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權力與權利經濟的聯系
時間:2022-05-06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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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研究和探討經濟權力與權利經濟,準確定住國家經濟權力在市場經濟中的性質,規范國家經濟權力對市場的干預,保護市場中的合法權利,是市場經濟道路中的關鍵問題,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拳措。國家經濟權力通過法律進入到市場領域,市場經濟是法律規范下的權利經濟。國家經濟權力的性質、地位和作用途徑都有著自身的特點。
關鍵詞:經濟權力權利經濟
經濟是國計民生之本,在歷史的不同時期,以不同的面貌加入人們的生活,影響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權力不同于傳統政治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中的權力。因此,經濟權力進入市場的途徑、條件和范圍與其他經濟模式是不同的。權利經濟中的經濟權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與認識
1、濟權力觀的概念
權力,看起來是屬于政治范圍,但實際上也屬于經濟范疇,而且從根本上來說是屬于經濟范疇,權力的經濟性是權力的最基本屬性之一。談到領導干部應該樹立什么樣的權力觀時,我們認為,樹立經濟權力觀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或者說是權力觀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是領導干部應該樹立的最基本的權力觀之一。
經濟權力觀,就是要把經濟理念同權力理念緊密地結合起來,權力必須是經濟的,經濟是權力的重要屬性之一。離開經濟來談權力是不可取的,離開權力來談經濟也是不可取的。談論權力,就必然沙及到經濟。這里的經濟,主要含義是從成本與效益的關系角度來說的,經濟權力觀,就是成本與效益緊密聯系的權力觀,就是成本權力觀,效益權力觀不講成本、不講效益的權力觀是純粹的政治權力觀,對于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中國共產黨來說,是應該拋棄的。純粹政治的權力觀不屬于經濟建設時期。
2、經濟權力進入市場經濟的條件
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一個歷史范疇,經歷了歷史選擇和選擇歷史的過程。一方面,市場經濟的出現與確立是生產關系變化的客觀要求,是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的,是歷史前進的必然;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所確定的生產組織方式、交易規則,改變了國家與個人的傳統關系,推動了歷史發展的進程。同樣,經濟權力和市場也有一個相互選擇的過程。市場經濟的歷史經驗表明,市場離不開權力,但又抵制權力的濫用和干涉,要求權力進入市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2.1市場失靈存在。古典經濟學將國家當作市場的守夜人,將市場簡單化為完全競爭下的理想狀態,完全、有效競爭是其經濟理論的演繹前提。然而,市場失靈確實存在,“經濟人”的本能使完全競爭規則難以付諸現實,市場的功利性亦導致了某些市場空白領域。市場失靈使市場脫離正常軌道畸形發展,造成對公共利益、權利主體的侵害。市場失靈必須加以矯正,矯正的方式包括市場——權利自身作用和國家——權力干預作用,這就涉及到經濟權力進入市場的第二個條件。
2.2市場自身無力調節。市場不會坐視失靈而不理,必然會對其做出應有的反應。但是,市場的天然屬性——經濟性令其難以對失靈進行有效的修正。因此,也可以把失靈看作是市場的天生缺陷,即市場正常運行同樣會產生這樣的結果:負外部性、公共產品的生產、壟斷、信息不對稱等。這些都是經濟人在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時要求運用的手段。對此,市場無能為力。
2.3經濟權力有所作為。市場本身能夠自我調節固然最好,但對其無力解決的問題則只有尋求外來的力量。這種力量必須是強大的、能夠強行矯正市場失靈的,只有圍家權力堪當此任;同時,這種力量必須是有利、有節的,不侵犯自由與權利的,只有法治國家的法定權力可以做到。經濟權力的干預具備了合法、合理的基礎,但還要求有利、有節的條件。所謂有利,是指經濟權力干預市場的有效性,能夠彌補或避免市場失靈,使市場得到保護;所謂有節,是指經濟權力干預市場的廣度和深度的約束性,即從市場失靈開始到市場恢復為止,并且遵守經濟發展的成本與效益原則,節約成本提高效益。倘若干預成本遠遠大于可能的效益,則當慎之又慎。
3、經濟權力進入市場的限制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控權”,對于干預市場的經濟權力同樣要從“控權”的思想出發,保證經濟權力的有理、有利和權利的實效和實現。
3.1經濟權力的主體法定。權力不可能是普遍的,人人有權即是人人無權。經濟權力的特點也要求權力主體不應是一般的國家權力主體,而應是由國家法律賦予的或有權機關授權的經濟權力主體。必須區別行政管理主體與經濟管理主體兩種角色,實施行之有效韻經濟干預。主體法定還要求經濟權力主體時相對排他性,某種經濟權力只能由法定的某類主體行使,其他國家組織不享有此權力。這種主體對權力的獨占有利于確定各部門在經濟干預中的各自角色,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3.2經濟權力行使的價值限制。國家經濟權力介入市場經濟活動必須符合一定的價值,即法律預先設定的價值目標,脫離此法定價值的干預,當屬違法。法的價值有不同的層次和不同的方向,作為規范國家經濟權力的法律價值,當選效率。經濟權力干預市場以效率為追求,也是以效率為限制。權力干預不效率則不干預,市場不效率則有效地干預。
3.3經濟權力的內容和行使程序的限制。這種限制也是法治要求“控權”的基本內容,即權力內容法定及權力程序法定。經濟權力的內容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既不能出現越權干預,又要避免因權力真空而導致的權力濫用,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為和不為皆有法可依。經濟權力的行使程序應當由法律具體規定。經濟權力干預市場有很多是以懲罰性、強制性方式出現的,這些行為直接影響到權利主體的市場利益,容易造成權利人的對抗,甚至集團性反抗。為了干預的有效和市場整體利益,干預行為除了在內容上合法、有理,更要在程序上嚴謹、規范,使經濟權力的干預能受到被干預主體在法律上的認可,合法有效地完成干預。
3.4經濟權力的責任和權利救濟的完善。權力主體在依法享有權力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權力的其他方面一樣,經濟權力的責任也是法定的、強制性的,若權力主體違法行使權力,必須承擔它造成的不利后果。與權力的責任相對應,在法治社會中,要求提供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即當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通過某種方式主張權利,恢復正義。一方面,這是對權力進行的有效監督。權力的行使受到不同層次的監督,對權力主體形成一定的威懾力,并能通過一定的方式預防和阻止權力出軌。另一方面,權利救濟要求通過司法途徑開放與暢通。在法治國家中,權利與權力沖突的最后解決途徑應當是法律途徑,要保證權利侵害案件的可訴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使權力的濫用受到制約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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