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經濟金融一體化機制探索
時間:2022-03-06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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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京津冀三地比較優勢明顯,實施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的潛力巨大,但目前與國內發達地區比較都存在著不小的差距。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完善的區域一體化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強有力的區域性協調機構和調節基金等。因此,應著重從組建京津冀區域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的權威性協調機構、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發展基金制度、搞好協作交流、建立常設的信息管理機構、區域資源補償制度等方面尋求解決辦法。
關鍵詞:京津冀區域;經濟金融;一體化;協調機制
京津冀三地比較優勢明顯,有較好的合作基礎,實施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的潛力巨大,但目前仍存在著一些制約因素,例如在港口、基礎設施、產業項目等多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無序競爭,使得協同合作、區域整合效益得不到充分發揮。因此,我們應該借鑒國內外的一些成功經驗,建立和實施新的協調機制來突破目前面臨的瓶頸。
一、目前京津冀區域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京津冀已經在交通設施、產業調整、旅游等領域的合作上取得顯著成效,但仍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一)在經濟方面
1.京津競爭態勢難以形成合力效應。以往京津冀區域合作的主要內容僅限于京冀和津冀之間,京津合作進展較為緩慢,導致京津在輻射功能的發揮方面與區域經濟發展的現實要求相比存在較大差距。作為京津冀區域的兩大核心城市,京津雖然有較強的產業基礎,但由于長期各自為政、缺乏合作,不僅區域內產業鏈斷裂,產業配套能力低、產業聯系松散,沒有形成緊密的協作分工關系,而且存在著區域內的無序競爭,對周邊區域的輻射和帶動作用受到局限。
2.諸侯經濟制約區域經濟—體化。多年來,京滓冀各地雖不乏合作和實施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愿望,但各地方在實施區域經濟合作中,往往多從本地方利益考慮問題,長期實行貿易保護、市場分割、自成體系的封閉政策,導致區域內生產建設中的重復布局和工業結構趨同,形成某種程度的“大而全”,“小而全”諸侯經濟。
3.區域間要素流動阻力比較大。整個地區城鎮等級結構不合理,缺乏中間層次的城市,特別是小城鎮發展水平較低。城際之間是一種線性聯系,尚未形成完善的網絡體系。由于地區間經濟協調成本很高,導致周邊區域接受輻射弱,特別是高科技人才的相互間流動和利用效率比較低。
4.生態環境亟待改善。突出表現在區域性水資源短缺、水系被破壞、濕地減少、海水污染、赤潮頻現等,必須高度關注該地區的生態環境。
(二)在金融方面
在金融一體化發展方面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城市間在區域金融中的功能定位模糊。區域金融分割,行政管理分散,金融競爭大于金融合作,存在典型的多中心傾向,都想爭奪金融主導權和控制權,特別是京津兩城市都在打造區域金融中心,這已成為京津冀地區經濟金融一體化協調發展的制約因素。
2.結算渠道不暢和金融創新滯后。作為金融服務的重要方面,結算手段與渠道是金融機構提高經營效益的關鍵問題。目前跨地區結算時間較長,不夠便捷,暢通程度不夠。因此,京津冀地區迫切需要建立清算系統,統一結算。
3.區域金融發展嚴重不平衡。京津冀地區資金分布極端不平衡,區域資金回報率和成本差異也十分顯著。津冀地區的企業求“資”若渴時,北京的銀行存貸差卻高達數千億元。這種地區分治的銀行業管理模式嚴重阻礙了金融資本的快速流動,削弱了金融資金對經濟發展的“輸血”功能。京津冀地區的貸款率占比過大,貸款利用效率低下,過度依賴銀行體系。與“長三角”地區金融合作相比,京津冀地區金融一體化的發展步伐較為落后。
二、解決京津冀區域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應從協調機制上尋求突破
通過對協調機制的基本理論進行研究,通過對實踐的觀察和分析,筆者認為解決上述京津冀區域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應從協調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上尋求突破。
(一)對協調機制的基本理論分析
何謂機制?即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協調機制或機制的協調,其范圍很廣,在不同領域都可按照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主要涉及領導、組織、執行、督察、考評、獎懲等方面的制度建立與運行。
1.幾個重要機制的分析。在日常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常會遇到的幾個重要機制:
(1)經濟機制。經濟機制是表示一定經濟肌體內各構成要素之間相互聯系和作用的關系及其功能。由于機制是在經濟肌體運行中發揮功能,所以又稱為運行機制。一個經濟肌體在整體運行中包含著它的各構成要素的局部運行。各構成要素都自成系統,各自都有特定的運行機制。
(2)市場機制。市場機制即市場運行機制,是市場經濟的總體功能,是經濟成長過程中最重要的驅動因素。工業革命的發動是建立在市場運行機制基礎之上的,或者說以工業化為核心的現代生產力的成長過程是在市場運行機制的驅動下進行的。市場運行機制是經濟社會化乃至經濟全球化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市場運行機制是由價格機制、競爭機制、風險機制、供求機制構成的。價格機制是市場經濟的核心機制,競爭機制是市場經濟的關鍵機制,風險機制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機制,供求機制是市場經濟的保證機制。
(3)行政機制。行政機制即行政協調,應包括以下三層含義:一是協調與外部環境的關系,增強行政系統的適應力、創新力。現代行政系統是一個與外部行政環境變化及信息要求相關的開放系統,它必須根據外部環境對自身的要求,調整政府職能體系與行政組織結構,以增強行政系統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二是協調內部縱橫向的關系,以增強行政系統的協作力、整合力。政府行政系統,為增強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必須協調自身內部的各種縱橫向關系,這種“縱橫向關系”,既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又包括政府機關各部門之間的關系。三是協調內外部、縱橫向的人際關系,增強行政系統的凝聚力、驅動力。由于行政人員所居職位、所持視角、所具有的價值取向等不同,必然造成人際關系的矛盾和沖突。因此,必須通過有效的行政協調,消除彼此之間的隔閡、分歧,增強相互之間的理解、信任、支持,從而增強行政系統的凝聚力、驅動力,實現行政運轉協調。
2.機制的運行。機制是以什么為載體的呢?或者說是通過什么形式建立,依靠什么實現的呢?筆者認為,機制的建立,一靠體制,二靠制度。這里所謂的體制,主要指的是職能組織和崗位責權的調整與配置;所謂制度,廣義上講包括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以及任何組織內部的規章制度。也可以說,通過與之相應的體制和制度的建立(或者變革),才能使機制在實踐中得到體現。
