了一些相關的研究成果。
在此基礎上,2001年7月,國家信息產業部公布了《國家信息化指標構成方案》,設計提出了20項信息化水平測度指標,分別為:①每千人廣播電視播出時間;②人均帶寬擁有量;③人均電話通話次數;④長途光纜長度;⑤微波占有信道數;⑥衛星站點數;⑦每百人擁有電話主線數;⑧每千人有線電視用戶數;⑨每百人互聯網用戶人數;⑩每千人擁有計算機數;(11)每百人擁有電視機數;(12)網絡資源數據庫總容量;(13)電子商務交易額;(14)企業信息技術類固定投資占同期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15)信息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16)信息產業對GDP增長的直接貢獻率;(17)信息產業研究與開發經費支出占全國研究與開發經費支出總額的比重;(18)信息產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占全部基礎設施投資比重;(19)每千人中大學畢業生比重;(20)信息系數。
《國家信息化指標構成方案》的公布,標志著我國對信息化水平測度理論與方法的研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發展和比較成熟的研究成果。
3.2對我國國家信息化水平測度指標體系的評價
我國公布的《國家信息化指標構成方案》與美國和日本學者提出的信息化水平測度的理論與方法相比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指標體系建立的理論基礎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以《國家信息化指標構成方案》為標志的信息化指標體系是建立在對國家信息化概念進一步界定基礎之上的。雖然日本在加世紀印年代最早提出了信息化的概念,但是由于時代的局限,其概念的內涵已不能反映信息化的迅速發展變化。我國在1997年召開的全國信息化工作會議上,對國家信息化概念的界定,為國家信息化水平測度指標體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
2)指標體系更趨全面與完善。我國國家信息化水平測度指標體系,既吸收了日本信息化指數法理論與方法的優長之處,也借鑒了美國學者馬克盧普、波拉特有關信息化水平測度研究成果的合理內核,其指標體系既包括反映信息技術、產品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指標,也包括反映與信息化密切相關的信息產業發展狀況的指標,同時還包含反映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政策和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的指標,因而使指標體系更趨全面和完善。
3)該指標體系中的數據易收集、測算方法簡便,因而具有較強的實用性。該指標體系的數據大部分在現有的統計數據中可以獲得,而且其測算方法可以采用加權平均法,因而具有測算簡便、實用的特點。以該指標體系和測算方法對國家信息化水平進行測度,基本上可以反映一個國家、地區一定時期的信息化水平和發展態勢。
但是根據上述對美國和日本學者關于信息化水平測度理論與方法的評價,筆者認為其指標體系還存在有待發展和完善之處。主要有:①指標體系還不夠完善,因而還不能全面準確地測度一個國家的信息化水平和橫向比較不同國家的信息化進程。例如,其指標體系中缺乏信息化價值測度指標,如信息技術及其產品消費總額、信息技術及其產品消費總額占總消費額的比重等。②指標體系中由于選取的實物測度指標偏多,因而穩定性相對較差,不利于長期對一個國家或不同國家的信息化水平進行比較。因為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信息技術以及信息產品千變萬化,因而其指標體系就會缺乏相對穩定性。③各指標之間的關系沒有通過指標結構的設計得到充分的體現。雖然其指標體系己經對各指標的作用進行了說明,但各指標之間關系沒有通過指標結構不同層次的設計得到充分的反映。
3.3對我國國家信息化水平測度指標體系的完善
為使我國國家信息化水平測度指標體系更加科學與完善,并有利于國際間的比較,建議在指標體系和指標結構上進一步加以完善。
4結論與幾點說明
1)上述關于國家信息化水平測度指標體系的完善,是在《國家信息化指標構成方案》基礎上進行的,僅供國家有關部門參考,并試圖通過對上述觀點的闡述與從事這一問題研究的專家學者做進一步的探討。
2)完善后的指標體系,主要是在原有指標基礎上增加了信息化價值測度指標,以使我們能夠從對信息技術、產品及其服務的價值形態上,反映信息化的發展水平,從而使指標體系更加完善,并具較強的穩定性和國際間的可比較性。
3)完善后的指標體系,在指標結構上進行了調整,設立了3個二級指標,12個三級指標和20個四級指標,使各指標的作用和相互之間的關系能夠從指標結構中得到明確的反映,進而使其在理論和實際應用上更具科學性與合理性。
4)該指標體系中對信息產品消費總額的測算包括對一級信息部門和二級信息部門產品、服務的消費額的測算。對一級信息部門產品和服務消費額的測算包括:消費者對最終產品和服務的消費額、企業對最終產品和服務的消費額、政府對最終產品和服務的消費額以及產品和服務的國外進口額。二級信息部門產品和服務的消費額構成可按本文介紹的波拉特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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