機制的構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項體制和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不是孤立的,也不能簡單地以“1+1=2”來解決,不同層次、不同側面必須互相呼應、相互補充,這樣整合起來才能發揮作用。還要特別重視人的因素,體制再合理,制度再健全,執行的人不行,機制還是到不了位。而且體制與制度不能完全分離,而應相互交融。制度可以規范體制的運行,體制可以保證制度落實。
然而,區域經濟作為較為復雜的社會系統中的一個有組織的形態,我們不可能指望通過構建出一種單純的機制,使它完全成為一個不需要管理者干預的自適應系統,但在設計區域經濟的運行模式時,應該把機制的構建和系統化作為重點來把握,這有助于區域經濟發展提高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措施的針對性和適用性,才有可能促進區域經濟實現一體化,并實現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二)京津冀區域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需要建立的協調機制
根據協調機制的基本理論分析,結合京津冀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應建立以下協調機制:
1.中央政府推動的協調機制。即由中央政府設立專門的協調機構,并采取一些行政性的安排措施,來協調和推動京津冀區域經濟合作和一體化發展。
2.建立法律法規協調機制。即通過建立適于區域合作和一體化發展的法律法規,來約束京津冀三方的實踐。
3.建立區域政策的協調機制。即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制定區域政策,用這些政策推動來協調區域內各方的利益,并以此來推動區域經濟合作和一體化發展。
4.建立對話協商機制。即通過建立對話協商制度,來解決京津冀區域間的協調發展問題。
5.建立區域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共同發展基金的協調機制。即由京津冀三方共同研究區域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并出資設立共同發展基金,來促進地區間的平衡發展。
6.建立協作交流機制。即由京津冀三方在區域一體化的政策和標準規范、規劃基礎資料和成果、專家和專業技術人才等方面,建立統一的信息庫,實現資源共享,為動態掌握三地一體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解決區域發展重大問題提供技術支撐。
7.建立信息溝通反饋機制。即區域三方在制定和實施一體化的規劃過程中,對涉及區域一體化的協調發展、需要共同協商解決的有關重大問題,及時向其他各方反饋信息。三方應在充分溝通和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及時向兩市一省政府作出專題報告,經三地政府同意后,納入各自的相關規劃中予以落實。
8.建立區域資源補償機制。為了維護京津冀一體化的經濟可持續發展,必須建立區域內的資源補償機制,以彌補某些地區由于維護生態環境,導致經濟欠發展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建立促進京津冀區域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的協調機制之對策
國內外有不少通過建立協調機制來促進區域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的經驗可供我們借鑒,特別是歐盟通過建立協調機制來實現一體化發展的經驗很值得我們借鑒。歐盟包括不同的國家,其中有大國和小國。有發達國家和不發達國家,情況要比我們國內實現區域經濟一體化復雜得多,但其仍然較好地實現了一體化發展。借鑒國內外經驗,結合京津冀區域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應建立以下促進京津冀區域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的具體協調機制。
(一)組建京津冀區域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的權威性協調機構
由國務院及國家發改委牽頭組織中央有關部門和京津冀參加的“京津冀地區經濟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并建立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制定京津冀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提出區域合作的重要政策和措施,組織區域合作的重大事項,以克服京津冀地區目前存在的“諸侯經濟”弊端。
(二)制定促進京津冀區域合作與協調發展的法律法規
在中央的支持下,由京津冀三方共同研究制定適于區域合作和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的法律法規,用區域性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京津冀三方的有序發展。應基本涵蓋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方面是保護、激勵區域經濟合作及具有促進作用的法規。如區域綜合開發法、區域經濟合作法、跨行政區經濟組織經營法、區域資源保護法、區域生產要素合理流動法、區域共同基金法、外資金融機構行為法、區域金融中介組織法、區域金融市場運作法、市場進入和退出法、經濟主體權益保護法等。
第二方面是約束、懲罰有礙區域經濟合作的法規。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地方保護法、重大損失責任追究法等。
(三)制定京津冀區域一體化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在中央的支持下,由京津冀三方共同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研究制定適于區域合作和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的區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主要是實施京津冀區域內的統一產業布局和產業政策,實施區域內優勢互補、合理分工的原則。既要考慮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要發揮區域內各地的資源優勢,還要考慮國際產業傳遞的需要,形成合理分工、協調發展、專業化和現代化的區域產業體系。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應本著既有利于地方財源的擴展,又有利于區域經濟合作,使京津冀三地在合作中不受損失,互惠共贏。
(四)建立京津冀省市長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京津冀省市長聯席會議制度,主要是以此來形成對話協商機制。聯席會議由三方共同召集,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有關區域交通、重大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海岸線資源保護與利用、區域金融發展等跨區域重要的一體化發展規劃,以及影響區域發展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協商推進區域一體化發展和規劃協作的有關重大事宜,并提出規劃意見和措施。經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議定的事項,三方均應在相關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中予以落實,確保三方規劃的相互銜接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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